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教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教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教研课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教育科研的进步,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教研课题的经费管理办法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教研课题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管理办法,以确保教育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经费安排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学校应该合理安排教研课题经费。
具体安排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公平合理原则:经费的分配应该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个体或集体。
2.科研效益原则:优先支持具有明确教育科研目标和预期效益的课题。
3.专业发展原则:鼓励支持教师开展与自身专业发展相关的教研课题。
4.追求卓越原则:适当提高经费资助比例,奖励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和突出贡献的教研课题。
三、经费使用教研课题经费的使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按照预算使用:教研课题负责人应制定详细预算,按照既定计划和经费用途进行使用。
2.合理支出:经费使用应当合理合规,不得超出预算范围或用于个人私利。
3.审慎决策:对于大额支出或较为敏感的经费使用,应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且要做好相关文件和凭证的归档工作。
4.资金流转清晰可追溯:使用经费应当有明确的流转记录,保证使用流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四、经费监督为了确保教研课题经费使用的规范和效益,需要加强监督管理。
具体措施如下:1.内部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来负责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外部监督:学校应将经费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统一监督体系,接受上级部门或审核机构的监督和审查。
3.公示制度:学校应当建立教研课题经费的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接受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经费结算和报销对于教研课题经费的结算和报销,应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结算:项目结束后应及时结算经费,确保经费的透明和及时高效使用。
2.合规报销:报销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报销工作的合规性。
教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教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教研课题经费的使用,保障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经费申请1.1 课题负责人应当根据预算编制计划,在每个财政年度初向学校申请经费支持。
1.2 申请经费应当提交详细的经费预算表和经费使用计划,其中包括经费用途、金额及使用时间等内容。
1.3 学校应当按照课题负责人提交的经费申请材料审批经费支持计划,并及时告知课题负责人审批结果。
二、经费使用2.1 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初定的经费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经费,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经费。
2.2 经费使用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当做好详细的经费使用记录,并保存相关的票据和凭证。
2.3 若课题负责人需要对原定的经费预算进行变更,应当提前向学校提交变更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经费报销3.1 经费使用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及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3.2 报销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包括报销单、发票、支出凭证等相关文件。
3.3 学校应当及时对经费报销进行审批,确保报销金额与实际支出金额一致,并按规定支付给相关人员。
四、经费监督4.1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并报告学校领导。
4.2 学校领导及时了解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4.3 对于违反经费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五、附则5.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费管理问题或争议解释权归学校财务部门所有。
5.2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所有。
教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经费使用行为,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希望广大教职员工共同遵守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教研工作的开展。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动广大教师和系部开展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的有效解决,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提高教学改革项目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院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实施与管理执行上级有关文件,上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教学改革项目归口教务处管理。
院内各单位应将获准立项的项目列入本单位当年的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总结,并做好优秀改革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四条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实施与管理要坚持突出改革重点、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突出成果应用原则.第五条教学改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中期检查、终期验收结果与经费使用挂勾,实行限额报销制度。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六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学院每学年初公布当年院级教学改革项目选题计划,面向全院,采取自愿申报、公开竟争、保证重点、严格评审的方式择优立项.院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原则上应从院级教学改革项目中择优推荐.第七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按学院资助力度分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
院级教学改革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0项,其中重点资助项目不超过资助项目总数的40%。
第八条凡我院正式聘任的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的教职工均可以申报主持教学改革项目;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省级专业带头人或青年骨干教师担任主持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同一申报人不得同时申请二个以人(含二个)项目,承担院级教改项目尚未通过结题验收者不得申报主持新的项目,承担院级教改项目未按期结题者,一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第九条院级教学改革项目实行限额推荐制.教务处根据当年拟立项数的3倍在教学系部和相关职能处室之间分配当年推荐指标。
各系部处室应统筹安排本部门项目申报与推荐工作,不得突破限额申报或推荐。
第十条项目申请须由主持人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如项目的主要成员来自几个单位则由相关单位会签,各系、部可根据本部门申报的情况和实际教学工作的需要统筹调整项目的内容。
上海师范大学报销实用手册项目经费版
上海师范大学报销实用手册(项目经费版)Q:上海师范大学报销实用手册项目经费版和普通版有什么区别?A:项目经费版是在普通版的基础上专门针对项目经费报销中常见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后的特别版,一些常见问题可以在普通版中获得答案。
Q:什么是项目经费?A:项目经费简而言之就是以项目形式存在的各类经费,我校的项目经费主要分为全校各级学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经费以及专项经费。
Q:报销项目经费需要符合哪些文件的报销规定呢?A:我校的项目经费按照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三大类:专项经费、学科建设经费和课题经费。
报销首先需要符合国家和学校的基本财务制度,然后要符合各类项目所使用的专门实施细则或办法。
其中:专项经费应当按照《上海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师范大学内涵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执行;各级学科建设和科研课题经费、各级各类没有具体经费管理办法的基地和项目等应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Q:科研经费报销时,需携带哪些物品?A:带好科研项目经费本和项目负责人校园卡,或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可办理报销业务的经办人校园卡。
Q:各类报销手续都齐全了,但是不知道找谁签字,怎么办?A:1.分级授权管理:2.其他审批事项:3.财务处审批签字:Q:购买耗材、仪器设备以及软件等报销前需要办什么手续?A:必须区分耗材和仪器设备的性质和金额:1.耗材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不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易耗品,如打印纸、硒鼓等。
(1)在百货公司、超市采购,应附销售方提供的清单,否则必须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如加盖销售方公章的相关佐证资料等;(2)通过网络购物的,应附网站附带的订单明细;(3)购买电脑内、外部部件,属于升级的,需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属于维修的,需先至设备处报修,经维修科鉴定后再作处理。
2.仪器设备是指日常工作、科研活动中需使用的,金额较大,可长期使用的耐用品,主要分为电子类和家具类:(1)电子类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一般委托设备处进行政府采购,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2)家具类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批量5000元及以上,需至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3)购买进口设备必须通过设备处进行,且需通过规定的程序。
关于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更好地实现课程建设和教改目标,在总结近几年我校课程及教改项目经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范围1、课程建设:包含校级重点课程建设及上海市级重点课程建设。
校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及各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等可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研究任务参照执行。
2、教改项目:主要指由教务处审批立项的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其他教改项目如上海市教委重点教改研究项目等可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研究任务参照执行。
二、经费管理使用原则经费包括两个部分,经费的25%作为评审及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课程建设和教改项目的专家咨询、立项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总结和建设奖励等;经费的75%作为课程建设和教改研究经费,由教务处分别在项目立项、通过中期检查后下达至项目负责人。
三、项目奖励经费的使用办法荣获校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每门课程奖励1000元;荣获市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每门课程奖励2000元。
获批校级教改项目,每项奖励800元。
奖励经费分别在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后分两次平均下发。
四、建设及研究经费使用范围及比例(一)课程建设经费(1)课程建设劳务费: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40%。
(2)课程项目组教师调研和参加相关教学学术研讨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总额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35%。
(3)通讯费: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5%。
(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包含印刷费、小型文具、设备以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等(单价不超过1000元),不超过课程建设经费的20%。
(5)购买试题库(计算机题库系统)、计算机软件需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填写《软件采购单》,经学院(部)领导同意,财务处、资产处、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购买(计算机软件采购还需经信息办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购买政采目录中产品如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需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填写《设备采购单》,经学院(部)领导同意,财务处、资产处、教务处审核同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并进行入库登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3.21•【文号】教高厅[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为保障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特制订《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由教育部批准和管理,项目经费由教育部审核后拨付立项项目单位。
第二条教育部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或停止拨付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立项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研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条经费管理1.立项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2.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
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3.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教育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4. 项目牵头人收到经费后,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备案。
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选题、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各项工作程序,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确立的市级教育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科研方针,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教育科学研究领域内对丰富和发展教育理论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前沿问题,能为教育决策提供服务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
一、选题第四条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围绕《上海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列举的选题项目,也可根据其确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自行选题。
《课题指南》一般每年制订公布次。
《课题指南》也可根据情况在年计划实施中作补充与修改。
每年申报的项目应参照最新公布的《课题指南》选题。
第五条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急需研究的重大项目,为教育决策与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项目,也可采取公开招标与委托研究的方式实施。
二、申请第六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定期组织市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原则上每年月底前组织申报当年的项目,当年评审完毕,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文公布评审结果。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对象为本市各级各类教育(含特殊教育)领域的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工作者和教育科研专业院所的科研人员等。
其他系统有志于教育问题研究的单位与个人经认定符合条件者也可申报。
第八条项目申请人须仔细填写申报表,申报表一式三份。
应于规定日期前向所在区县、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送交申报表,各区县、各高校集中受理,择优上报。
市教委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逾期报送项目一律不列入当年评审。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应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加强教学项目目标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教学经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经费"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我校提供的用来完成教学项目的经费。
包括各级各类教学团队建设、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重点课程等涉及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等。
学校依据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资助或配套经费办法见附件2.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开支范围说明。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教学团队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自制实验装置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建设,试题库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建设等直接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见附件3。
第四条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获批省级以上教学项目,待项目主管单位资助经费到账后,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学校配套经费比例见附件2。
教务处会同财务处按一定比例提留项目管理费(20万元以下部分的项目按2%比例提留,20万元以上部分的项目按1%比例提留,100万元以上部分的项目按0。
5%比例提留),用于项目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项目经费分批下拨原则.获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任务书,拨付50%项目经费;中期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50%项目经费。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建设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下拨。
第六条项目进展监督说明。
教务处、财务处统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学校对各类教学建设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实行中期检查验收制度,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对于检查验收不合格者给予勉诫,限期整改,缓拨剩余经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项目撤销;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费报销说明。
学院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教育思想、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教学管理等进行改革研究,以及解决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的项目。
为了加强对我校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进度与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权分工1.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务处负责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宏观管理。
制定研究项目经费标准,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推广应用和结题验收等事宜。
2.项目负责人所在教学部门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为项目研究的实施、研究成果的应用、推广提供所需的必要条件。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研究工作。
二、工作程序1.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为1年。
项目负责人在开展实际研究工作之前,要组织好开题工作。
开题报告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课题内容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涉及学校、教学部门、专业、课程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应做到广泛征求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制订的方案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经学校批准方可实施。
实施过程中要边研究、边实践、边改革、边建设。
3.结项验收。
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建设期满须接受学校组织的结项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研究成果,其具体形式为:项目研究报告、教研教改论文、调查报告、实施方案等。
每项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至少须公开发表一篇与项目相关的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未能公开发表论文的须提交项目研究报告,送校内外教学管理专家评审。
三、项目管理1.凡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教务处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暂停拨款以及撤销立项、追回经费等方式处理。
2.若项目因负责人不负责任而造成项目研究中断,教务处将撤销项目、追回经费、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下一次项目申报资格。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使用的通知-菁林园
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使用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研究项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专业综合改革等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的使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改革与研究的顺利开展,现就经费使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费报销程序1.个人申请。
项目负责人按年度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预算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表》”。
该表格也可在“”—“教学研究”中下载)。
2.提交审核。
报销人携带报销票据到教务处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科审核,票据须由报销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
3.领导签字。
报销票据需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二、经费使用范围(一)经费使用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立项任务书的预算执行。
各项经费支出的票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各类票据的内容应当与项目研究具有相关性。
(二)经费主要支出范围1.资料费:指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及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报刊、资料等费用。
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2.差旅费: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
此类别经费支出需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支出申报表》,并在《申报表》支出事由一栏说明参加会议(培训)或学习调研的情况。
参加会议(培训)的需提交主办单位盖章的会议(培训)通知;学习调研的须写明到访单位、调研目的、主要接待者以及主要收获等。
3.出版、印刷费:教学研究论文的发表、教材(专著)的编著和出版等发生的费用。
版面费支出,需提交与课题研究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的录用通知书及论文复印件;出版专著需提交出版证明。
4.成果鉴定费:项目鉴定验收所需费用。
如专家差旅费、住宿费、补助等,按照外聘人员劳务费支付办法执行。
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5.设备购置费: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教具等的购置费用,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此类别经费支出需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类项目经费支出申报表》并在《申报表》支出事由一栏说明使用用途。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同《教学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管理应严格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规划,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对获得校、厅级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一般课题,每项予以3000元经费资助,重点课题每项予以5000元经费资助;对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课题,若主管部门没有经费拨付,学校对每项予以10000元经费资助,若主管部门有经费拨付,学校不予配套;对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课题的资助另行规定。
根据不重复建设原则,学校对同一课题获得不同级别立项,学校只按照最高限额核拨一次经费。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三条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负责制。
项目经费由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与实施全面负责。
按学校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制定项目任务书及经费支出计划;2.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审核、决定购置设备品类、数量和金额;3.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凭证;4.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项目任务书中的预算项目列支, 且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五条项目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对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将停止经费使用。
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或滥用经费者,将冻结其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项目组自立项之日起,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当年度项目结余经费不得随意终止。
项目经费必须于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决算手续。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及报销程序第六条项目组严格掌握资金使用范围,各项目建设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关于科研项目助教、助研、助管费发放的有关规定(草)-财务处
附件一
上海师范大学关于科研经费发放研究生助研费的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教学实践的积极性,同时也帮助生活贫困的研究生完成学业,参照兄弟院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研究生助研岗位,为规范管理,方便操作,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各科研项目导师要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聘用名单进行申报,经学院主管科研的院长审批,报科研项目归口部门备案,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科研项目归口部门将备案的研究生助研名单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名单建立研究生助研岗位发放清册。
三、参加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要严格履行工作责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科研劳动任务,服从管理。
四、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根据研究生实际参与科研工作任务量,由导师批准,在导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经费内支付。
由财务处按月发放,每月初发放上个月的津贴,不能提前支取。
五、用科研项目经费发放的研究生助研岗位工作劳动报酬,参照职工工资薪金上报流程。
六、学院其他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研究生进行助研,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助研津贴由聘用学院自行承担,但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必须将助研学生名单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再由财务处根据名单建立助研岗位发放清册。
七、学校内涵建设经费需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参照此办法执行。
八、未备案研究生所得助研报酬,参照劳务费标准发放。
九、本规定从2014年6月1日执行。
十、本规定由科研管理部门、研究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14年5月。
师范学院(大学)中小学教师(校长)工作坊研修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大学)中小学教师(校长)工作坊研修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师(校长)工作坊研修项目实施工作,加强培训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699号)、《省教育厅关于省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经费使用实施方案(试行)》(X教师〔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XX省普通教育干部培训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的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研修项目、名师名校长工作室项目及其它以工作坊形式组织实施的教师校长培训项目。
第二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四条中小学教师(校长)工作坊研修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师工作坊研修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坊主及辅导教师(校长)课酬、坊主差旅费、培训费、调研费等。
第五条教师工作坊坊主及辅导教师课酬。
每个工作坊一般聘请主持人(坊主)3人(高校教师、教研员或教学名师、一线骨干教师各一名),一个学科(领域)聘请一名核心专家。
核心专家一般由该学科(领域)的省内知名专家、教学名师或优秀教研员担任。
核心专家每月应参加两次线上答疑活动,每次半天,课酬按不高于3000元/月支付;其他主持人(坊主)每月应参加一次线上答疑活动,每次半天,课酬按不高于1000元/月支付。
第六条校长工作坊坊主及辅导教师课酬。
中小学校长工作坊研修每个项目一般设主持人(坊主)1人、辅导教师4-5人。
主持人(坊主)依据研修计划,组织辅导教师共同制定本工作坊研修方案,配置工作坊;组织开展工作坊主题研修和交流研讨;组织开展学员作业成果评阅工作及工作坊研修总结。
课酬按每人每次500元支付。
第七条工作坊坊主差旅费。
工作坊主持人(坊主)因项目执行需要外出参加培训、会议的差旅费,凭票按标准在项目经费中据实报销。
第八条线下集中研修培训费。
每个工作坊组织的线下集中研修活动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师资费、教学资源费、场地及设备费等费用,按照《XX师范学院(大学)中小学教师(校长)培训项目经费管理规定》(XX行发〔2017〕24号,下称24号文)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实施办法【模板】
**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3】67号),结合学校实际,就科研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的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计划(含973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及**市科研计划专项等有“绩效支出”预算的项目。
第三条“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是属于间接费用中的一部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
项目绩效支出经费,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并单独设立经费预算科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学校统筹绩效支出使用,主要用于激励项目课题组人员和支持学校科研活动。
项目课题组的绩效支出发放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进行分配,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绩效考核分四档:考核“优秀”的,绩效支出预算的100%分配给课题组;考核“良好”的,绩效支出预算的85%分配给课题组;考核“合格”的,绩效支出预算的70%分配给课题组;考核“不合格”的,绩效支出不分配给课题组。
除考核优秀外,学校统筹的绩效支出用于支持学校其它科研活动。
第五条发放原则:绩效支出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次发放;在项目中期考核和结题验收的当年度内各办理一次,项目负责人按流程申请发放。
973计划项目和重大科学计划研究项目等的预算分前两年和后三年,前两年在考核节点时发放一次,后三年在结题验收时再发放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则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申请。
第六条发放流程:1. 项目负责人根据执行情况和预算,填写《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签字后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包括专业建设类项目、课程建设类项目和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健康发展,保证和提升项目研究与建设成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条教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校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四条为保证和提升项目研究与建设成果,学校将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各级各类教改项目一定的经费支持:
1.凡我校教师主持的省部级及其以上教改项目,若项目的批准单位对项目经费有明确的配套要求,我校按要求予以配套;若无明确要求,则按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2.凡我校教师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学会及其他社会团体设立的教改项目,原则上不予进行项目研究经费的配套。
第五条经费下达:课程建设类项目经费一般在每年的4月底前一次性下达;专业建设类项目和教学综合改革类项目的经费分2次下达,4月底前下达第一笔经费,9月份中期检查通过,下达第二笔经费。
第六条教改项目的经费使用根据项目属性特征,按教务处和财务处有关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购置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硬件设备(信息化教学改革相关项目除外)。
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在以下界定的范围内实施。
1.印刷费:指打印、复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等材料的费用,以及教材出版费和论文发表版面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邮寄费:寄送材料、托运物品等费用。
3.维修(护)费:设备维修费、房屋及室外工程维修费。
4.专用材料费:购买实验材料、办公耗材(日常生活用品如纸巾、毛巾、扫把、拖把、垃圾袋等不在此范围)、电脑配件等费用。
5.外籍专家费:支付境外合作人员费用。
6.专用设备购置:购买仪器设备、电子设备等费用。
7.图书资料购置费:指购买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数据、翻拍、翻译资料、制图等费用。
8.市内交通费:主要用于市内调研、走访、座谈、专家咨询等的交通费用,一般市内交通费用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市级以上项目原则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9.国内差旅费用: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10.劳务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讲座报告等支出的费用。
一般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市级以上项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对劳务费支出有特殊规定的,以相关文件为准。
对参加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可以适当发放助研津贴,支出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支出金额计入劳务费支出总额。
11.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以财务处有关规定为准。
上述各类条目说明如与财务处不符,以财务处公布的信息为准,经费预算按照财务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教改项目经费实行教务处、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模式。
1.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统筹管理。
2.各学院教学副院长负责下拨到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并负责本学院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
3.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具体分配和使用。
第八条教改项目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按进展分阶段拨款,立项时拨付首批研究经费(一般为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九条项目经费应在拨付当年12月15日之前履行所有经费的报账手续,
未履行报账手续的经费学校将予以收回并注销。
第十条教改项目经费原则上必须在建设周期内使用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可停拨经费或追回经费:
1.项目未按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期结题;
2.私自变更项目内容、项目成员、项目主持人等研究计划;
3.违反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