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政务部门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省直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金融、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标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平台。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当予以共享。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职能确定共享政务信息资源采集、提供的责任部门,保障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来源唯一性和内容有效性。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从责任部门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不得重复采集。
(三)政务部门根据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无偿使用通过共享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目次目次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总则 (1)5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2)5.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2)5.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2)5.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2)6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3)6.1 共享信息提供 (3)6.2 共享信息使用 (3)6.3 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3)7 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4)7.1 评价办法 (4)7.2 管理制度 (4)7.3 组织保障 (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1 范围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政务部门 government affairs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1.2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 e-Government and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面向公民或企业直接服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30•【字号】粤府〔2001〕75号•【施行日期】2001.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的通知粤府〔2001〕7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前言广东是全国信息化大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的前列。
有效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步伐,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增创广东新优势的迫切要求。
为推动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根据《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五”计划》,编制《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
一、现状我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机关内部信息化方面:我省各级政府机关内部已普遍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和信息管理,大多建立了规模不等的内部办公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高,适应政府机关办公业务和辅助领导科学决策需求的内部电子信息资源建设开始起步。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网络连接方面:部分省直部门与各地级市政府部门建立了网络连接,主要用于报送业务信息及请示报告类的电子文本。
——政府公众信息网方面:大部分省直政府部门和所有的地市政府已经试行开通了自己的网站,逐步进行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化社区、科技信息网和远程教育等建设。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第七条行政机关信息采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共数据共享 ,增强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 共 享 交换 平 台 (以下简 称共 享 平 台 )的联通 ,并 按 照
服务水平 ,充分 发挥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在深化 改 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 向共享平 台提供共享 的政务信
革 、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相关法 息 资 源 (以下简 称共 享 信 息 ),从 共 享平 台获 取并 使
第二 章 政 务信 息资 源 目录
间地理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
信息项是政务部 门履行职责 的共 同需要 ,必须依据
第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制定 《政务信 息 整合共建原则 ,通过在各级共享平 台上集 中建设或
资源 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 息资源的分类 、责 通 过 接 人 共 享平 台实 现 基础 数 据 统 筹管 理 、及 时更
方 政府 编制 政务 信息 资 源 目录 ,组 织编 制 国家 政 务 享 信息 采 集 、共 享 、使 用全 过 程 的身 份鉴 别 、授 权 管
信息资源 目录 ,并 指导 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 台建 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
· 歧 束 观 ·
第 六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加 强 基 于信 息 共 享 的 循 以下要 求 :
设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 四条 促进 大 数据 发 展部 际联 席 会议 (以下
(四 )建立 机 制 ,保 障安 全 。联席 会 议 统筹 建 立
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务信 政务信息 资 源共 享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国务 院各 部 门 、各 地 机制 ,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 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广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8〕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和周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以及税务机关依法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
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将下列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一)发展改革部门。
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 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起草了政府规章草案《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如下: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随着政务信息资源及其共享需求的急剧增长,在现行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模式下,部门在共享业务流转和处理数据资源上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越来越高。
越来越多部门提出希望能向一个集中的信息资源中心共享和获取数据,减少相应的数据管理和维护工作。
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共享体系的理解和定位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大数据环境下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共享体系和共享平台的定位均需要进行调整,包括原来定位于提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通道的体系需要调整为定位于提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体系;定位于管理和维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通道和交换库的平台也需要调整为定位于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库和对外服务通道的大数据服务中心,成为全市横向跨部门和纵向跨层级的统一数据汇聚、管理和共享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此外,现行《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的某些要求也不完全相符。
因此,有必要对市政府于2012年制定的《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并上升为政府规章。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1、《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5、《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本文件结合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要求,结合中山市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需求和部门管理需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19年7月初完成文《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于2019年7月16日征求各政府部门和镇区意见,7月16日发布至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结合意见作了内容调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粤府办〔2018〕50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
省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编目采集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报材料.doc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汇报材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深化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市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起草了《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下面对起草过程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一、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这个问题实际上由两个部分所组成,首先是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其次是制定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仍处于初始阶段,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和标准规划,导致了普遍的“信息孤岛”和“重复建设”现象。
我市同样面临着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互联互通不畅,开发利用滞后等问题。
从信息安全、技术、制度等方面入手,构建一个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对于消除重复建设、推进政务协同,实现服务型的电子政务具有重要的意义:(1)消除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科学规划设计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设施,可实现政务数据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合理分布及高效交换,避免数据及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可提供丰富应用系统公共组件,为电子政务系统的共用提供支持,最大程度避免应用系统的重复建设。
(2)促进业务协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依托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能实现不同层级政府和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信息普遍共享,政府自身应用的协同办公、决策支持、应急指挥等系统可实时交换数据,减少中间环节,大幅提高办公效率。
(3)提高运行质量,增强公共管理水平。
信息资源共享可提高人口、法人、地理信息、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的准确度和覆盖范围,实现部门间数据的对比、汇聚、共享,提升公共安全、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等领域管理精细化水平。
(4)提升服务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可显著提高对企业和公众的信息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资源共享公开,鼓励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不仅可以丰富政府信息资源,还可促进信息内容产业的发展。
省级政务信息化(2024年第一批)项目需求--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能力升级及数据运营服务项目
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能力升级及数据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采购需求1.项目概况1.1基本信息1.1.1项目名称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能力升级及数据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
1.1.2采购人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1.1.3用户单位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1.1.4项目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中有关“加强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强化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要求,完善省市一体化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支撑能力,提升数据管理能力,为各地各部门数据应用提供产品化、标准化的统一能力支撑。
具体目标如下:通过升级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门户、省数据资源管理平台软件支撑能力,租赁省数据分析平台,持续开展各类数据资源的发布、共享、下架、可视化和上报服务,进一步提升数据汇聚、治理、管理、分析、服务等能力,助力构建数据类型全面覆盖、业务流程全面整合、数据应用全面赋能的整体模式,为各地各部门数据应用提供产品化、标准化的统一能力支撑。
项目周期内,一是开展不少于650类库表/文件数据、176类接口数据、2000景高分遥感数据的省级部门数据发布服务;二是开展不少于1200类库表/文件数据、3000类接口数据的省级部门数据共享服务;三是开展不少于1000类共享类数据资源的下架服务;四是开展不少于100个指标、1张大屏、6张中屏、6张小屏的可视化服务;五是开展信息系统登记发布服务(数据普查)、省数据资源管理平台运营服务、专题应用服务,进一步摸清数据家底,持续提升数据资源规模和数据质量;六是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网上办件过程数据、数据资源目录、“互联网+监管”数据上报服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提⾼⾏政效率,制定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 则 第⼀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提⾼⾏政效率,提升服务⽔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数据发展⾏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包括因履⾏职责需要使⽤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为。
第四条 促进⼤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录的⽇常维护⼯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
(⼆)需求导向,⽆偿使⽤。
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2024年第一批)项目需求--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化运营服务项目
项目采购需求1.项目概况1.1.基本信息1.1.1.项目名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政务信息化运营服务(2024年)项目1.1.2.采购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1.1.3.用户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4.项目总体目标在省“数字政府”的整体框架内,按照“管运分离”的建设运营模式,建立统一领导、上下衔接、统筹有力的“智慧人社”管理体制和协作共享、集约高效工作机制。
实施全省运行管理“一盘棋”,建立健全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拓展粤系列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区深度和广度,提高“粤系列”服务事项覆盖范围,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优化再造业务流程。
依托智慧人社中心建设基础,拓建人社业务创新应用场景,打破板块业务壁垒、实现业务互联。
增强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服务能力,加强数据及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稳定运行、业务有序开展。
1.1.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的服务地点。
1.2.项目背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中“全省一盘棋”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以及“政企合作,管运分离”的模式不动摇的要求,我厅需要构建省市一体化的运营管理体系,提升系统大集中模式下的运营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我省“智慧人社”持续、长效、创新发展,加强对人社系统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和监管,提升安全运营综合能力,以上各项工作都需要投入持续的信息化业务运营服务。
随着人社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人社业务对信息系统的依赖越来越高。
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更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个重要系统,需要建立同城数据容灾,实现数据安全备份,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障省集中式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的核心数据安全。
2.项目预算本项目总预算为 1913.43 万元。
(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叁万肆仟叁佰元整)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为12个月。
4.服务内容4.1.业务管理运营服务4.1.1.业务处理运营服务4.1.1.1.工单处理服务(一)核心业务经办系统密码审核咨询服务负责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的密码进行管理,及时处理平台用户提交的密码找回、账号申诉、账号修改、咨询等工单的审核工作。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资源目录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要求,分别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者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级共享平台。
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整合到共享平台。
第七条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精神,推动全省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共用,促进业务整合协同,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部门是指本省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
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如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各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
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13〕11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26日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在推进诚信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诚信政务的带头示范作用,强化和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东莞市各镇街及市直各机关(包括中央、省属驻莞具有行政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机关单位)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共享和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是指东莞市政府规划建设的,用于为本市机关单位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
第四条本规定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务信息资源指各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整理、更新和维护的业务数据的集合。
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按照一定格式和标准,满足基本信息项元数据要求,对各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基本属性进行描述和组织管理的条目,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的基础。
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要求向其他机关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四、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指两机关单位之间通过市共享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定向数据提供和获取的行为。
政务服务共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务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涉及政务服务资源共享、交换、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政务服务共享工作。
(二)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政务服务共享数据的安全、完整、可靠,防止数据泄露、篡改、破坏。
(三)高效便民原则: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四)统筹规划原则:统筹规划政务服务资源共享,形成协同推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共享内容第四条共享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各类政务信息,如企业登记、市场主体、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等。
(二)政务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各类政务数据,如人口、法人、地理、空间、经济、统计等。
(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如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
(四)政务服务平台: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如政务服务网、政务APP等。
第三章共享方式第五条共享方式包括以下几种:(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部门间政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各部门间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三)政务服务事项共享:通过政务服务事项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政务服务事项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四)政务服务平台共享: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各部门间政务服务平台的功能互补、互联互通。
第四章共享流程第六条共享流程如下:(一)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政务服务共享需求,并填写《政务服务共享需求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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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支持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信息资源。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所需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
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与政府协同办公相关的,信息内容敏感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提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它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二章采集与提供
第七条
第八条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贮和利用,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有权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能需
要的信息,也有责任提供其它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的信息。
非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其它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部门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供共享的信息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提出对其它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需求,有关情况报送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标明可供共享的信息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条件、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等。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供共享的信息和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为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凡是列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信息,行政机关必须以电子化形式,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向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提供数据访问接口。
必要时,行政机关应按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的建设要求,提供相关应用软件必要的开发文档,以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开发工作。
为方便信息共享,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将共享信息资源库托管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更新。
条件尚不具备的,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属于特殊情况的,应当至少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之间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共同核实。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共享信息。
第三章获取与使用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获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须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列明需要共享的信息资源名称、获取方式、用途、依据等。
申请共享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提供共享服务,有关共享情况报送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
申请共享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后提供共享服务,有关共享情况报送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
申请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外的信息资源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进行协商。
经协商同意提供信息的,按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约定的方式共享信息。
第二十一条获取共享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将共享信息
的使用情况和效果反馈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无偿使用共享信息。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未经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行政机关向社会发布和公开的本部门工作报告需要引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的,应当征得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检查和统计信息共享和使用情况,并按季度抄送各行政机关。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认为获取的共享信息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信息化主管部门。
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及时处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
第四章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有效共享。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信息审计跟踪机制,。
第三十二条基础性、公益性的信息资源库和跨部门重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主要信息资源库,应当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中心进行异地备份。
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需求信息的行政机关和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要签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约定方式共享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的报保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信息共享的维护经费纳入本部门电子政务运行维护费用,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三十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七条监察部门、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逐步纳入监察部门电子
监察系统监察范围,逐步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一)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二)无故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保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200434
20052
20057
200612 200627
一是部门对自身的信息公开不够,致使其它部门和公众获取这些信息极为困难;二是缺乏信息共享协调管理机制,造成信息共享责任不明;三是缺乏信息共享的支撑平台和标准规范,致使信息共享效率低下。
信息共享困难,极大制约了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管和业务协同。
2007
4098
加强信息共享
的行政机关有获取共享信息的权利和提供共享信息的义务,强化信息共享职责;
二、主要依据
200434
20062
20052020 200511
200627
三、起草过程
2007
200786
4098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行政机关信息采集的原则和要求((
;行政机关获取共享信息的途径、方式和使用范围(第二十
(
不能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有法律、法规及其他依据。
跨部门合作与业务流程整合,更
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服务
申请无条件共享类的,提供共享服务;申请条件共享类的,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后提供共享服务;申请共享目录以外的信息资源的,由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需求部门、提供部门进行协商。
经协商同意提供信息的,按需求部门、提供部门约定的方式共享信息。
为掌握共享信息的使用情况和效
果,《办法》规定信息使用部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信息共享情况报送提供信息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