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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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2【实施日期】2000.1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规划、保护、勘查、监测、开发利用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地表至地下人类活动所涉及的空间环境以及地质灾害、地质遗迹等。

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利用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州(地区)、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计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规划第七条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保护利用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地质环境规划应当包括地质环境现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环境监测等内容。

第九条地质环境规划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ppt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ppt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对矿山的地质环境状况进行了动态监测,为及时发现和解决 潜在问题提供了保。
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01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规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02
加强技术创新和研究
进一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技术创新和研究,提高治理
预期成果
实现矿山地质环境 有效保护
通过实施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有效减少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和污 染,降低地质灾害风险。
提高土地资源利用 率
将废弃矿地进行复垦和利用,增 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资源的综 合利用率。
促进生态平衡
通过植被恢复和水资源保护与利 用,促进治理区域内的生态平衡 ,改善周边生态环境质量。
值。
水资源破坏
02
采矿活动可能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破坏,使水质恶化,水量减少

地质灾害风险增加
03
采矿活动可能增加地质灾害的风险,如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
生态平衡破坏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导致生态平衡的破坏,影响周边环境的 生态功能。
人类财产损失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可能造成人类财产的损失,威胁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
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 方责任与义务。
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 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新方法
01
加强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理念和技术。
02
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开采技术和矿区生态修复新方法,提高矿山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5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5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管理单位、省核工业地质局、建材甘肃总队,各市州自然资源局:《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17日《甘肃省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甘肃省基础地质工作程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甘资发〔2021〕54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自然资源厅以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资金安排的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工环地质及其它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需求相关的基础地质调查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基础地质调查原则上只安排普查以下程度工作项目,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得受理任何单位的新立探矿权申请。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项目入库、立项、设计、实施、验收、资金、绩效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储备库管理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推荐、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储备库,并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Compiling Regulation on the Project of Mining Geo-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nd Integrated Renovation(修订稿)××××-××-××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目次前言 (1)引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4)4. 总则 (5)5. 工作程序 (5)6.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6)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6)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8)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8)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9)附录A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精度分级 (11)附录B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12)附录C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13)附录D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15)附录E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17)附录F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18)附录G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写提纲 (19)附录H图件编制要求 (21)附录I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表 (23)附录J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 (26)附录K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图常用图例 (1)前言本标准由十部分内容构成: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工作程序、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规范性附录,附录J、附录K为资料性附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义务,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行政辖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的矿山企业均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治理”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法定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年预提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义务,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而预交的备用资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后,经县(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的,保证金由财政部门返还。

保证金作为矿山企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费用,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并列入成本。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收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

矿山企业跨市、县行政区的,保证金的核定及收缴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负责。

第五条保证金应由负责收缴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指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共同监管。

第六条保证金的预缴标准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开采方式、矿种、生产规模的不同按下列方法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对破坏力大、危害程度深、恢复难度大的矿山,可按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适当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

对开采年期短或接近闭坑的矿山企业收缴额度应从实际出发,适当降低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保证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预缴。

一次性预缴确有困难的,应当向收取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分期预缴,但第一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额的30%,其余部分须在三年内缴清。

第八条新设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承诺,同时预缴保证金,并凭保证金预缴凭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及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协议输采矿登记手续。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篇)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效益性,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1. 国家预算拨款;2. 地方财政专项拨款;3. 矿山企业自筹资金;4. 其他合法收入。

三、资金管理主体1. 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2. 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资金管理原则1. 使用规范性:资金必须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 公开透明:资金的申请、评审、支付等所有环节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3. 公平公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或压制某个矿山企业。

4. 效益导向:资金的使用必须以最大化地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效益为目标。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矿山企业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工作方案。

2. 资金评审: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根据资金申请材料和工作方案,进行资金评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 资金批准:资金申请经评审合格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将其上报至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由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进行最终批准。

4. 资金拨付:资金批准后,国家矿山地质环境局将资金拨付至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由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进行资金分配。

5. 资金管理: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效益。

6. 资金结算:矿山企业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向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报送资金使用结算报告。

7. 资金考核:地方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对矿山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惩有加。

六、资金使用范围1. 环境治理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费、设备采购费、劳务费等。

2. 技术创新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等费用。

3. 人员培训费用: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业人员培训、交流等费用。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SaM 撰写人:门:___■__间:__|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xx〕92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能够同时体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XX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XX区土地复垦等。

第七条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支出,是指采取工程或技术手段对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实施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XX区的采空区塌陷治理、地裂缝治理、泥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第八条地形地貌景观治理支出,是指对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和废(渣)石堆放等问题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复等。

第九条XX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支出,是指对XX区地下含水层破坏进行综合治理发生的支出。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第十条XX区土地复垦支出,是指对采矿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发生的支出。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3.27•【字号】甘资规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2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2021年3月27日甘肃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我省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甘肃省自然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资环〔2020〕110号)、《甘肃省自然资源资金监测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甘资发〔2020〕1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

利用其他资金开展的生态修复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生态修复治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

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GS0031-B0402-2022-0001地方规章甘肃省环境保护厅2022 年 08 月 23 日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101 号《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已经 2022 年 8 月 2 日省人民政府第 1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2022 年 8 月 7 日第一章总则为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的方针,实行谁开辟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管理。

第二章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四)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

(五)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六)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第三章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

(二)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七七七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七七七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___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管理,推动矿山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依据《国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纲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家、地方及其他单位划拨或筹集,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技术研究、宣传教育、人才培养和管理等。

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和筹集第五条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债发行、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治理专项费用、矿业权收益等。

第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本地矿业资源,并将一定比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预算。

第八条矿山企业和矿业权持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费用,并及时足额缴纳。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进行划拨、监管和使用。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解决重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技术改造、验收监测等方面。

第十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治理效果和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矿山开发与环境保护的认知和参与度。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划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划
Abstract: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reasonably delimit the ge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ontrol areas of mines for the preparation of relevant plans and the deployment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work in mines. On the basis of a comprehensive survey,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impact of th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on the mines in Gansu Province was assessed, and qualitative analysis was adopted, taking into account such factors as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functions, urban development, the susceptibility of geological disasters to occurrence and soil erosion throughout the province. The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evention area, key management area and general management area in Gansu Province are divided. Keywords: impact degree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control zone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我厅制定了《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附件甘肃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项目,是指申请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中项目、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确定的项目、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重点区域流域环境保护项目、城镇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农村环境综合(连片)整治项目、环保系统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经济政策研究项目、环境保护专项规划项目、重大环保专项技术应用研发项目、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信息网络项目、监察项目、监测项目和考核体系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补助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预算污染减排、集中排污费、重金属污染防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等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四条环保项目申报,要围绕全省当年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遵循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正,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择优支持,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全省年度确定的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由省环保厅职能处室、直属单位提出年度环境保护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环境保护项目的管理。

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指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指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

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方案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甘肃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和入库指南

甘肃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和入库指南

甘肃省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和入库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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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生产以及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未满暂时停产的矿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生产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批复矿山企业编制的《方案》,监督矿山企业执行《方案》、审核矿山企业的《方案》变更;负责对基金账户设立、计提、使用,以及矿山企业履行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动态监管,对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区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计提、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矿山企业应依据相关规定编制《方案》,按照“谁发证、谁审批”原则,报相应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按要求计提、支取、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根据监管要求,如实提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相关材料;切实用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发挥基金使用绩效,确保矿山建设、开采和治理恢复符合生态要求;按要求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以及其他涉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相关责任。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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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
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立项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可申报国家或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一)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和重点支持方向,并符合《甘肃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中的治理工程部署和安排。

(二)历史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业基地,目前还在生产的国有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或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其它因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地面塌陷、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地下水污染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

第十二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其汇总排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申请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新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内容: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2、续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申报项目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形成书面上报材料,并做出配套资金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的审查
申报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后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

获得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计划下达资金。

申报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与验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对项目管理的要求,应依法对各级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协议委托。

第十六条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明显标志牌进行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位置、工程总规模、环境治理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工程进展、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等,以年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设计、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报原设计批准机关核准。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确需变更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面积规模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面积规模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设计批准机关审查核准。

第四章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提交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工程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项目,工程完工并经过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后,应申请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质量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由验收组评定。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财政、省级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在项目计划下达后逐级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所在县(区),项目所在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全额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工后,工程设施维护和植被养护等由项目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或县(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以保证治理工程发挥长效作用。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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