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doc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九府厅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公告》精神,特制定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为保护鄱阳湖生态,进一步加强湖区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运砂秩序,避免可采区之间的无序、超量开采,维护湖区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一湖清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江西省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专项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市人民政府从2009年起,对鄱阳湖水域的采砂实行统一管理。
从而形成运转有序、经营有效的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模式。
二、管理模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采砂办)对鄱阳湖九江水域的采砂行使统一管理权;同时,市人民政府组建国有九江市赣鄱砂石有限公司(简称市砂石公司),根据省水利厅直接许可,对鄱阳湖九江水域的所有采砂进行统一经营。
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协调执法和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利责挂钩的原则,实行市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协调执法,沿湖各县(区)负责做好采区生产现场监督管理和采区维稳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在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工作机制。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
河道砂石料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河道砂石料的开采、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砂石料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砂石料资源管理责任制,确保河道砂石料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
二、河道砂石料开采管理第五条河道砂石料开采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开采河道砂石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开采权,并缴纳相应的开采权使用费。
第六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开采区域应根据河道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第七条河道砂石料开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河道防洪、航运、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
开采过程中应防止水土流失,及时修复采砂后的河道,恢复河道原状。
第八条河道砂石料开采企业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不得超范围、超量开采。
三、河道砂石料运输管理第九条河道砂石料运输应遵守国家关于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第十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关于运输车辆的技术标准,具备环保、安全等手续。
第十一条河道砂石料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遗洒、泄漏,污染环境。
四、河道砂石料储存管理第十二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应选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三条河道砂石料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砂石料流失、污染和火灾等安全事故。
五、河道砂石料销售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河道砂石料销售应符合国家关于矿产资源销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销售手续。
第十五条河道砂石料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合法购买河道砂石料,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河道砂石料使用过程中,应遵循节约、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招标投标)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 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采石、取土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通过竞标、竞拍等方式取得河道采砂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缴纳河砂开采权出让费。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财政部门委托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许可证时征收。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
第四条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江西省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一)在赣江南昌市段以下和鄱阳湖采砂按每吨0 8元计收,在其他河道采砂按每吨0 6元计收。
(二)因吹填造地申请河道采砂的按照前项规定标准的50%计收。
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实际标的全额征收。
第六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征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具体预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以下比例分成:(一)省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2∶2∶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1∶8的比例分成。
(二)设区市管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省、设区市、县(市、区)1∶3∶6的比例分成;河砂开采权出让费按设区市、县(市、区)2∶8的比例分成。
(三)县(市、区)管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全部留县(市、区)。
河道采砂可采区六大核心要素的控制与管理
河道采砂可采区六大核心要素的控制与管理邹紫伟【摘要】@@ 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是依法、科学、有序.当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的职责后,要确保后两个目标的实现,务必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编制好河道采砂专项规划,二是要做好规划可采区许可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强采砂执法监督.而可采区现场监管(即六大核心要素的控制与管理)是保障科学、有序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是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的试金石.结合江西省近年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的工作实践,概述做好这个关键环节工作的几点认识.【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0(000)021【总页数】3页(P36-38)【关键词】河道采砂;可采区;管理【作者】邹紫伟【作者单位】江西省水利厅,330009,南昌【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879河道采砂管理的目标是依法、科学、有序。
当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的职责后,要确保后两个目标的实现,务必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编制好河道采砂专项规划,二是要做好规划可采区许可管理工作,三是要加强采砂执法监督。
而可采区现场监管(即六大核心要素的控制与管理)是保障科学、有序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是检验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的试金石。
结合江西省近年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的工作实践,概述做好这个关键环节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几个基本概念1.六大核心要素的含义六大核心要素是指可采区作业范围、作业时间、可采量、作业船只数、作业船控制功率、控制开采高程。
简称为“定点、定时、定量、定船、定功率”的“五定一控”。
2.采砂规划的含义采砂规划是指依据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的要求,由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制定的对河道采砂活动加以控制和引导的规划方案,其内容主要包括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规划。
其中可采区规划主要对“五定一控”提出管理要求。
采砂规划是水利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本办法规定招标的项目,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水利行业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记录公告;(四)对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管;(五)组建并管理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子库);(六)直接负责以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和直属单位负责建设的水利工程;2、保护面积5万亩以上圩堤工程;3、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工程;4、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工程;5、最大过闸流量大于100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工程;6、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排灌工程;7、设计灌溉面积5万亩以上,且年度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灌区工程;8、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村安全饮水单项供水工程;9、省级以上资金实施的五河重点段防洪应急整治工程;10、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省水利厅设立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赣水建管字〔2010〕236号发表时间:[2010—11-10] 来源:[本站]作者:[]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各水利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经2010年度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河道湖泊治理、水利血防、安全饮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规规章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测、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管理制度大全] 砂石价格监管办法感谢到访:(企业文档助理)本文档格式为WORD最新最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各行业规章制度下载第一条为保护国有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整河道砂石资源的收益分配,规范河道砂石开采行为,促进河道砂石资源公平公正交易,根据《价格法》、《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对资源性价格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河道中的砂、石、土等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道砂石资源价格,包括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
第四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根据全省河道砂石开采、管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价格、供需情况、可采总量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实际成交价格和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六条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以开采自然砂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及以上的)统一为15元/吨;以开采卵石为主的(经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认定自然砂占砂卵石总量50%以下的)统一为10元/吨。
第七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我省境内的长江干流段)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统一对外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成交金额即为河道砂石开采权有偿出让收入。
第八条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第九条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负责对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进行指导、监督。
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
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关于印发《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县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水利局认可,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昭觉县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拍卖实施方案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合理开发和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实现河道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昭觉河境内河道砂石资源及开采权进行拍卖出让。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开拍卖、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开采”的原则,拍卖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通航安全和堤防设施安全,防止税费流失,实现砂石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的领导,成立昭觉县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副县长章新友,副组长:水利局局长黄东阳,成员:县水利局、公安局、政府办、法制办、安监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供电局、工商局、砂石管理局、巴山镇、孙坊镇、河上镇、六家桥乡、石庄乡、白路乡。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饶永岗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砂石管理局。
由县河道采砂权拍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拍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采砂权拍卖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整治工作组,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整治工作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违反规定的采砂行为进行整顿。
各有关乡镇必须成立相应的整治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有关事宜。
三、拍卖原则及形式l、拍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拍卖。
江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砂规划第三章采砂许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江江西段河道采砂适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查处非法采砂行为;(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三)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港航)主管部门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省采石取土活动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石取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采石取土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环保、节约、高效的原则,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采石取土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采石取土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规划与许可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资源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编制采石取土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采石取土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采石取土许可证。
第九条申请采石取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治理第十一条采石取土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二条采石取土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采石取土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生态环境恢复。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四条采石取土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采石取土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采石取土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石取土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石取土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石取土活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河道采砂业务知识
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 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 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滩洲
、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
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
水位确定。
在我县境内申请进行河道采砂的
基本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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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
、
、
提
受
颁
出
理
发
申
申
河
请
请
道采Biblioteka 砂许可证
提出申请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 一、采区规划图
? 应为CAD 制图,并应由水利规划设计部门勘测设计 ,如下图所示
97
棠港村
棠 42.10 港
40.33
A B
河 堤
40.88
41.00 河
北
河
堤
D
C
仁首林站
39.58
棠
港 北
河
潦
堤 北 河
支
北
河 堤
河流 圩堤 乡镇界 县界 沙洲
图
114.40
例
桥梁 县乡道 省道
黄海高程
原规划采区 (已开采区域)
采区 码头及货场
堰坝 引水渠 房屋
提出申请应提交的有关材
料
? 二、河道采砂申请书
仁首镇河段仁首林场采区布置示意图
?
386 44
31
98
采区控制点坐标; A: 3197950 ,38644217 B: 3197957 ,38644275 C: 3197404 ,38643868 D: 3197456 ,38643849 采区面积: 29000平方米 控制开采高程: 39.65
31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依法 在许可权限范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
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工作规则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河道采砂市场,规范河道采砂权的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省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水发〔〕50号)、《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区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权指河道砂石的开采权。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辖权,依法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河道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机关)按照规划提出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区招标办、招监办等全程参与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河道砂石开采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是指出让机关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中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河道采砂的交易条件在指定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砂业主的行为。
第六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根据砂石利用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开采使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出让机关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下砂石开采权的,可在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在其建立的资质够条件、社会信誉好的拍卖机构库中随机抽选拍卖机构;拍卖拟定起始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拍卖机构;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砂石开采权的,应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过程应在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2006年8月14日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长江河道江西段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砂规划第三章采砂许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保障防洪、通航和供水安全,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长江江西段河道采砂适用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河道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保护生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查处非法采砂行为;(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依法打击证照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擅自设置码头、超载运输以及破坏航道通行条件等违法行为;(四)船舶工业、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砂、运砂船舶建造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造采砂、运砂船舶的行为;(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经费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隶属同级河道主管机关领导。
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归口同级河道主管机关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范围按下列原则确定: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其中有堤防的湖泊以堤防护堤地外缘为界,包括周边界之内的水域、洲滩、出入湖水道;无堤防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采砂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根据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的需要,制定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规划,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和可采量,并向社会公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砂石资源费。
砂石资源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综(2016)45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三)《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四)《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四、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办理采砂许可证并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米砂设备和米砂技术人员;(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来源:作者: 日期:10—04—04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昌市沙石管理规定-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南昌市沙石管理规定正文:---------------------------------------------------------------------------------------------------------------------------------------------------- 南昌市沙石管理规定(1998年6月1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沙石市场的管理,规范沙石经营行为,促进沙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沙石,是指河沙、土沙、卵石、山石等及其加工产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沙石开采、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沙石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沙石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沙石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沙石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沙石管理机构管理沙石市场。
第五条开采沙石,应当向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方可开采。
开采地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还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准采证;涉及航道、港区水域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需占用堤防、河滩、码头、港区堆放沙石或者停靠船舶的,应当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经营沙石,应当向沙石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沙石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外地经营者将沙石运入本市销售,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沙石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经营沙石,应当亮证经营,持证采购;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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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
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
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介机构按下列方式选定:(1)招标选定:评标办法见附件1。
(2)抽签选定:即由招标人提出对拍卖公司选定的基本条件,并根据标的大小公开确定委托拍卖的佣金比例。
有意向的拍卖公司向招标人报名,由招标人召集符合基本条件、并接受公开佣金比例、通过预审的拍卖公司,公开抽签选定。
(二)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文件或拍卖文件由可采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市管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文件需经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实施。
(三)发布招标或拍卖公告。
招标人或拍卖人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公共信息网站、电视上向社会发布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或拍卖公告。
(四)投标人或竞买人申请。
申请采砂的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采砂申请书;(2)采砂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采砂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采砂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4)水利部门颁发的采砂船舶(机具)作业预选证;(5)与开采计划相配套的运输船舶组织方案;(6)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及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拍卖人收到投标人或竞买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由招标人或拍卖人发给竞标资格确认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通知投标人或竞买人予以补正:(1)采砂申请书内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2)应当提交材料而没有提交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前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无效。
(六)保证金。
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在招标、拍卖会前按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或拍卖人一次性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方可参加招标、拍卖会。
投标保证金按不低于招标标底、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原则确定。
(七)召开招标会或拍卖会。
招标、拍卖会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和规则进行。
招标、拍卖会场,投标人或竞拍人最多只能带一人进入。
第八条招标、拍卖由招标人、委托人设定标底或起拍价。
标底或拍卖起拍价主要参照以下因素测算设定:(一)砂石市场需求和价格;(二)采砂管理成本;(三)可采总量及开采条件;(四)砂石质量;(五)运输成本;(六)意外后果补偿。
标底或起拍价不包括按规定应由中标人、买受人承担的砂石资源费等其他税费。
第九条采取招标方式的,发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定标(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见附件2);采取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的规定组织竞拍,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第十条投标中标人或竞拍买受人一经产生,中标人或买受人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开采权出让费和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原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缴开采权转让费或砂石资源费。
中标人或买受人交清所有应交款项后,应当在三日内与招标人或委托人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中甲方可以参照采区控制船数(实行编组轮采的按参与轮采船数)内河 10 万元 /艘、鄱阳湖 20 万元 /艘、长江 30 万元 /艘收取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
未按规定时间交纳上述应交款项的,取消其中标人、买受人资格,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发标人、委托人有权从中标候选人或竞买次高价竞买人中确定中标、买受人,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投标、拍买会结束后 7 日内,招标人或拍卖人应当将其他未中标人或未成交竞买人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人或买受人申请采砂许可的材料、签订的砂石资源开采权转让合同初审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采砂许可证》发放情况应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或者水利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一)合同执行完毕,中标人或买受人没有违反采砂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管理保证金退还(不计利息)。
年。
(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 至3 在出让期限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实行一年一换。
长江和鄱阳湖严格实行一船一证。
其他内河在2010 年12 月31 日前实行轮采作业的可多船(或机具)共一证,并注明同一轮采编组的所有船名船号。
(三)中标人、买受人不得二次转让开采权。
(四)招标、拍卖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招标选定拍卖中介机构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以公开、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二、评标办法采用公开控制价报价评分法,报价复核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 3 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 1 人)。
3 名给招标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三、有关说明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经评标小组确认,作废标处理,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1)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需投标人签字、加盖公章处而没有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准时到达开标会场并签到;(3)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投标价格;(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应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投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评分标准本评标方法总分为100 分。
1、评标总价的确定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控制价为 A ,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 0.9A 至0.98A (按固定佣金绝对数,不按佣金比例)。
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小组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投标报价计零分。
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 B ,评标总价 C =(A+B) ÷2×K 。
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计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 B 值计算。
K 为合理低价期望值, K 为 0.95、0.955、0.96、0.965、0.97、0.975、 0.98 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
2、投标报价分值的计算(1)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等于 1 时,该报价得满分100 分;(2)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大于 1 时,每高 1%扣直到扣完报价得分为止;(3)复核报价与评标总价之比小于 1 时,每低 1%扣直到扣完该报价得分为止。
报价计算采用内插法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5 分,2 分,)。
附件 2:河砂开采权招标综合定量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以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为原则,但不保证最高报价中标。
二、评标办法采取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不得少于 5 人(其中经济类评标专家不得少于 2 人,从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计分为100 分,其中投标报价为80 分,现场作业技术管理为 20 分。
评标报告按最终复核报价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 3 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三、有关说明1、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经评标小组确认,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2、评标小组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