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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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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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 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 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 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 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可召开,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
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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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总和。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 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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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企业 ①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②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
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 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 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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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所禁止的 3、不予设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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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提出报告:
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⒉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3、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府
90天
4、登记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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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 (一)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
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合作的方式投资于我国领域内的企业、机构等,是国际经济合作和开放的重要形式之一。
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是指依法对外商投资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涵盖了外商投资的准入、管理、保护、退出等方面,这一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外商投资,促进外商投资依法合规、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对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做一些探讨。
一、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制度是对外商投资者依法投资我国企业、机构等活动的准入管理,是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了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原则、管理程序和管理要求。
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制度,是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管理模式之一,制定了外商投资不得进入的领域和实施条件,规范了外商投资的准入范围和条件,保护了我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外商投资管理及改革外商投资管理及改革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促进条例》等法律,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要求和政策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合并、分立等程序要求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营行为要求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支持和保障措施。
同时,我国不断加强外商投资管理的改革力度,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扩大了外商投资的市场准入,提高了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促进了外商投资的便利化、公平化和透明化。
三、外商投资的保护外商投资的保护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依法保障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和业务安全,外商投资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等专有权益,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回报和退出权等。
同时,我国还积极建立了外商投资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了外商投资环境监测和评价机制,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力度,提高了对外商投资的保障水平和效果。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总结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 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法律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 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 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简称为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 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 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 款构成。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定,但不得少于3人。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 额委派和撤换董事,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以 连任。一般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发动机,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沿海地区成为中国经济的最重要的增长带,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对外吸引外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了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实现吸收外资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视为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为中国大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直接投入到另一国开办企业,并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润的投资形式。
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与间接投资相比,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私人投资而非政府援助。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二)
合作企业
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契约式企业):约定
5.控股问题
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 即最后一笔钱全部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才能将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四,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注意:股东发生变化,肯定要工商变更。顺序:同意------董事会------审批
五,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
1.组织形式
同时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B.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
4.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比较分配利润的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合伙企业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合营企业
A,同步出资的:认缴的出资比例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
禁止类
对中国不利的: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允许类
不属于上述三种的,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2.未按期出资的后果: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 缴付出资的,该方违约,其对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此时守约方可以行使催告权, 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义务的,此时视为违 约方自动退出,守约方可以寻找另外的投 资者,并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 式。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 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 相同。
『正确答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 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 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25%。
C.甲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1年8 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 限。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 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 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 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 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 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本题中只有A选项 符合规定。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 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 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 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 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 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 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 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概述——企业法概述
概念
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原则 ——接受中国法律管辖,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2、平等互利原则 ——合营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利益风险共享共担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共知共用的经济行为规范 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 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其 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中外合营 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随堂演练4—3】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 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 ) 【答案】√ 【解析】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 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 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由合 营各方分别担任,均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略)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四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任务一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2 外商投资立法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一、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体现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精神 和要求。
二、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
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 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1.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2.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3.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融资。
任务二 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2-1 投资促进的法律制度
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
1.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经济法基础 课件
项目四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任务一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1 《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1-2 外商投资立法原则
任务二 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2-1 投资促进的法律制度 2-2 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任务三 外商投资管理
任务一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1 《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法及其立法宗旨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任务三 外商投资管理
一、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管理
一是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二是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 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三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的“其他投资者” ,包括中国的自然人。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另外: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企业设立、审批或者备案管理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执行;我国台 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执行。 例外的是,考虑到金融行业同其他行业和领域相比具有特殊性,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济法4外商投资企业法
再次修改
一、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 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 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特征
1、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形式条件
有二个方面
第一,项目批准;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45天决 定批准与否。 第二,企业登记。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应 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
合作各方的具体出资方式、合作条件完全由 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当中约定。法律对 双方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以非现金出资不必 作价。 注册资本未做规定。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 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
1)合同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 签发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否 则视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 失效
3)收购而合资经营
(五)资本转让
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 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 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
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 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国投资者为主要出资人或控股人,成立在我国境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加强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实现经济发展、吸引外资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外商投资企业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主要包括企业法人地位和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
依据《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拥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一样,有独立的财产、经营权、民事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地位。
在投资地位方面,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享有不同的投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地位划分,即按照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的高低分为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制度,根据不同的行业领域,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和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投资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而不需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运营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公正、诚信。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纠纷解决机制,以规避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发生的纠纷。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有时会出现经营不善等问题,需要退出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投资法》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和条件,包括企业解散、转让出资等多种方式。
在退出时,外商投资企业需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于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吸引外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为外商,与中方合作经营的企业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指导,以保障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竞争。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系列阶段。
1. 初期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吸引外商投资。
当时,外商投资以合资企业为主要形式,法律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这一阶段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重点在于规定外方投资的比例、股权、利润分配等基本事项。
2. 完善和开放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外商投资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外商投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同时确立了外商投资平等待遇的原则。
此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3.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进入21世纪,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加强与国际经济法律和规则的对接,进一步完善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例如,201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将中外投资制度融合为一,通过明确中外投资中的一致性原则、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等,推动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准入管理准入管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础。
根据中国的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不涉及限制领域的情况下自由进行投资。
准入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制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程序等。
2. 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税法等。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履行报税、审计和年度报告等管理义务。
3. 交易和竞争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交易和竞争过程中需要遵守中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
浅谈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该案例反映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于 外资企业环保责任的规定和要求。根 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外资企业必须 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担环保责任。在本案中,由于企业 忽视环境保护,对当地环境和居民生 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07
结论与展望
结论
特点
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具有多样性 、复杂性、灵活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多样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种类繁多, 复杂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条款繁琐, 灵活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过程中对实际情况的灵活应对,国际 性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中对国际规则的遵守。
定义
02
特点
03
涉及面广
04
政策性强
05
复杂度高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指一 国为规范外商投资活动, 调整外资政策,保护外商 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 进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而 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具有以 下特点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涵盖了 外商投资的全过程,包括 投资准入、设立、运营、 退出等各个环节。
够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02
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可以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方式进行。其中,直接投资
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等;间接投资包括购买我国企
业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03
投资领域
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领域。其中,制造业是
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如汽车、电子、机械等;服务业也是外商投资
案例二:某省外资企业劳动争议案
总结词
详细描述
该案例涉及某省外资企业与员工之间 的劳动争议,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 以了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对于外资企 业劳动关系的规定和保障。
第0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A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 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 的、国家规 定限制开发的
合
有的行业必 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
营
须约定期限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
企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 理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五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特点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
业
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
期 限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可延长到50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002年2月1日--2002年8月1日,应当在2002年2月1日前提出申 请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 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 美圆。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 是:
CD
2.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1997年1月领 取了营业执照。同年3月,HB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 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HB公司的报价 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其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HB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于2个月内一次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HB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 配中扣除 C.HB公司的出资额减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 减少20% D.HB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 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_概述及解释说明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外商投资法(Foreign Investment Law)是一项涉及外国投资者在某个国家进行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为外商投资提供明确的规则和保障,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和经济发展,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对外商投资法的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外商投资、法律框架以及其定义和范畴。
然后对外商投资法的历史背景进行概述,并解释其主要原则和目标。
接着,将重点解读关键条款和内容,深入分析其内涵和影响。
最后,我们将从几个要点出发,在正文部分一和正文部分二中论述不同方面的问题与观点。
1.3 目的本文旨在让读者全面了解外商投资法的概念、背景、主要原则以及关键条款等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领域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为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通过对外商投资法的详细探讨,我们还将展望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行业和国家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与建议。
外商投资法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将对国际经济合作和全球资本流动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系统且综合的介绍外商投资法的文档。
通过深入研究该领域,我们希望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并通过理论与实践使外商投资法更加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
2. 外商投资法的概念2.1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是指境外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将资金投资到国内的经济活动中,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境外实体在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现有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购买证券、债券等金融工具来参与国内企业的经营。
2.2 法律框架外商投资法通常由国家制定和实施,旨在规范和管理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经济中的行为。
该法律框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不同版本的外商投资法,但其目标都是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并吸引外资。
2.3 定义和范畴外商投资法界定了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以及适用于哪些主体。
这些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自然人、境外公司、跨国公司和其他有连锁企业关系的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概念和特点外国(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营企业共同举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比较灵活;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股权式合营契约式合营法律地位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法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法人中国非法人管辖受中国法律管辖保护不实行国有化有条件征收特殊情况法定程序相应的补偿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调整对象是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参照国际惯例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设立条件基本要求五种情况不予批准设立程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呈报拟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商签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构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及登记主管机关审批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需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合同、章程、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由地方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审批。
外资投资企业法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自从我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的蓬勃发展激发了外商来华投资的热情,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也随之逐步发展起来。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我国外商投资法律逐渐形成了目前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其中部门规章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形成了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合运作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这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适用于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法律中,规范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法律包括:(1)《外资企业法》,1986年制定和通过,2000年修改;(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制定和通过,历经1990年及2001年两次修改,;(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制定和通过,2000年修改。
(4)台港澳地区投资视为外商投资,参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范执行。
此外,根据台港澳与中国大陆的特殊关系,也存在一些独立于普通外商投资法律规范之外的专用于台港澳地区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属于法律层级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以上前三部法律合成“三资企业法”,是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骨干部分。
这三部法律主要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终止等公司法的内容,而兼有结合我国国情的外商投资特有的与经营有关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税收、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了贯彻和执行这几部法律,国务院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随着三资企业法的修改,这些实施细则也随之相应地修改。
(5)《公司法》。
“三资企业法”与主要规范国内企业组织的《公司法》是并行的关系。
但尽管如此,2005年后修订实施的新《公司法》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三资企业法制定之初,我国国内企业还大部分是国企,其组织结构类似于行政机关,与国际上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天壤之别,因此,为适应外商投资的需要,同时结合我国当时对外商投资的政策,又根据外商投资跟国内投资人的结合程度,制定了这几部法律。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我国制定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经营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外资企业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中外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3]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组织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按照法律分类,外商投资企业法属于我国公司法规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管辖国内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资企业法则属于解决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别法。
[4]基于这一特别法所设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的含义、股权转让的条件、公司的权力机构等诸多方面,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实质性区别。
[5]因此笔者认为,基于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出资方式和利润分配方式更有别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导致的纠纷屡屡发生。
本文将结合笔者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中所接触到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剖析与此类具有涉外投资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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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影响行业和 外资布局
•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限制加大
•
《新目录》明确表示,我国将继续限制外
商投资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
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外商投资土地成片开发
则必须与内资企业合资、合作。《新目录》中
增加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
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此外,还将“普通
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并严格禁止污染重、高能 耗的外资进入。
• 新加坡作为东盟的领头雁,每年吸引的 外资额都居亚洲前列。根据新加坡政府 公布的至2010年长期战略产业发展计划, 电子、生命科学、工程、物流等9个产业 部门被列为奖励投资的产业。面对日趋 激烈的国际投资环境,新加坡经济发展 局表示,新加坡将致力于吸引资金密集 型、知识密集型和创新型投资项目。
治环境污染的;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鼓励的其他项目。
•
• 2、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水平落 后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 的;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 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属于国家逐步开 放的产业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限制的其他项目。
•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7月,中 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近70万家,实 际使用外资1.05万亿美元。目前中国22% 的税收、55%的进出口、约4500万人的 就业,都来自外商投资企业的贡献。商
务部预计今年全年中国利用外资总规模 或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
先进国家利用外资的政策值得借 鉴
•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 1、并购形式
• (1)股权并购
•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
•
1、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
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建设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
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
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
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增加产品国际竟争能力的;属于新技术、
新设备、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
尺度均有所放宽,其中,期货公司由原来的禁 止投资类修订为限制投资类。
• (三)对投资能源行业的限制加大
• 对能源行业,《新目录》调整的主 导思想是: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 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 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也不再允许外 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 高能耗、高污染的外资项目准入。
• (四)文化传媒行业全面收紧
•
根据《新目录》,文化传媒产业的开放政
策也有重大变动。最突出的是新增了禁止外商
投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同时,原
本有限开放的影视制作、发行业务改为全面禁 止,显示我国对文化传媒业开放仍持谨慎态度。
• (五)对制造、服务和环保行业进一步调整
•
在制造业领域,《新目录》进一步鼓励外
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
料制造等产业;在服务业领域,《新目录》增
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
录》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
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 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
• 从美国利用外资来看,在通常情况下, 外资不会获得比美国企业更多的特殊优 惠,而且美国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外 资审查非常严格。
• 美国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主要有四类:第一,对外商 投资明确禁止的领域,比如国内航空运输、内河和沿 海航运等;第二,对外资严格限制领域,比如在传媒 和通信领域,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严格限制外 国企业在电话、电报、电台、电视等领域的投资;第 三,有选择限制领域,如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美国修筑 铁路、开发矿产等,但条件是这些投资者所在国家也 对美国投资者提供对等权利;第四,特殊限制领域, 例如,在水电领域,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外国子公司可 从事开发,但外国分支机构则被禁止投资。此外,在 土地供应等方面也对外资存在一定限制,美国联邦政 府所持土地不得出售给外国人。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 (一)概念与种类
• 概念:依照中国法律规定
•
经中国政府批准
•
在中国境内设立
•
•
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
•
或
•
----单独投资
企业
• 特征:(1)外商直接投资
•
(2)外国私人投资
•
(3)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
•
•
投资
住宅用地开发建设”从《原目录》的“鼓励投 资类”中删除。
• (二)金融行业有所放宽
•
在金融业领域,《新目录》规定:寿险公
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
超过1/3,且仅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
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投资期货
公司需由中方控股。与《原目录》相比,限制
• 韩国政府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相似,只是比我国 早了 20年。上个世纪后期,韩国凭借“低成本 劳动力、低汇率”等有利条件保持了经济数十 年的高速增长。在1997年经历金融危机后,为 了能更好地吸引外资,韩国在 1998年出台了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但韩国把外资主要引
入高科技、生物技术等领域。韩国不鼓励发展
•
• 3、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危害国家 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环境 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 人体健康的;占用在量耕地、不利于保 护、开发土地资源、或者危害军事设施 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项目。
•
• 4、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属于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 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
•
中外投资者共同
承担风险
•
分享利润
•种
•
•
•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企业
•
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
[问题:中外投资者范围的规定]
• (二) • • 投资项目 • •
鼓励类 限制类 禁止类 允许类
• 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 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