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浅析公民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解读张玉华温春玲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
虽然该修正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遇到执法上的困难。
本文围绕该规定进行解析。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我们认为,应当从广义上对其进行界定。
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其外延十分广泛,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一个相对较抽象的概念,但不是所有的可公开或半公开的信息都由刑法来保护,应从立法本义和法益保护的初衷相对确定由刑法保护的对象。
通常需要保护的个人信息可以理解为任何生物的、物理的和其他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血型、医疗记录、书写的签名、电子签名、网上登录的帐号和密码、信用卡号码、账号、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指纹、DNA亲子鉴定结论等。
刑法保护的应该是那些能给他人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提供便利且泄露后将给公民本人合法利益带来严重侵害的个人信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保护的犯罪对象主要应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与公民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往往会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等犯罪带来便利,从而给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
二是与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相关的信息,如公民在购买房屋和私家车等財产时,一般都必须在销售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留下详细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经常被相关单位出售或非法提供给单位或个人,导致众多公民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甚至遭受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是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如公民个人的医疗记录、DNA亲子鉴定结论等,这些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在条文中明确地限制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对象,[1]对象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保存、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即利用公权力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信息化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信息化时代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摘要】信息化社会,公民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曝光并被恶意利用,公民因而遭受麻烦和骚扰的事情也会随之产生。
因此,用法律为个人信息“保驾护航”极有必要。
然而,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无法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法律保护信息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个人信息作为信息资源的一部分,无疑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往往附带巨大的经济价值,而泄露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将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
在2013年中央电视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晚会上披露的网易等公司追踪用户cookie、分析邮件内容,收集用户隐私;安卓系统手机应用软件严重窃取用户资料更加凸显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
我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已于今年的2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个人敏感信息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授权。
但是,此标准法律效力低,违法的成本也低。
尽快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通过法律来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处理行为,是保护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觉权的需要。
一、个人信息概述个人信息,在英文中的翻译则为“personal information”,又可称之为“个人数据信息”,即个人数据。
不同国家对个人信息都有不同的理解与界定,我国学者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也有所不同。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三种类型的界定:第一种是关联型界定。
认为与个体相关联的所有信息均为个人信息。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就认为,“所谓个人信息,包括人之内心、身体、身份、地位及其他关于个人之一切事项之事实、判断、评价等所有信息在内。
换言之,有关个人信息并不仅限于与个人之人格或私生活有关者,个人之社会活动、为团体组织中成员之活动,及其他与个人有关联之信息,全部包括在内。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
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的解析【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既是预防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又弥补了现行刑法规定之不足,更是践行人权保障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公民;个人信息;概念与构成特征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第七条,将《刑法》第253条增加了一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明确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但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文时,迫切需要解决一些问题。
本文试对对《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进行解析,我们应正确理解本条罪名、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主体范围等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本条罪名的确定(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认定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导致学界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存在着争议,主要有“隐私说”和“识别说”两种主要观点。
“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的或是个人极为敏感而不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均采用此说。
“识别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一切足以构成对个人进行识别的信息,如姓名、性别、身高、血型、住所、职业、财产及婚姻状况等都包括在内。
所谓“识别”是指信息与信息本人存在某一客观确定的可能性,此说主要存在于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立法例。
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刑法保护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法 修 正 刑
案 ( ) 却捷足先 登 , 七 》 增设 了 出售 、 法提 供公 民个 人信 息 非 罪和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 信息罪 两个具有 鲜 明时代特 征 的新
金融 、 电信 、 交通 、 教育 、 医疗 等单 位 的工 作人员 , 违反 国家规 定, 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 或者提供服务 过程 中获 得的公 民个 人信息 , 出售或者非法提供 给他人 , 节严重 的, 3年 以下 情 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处或单处罚 金。窃取或者 以其他方 法 并 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前款 的规定 处罚 。单位 犯前两款罪 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照各该款 的规定处 罚。 修 正案增加 依 ”
第 8卷
第 2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u a fHe a u iilP l e Vo ain lColg o r lo n nJ dca oi c t a lee n c o
21 0 0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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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随着科 技的发 展和 网络信息 技术 的普及 , 民 公 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 , 对公 民的人 身 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 成 了严 重威胁 。对 个人 信息 安全 的 法律保护无疑是 我们 必 须直 接面 对并 要积 极 解决 的 问题 。 基于和谐 的法律 理念 , 我们 应 当关 注社 会现 象 , “ 确定 它们 保持 和谐 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 的一些秩 序原则 ” , … 个人信 息权 的法 律保 护 , 正是这 样一 种引起普 遍关 注 的社 会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解与适用黄太云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24年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范文
《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篇一一、引言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从社交媒体的兴起,到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无处不在,它不仅是个人隐私的体现,也是个人权利的象征。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也日益严重,给个人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宪法视野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1. 保障人权:宪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
个人信息作为个人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个人尊严和自由。
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2. 维护社会秩序: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严重后果,甚至引发社会问题。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 促进科技进步: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是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资源。
保护个人信息,有助于激发个人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动科技进步。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1. 法律体系: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监管机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3. 存在问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保护原则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强化监管力度: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个人信息得到充分保护。
3. 提高公众意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和自我保护能力。
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作者:王智来源:《消费导刊》2018年第06期摘要:互联网络高速发展和大数据广泛利用的今天,个人的隐私安全正在面临着新的挑战。
现有的法律从保护程度上并不足以很好的对其进行调整,因此,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且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刑法应当发挥出更多的作用。
明确隐私权刑法保护的边界、更新并扩大保护的范围、增加资格刑、将隐私权进行犯罪客体化以及增加自诉模式都是刑法在个人隐私权保护中可以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刑法保护被遗忘权前言大数据(big data)指的是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在互联网和智能手机逐渐普及的今天,我们的每一个痕迹,比如百度的搜索记录、淘宝的购买记录、支付宝的年账单、以及每日的足迹,都正在被别人记录下来。
而这些个人数据经过分析都可能直接识别出关于个人身份的信息,从而造成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就个人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而言,刑法调整的应该是对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造成严重侵害的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可入刑的行为作出明确的限定,将不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调整之外。
因为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对个人隐私的泄露或者其他的侵害行为都应当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侵害,主要是对于个人信息的侵害。
因此在展开对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讨论前,我们首先把大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以便确定刑法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边界。
一类是可以直接反映个人数据的信息,通过此类信息可以大概率直接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比如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个人的家庭住址数据等,我们称之为直接个人信息。
另一类是虽然不直接反映个人数据的信息,但从大量此类数据的关联分析中,可以得出直接反映个人数据的信息,比如个人的上网浏览记录,购物信息等等,我们将其称之为间接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最终五篇)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摘要:当前盗用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正在逐步增加,如何在信息时代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成为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时代;刑法;保护1前言公民个人信息是公民基础的个人资料和数据,涉及公民个体活动和个人利益,当前涉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呈现高发的特点,由于公民个人信息在我国长期得不到法律体系的有效认定和规范,导致公民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相关维权上呈现出意识薄弱和行为不规范的特点。
2015年为了形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法律层面保护,最高法院推出了《刑法第九修正案》,其中将公民个人信息正式列为法律保护对象,并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内容和要件,使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了刑法制度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基础。
2公民个人信息的概述2.1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我国刑法第九修正案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生活事实等能够识别和确定公民个体的所有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能够与公民行为、人格权密切相关,既与公民个人生活密切相关,也与社会公共活动紧密联系,从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维持社会安定祥和的角度来看,应该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2.2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从法律属性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既属于个体的隐私权,也属于个人的人格权,还属于公民的所有权,由于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单独或脱离客体而单独存在,因此在法律上要给与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的保护。
要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作为物权上的客体地位,同时也要看到公民个人信息在利用中的财产功能,因此要在刑法中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尊重和维护,也才能加速公民个人信息各种法律属性的实现和体现。
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实践的困境3.1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模糊造成公民个人信息司法概念模糊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法律体系只能怪对“公民”这一概念没有明晰的定义,导致在法律体系的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制约,进而影响到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概念的确定和扩展。
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个人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获取和利用,因此保护个人隐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现状分析1.1 数据泄露事件频发近年来,大量的数据泄露事件频繁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关注。
无论是社交媒体平台、电子商务网站还是政府机构,都曾发生过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
这些事件不仅对个人造成了直接的损失,也对社会信任和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
1.2 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为了应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挑战,各国纷纷加强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欧洲联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明确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保护标准。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立法中加入了对跨境数据传输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监管。
1.3 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度提升随着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频发,公众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度也在不断提升。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的个人数据被如何使用和保护。
一些人选择停用某些应用程序或平台,以减少个人信息的暴露。
同时,一些组织和个人也开始提供隐私保护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二、发展趋势展望2.1 加强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隐私保护将会借助各种新技术得到进一步加强。
例如,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和管理,提高数据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同时,人工智能技术也可以用于个人隐私的自动识别和保护,提供更智能化的隐私保护解决方案。
2.2 强化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在法律层面,随着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度提升,个人隐私权益保护将会得到更加强化。
法律法规将进一步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
同时,对于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的追责和处罚也将更加严格,以起到震慑作用。
2.3 提升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个人隐私保护不仅仅依赖于技术手段和法律法规,也需要公众的主动参与和提升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
个人信息保护与刑法干预的正当性——兼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
是 ,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引发 了众多的争议 ,如 ‘ 肉搜索”是否入罪?鉴于此,我们从刑 c 人
法干预 的正 当化根 据 出发 ,认 为,个人信 息安 全是 刑 法介入 个人信 息保 护 的价值 诉 求 ,进 而 对 个人信 息刑 法保 护提 出了建设 性 的构 想 。
[ 关键词] 个人信 息;刑 法干预 ;正 当根 据 ;制度设 计 [ 中图分 类号]D9 4 [ 1 文献标 识码】A [ 章编号]10 .6 2(0 9 20 8 .4 文 0 92 9 2 0 )0 .0 40
、
刑 罚 正 当化根 据 :
侵 害原 理 ・ 德 主 义 ・ 长 主义 道 家
刑罚 从本 质上 说 是一种 “ 害” 恶 ,是 对犯 罪 “ 恶” 的 反 动 。 了避 免 刑 罚权 的无端 发动 , 罚权 应建 立在 正当 性根 为 刑 基 之 上。其 中 , 害 原理 、道德 主义 与家 长主 义为 刑罚权 的 侵 合 理发动 提供 了正 当化 的前 提 。 为社 会控 制工 具 , 作 刑法 具
第 2期
沈 忠
个人 信 息 保 护 与 刑 法 干 预 的 正 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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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作为 “ 自己对 自身 所进 行 的 侵害 ” ,国家 就 要 以改 善伦 理 为 目的, 强制 性地 介 入 ( 理 的家 长 主义 ) 伦 ;后者 认 为 ,在 如果 放任 不 管 的话 , 连社 会 生活 所 必不 可 少 的平 均生 活利 益 都难 以确 保 的场 合 , Ol q  ̄ 地允 许 国 家进 行介 入 。 长 主义 又 ' - 家 区分 为 “ 强烈 的家 长主 义 ” 与 “ 和 的家 长主 义 ” 缓 ,前者 认
Jun l f asa i ri (hlsp yadS c l c ne d in orao Y nhn Unv sy P i oh o i i c io ) e t o n aS e E t
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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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刑 , 护 去保
梁 小 龙
摘 要 公 民个人 信 息关 系到公 民个人人 格 、 财产等 诸多 权益 , 实 中, 现 侵犯公 民 个人信 息 的行为 日益频繁 和严 重。公 民 个人信 息 的刑 法保 护一直 以来就是社 会 关注 的焦点 。本 文较 为全面的 阐述 了《 法修正 案( )中保 护公 民个人信 息的条 刑 七 款 , 出其 中存在 的问题和缺 陷 , 指 并提 出建议 , 以期 完善公 民 个人信 息的刑法保 护制度 。
体将 公民个人 信息 出售或 非法提 供给他 人并造 成严 重后果 的行
出售 、 非法提 供公 民个 人信息罪和 非法 获取 公民个人信息 罪 公 司在招聘 劳动者 时也会 拥有大 量求职 者的个 人信 息 这 些主 的客 体都是“ 民个 人信息 的所有权 和使用 权” 。 公
2客观方面 .
提供 服务过 程中获得 的公 民个人信 息, 情节 严重 的行为 。 3主体 .
( ) 罪对 象有待 进一 步明确 二 犯 前述 两椎的犯 罪对象均 为公民个人信 息, 究竟如 何界定公 民
为也屡见不鲜, 这些都必须引起我们的童视。“ 如果不将这些单
出售、 非法提供 公民个人信 息罪的客观方 面表现 为国家机 关 位 及其工作 人员纳入刑 法规范 的主 体范围之 内, 怕会造成 刑法 恐
或 者金融 、 电信、 交通 、 育、 教 医疗等单位 的工作 人员 , 反国家规 适 用的不 平衡 , 人信息刑法 保护 的作用亦 将大打 折扣 。 有 学 违 个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 山西大学商务学 院, 山西 太 原 0 3 0 0 0 1 )
【 摘 要】 我 国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大多集 中在民事、 行政等非刑事法律 , 《 刑法修 正案( 七) 》 第7 条首次提 出
用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这是对有关侵犯个人信息权犯罪的补充修正 , 具有十 分 重要 的 意 义 , 但 相 关规 定 中仍 存在 一 些 不足 或 欠妥之 处 , 如 犯 罪主 体 范 围界 定不 明 、 犯 罪客观 方 面亟 需 完善 、 缺 少 过失犯罪。本文 旨在通过分析不足, 提 出建设性意见, 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 息的刑法保护。 【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 个人信 息保护法
为前提 , 着眼于刑法规范本 身, 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
同时 , 扩大解释 的结论仍在公 民预测可能性之 内。 如 果泄露个人信息或者非法 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
2 0 0 9 年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通 过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 ( 七) 》 第七条 明确规定 , 将犯 罪主体 限定为 国家机 关或者教育机构 、交通部 门、 金融 以及 电信 行业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这 主要 是因为在履行 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 中,利 用 自己的“ 公权 力” 采集到人们的个人信 息的国家机 关或 者有关行政 事业单位 等,如 果违法 国家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相关部 门规定的保 密义务 ,应根据 其行
【 基金项 目】山西大学商务学 院科研基 金( Q N 2 0 1 1 0 0 9 ) 。
例如 , 2 0 0 9年 3 . 1 5 晚会揭露 了移动 非法 出售个人信
息 的行为 ,并曝光 了山东等其他地 区移动分公司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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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推荐5篇]第一篇: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论文一、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和性质网络隐私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它是在信息网络时代在隐私权方面出现的一种新形式,属于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
网络隐私权与其他公民的隐私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对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活动轨迹进行自由支配,非经本人允许,其他人员不得用非法手段进行搜集、利用以及用作其他非法用途。
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包括收集、散布他人隐私、入侵私人电脑、入侵私人邮箱等行为。
这其中严重的个人隐私侵权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民法的制裁范畴,需要刑法予以规制。
二、网络隐私权的刑法保护现状由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在近年才呈现出爆发的趋势,受到法律制定滞后性以及隐私权侵害带来后果的预估不足,目前国内刑法中对于网络隐私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文尚不多见。
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以前,我国刑法中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以及违法行为惩戒的条款很少,尤其是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仅仅在刑法第286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网络隐私权稍有涉及,但对行为人通过“偷窥、拦截”的方式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形不能适用。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9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后,对刑法第253条及第285条进行了修改。
这其中,253条对于公民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个人信息起到了保障作用。
第285条间接保护了公民计算机中的隐私信息。
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本次做到了对于公民网络隐私权的间接保护。
三、对于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完善的建议目前来说,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一种从属状态,缺乏针对性,在地位上,又低于国家利益与群体利益,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基于网络安全方面而提出。
在法理上,隐私权由于隶属于隐私权的细化类别,应该在宪法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中进行体现。
但是当前我国刑法却将该条目放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就与网络隐私权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属性相违背,也不符合国家刑法犯罪理论的搭建,造成了目前网络隐私权在刑法适应上的不合理。
浅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除了通过互联网获取、交流各种信息外,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工具也成为人们日常生中获取、交流信息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见到公民个人的信息被非法泄漏的事情屡见不鲜,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因此,宣传与教育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和诚信观,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大惩处非法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单位的监管制度,对防止我国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保护公民隐私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泄漏途径;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们屡见有新闻媒体报道公民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和家庭情况,公务员考试中存在冒用他人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报名的等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和利用的现象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
关注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的途径,完善保护公民隐私权制度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漏的途径公民个人信息又可称为个人秘密、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包括私生活、日记、照相簿、储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储蓄及其他财产等情况。
个人信息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相关,另一部分个人信息与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没有关系。
而我国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后一部分的个人信息,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个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知悉或者披露的权利。
①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人们对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泄漏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泄漏的现象仍然是存在,其泄漏途径通常表现在以下方面:(一)通过非法买卖信息途径泄漏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为了达到自己某种目的通过给予私家侦探社、私家侦探或者知悉该公民个人信息的个人钱财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获取该公民个人信息。
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像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相应的印证。
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浅谈我国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摘要伴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进步,个人信息遭到恶意使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亟待建立,本文从立法理念、信息主体的权利、立法原则、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s759 文献标识码:a2012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披露了两则关于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消息,一是银行员工泄露出售客户个人信息,二是罗维邓白氏低价贩卖1.5亿个人信息,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热议。
我国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情况令人堪忧,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却存在失控状态, 2005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初稿已制定完成,但至今未进入正式立法程序。
2012年初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报批国家标准,但即使得到批准,它仍然只是“技术指导文件”,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虽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也只限于“情节严重”,对日益泛滥的并未达到刑法保护高度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并不适用。
目前我国亟待建立一套切实有效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教育及工作经历、医疗记录、照片等任何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客观信息。
二、关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若干建议(一)关于立法理念。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要兼顾个人信息的静态保护与合理流通。
在静态保护上应将个人信息权利确认为具体人格权并设计适当的权利实现途径,在动态流通上要处理好个人信息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以及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的交换程序问题。
(二)关于信息主体的权利。
信息主体应当享有信息控制权、信息获取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删除权、信息封锁权、信息收益权及获得救济权。
(三)关于立法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原则应当包括:(1)直接收集原则。
刍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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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应 云总
摘 要 《 法修正 案( )的 出台使我 国在刑 法层 面确 立 了对公 民个人 信息 的保 护 , 刑 七 》 然而 由于该修 正案规 定 的模 糊 、 括 , 概 又没有 相 关司 法解释 予以 完善 , 致使 司法适 用 中存在 诸 多 困境 。本 文就该修 正案在 立 法上存在 的不足 进行 了分析 , 同时提 出 了相应 的解鉴于我 国在行 政法 、 民商法 领域 已经对 个人 信 息有所 保护 , 对于 修正案 所规 定 的“ 反 国家规 定” 违 应该 就指 这些 规定 。笔者 赞 同犯 罪系“ 二次违法 性” 理论 , 修正 案中侵 犯公 民个人信 息罪应 当 以个 人信息在 其他 法律 中的前置性 规定 为依据 , 即犯罪 行 为属 于 当然 违 反其他法 律行 为 , 只是 程度严 重 到需要 刑法 规制 而 已, 我们应 该 为刑法规 制此 类行 为提供 更 加详尽 严密 的制 度背 景 。 二、 犯罪 主体应 该定 为一般 主体 。 于全 面保 护公 民的个 有利
一
为, 这两种观 点都有 失偏颇 , 人信 息不宜 以是否 公开来 界定 , 个 公 开 与否不是 确定是 否属于个 人信 息的界 限, 也不 能简单 地把个 人 信 息理解 为广 义的 隐私 , 个人 隐私 与个人 信 息之 间具有 包容性 , 个 人信 息概念 的外延 要 比隐私 更为 宽泛 。 次, 其 刑法 对于 不 同类 别 的个人信 息被公 开应该 采取不 同的态度 , 刑法 应该着 重保 护公 民的正 面信息 , 不保护 负面 信息 。中 国有句 俗话 叫做 “ 事 不 出 好 门, 事传千里 ”说得 就是社 会舆 论对于 社会 中的不 良事件往 往 坏 , 更 易传播 , 这从 一定意 义上 反映 了舆论 监督 的力 量 。 例如 每年 的 胡润 富豪榜 , 极有可 能因公 布富 豪的财 富、 就 住宅 、 子女情 况等 导 致不 良后 果 , 富豪生 活带来 不利 影响 , 果该 类信 息 的获得属 给 如 于修 正案规 制 的范 围, 就应 该予 以打击 。 在 网络力 量 的强大 已 现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制裁——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对犯 罪行 为作 了“ 反 国家 规定 ” 限 定 , 味着 违 的 意 本条 规定 具有 保 障 法 的性 质 。尽 管现 在 这 类 “ 国 家规 定 ” 还不 完善 , 但是 相信 不久 的将来 是 会完善 的。刑法 从部 门法 发 展 为保 障法 , 法 律 的 一大 是
进 步 。这表 现在 只有适 用其 他法 律不 足 以保护合
作 者 简 介 :王 梓 臣 (9 8 ) 男 , 1 7 - , 山东 垦 利 人 , 山东 省 东 营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法 官 , 学 硕 士 , 要 研 究 方 向 为 法 理 学 。 法 主
5 3
嚷 ・ 法制建设/ 0g 7 20 ・
法 的 。这难 免 有违 背 刑 法谦 抑 性 之 “ 刑事 立 法 的
嚷 ・ 建设/09 7 法制 20 ・
侵犯 个人 息行为的 事制 公民 信 刑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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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法 修 正 案 ( ) 为 视 角 刑 七 》
王 梓 臣
( 营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 东 山东 东 营 2 7 9 ) 5 0 1
摘 要 : 为加 大对公 民个人信 息的保 护 力度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修 正 案 ( 》 《 七) 第七条 增
1 刑事 法 网扩 张 与刑 法谦 抑原 则 .
从 总体 上 看 , 界 的潮 流是 刑 法趋 向轻缓 化 。 世
而 我 国 的刑法 却 日益 趋 向膨 胀 , 罪 化 的速 度 惊 犯 人 。这 一 方面 显 示 了我 们 立 法 技 术 水平 的 提 高 , 另 一方 面也 显示 了刑法 控 制范 围 的扩 大化 。由于 社 会生 活 的 日新 月异 , 适度 的废 除 不合 理 罪名 、 增
浅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论文
浅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论文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论文篇1:《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摘要《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使我国在刑法层面确立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然而由于该修正案规定的模糊、概括,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致使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困境。
本文就该修正案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与思路。
关键词个人信息内涵外延犯罪主体2022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下称修正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明确提出要追究出售、非法提供、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进一步明确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规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无疑,上述两个法律文件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和规制我国目前日益泛滥的信息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人们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信心。
但是,由于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尚缺乏成熟的立法体系,加之刑法规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也缺乏与之配套的有关司法解释来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境。
为此,笔者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立法上的不足及完善展开探讨。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外延需要明确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论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关 键词 :个人 信 息
刑 法保 护 犯 罪
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侵犯公民个 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目前 , 在我国 , 非 法使用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并 以公 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的行为十
护 的原 因是其承 载了重要 的人格利益。人
的利益或人权是现代法律所保护 的重要客
资识别该个人 的资料。 从具体 信息 角度讲 ,
个 人 的姓 名 、 出 生年 月 日 、身 份证 统 一 编
体 ,而人格权又是人权 的最 为基本 的组成
部分。就个人信 息与人格权相联系 的角度
而 言 , 人 信 息 是 人 格 的 外在 表现 形 式 , 个 对
讨理论上如何解释刑法修 正案 ( )第七 七
内容 摘要 :本文 从 学理 解释 的角度 ,对 个人 信 息 犯 罪 构 成 的有 关 刑 法 规 定进 行 了 解 释 , 以 有 利 于 司 法 实 践 对 个人
信 息犯 罪 的认 定 。
犯罪对象是刑法法益的外在表现形式 ,确 定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就确定 了刑法法益 的范围 ,继而确 定了犯罪成立 的最外部 的
尊 严 。 个 人信 息 不 受他 人 非 法 干 涉 、支 配
和控制是人格独 立ຫໍສະໝຸດ 必然要求。个人信息 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支配 和控制 为人格 自
由 及其 自由 发展 提 供 了空 间 ,如 果 个 人 信
侵 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罪 的 客 观
要 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 ) 七 第七条规定 , 侵 犯个人信息 的行 为应是 出售 、非法提供 以 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信息控制人只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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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 多 的公 民信 息 , 将 其 作 为 犯 罪 主 体 能 够 从 源 头 处 有 效 地 遏 制 泄 露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的行 为 . 将 等字理解 为等 内 , 能 够 更
好 的体 现 立 法 原 意 。但 是 随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 越来越多 的
单 位 能够 大量 的获 取 公 民 的个 人 信 息 , 如果 仅 仅 将 主 体 限 定
在六类之 中, 法 律 的滞 后 性 显 而 易见 。将 等字 理 解 为 等 外 , 一
般 主体 被 纳入 到犯 罪 主 体 当 中 , 能 够 更 好 的 从 源 头 打 击 侵 害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权 的犯 罪 。 不可避 免的是 。 增 加 了 司法 实 践 的
论 述 公 民个人 信 息权 刑 法 保 护 的发 展 趋 势 。
关键词 : 公 民 个 人信 息 ; 争议 ; 发 展
一
、
《 刑 法修正案( 七) 》 第七 条 有 关 犯 罪 主体 的 争 议 及 发
( 二) 《 刑法修正案( 七) 》 第 七 条 犯 罪 主 体 的发 展 趋 势
1 . 适 当扩 大 犯 罪 主体 的范 围 笔 者 在 前 面 阐 述 了对 现 有 “ 等” 字 理 解 的看 法 。 笔 者 认 为 既 不 能 将 等 字 理解 为等 内 , 也 不 能将 其 理 解 为 等 外 , 等 内 过 于 狭隘 , 等外 过 于 宽 泛 。 司 法 实 践 中 已 经 出现 了较 多 的 非 六 类 单 位 人 员 对 公 民信 息 的侵 害 案 件 ,说 明 仅 仅 将该 六类 特 殊 主 体 作 为 犯 罪 主 体 已 经不 再 符 合 社 会 的 发 展 趋 势 。 适 当 扩 大 犯 罪
NO V . 201 5
第 1 2卷 第 1 1 期
V o l _ 1 2 No . 1 1
以《 刑法修正案( 七) 》 为视角浅析公民 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
熊 黎
( 安徽大学 , 安 徽 合肥 2 3 0 6 0 1 ) 摘 要 : 在《 刑 法修 正 案 ( 七) 》 第 七 条 的 出台之 前 有 关 公 民个人 信 息保 护 的刑 法条 款 仅 限 于刑 法 2 5 2条 以及 2 5 3
展 趋 势
( 一) 《 刑法修正案( 七) 》 第七 条犯 罪 主 体 的 相 关 争 议 1 .出售 、 非 法 提 供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的主 体 认 定 《 刑法 修 正 案 ( 七) 》 将 出售 、 非 法 提 供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的 主
体 以列 举 的形 式 进 行 了法 律 条 文 的说 明 . 而 法 律 在 所 列 举 的 六类主体后 以“ 等” 字作为结尾 , 这 个 等 字 如 何 解 读 成 为 学 界
包 括 一 般 主体 。在 笔 者 看 来 , 无 论 是 将 等 字 理 解 为 等 内还 是
主 体 范 围 ,将 大 量接 触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的 单 位及 其 工 作 人 员 纳 人到犯罪体系当中 , 既 考 虑 到 了 打击 犯 罪 的宽 度 , 也 考 虑 到 了
打击犯罪的重点。 另外 , 应 当对 第 二 款 中 的犯 罪 主 体 范 围给 予 明确 的说 明 。 法 律 语 言 首要 的一 个 特 点 就 是 明确 性 , 对 于 模 棱
两 可 的法 律 语 言 既 违 反 了法 律 原 则 , 又 给 司法 实 践 带 来 困难 ,
故对于窃取 、 非 法 获 取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的 主体 , 刑 法 在 法 律 条 文
中应 给 予 确 认 。
等外 , 既 有 其 合 理 之 处 和 不 足 之 处 。首 先 , 立 法 者 将 出售 、 非 法 提 供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的 主体 限定 在六 类 特 殊 主 体 当 中 , 更 多 的 因 为 该 六 类 主 体 在 行 使 职权 中较 其 他 单 位 而 言 能 够 接 触
2 01 5年 1 1月
湖北 经 济 学 院 学 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o u r n a l o f Hu b e i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Ec o n o mi c s ( H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一
直 争 论 不休 的 问题 。有 的学 者 认 为应 将 等 字 仅 仅 作 为 法 律
条文语 言严谨性 的表现 , 并不具有实 际的法律 意义 : 也 有 学 者 认 为 应 将 等 字 作 为 等 内来 理 解 . 即 主 体 范 围仅 包 括 所 列 举 的六 类 特 殊 主 体 , 体 现 立 法 原 意 。 还 有 学 者 认 为应 将 等 字 按 照文 义解释来理解 , 即等外 , 主 体 范 围 不 仅 包 括 六 类 单 位 还
条, 修 正 案 的 出 台有 利 于从 源 头处 打 击 侵犯 公 民 个人 信 息 安 全 的犯 罪 。 Ⅲ 但 从 目前 看 来 , 此条 款 在 司法 实践 当 中仍 有
不 少争 议 , 本 文以《 刑 法修 正 案 ( 七) 》 第七 条 为视 角 , 分 别 从 犯 罪主 体 、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以及 定 罪 量 刑 这 三 个方 面 出发
2 . 关 于犯 罪 主 体 立 法 形 式 的 完 善 《 刑法修正案( 七) 》 第 七条 将 六 类 主 体 以列 举 的形 式 在 法 律 中予 以确 认 , 并 以模 糊 的等 字 结 尾 , 不 符 合 刑 法 严 谨 性 的 要 求。 列 举 的形 式 可 以使 公 共 明 确 的 了解 到哪 些 是 犯 罪 主 体 ,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