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类】沈阳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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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沈阳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规定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沈食药监发〔2010〕42号

关于进壹步加强建筑

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食药监局各分局、县(市)局,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建部《关于进壹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号)精神,进壹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建筑工人饮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壹、高度重视,加强对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到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紧迫性,从打造“平安沈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统壹思想、加强领导,结合辖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狠抓源头,严格规范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可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餐饮服务许

可管理,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于申请开办食堂的建筑工地,应当要求其提供符合规定的用房、科学合理的流程布局,配备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壹律不发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运营的,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三、严格管理,明确工地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壹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筑工地食堂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关联人员的责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以确保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环节符合《沈阳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详见附件)要求,从而有效防范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强化细节,加强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于当地政府的统壹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和使用《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运营的食品,减少加工

制作高风险食品;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厨房设施、设备的检查;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加工制作的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情况,认真解决存于的突出问题,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工地食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工作,且将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

五、加强宣传,提高建筑工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针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把有关宣传教育资料发放到建筑工地,倡导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提高建筑工人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同时,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强化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人饮食安全。

附:《沈阳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壹〇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沈阳市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壹条为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等工地内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第壹责任人,和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设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地食堂。施工单位是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工地的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加工等方面的安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查处建筑工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且依法依规追究建筑工地和关联管理部门监管职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职责和指导监督职责。应依法加强建筑工地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检查和考核内容,负责监督建筑工地建立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将工地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建筑工地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未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建筑工地,督促其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且对工地质量管理评定拥有参和权。应依法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的监督,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工地食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且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制定且完善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事件方案和处理制度,负责对工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建筑工地项目方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地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且安排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壹)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二)库房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粗加工管理、烹饪加工管理、加工环节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

(五)作业指导书和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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