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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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黄底部分为参照其它省份的,只用作参考如各县或本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陕西省病险水库和淤地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管理范围

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

库区: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中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10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150米;小型水库,上游从坝轴线向上不少于50米,下游从坡脚线向下不少于l00米;大坝两端以第一道分水岭为界或距坝端不少于200米。

溢洪道: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不少于50米,消力池以下不少于100米。

其它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不少于20米。

3、保护范围

水库工程建筑物:从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线起向外延伸,主要建筑物不少于100米,一般建筑物不少于30米。

库区:由坝址以上,库区两岸校核洪水淹没线以上(包括干、支流)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填报范围

国有水库逐一填报。

二、河道及堤防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为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其中关于护堤地、护岸地的规定,护堤地临河侧不少于二十米,背河侧不少于十米;护岸地不少于五米)。*无堤防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河道堤防的保护区分别从临河、背河护堤地边沿向两边各划不少于三十米。(黄河、渭河按《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不少于五十米米的区域划为河道保护区。*

4、填报范围

水利普查中50km2以上的河段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

注:1. 若1、2、3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为小型则相应降低两级。2. 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

3. 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

3、保护范围

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4、填报范围

国有水闸逐一填报。

四、泵站与渠系

1、划定参考

《浙江省各类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法定标准和指导标

准》《湖北省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2、管理范围

大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带,中型泵站管理范围为前池进水口外25米,降压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带。

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2、保护范围

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

泵站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工程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3、填报范围

国有泵站(分级)、渠系(干、支),逐一填报。

五、费用

1、依据《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及各县市区政府出台的标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国有土地(与其他集体或个人不存在权属纠纷,已成事实的非国有土地)只计算勘测费、界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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