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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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权属确认和管理划界的工作。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资源,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全面评估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源价值,从而确保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实施目标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实施目标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权属、划定水利工程范围、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等方面的目标。

三、实施内容1. 水利工程权属确认针对水利工程的权属问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进行权属确认。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搜集水利工程的建设、扩建、改建、维护、管理等相关资料,查实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梳理水利工程权属情况,确定权属主体。

2. 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对于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范围划定工作,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具体实际,结合现场踏勘,绘制水利工程范围图,确保水利工程范围划定准确、科学、合理。

3. 优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优化。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健全管理机构,合理配置管理人员,确保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效益,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

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保养等制度,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加固,确保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5. 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水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水利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加强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工作,保障水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 62/446-1995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甘肃省技术监督局批准,1995年12月28日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要求、划界方法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土地划界。

2 总则2.1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是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的划定,明确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

2.1.1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占地,以及有关生产、维护、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的范围。

2.1.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在设计条件下安全运行和进行维护工作的需要,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损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的范围。

2.2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对象是所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及堤防、渠道及建筑物、泵站、机电井及供水工程、水电站、农电设施及线路等,以及附属的生产管理设施。

2.3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便于实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利于水利工程周围的水土保持,并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实现目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2.4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国家水利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集体水利管理组织。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其使用者应与水利管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见附录B ),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排污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3 水库3.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由校核洪水位线向外计:两侧5~50m;上游:大型100~200m;中型80~150m;小(一)型30~100m;小(二)型10~50m。

保护范围,以有利于防止库区淤积、塌岸和水土流失为原则,按水库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

见图1。

图1 水库划界示意图3.2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一)型100~600m;小(二)型50~200m。

全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213 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1.工作原则。

坚持权责清晰的原则。

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界线,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责任。

坚持依法调查登记的原则。

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确权登记程序,摸清河湖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依照规范统一确权登记。

坚持成果共享部门衔接的原则。

充分利用既有水利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河道流域整治、湿地确权登记等确权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成果共享应用。

2.工作目标。

查清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落实水生态空间产权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全县河湖及水利工程管护制度。

确定全县河湖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边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流产权制度。

X年底,完成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40%;X年完成50%, X年5月全面完成调查确权任务。

X年9 月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为县辖区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及标准1.工作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统一时点为X年12月31日。

划界确权范围涉及全县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及重要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干(支干)渠道、排水沟道、行洪道、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塘坝、机井、水窖、灌排站、湖泊、供用水等水工程及其通讯、供电、防护林、交通、水文监测、管理房等附属设施。

2.管理范围划界标准。

(1)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河湖及水利工程实际利用状况确定。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一、确权划界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

县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测绘项目数学基础和技术指标及要求1.1数学基础平面坐标系:1980国家坐标系;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系统为正常高;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

1.2控制测量技术指标及要求1.测区采用GPS RTK布设五(二)等平面控制点,沿河各岸和湖泊周边每隔500m左右布设1个控制点,引用的起始平面控制点不低于五等GPS(GNSS)点,起始高程控制点不低于四等水准点。

2.所有引用的控制点需有可追溯的来源并符合相应技术规定;3.采用GPS-RTK测量控制点时,应采用能控制整个测区范围且分布均匀的不少于3个控制点进行参数转换,平面坐标转换残差应小于±2CM。

RTK控制点测量转换参数的求解,不能采用现场点校正的方法进行;1.每次作业开始前或重新架设基准站后,均应进行至少一个同等级已知点的检核,平面坐标较差不应大于±7CM;5.RTK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CH/T2009—2010 RTK技术规范5.3节的要求。

表4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RTK五等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1.3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1.根据地形图的比例尺和时效性,实测、修测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地形图与实地已明显变化的,必须实测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大于等于1:2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宜修测管理范围划界基准线。

2.界桩点应尽量设置在田块的交界处、田埂边、河塘边、道路边等不影响耕作和通行的位置。

界线拐点处应设置界桩,圆弧段应适当加密以反映出界线走向为原则。

3.界桩理论位置在实地因故无法埋设,必须进行横向移位时,应测量并标绘出理论位置点和移位点。

1.管理范围界桩点布设一般为100至200米,不宜超过250米,弯曲段加密,湖泊管理范围界桩可适当加大。

5.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JSCORS、RTK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全站仪用极坐标法进行放样。

当采用全站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时,也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支线点上放样,增设支线点不能超出2站;使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米。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甘肃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 62/446-1995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甘肃省技术监督局批准,1995年12月28日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要求、划界方法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土地划界。

2 总则2.1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是指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土地的划定,明确土地权属和管护责任。

2.1.1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指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建设占地,以及有关生产、维护、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的范围。

2.1.2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是指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在设计条件下安全运行和进行维护工作的需要,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损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的范围。

2.2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对象是所有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河道及堤防、渠道及建筑物、泵站、机电井及供水工程、水电站、农电设施及线路等,以及附属的生产管理设施。

2.3水利工程土地划界的基本原则: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和运行安全,便于实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有利于水利工程周围的水土保持,并考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实现目我维持和发展的需要。

2.4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国家水利管理单位;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集体水利管理组织。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原所有权、使用权不变,其使用者应与水利管理单位签定管护协议(见附录B ),规定在保护范围内不允许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排污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3 水库3.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包括水库水域,由校核洪水位线向外计:两侧5~50m;上游:大型100~200m;中型80~150m;小(一)型30~100m;小(二)型10~50m。

保护范围,以有利于防止库区淤积、塌岸和水土流失为原则,按水库类型和规模合理确定。

见图1。

图1 水库划界示意图3.2水库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确定:大型800~1000m;中型600~800m;小(一)型100~600m;小(二)型50~200m。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

水利工程确权实施方案一、前言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进行权属确认和界定的过程。

确权工作是我国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改造和再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确权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效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并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水利工程确权的定义和原则1. 确权范围:水利工程确权范围包括各类水利设施、水源地、水权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管理权、处置权,确定水利工程的边界、功能区和保护区。

2. 确权原则:确权工作应当依法、科学、公正、合理、统一的原则进行,确权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水利工程确权的任务1. 水利工程所有权的确认。

确定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属,确定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 水源地的界定。

确定水源地的范围、分布、状态和质量,确保水源地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3. 水权的确认。

对水权的分配、利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

4. 水利工程管护责任的确认。

确定水利工程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其管理职责和权利。

5.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的管理法规,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水利工程确权的程序1. 预审阶段:确定确权项目范围、目标、内容、方法、时间表和工作计划。

组建确权工作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2. 勘察阶段:对水利工程进行全面勘察,掌握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用途、功能、条件等。

3. 资料整理阶段:整理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权属证书、建设图纸、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等。

4. 调查研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对水利工程的权属关系、使用情况、管理方式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 确权评审阶段: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对水利工程的确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确权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6. 确权结果公示阶段:对确权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意见。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促进河长制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是依法保护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通过划界确权,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好河道和水利工程,有利于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运行,有利于增强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二、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

XX年12月底前,完成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报市水利局审查后,由区政府批复实施;XX年底完成市、区重要河道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碑界桩;XX年底,完成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XX年6月底前组织区级验收,年底前迎接省市验收。

(二)主要任务。

完成市管和区级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完成镇、街道管理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对其他水利工程进行划界登记。

已确权登记和划界登记的所有河道和水利工程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确保河道和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

三、范围和标准(一)划界确权范围:河道、堤防、水库、沟渠。

(二)划界确权标准:1.河道管理范围(1)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

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管理范围线:距背水侧堤角5m;保护范围线:管理范围线外距离7m)。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

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一、水库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管理范围库区: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坝区: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3、保护范围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填报范围大中型水库逐一填报;小型水库汇总填报。

二、湖泊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防及护堤地。

无湖堤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

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泊保护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外围500米的范围。

4、填报范围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逐一填表。

三、水闸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2、管理范围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一、划界基本要求1. 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 划界工作应以土地调查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划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划界工作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划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土地权属确定1. 土地权属是确定土地划界的重要依据。

划界时应查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关系,确保划界结果的合法性。

2. 土地权属的确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土地调查成果进行。

对于存在争议的土地权属,应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1. 土地利用类型是确定土地划界的重要依据。

划界时应根据土地调查成果,明确各类土地的利用类型和范围。

2. 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划界结果的合规性。

四、界线测绘与数据处理1. 界线测绘是土地划界的核心工作。

应采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和方法,确保界线测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处理是界线测绘的重要环节。

应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编辑、整理和输出,确保数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五、界桩埋设与标识设置1. 界桩埋设是土地划界的标志性工作。

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选择合适的地点和方式进行埋设,确保界桩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标识设置是提醒和告知周边群众的重要手段。

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明土地权属、利用类型、界线位置等信息,提高公众对划界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六、划界成果提交与审核1. 划界成果是土地划界的最终体现。

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完整的划界成果报告,包括文字说明、图表数据等内容。

有关-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

有关-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

有关-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指的是对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和划界的一套规范和指导性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明确水利工程的所有者、使用权和管辖范围,以保护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有效管理。

下面将详细介绍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的相关内容。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是我国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并结合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而制定的。

根据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和具体情况,确权划界标准会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所有权确认:水利工程确权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所有权确认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

一般情况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员或个体的合法所有者。

对于涉及多个所有者的水利工程,需要明确各个所有者的份额和权益。

二、使用权确认: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可以分为独占使用权和共有使用权。

独占使用权指的是其中一所有者对水利工程拥有独立的使用和管理权,其他人不得干涉;共有使用权指的是多个所有者共同拥有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协调和管理。

确定水利工程的使用权需要综合考虑工程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因素。

三、管辖范围划定:水利工程管辖范围的划定需要考虑工程的功能定位和管理需要。

通常情况下,水利工程的管辖范围包括工程内的各个构筑物、水体、流域和相关设施。

划定管辖范围的依据是水利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测绘成果和实际运行情况。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技术要求和法律法规等因素。

在确定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时,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合法性和合规性: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注重各个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应用技术的科学性: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应该与时俱进,注重应用先进的测绘技术和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划界结果准确可靠。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是指在进行水利工程的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过程中,对工程涉及的土地和水资源进行界定和确认的规范。

水利工程涉及的土地可能涵盖耕地、林地、河道、湖泊、水库、水渠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因此,确权划界标准是保障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营的关键因素之一。

一、确权划界的必要性首先,确权划界可有效避免不当侵占和占用水利工程用地。

水利工程涉及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对于私自占用和非法损坏水利工程建设所涉及土地,建设者或利益相关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确权划界标准的实施,可有效降低这类问题的发生率,维护水利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确权划界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依据。

在确定水利工程界限后,可方便管理者对工程进行有效的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运营效率。

此外,确权划界还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管理。

水利工程的建设意味着对水资源的重新分配和利用,该过程需要注意该地区水资源的状况和分配。

通过确权划界,可将各级政府、水利建设单位等各项管理要素与水资源统一起来,实现控制和优化水资源利用的目的。

二、确权划界标准的要素1.法规标准首先,确权划界的实施应该依据国家法律和规定。

我国的水利工程确定的涉水土地和水资源均属于国家公有财产,因此在确权划界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法规。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强化法律执行力度,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

2、数据标准其次,确权划界需要基于准确的数据。

建设者应该对土地、水资源等相关数据进行统计、试验、测算和分析,充分了解土地的自然状况、用途、资源利用情况等,为确权划界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保证划界标准科学合理。

3、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也是确权划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要素。

具体来讲,技术标准包括了数量上的未定问题、质量上的监督、技术上的评估和监管等领域。

水利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勘测、建设和管理,提供高标准的技术服务和后续维护与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和有效。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方案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方案一、背景介绍水利工程是指对水资源进行调节、利用和管理的一系列工程措施,在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是指在建设水利工程之前,对工程的范围进行清晰划分,并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管理措施。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完善能够保障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划界确权的必要性1. 保障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益。

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占地,为了保障水利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运行,必须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的划界,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2. 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水利工程占地的范围会影响周边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开发空间,划界确权能够规范土地资源的利用,避免浪费和纠纷。

3. 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水利工程的划界确权能够有效保护水资源,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障其可持续利用。

三、划界确权的原则1. 科学合理。

划界确权需要综合考虑水利工程的设计要求、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状况等多种因素,确保范围的科学合理性。

2. 公平公正。

划界确权需要依法依规进行,对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公平协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实事求是。

划界确权需要充分调研实地情况,结合实际需求和情况进行确定,避免主观臆测或形式主义。

4. 保护环境。

划界确权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过大影响。

四、划界确权的程序1. 调研评估。

对水利工程建设地进行实地勘查和评估,了解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等情况。

2. 初步划定范围。

根据调研评估结果,初步确定水利工程的范围,并进行初步划定。

3. 公示公告。

对划定范围进行公示公告,让各方了解范围情况,并便于提出意见和建议。

4. 协商确定。

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各方的意见充分听取,达成共识。

5. 确定范围。

根据协商结果,最终确定水利工程的范围,并进行划界确权。

五、划界确权的实施方案1. 法律法规依据。

划界确权的实施需要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河湖功能和水利工程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以及《水利部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水规计〔2014〕113号)要求,经研究,我部决定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国有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并依法依规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

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2016年底前完成中央直管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17年底前完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水管单位管理的其他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要设立界桩。

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清晰的,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2.轻重缓急。

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先易后难。

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简称先划界、后确权)。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2419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2419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2419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是指对水利工程项目范围进行划界、确权的过程。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划界确权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以及后期管理提供依据。

因此,水利工程划界确权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工程划界确权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技术规程的适用范围:该技术规程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划界、确权工作。

2.技术规程的基本原则:该技术规程根据水利工程项目划界确权的实际需要,以科学、准确、合理、公正、安全为基本原则进行规定。

3.技术规程的内容:该技术规程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基本要求、划界方式与方法、划界原则、划界基准及划界依据、确权程序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a.基本要求:要求划界确权工作必须遵循技术规程的要求,确保工程划界和确权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b.划界方式与方法:根据实际工程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划界方式与方法,包括测量划界、图件划界、地理信息系统(GIS)划界等。

c.划界原则:根据地理环境、工程要求等条件,确定划界原则,包括以地理界线为准、以工程标志为准、以工程设施为准等。

d.划界基准及划界依据:确定划界基准和划界依据,如地理空间参考系统、测量基准、工程设计等。

e.确权程序:确定划界确权的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测量划界、图件修改、证明材料编制、逐级审批等。

f.技术要求:对划界工作中的技术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包括测量精度、图件绘制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等。

4.技术规程的实施:该技术规程由国家水利部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实施,保障划界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是《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技术规程》作为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依据标准的总结。

根据这一技术规程,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将按照科学、准确、合理、公正、安全的原则进行,并通过测量、图件、GIS等方式进行划界和确权。

同时,还需要确定划界原则、划界基准及依据,并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

这些规定将为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提供了详细和明确的引导。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必须对水利工程进行确权划界。

那么,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是什么呢?一、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概念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指依法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并明确其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归属。

管理范围是指为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所必需的区域,保护范围是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水利工程安全而划定的一定区域。

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重要性1、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有效防止工程周边的非法侵占、破坏和干扰,保障工程的结构安全和功能正常发挥。

2、维护水利工程管理秩序确权划界可以清晰界定管理主体的职责和权限,避免管理混乱和推诿扯皮,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3、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可以减少人类活动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4、促进水利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管理,能够提高水资源的调配能力,增加灌溉、防洪、发电等效益。

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是开展确权划界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2、政策文件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政策文件,对确权划界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3、技术标准和规范水利行业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水利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等,为确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尺寸、边界标志等提供了技术依据。

四、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1、水库工程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占地;主坝下游坡脚线外一定距离(一般为 200 米至 300 米);副坝下游坡脚线外一定距离(一般为 100 米至 200 米);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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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一、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

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1、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4、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5、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1、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2、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
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范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的规定;
4、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
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

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十三条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
容一百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以上法规,条例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具体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确权划界标准:
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如下:
(一)大中型水库工程
1、大中型水库(王屋大型水库、北邢家水库和迟家沟中型水库)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大型水库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下同)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二百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坝坡脚线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一百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3)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为管理范围,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4)灌溉干渠的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二至四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渠道保护范围。

(5)黄水河干流管理范围: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米的保护地;五米外至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利工程:
1、小(一)型水库(元外刘家、安家、苏家沟三座小
(一)型水库属于迟家沟水库管理)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原则上坝坡脚(含坝端)外原属于水库管理的土地为大坝管理范围,一百五十米为大坝保护范围,有关建筑设施划归大坝。

2、小(二)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坝坡脚(含坝端)外一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三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原设计洪水位设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4、35瓩(或50马力)以上扬水站(含水源设施)边线的外十米为扬水站管理范围,十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5、三座大中型水库灌区内的支渠: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一至两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关于权属,权属系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所属。

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属村集体所有。

三、确权划界需完成的资料
(一)工程边界协议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工程边界协议书。

(二)工程边界地形图: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干渠边界地形图已完成绘制工作。

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大中型水库灌区内支渠利用各乡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小(二)型水库及35瓩以上扬水站由各乡镇绘制1:1000~1:5000边界示意图,所有图件要标明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标位置。

(三)关于界桩制作与埋设:除三座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的干渠工程界桩,由水库管理单位自己制作与埋设外,其它所有水利工程界桩规格为20×20×90厘米的混凝土桩或石桩,地面以上外露30~40厘米,界桩制作与埋设由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四)占地清册:填写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占地清册利用土地部门“土地申请登记表”。

(五)土地使用证: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已经发证的要核对面积,没有发证的,请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工程土地使用证;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已包括在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故不再发证。

大中型水利、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工程的划界资料交市水利局一份备案,其它水利工程的划界资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一九九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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