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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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15〕4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哈政综〔2015〕4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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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15〕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政发〔2015〕26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坚持把标准化工作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突出标准化改革,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部署。

二、各区(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并完善标准化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加强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履行好综合协调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相关领域内宣传推广标准的主动性,确保标准制定和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三、各区(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标准的培训、解读、咨询和技术服务,加大标准实施的宣传贯彻力度,切实做好对现行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日——结束——。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
作分工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办发[2013]4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确定部分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五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和重新确定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如下:宋希斌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总体负责城乡规划工作。

主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联系市专家顾问委员会。

聂云凌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政务公开、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外事等方面的工作。

协助市长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
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分管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采购中心、哈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和民主党派、统战、台湾事务;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哈尔滨调查队。

曲磊副市长负责民政、人力资源。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办发[2018]5号【发布部门】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20【实施日期】2018.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哈办发〔2018〕5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哈尔滨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0日哈尔滨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有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领导人员;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其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分别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水源地等方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在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等方面,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绿地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实施绿线管理的,或者开发建设规划。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哈政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0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哈尔滨市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黑人发[2003]13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黑人发[2003]108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校管理体制、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体制转换、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基础教育特点、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快基础教育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高效原则。

各区、县(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核定中小学编制,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具体工作岗位,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

2.坚持合理配置原则。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校的办学层次、规模、编制、队伍状况等情况,引导超编教师向缺员学校流动,逐步实现校际师资力量总体均衡。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哈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4]10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支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23日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01]21号)和《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精神,按照之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发[2003]2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事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整体规划、分类改革,衔接配套、稳步实施,着力调整结构、优化布局、转换机制、理顺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机构设置科学规范,人员编制配备合理精干,自我约束及活力不断增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事、事企分开。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合理划分行政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职责,逐步剥离事业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职能,分离中介组织和改企转制的事业单位。

(二)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各项改革必须有利于事业单位合理配置资源,有利于减编增效,有利于减轻财政负担,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哈办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10〕1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7月8日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根据《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意见》(黑办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以廉洁、公正、高效、便民为目标,以电子政务为主要载体,以电子监察为重要监控手段,按照“一项权力建立一项制度”的原则,构建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开、监督到位、权责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使每一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每一个行使权力人员的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控,为推进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现全市发展的总体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二)实施范围。

市直法定授权和委托组织对社会或者其他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司法权及专项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都要纳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范围,重点是行政许可权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3•【字号】哈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3日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政府网站检测评估情况的通报》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网站整改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此次整改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解决政府网站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问题,彻底消除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全面提升政府网站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自查整改。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所列网站普查各项指标,逐项进行自查,认真整改存在问题,坚决杜绝网站无法访问、更新不及时、错链断链、错别字、栏目内容过时、空白栏目、互动回应不及时等问题。

要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全面公开信息,规范各级页面展现形态,页面设计要做到简洁、大方、严肃,各级页面字体、字号、排版规范性可参考“中国·哈尔滨”网站样式。

对信息内容相对稳定的栏目,要定期核实准确后将发布时间调整为当前时间,对长期不更新或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要及时归并或关闭。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哈办发[2006]30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11【实施日期】2006.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6〕 30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8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人才队伍,确保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哈发〔2004〕8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坚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于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方针,整合资源、明确重点、强化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6万人左右,农业人口中每万人拥有农村实用人才300人,初步建立起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体系和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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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1]58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11
【实施日期】2011.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
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通知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黑编〔2011〕56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11〕4号)精神,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机关,划转工作
于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为确保全市按时完成两税划转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税征管职能划转的重要性。

将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机关,是省政府按照中央编委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着眼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税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规范和理顺两税征管体制、发挥地税机关征管优势、提高征管效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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