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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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申报工作。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甘肃省财政厅负责国家财政、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各市(州)财政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并督促辖区内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工程效果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级、市(州)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州)级

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八条国家财政资金项目的申报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完成和自筹配套资金到位好的市(州);未按期完成国家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或自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市(州)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矿产资源等收益要用于其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十条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勘查、监理、施工必须由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立项申报与审查

第十一条项目的申报条件

符合下述条件的可申报国家或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一)符合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政策和重点支持方向,并符合《甘肃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中的治理工程部署和安排。

(二)历史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矿业基地,目前还在生产的国有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或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其它因采矿活动造成的植被和景观破坏、地面开裂、地面塌陷、山体崩塌、滑坡以及土地废弃、地下水污染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确需治理的。

第十二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申请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其汇总排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申请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支持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到所在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国家、省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新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如下内容: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2、续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申报项目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形成书面上报材料,并做出配套资金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项目的审查

申报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后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获得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计划下达资金。

申报省级财政(含省级以下财政)支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立项、设计进行审查,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与验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

第三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对项目管理的要求,应依法对各级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或协议委托。

第十六条项目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明显标志牌进行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工程位置、工程总规模、环境治理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工程进展、主要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等,以年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设计、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报原设计批准机关核准。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确需变更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面积规模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面积规模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设计批准机关审查核准。

第四章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提交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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