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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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权属确认和管理划界的工作。水利工

程确权划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资源,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

合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全面评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源价值,从而确保水利工程

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实施目标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实施目标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权属、划定水利工程范围、优化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

目标。

三、实施内容

1. 水利工程权属确认

针对水利工程的权属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确认。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搜集水利工程的建设、扩建、改建、维护、管理等相关资料,查实相

关权属证明文件,梳理水利工程权属情况,确定权属主体。

2. 水利工程范围划定

对于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划定工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结合现场踏勘,绘制水利工程范围图,确保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准确、科学、合理。

3. 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

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优化。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健

全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效益,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保养等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加固,确保水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

江西省位于中国东南部,毗邻湖北、安徽、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份,地理条件十分优越。江西省拥有众多河流湖泊,水资源丰富,为了更好地

保护和利用这些水资源,江西省进行了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

江西省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划界:划界是指确定河湖等水域的边界范围。江西省对各个水域

进行了详细的测量和调查,确定了河湖的具体边界。在划界过程中,一方

面要依据现有的地理信息和地图,另一方面要进行实地勘测,确保划界结

果准确无误。

二、确权:确权是指确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归属。江西省通过

对水资源进行划分,确定了不同河湖及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在确权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水资源的供需情况、社会公益性等因素,以确保资源的合理

利用。

三、登记:登记是指记录和管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相关信息。江西省

将河湖及水利工程的划界和确权结果进行登记,建立了相应的登记系统。

登记信息包括水域的边界范围、所有权归属、水资源利用等情况,通过登

记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控这些水域。

四、保护:保护是指对河湖及水利工程进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江

西省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保护河湖及水利工程,包括严格的水资源

管理制度、禁止乱占河湖水域等措施。同时,还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治理,确保河湖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

江西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的开展,对于保护和利用水资源

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划界确权,可以明确河湖及水利工程的边界范围和所

有权归属,避免资源争夺和浪费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登记和保护,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利工程 划界 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 划界 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

水利工程划界是指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需要,明确工程建设范围和用地范围的过程。

水利工程划界是水利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的工作,是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障水利工

程用地合理利用的重要环节。水利工程划界包括工程范围划定、土地征收范围划定、流域

保护区划定等内容。

二、划界目的

1.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合理的用地保障;

2.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范围,防止未经允许的土地占用;

3.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流域保护措施。

三、划界范围

1.工程范围划定

工程范围划定是指水利工程的具体区域界定,包括工程建设用地、设施用地、施工用地等。在划定工程范围时,要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范围,尽量避免对周

边环境和农田资源的影响。

2.土地征收范围划定

土地征收范围划定是指为水利工程建设所需而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在划定土地征收范围时,要考虑到农田、居民用地、生态环境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征收方案,确保被征收土地

的合理利用和补偿。

3.流域保护区划定

流域保护区划定是指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对流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和管理制度。在划定流域保护区时,要根据流域特点和工程影响,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

措施,保障流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保护。

四、划界程序

1.调研分析

对水利工程建设区域进行综合调研,分析土地利用状况、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为

划界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方案

根据调研分析结果,制定水利工程划界方案,明确划界范围、划界依据、划界原则和具体划界措施。

3.征求意见

将划界方案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和听取意见,征求相关部门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水利工程地区划分标准

水利工程地区划分标准

水利工程地区划分标准

水利工程地区划分标准通常基于水资源、地形地貌、气候条件以及水文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特征。这些标准可以根据具体的工程需求和地区特点进行调整和细化。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水利工程地区划分标准:

水文水资源特征:

水量丰富地区:年降水量、河流径流量等水文指标较高的地区,通常适合开展水资源利用较为广泛的水利工程。

水量稀缺地区:年降水量少、河流径流量较低的地区,需要精细管理和有效利用水资源,可采取节水措施和水资源调配方案。

地形地貌特征:

平原地区:地势平坦、水系发达的地区,适宜进行灌溉和水利设施建设。

山区地区:地势起伏、河流多、水资源丰富的地区,适合开展水电站、山洪灾害防治等水利工程。

气候条件:

气候湿润地区:年降水量较高、湿度大的地区,适宜进行水库蓄水、灌溉等水利工程。

气候干旱地区:年降水量较少、蒸发量大的地区,需要注重节水灌溉技术和水资源调配。

水文气象条件:

洪水频发地区:水文气象条件导致河流容易发生洪水的地区,需要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

旱涝频发地区:水文气象条件变化较大、易发生旱涝灾害的地区,需要综合考虑水资源调度和防灾减灾工作。

水资源利用状况:

水资源丰富地区:水资源利用率低、水资源丰富的地区,适宜进行水资源调配和综合利用。

水资源紧缺地区:水资源利用率高、水资源紧缺的地区,需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将水利工程地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措施,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水利工程划界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方案

一、前言

水利工程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的范围和边界进行界定和规划的过程,包括确定水利工程的

用地范围、土地利用方式和开发利用规划。水利工程划界是水利工程规划和建设的前提和

基础,它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建设、利用和维护。因此,水利工程划界方案的编

制至关重要。

水利工程划界方案应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土资源、水资源、环境、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划、土地利用政策和规划以及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本方案主要是

针对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确保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能够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地进行,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利用提供保障。

二、目标和任务

1. 目标

水利工程划界方案的目标是合理确定水利工程的范围和边界,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利用,保护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任务

(1)对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进行确定和划定,明确水利工程的边界和范围。

(2)根据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意义,对水利工程的土地利用方式进行规划和配置。

(3)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保护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并提高水资源的利

用效率。

(4)促进水利工程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价值的

最大化。

三、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

本方案的制定,应当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尤其是土地管理法、水法、环境保

护法、国土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保护优先

本方案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保护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

3. 综合规划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一、前言

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进行权属确认和界定的过程。确权工作是我

国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改造和再利用具有重要

意义。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确权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效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水利工程确权的定义和原则

1. 确权范围: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各类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管理权、处置权,确定水利工程的边界、功能区和保护区。

2. 确权原则:确权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统一的原则进行,确权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水利工程确权的任务

1. 水利工程所有权的确认。确定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确定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 水源地的界定。确定水源地的范围、分布、状态和质量,确保水源地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3. 水权的确认。对水权的分配、利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4. 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的确认。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利。

5.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的管理法规,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水利工程确权的程序

1. 预审阶段:确定确权项目范围、目标、内容、方法、时间表和工作计划。组建确权工作

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2. 勘察阶段:对水利工程进行全面勘察,掌握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用途、功能、条件等。

3. 资料整理阶段:整理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权属证书、建设图纸、工程档案、管理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引言

水利工程是指为了改变自然水文条件,解决水资源利用和调控问题而设计和建设的设施和工程,包括引水工程、排水工程、灌溉工程、堤防工程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不仅涉及对自然水文条件的改变,还涉及对水体、土地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保护相关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需要明确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并通过划定方案对其进行管理和保护。

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概念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保护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及其所涉及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目的而划定的一定范围。在水利工程建设之初就规划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对保护水利工程以及所涉及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既要符合水利工程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周边环境的保护,需综合考虑工程建设、保护、效益等因素,确保划定范围的合理合法性。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水利工程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是科学、合理的,需充分考虑水利工程所需和周边环境的特点,合理确定划定范围的大小和范围。

2.合法性原则: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划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3.依据性原则:划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必须依据相关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周边环境和水资源等因素,切实保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所涉及的资源。

4.综合性原则: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需考虑水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利益,综合各类因素,确保划定的范围对水利工程的保护和利用具有综合性。

四、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的程序和方法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方案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显得

尤为重要。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确认和界址划定,旨在明确水利工程的权属和界址,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本文将针对水利

工程确权划界方案进行详细探讨,以期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有所帮助。

一、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

2. 公平公正:确权划界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尊重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确保

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3. 依据规划:确权划界工作应依据水利工程规划进行,确保确权划界结果与规划相一致。

4. 科学合理:确权划界工作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水利工程的权属和界址的

准确性和合理性。

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工作程序

1. 资料准备:准备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地籍资料、规划图纸、土地证、水权证等相关资料。

2. 现场勘查:组织相关人员对水利工程及其周边地域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实地测量。

3. 数据处理:将勘查获取的数据进行处理,绘制水利工程的界址图和确权划界报告。

4. 相关手续:提交确权划界报告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手续。

5. 公示公告:对确权划界结果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和意见。

6. 完成确权划界:在公示公告期结束后,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办理相关手续。

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实施方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水利部

•【公布日期】1992.02.24

•【文号】〔1992〕国土〔籍〕字第11号

•【施行日期】1992.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

通知

〔1992〕国土〔籍〕字第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属于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和护堤地应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护渠地、护堤地和水库库区内滩地已有单位使用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若干意见》和《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兴建水库和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新增可利用

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以及河道整治工程之后,所余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利用,水利部门需要使用的,可优先考虑。

三、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时,应根据水利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

四、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再另办手续。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一、划界基本要求

1.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 划界工作应以土地调查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划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划界工作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划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土地权属确定

1. 土地权属是确定土地划界的重要依据。划界时应查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关系,确保划界结果的合法性。

2. 土地权属的确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权属,应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

1. 土地利用类型是确定土地划界的重要依据。划界时应

根据土地调查成果,明确各类土地的利用类型和范围。

2. 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划界结果的合规性。

四、界线测绘与数据处理

1. 界线测绘是土地划界的核心工作。应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和方法,确保界线测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是界线测绘的重要环节。应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编辑、整理和输出,确保数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五、界桩埋设与标识设置

1. 界桩埋设是土地划界的标志性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方式进行埋设,确保界桩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标识设置是提醒和告知周边群众的重要手段。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明土地权属、利用类型、界线位置等信息,提高公众对划界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六、划界成果提交与审核

1. 划界成果是土地划界的最终体现。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完整的划界成果报告,包括文字说明、图表数

水利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水利确权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的权属、使用权和管理权进行明确界定和确权登记的过程,是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推进水利确权划界工作,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实施目标。

1. 确定水利工程的权属和使用权,明确责任主体;

2. 规范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提高水利工程的利用效率;

3. 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三、实施步骤。

1. 调查摸底,对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进行摸底调查,包括工程位置、规模、用途等基本信息的搜集整理。

2. 划界测绘,依据调查结果,组织专业测绘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划界测绘,确立工程范围和边界。

3. 权属确认,通过调查和测绘结果,确定水利工程的具体权属单位,明确各方责任。

4. 确权登记,依据权属确认结果,进行确权登记,建立水利工程权属档案,确保权属关系清晰明了。

5. 管理规范,根据确权登记结果,制定水利工程的管理规范,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6. 安全监管,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保障工

程的安全运行。

四、实施保障。

1. 组织领导,成立水利确权划界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人员培训,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水利确权划界的专业能力;

3. 技术支持,引进先进的测绘和登记技术,提高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资金投入,保障水利确权划界工作的资金需求,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实施效果。

1. 确定了水利工程的权属和使用权,明确了各方责任,解决了权属不清晰的问题;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方案

一、背景介绍

水利工程是指对水资源进行调节、利用和管理的一系列工程措施,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是指在建设水利工程之前,对工程的范围进

行清晰划分,并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管理措施。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完善能够保

障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划界确权的必要性

1. 保障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益。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占地,为了保障水利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

运行,必须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划界,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2. 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水利工程占地的范围会影响周边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开发

空间,划界确权能够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避免浪费和纠纷。

3. 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能够有效保

护水资源,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障其可持续利用。

三、划界确权的原则

1. 科学合理。划界确权需要综合考虑水利工程的设计要求、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状况等多

种因素,确保范围的科学合理性。

2. 公平公正。划界确权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对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公平协商,保障各方的

合法权益。

3. 实事求是。划界确权需要充分调研实地情况,结合实际需求和情况进行确定,避免主观

臆测或形式主义。

4. 保护环境。划界确权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过大影响。

四、划界确权的程序

1. 调研评估。对水利工程建设地进行实地勘查和评估,了解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等情况。

2. 初步划定范围。根据调研评估结果,初步确定水利工程的范围,并进行初步划定。

有关-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

有关-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

有关-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指的是对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和划界的一套规范

和指导性标准。这些标准旨在明确水利工程的所有者、使用权和管辖范围,以保护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有效管理。下面将详细介绍水利工程确

权划界标准的相关内容。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是我国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并结合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和具

体情况,确权划界标准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权确认:水利工程确权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工程的所有权归属。所有权确认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的

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员或个体的合法

所有者。对于涉及多个所有者的水利工程,需要明确各个所有者的份额和

权益。

二、使用权确认: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可以分为独占使用权和共有使用权。独占使用权指的是其中一所有者对水利工程拥有独立的使用和管理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共有使用权指的是多个所有者共同拥有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协调和管理。确定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需

要综合考虑工程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因素。

三、管辖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辖范围的划定需要考虑工程的功能定

位和管理需要。通常情况下,水利工程的管辖范围包括工程内的各个构筑物、水体、流域和相关设施。划定管辖范围的依据是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测绘成果和实际运行情况。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技术要求和法律法规等因素。在确定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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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围。

(二)《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

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围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围。

管理围分为水库管理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围分为水库保护围、大坝保护围、堤防保护围和建筑物保护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围;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的规定;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保护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围的土地及附着物属

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围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管理围与保护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

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以上法规,条例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围的具体要求都做

了明确的规定。

二、确权划界标准:

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工程

1、大中型水库(王屋大型水库、北邢家水库和迟家沟中型水库)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围。

(2)坝区:大型水库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下同)外二百米为管理围,二百至五百米为保护围;中型水库坝坡脚线外一百米为管理围,一百至三百米为保护围。

(3)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为管理围,三百米为保护围。

(4)灌溉干渠的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二至四米为渠道管理围,三十米为渠道保护围。

(5)黄水河干流管理围: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米的保护地;五米外至五十米为堤防保护围。

(二)小型水利工程:

1、小(一)型水库(元外家、安家、家沟三座小(一)型水库属于迟家沟水库管理)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围。

(2)坝区:原则上坝坡脚(含坝端)外原属于水库管理的土地为大坝管理围,一百五十米为大坝保护围,有关建筑设施划归大坝。

2、小(二)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围,坝坡脚(含坝端)外一百米为大坝保护围。

3、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三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原设计洪水位设定。在河道管理围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为堤防保护围。

4、35瓩(或50马力)以上扬水站(含水源设施)边线的外十米为扬水站管理围,十至一百米为保护围。

5、三座大中型水库灌区的支渠: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一至两米为渠道管理围,三十米为保护围。

(三)关于权属,权属系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所属。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围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工程保护围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围的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属村集体所有。

三、确权划界需完成的资料

(一)工程边界协议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工程边界协议书。

(二)工程边界地形图: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干渠边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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