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6.24•【文号】财会字〔1992〕33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企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6月24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和有关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

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的编制
企业应当编制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列示各类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等信息。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的使用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可以向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有关企业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状况的信息,有助于他们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报表
现金流量表
会计凭证
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和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账簿
是按会计科目设置,连续记录经济业务,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化及余额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等。
会计凭证与账簿
CHAPTER
03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
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利润分配时间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权益结构、投资者权益的变化及其原因和性质。
所有者权益变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编制方法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按照以下步骤编制: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本期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其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本期利润分配和利润转入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最后,将上述两项内容综合起来编制成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当资产使用权已经转移,并且已经取得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时,应当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当劳务已经提供,并且已经取得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时,应当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1

利润计算
2
3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应当按照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计算。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合作的方式投资于我国领域内的企业、机构等,是国际经济合作和开放的重要形式之一。

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对外商投资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涵盖了外商投资的准入、管理、保护、退出等方面,这一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依法合规、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对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做一些探讨。

一、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是对外商投资者依法投资我国企业、机构等活动的准入管理,是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原则、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

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制度,是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模式之一,制定了外商投资不得进入的领域和实施条件,规范了外商投资的准入范围和条件,保护了我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外商投资管理及改革外商投资管理及改革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促进条例》等法律,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要求和政策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合并、分立等程序要求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营行为要求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支持和保障措施。

同时,我国不断加强外商投资管理的改革力度,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扩大了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提高了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促进了外商投资的便利化、公平化和透明化。

三、外商投资的保护外商投资的保护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依法保障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业务安全,外商投资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等专有权益,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权等。

同时,我国还积极建立了外商投资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了外商投资环境监测和评价机制,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了对外商投资的保障水平和效果。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发动机,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沿海地区成为中国经济的最重要的增长带,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对外吸引外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了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实现吸收外资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视为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为中国大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直接投入到另一国开办企业,并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润的投资形式。

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与间接投资相比,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私人投资而非政府援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财会[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外商独资公司管理制度

外商独资公司管理制度

外商独资公司管理制度一、引言外商独资公司是指外国企业完全独立、自主投资设立的公司,其管理制度是确保公司运作高效、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重点探讨外商独资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决策机制、员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组织结构外商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为了实现有效的管理和协调各项业务活动而设计的。

一般来说,外商独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团队和各个部门。

1. 董事会董事会是外商独资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组成。

其职责包括批准公司的战略规划、审议财务报表、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等。

2. 高级管理团队高级管理团队是外商独资公司实施战略和管理业务的主要力量。

他们直接领导各个部门,制定具体的业务目标和管理政策,并对公司的运营情况负责。

3. 部门外商独资公司的各个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划分,如市场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各个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并向高级管理团队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三、决策机制外商独资公司的决策机制是确保公司决策科学、合理的重要保障。

决策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1. 战略决策战略决策是外商独资公司的核心决策,需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团队共同参与。

这些决策涉及市场规划、投资方向、业务扩展等重要议题,必须经过充分分析和论证。

2. 运营决策运营决策是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各项决策,包括财务管理、市场推广、生产计划等。

这些决策由各个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设定的目标和策略进行制定,并及时报告给高级管理团队。

3. 项目决策项目决策是针对特定项目或需求的决策,通常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的项目小组制定。

这些决策需要充分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员工管理外商独资公司的员工管理是保障公司运作顺利的重要环节。

良好的员工管理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1. 招聘和培训外商独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招聘和培训机制,确保公司能够吸引和留住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员工。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doc 19)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doc 19)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doc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财政部统一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及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工作,并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需要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制度和有关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

企业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

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七条由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联合帐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帐簿。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者为主要出资人或控股人,成立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加强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实现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地位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

依据《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有独立的财产、经营权、民事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地位。

在投资地位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享有不同的投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地位划分,即按照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的高低分为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制度,根据不同的行业领域,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投资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而不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运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公正、诚信。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纠纷解决机制,以规避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有时会出现经营不善等问题,需要退出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和条件,包括企业解散、转让出资等多种方式。

在退出时,外商投资企业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于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十章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章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 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 定扩大外国投资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 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回收 投资
外商投资的形式表现为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 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
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十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 类、法律地位及组织形式,相互区别; 掌握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 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又称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是指一个国 家的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另一个国家或者几个 国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3、解散事由 4、清算 八、合营企业争议的解决
1、合营双方的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 者诉讼
2、合营企业与中国其他经济组织的争议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概况
(一)概念:是指由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 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 举办的、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 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一、概述、特征及其立法概况
(一)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 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 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分享 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主体一方为外国投资者 2、依照中国法律,取得中国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

功能和作用
第一、从资本输出国来看 (1)可以减少本国政策变化与国家征收的风险。 (2)通过当地合作者的协助,可以在资源、资金上得到方便。 (3)可以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 (4)有利用双方经济协作关系良性发展。
第二、从资本输入国来看 (1)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不足的问题。 (2)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本国经济实力。 (3)利用外国投资者的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促进本国产品出口,扩大外汇收入。 (4)吸收外国先进管理经验,提高本国企业的管理水平。 (5)加速培养本国的技术人才和企业家。
C、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l/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法
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通过,2001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1986年通过,2000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988年通过,2000年修改)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l)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 (2)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者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3)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概念和特点外国(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营企业共同举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比较灵活;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股权式合营契约式合营法律地位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法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法人中国非法人管辖受中国法律管辖保护不实行国有化有条件征收特殊情况法定程序相应的补偿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调整对象是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参照国际惯例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设立条件基本要求五种情况不予批准设立程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呈报拟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商签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构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及登记主管机关审批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需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合同、章程、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由地方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经营为前提,反映企业 的长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货币计量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外币计价的 项目应当折合成人民币反映。
02
资产
流动资产
01
现金及银行存款
企业在核算时应当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货币资金
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
02
应收及预付款项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货款等,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账龄分析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主要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利润及利润分配
利润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
利润分配的顺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的规定,遵循合法、公 平、透明、稳定的原则,依次分配给股东、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 积金等。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类型
常见的关联方交易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 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 、特许权协议、担保等。
07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资产负债表
反映企业特定日期的财 务状况,包括资产、负 债和所有者权益。
会计处理
资本公积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 列示,并可用于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
留存收益
定义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利润,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管辖国内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属于解决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别法。

[4]基于这一特别法所设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条件、公司的权力机构等诸多方面,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区别。

[5]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方式更有别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纠纷屡屡发生。

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剖析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

外商投资法章程模板

外商投资法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公司遵循国家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平等互利、市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致力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投资主体与投资方式第四条公司投资主体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 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其他类似权益;3.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4.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第三章公司设立与登记第六条公司设立应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七条公司设立时,投资者应按照法定程序缴纳注册资本,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权益。

第八条公司设立后,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进行公告。

第四章公司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由投资者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投资者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公司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追求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出口;2. 高新技术研发与生产;3. 服务业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股东权益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2. 分享公司利润;3. 获得公司分红;4. 依法转让股权。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_细则_

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的设立程序、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的内容,是规范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活动的重要法规。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公司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所得税实行细则>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目旳:1、为使固定资产管理旳各项作业程序有所遵循。

2、保有护固定资产旳安全、完整。

3、充足发挥固定资产旳使用效能。

第三条、固定资产旳分类、使用年限、残值率原则按”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编号按<公司设备管理工作原则>执行。

第五条、多种固定资产旳使用保管部门划分如下:1、生产车间所使用旳固定资产,使用车间为使用保管部门;2、在库旳固定资产,以仓库为保管部门。

3、各科室使用旳固定资产,以各使用科室为使用保管部门。

4、各驻外办事处旳固定资产,以各办事处为使用保管部门。

第六条、驻外办事处旳固定资产,按《驻外办事处固定资产管理措施》规定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归口: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办公及生活用固定资产由总经理办公室管理;2、生产用固定资产由生产部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旳重要职责:1、负责编制固定资产旳更新和大修理筹划,并按批准旳筹划组织实行。

2、负责公司内固定资产旳调配、领用、退库旳审批手续;办理对外调拨、发售、出租固定资产旳有关事宜。

3、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对旳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状况。

4、监督检查固定资产旳使用、维护、修理、保管。

5、分析固定资产旳使用效率。

6、负责固定资产进厂旳技术鉴定和技术资料旳归档工作。

7、负责待解决多余闲置和不需用旳固定资产旳报废和解决事宜。

8、负责固定资产报废旳审查、鉴定、报批和清理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旳记录、核算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旳重要职责:1、对旳合理使用固定资产,建立健全使用保管旳岗位责任制,充足发挥其使用效能。

2、负责固定资产旳维护、保养、修理和保管工作。

3、办理固定资产调出、调入、启用、封存、领用、事故解决、改造、报废、退库旳交接验收工作,各保管部门每半年与会计部核对帐目,保证帐帐、帐物相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管辖国内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属于解决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别法。

[4]基于这一特别法所设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条件、公司的权力机构等诸多方面,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区别。

[5]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方式更有别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纠纷屡屡发生。

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剖析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

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一律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6]再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投资方委派董事的人数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投资方之间可以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委派董事的人数。

[7]董事会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一董事的投票权是平等的,完全依赖表决事项获得多少名董事的支持,与出资比例无必然关系。

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但从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上看,公司是资本的融合,股东权利的大小应直接与资本的多少成正比。

因此,由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顺理成章的。

而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恰在此重要问题上与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不一致,由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

笔者曾经接触到这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外方)与国内某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投资设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100万美元,中外双方的出资额分别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0%和70%,显然,外方是合资企业的大股东。

但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却是由中方委派的,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外方1名,中方2名。

合资企业生产销售体外生化试剂,属高科技项目,在国内外均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合资企业自成立起连年盈利。

然而,作为小股东的中方目睹合资企业的产品畅销,向工商管理部门谎称其为生化试剂产品商标的权利人,同时又注册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合资公司的董事长任该企业法人,生产、销售与合资公司相同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合资企业的外方董事知道上述情况后,数次致函董事长,强烈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予以处理。

然而,中方利用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明显缺陷,以董事会会议并非“必须”召开为由,拒不召开董事会会议。

万般无奈之下,外方向外商投诉中心投诉,后达成和解协议,中方向外方赔礼道歉,收回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上述事件中产生的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缘故,从公司制度方面分析,主要在于合资企业不设立依照投资比例大小决定表决权的股东会;我国《公司法》及《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缺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规定;《公司法》与《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对董事长的职权方面的规定,均不明确,且有很大差异;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董事长及投资一方的非法行为,无法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诉讼程序上的保护。

第一,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设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双重职权,因此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要明显大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会的权力。

[8]董事会成员不按投资比例而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

上述案例中,尽管外方拥有70%的股权,但仅指派1名董事,且董事长由中方委派。

因此,外方无法通过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来维护其大股东的利益及合资企业自身的利益。

第二,现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

我国《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则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而《公司法》第48条则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以及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职权属于董事长;只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才由董事长委托他人代行此项职权;而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情形,在法律法规中却未作规定。

因此,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通常由于董事长不负有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或临时会议的义务,他可以利用职权,拖延甚至否决由合营他方所委派的董事提出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

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不能履行”时董事长应采取的措施,却未规定“不履行”时董事长应承担的个人责任或其他董事可采取的补救措施,董事们对董事长的不作为毫无办法。

这样,公司内部的矛盾通常演变为无法克服的合作方之间的争议,并最终可能导致合营企业的解散。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规定其具体的职权。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董事长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定职权,理解不同,人们习惯地认为董事长相当于国内企业的第一把手,应行使第一把手的职权。

这种理解无疑有悖于国际惯例,也与外商的理解不同。

[9]我国《公司法》第114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而《公司法》第120条则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

第四,虽然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在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管理人员因触犯上述法律法规而遭到惩罚的却非常罕见。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于由谁来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必须履行何种法定程序后方可起诉;如果董事长触犯公司章程时,由谁代表公司对董事长起诉;假如公司董事会集体违反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董事、总经理具有严重失职行为而董事会不予追究,股东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方式行使权利等一系列重大的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事项,均未作具体规定。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

”《外资法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直接规定。

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7条却明确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此处所谓的“合作条件”是指货币,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10]上述“合作条件”被视同为投资投入合作企业,作为公司的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提出合作条件这种投资方式,可以避免对实物和工业产权等投资进行作价的困难和麻烦以及有关争端的产生。

[11]这种投资方式,的确更为灵活、自由。

但正是这种灵活性,导致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并且在争议发生后难以公平合理解决。

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对此加以评析。

(一)不作价的合作条件的性质一直以来,当中外投资者拟成立合作企业时,中方通常向合作公司提供房屋或场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

在合作企业合同中,通常约定以外方所提供的现金或实物作价作为该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这种投资结构集中体现在餐饮、娱乐以及房地产等行业。

前不久,笔者就审批了这样一家中外合作娱乐有限公司。

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260万美元。

其中,中方提供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美元现汇出资260万美元。

从上述情形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似乎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来自外方,而提供了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中方分文未出。

由此引起人们思考下述重要的法律问题:在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不作价的合作条件的性质是什么?众所周知,土地使用权可以评估作价。

但实践中,合作双方通常约定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的评估,其目的只是为了使交易更为灵活、简便,并不表明不作价的土地使用权是毫无价值的。

因此,这种不作价提供的合作条件与另一方的现金投资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价值比例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内在的价值比例关系,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方和提供现金投资的合作方才能在合作合同中对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作出双方均能接受的约定。

大多数合作合同往往仅规定以投入现金一方的资金作为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显然,它是有悖于公司制度的根本原则的。

上述案例中,在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以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确实只能表明提供现金出资一方的出资额,而提供房屋使用权的一方的出资额为“零”。

这极易使人产生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仅由现金出资一方提供的误解。

(二)不作价的合作条件是否构成公司资产据此,不作价的合作条件具有其内在价值,则当此项合作条件一旦投入合作公司,就应构成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