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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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1.12.10•【文号】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施行日期】1991.12.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细则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2014年10月27日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27日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立案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四)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 立案决定书2. 补充立案决定书3. 不立案通知书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 通知撤销案件书9. 通知立案书10. 移送案件通知书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 指定管辖决定书13. 交办案件决定书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 回避决定书18. 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 调取证据通知书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 拘传证39.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 保证书42.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 拘留决定书48. 拘留通知书49.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 报请逮捕书52. 逮捕通知书53. 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 批准逮捕决定书55. 逮捕决定书56. 逮捕决定书〔上提〕57. 逮捕决定书〔追捕〕58.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 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 不予逮捕决定书65. 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 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 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 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 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 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 核准追诉决定书77. 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 传唤通知书79. 提讯、提解证80. 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 询问通知书84. 调取证据通知书85. 调取证据清单86. 勘查证87. 勘验检查笔录88. 解剖尸体通知书89. 侦查实验笔录90. 搜查证91. 登记保存清单92. 查封通知书93.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 协助查封通知书95. 解除查封通知书96. 扣押通知书97. 解除扣押通知书98.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102. 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103. 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104. 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5. 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6. 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款通知书107. 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108. 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9. 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0. 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111. 鉴定聘请书112. 委托勘检书113. 委托鉴定书114. 鉴定意见通知书115. 复验、复查通知书116. 销毁清单117. 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118. 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119. 撤销案件决定书120. 决定释放通知书121. 起诉意见书122. 不起诉意见书123.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4.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5.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6. 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7. 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8. 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9. 延长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30. 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131. 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移送清单132. 通缉通知书七、公诉文书〔第518-638页〕133. 补充侦查决定书134.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35. 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136. 交办案件通知书137. 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38.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39. 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140.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41. 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14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43. 证人〔鉴定人〕名单144. 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 145. 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146. 换押证147. 公诉意见书148. 量刑建议书149. 延期审理建议书150. 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罪行适用〕151. 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同案其他被告人适用〕 152. 变更起诉决定书153. 撤回起诉决定书154.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155.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156.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157. 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58.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159.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160. 撤销不起诉决定书161. 提请抗诉报告书162. 抗诉请求答复书163. 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164. 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165. 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166. 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167. 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168. 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八、执行监督文书〔第639-660页〕169. 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170. 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171. 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172. 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173. 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174. 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175. 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176. 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177. 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九、特别程序文书〔第661-749页〕178. 社会调查报告179. 社会调查委托函180.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81. 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 182.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3. 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84.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185.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6. 不起诉决定书187. 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8. 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9. 和解协议书190. 补充证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191. 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 192. 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193. 终止审查决定书194. 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195.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196. 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197. 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198. 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二审程序适用〕199. 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 200. 补充证据通知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201. 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 202. 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203. 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204. 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 205. 强制医疗申请书206. 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207. 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十、申诉文书〔第750-762页〕 208. 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20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210. 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11. 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212. 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213. 指令抗诉决定书十一、通用或其他文书〔第763-792页〕 214. 复议决定书215. 复核决定书216.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217. 纠正违法通知书218. 检察意见书219. 检察建议书220. 送达回证221. 驳回申请决定书222. 调阅案卷通知书223. 死刑复核案件检察意见书。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及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程序及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案程序及⼈民检察院的⽴案程序是什么⽴案程序,是指⽴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

刑事诉讼中的⽴案程序及⼈民检察院的⽴案程序是什么?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刑事诉讼中的⽴案程序及⼈民检察院的⽴案程序是什么刑事诉讼中的⽴案程序及⼈民检察院的⽴案程序过程⼤致相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程序包括对于⽴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对⽴案材料的接受对⽴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材料的受理。

它是⽴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点:1.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借⼝拒绝或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控告⼈、举报⼈;对于不属于⾃⼰管辖⽽⼜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拘留嫌疑⼈、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书⾯或⼝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书⾯或⼝头提出。

接受⼝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作⼈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误后,由报案⼈、控告⼈、举报⼈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这⼀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错误;⽽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在于陷害他⼈。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控告⼈、举报⼈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为了⿎励⼈民群众积极同犯罪⾏为做⽃争,保障单位和个⼈⾏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控告⼈、举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 - 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 - 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通知书-法律文书
×检刑纠违字(××××)第3号
××县公安局:
你局刑警队侦查员杨××、张××同志,××××年×月×日晚在办理姜××盗窃一案时,
借口被告人“拒不老实交待”,将被告人铐在柱子上,几次用电警棍击打,致使姜××前胸留有多处伤痕,继而在刑讯逼供下屈打成招,胡乱供认,提供假证据,且时供时翻,使案情调查
混乱。

杨××、张××二同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纠正,请将纠正情况
通知我院。

××年×月××日(院印)。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习题集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习题【说明】:本课程《法律文书写作》(编号为05002)共有单选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写作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写作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1. 法律文书的()必须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

A、事实、理由 C、立意、内容A、标题、正文、尾部C、首部、事实和理由、尾部 A、高度精确 C、高度确切重程度的情节。

A、定罪 C、定性 A、倒叙 C、补叙 A、犯罪嫌疑人 C、被审查人 A、侦查文书C、立案、破案文书B、事实、证据 D、立意、理由B、首部、正文、尾部D、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 B、高度准确 D、高度明确2.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三部分。

3. 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语言运用必须()。

4. 所谓关键情节通常是指有关()的情节,涉及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和影响问题严B、量刑D、定罪和量刑 B、顺叙 D、插叙 B、被告人 D、罪犯 B、预审文书 D、强制措施文书第 1 页共 19 页5. 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多采用()的方法。

6. 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称谓一般称为()。

7.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的()。

8. 侦查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

A、内容真实,时间要及时 C、内容真实,格式规范 A、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C、呈请拘传报告书 A、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A、事实、证据 C、论据、理由 A、呈请拘留报告书 C、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B、内容合法,注意保密 D、内容真实,语言朴实 B、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D、提请批准逮捕书 B、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D、派出所以上负责人 B、事实、理由 D、事实、法律B、呈请拘传报告书D、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报告 B、强制措施 D、侦查终结 B、《民事诉讼法》 D、《行政诉讼法》 B、家庭情况 D、违法犯罪经历 B、逮捕决定书 D、通缉令 B、犯罪事实和证据 D、证据和法律依据 B、传神 D、简略B、警察署D、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9.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甘伟宏;张绍忠;廖浩【摘要】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执行领域的体现,具有适用针对性、效力间接性、制度附从性的特征,在监督实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缺少强制力、适用混乱等问题,学界对其研究也不足.有必要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制度的适用纳入法定程序,明确其适用范围、对象、内容、效力及程序.【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3)004【总页数】4页(P33-36)【关键词】纠正违法通知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者】甘伟宏;张绍忠;廖浩【作者单位】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430030;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430030;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权法律监督的体现,是检察机关通过通知书方式,对法院执行中不当或错误行为加以纠正,从而缓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的监督措施。

在法院内部救济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即便将来执行救济制度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由法院内不同部门分权行使,法院内部执行法官对执行官的监督也不是每次都能够有令人信服的效果,检察监督仍然可成为促使法院内部严格监督的必要外部保障;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非叠床架屋的机制。

1.适用的针对性。

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

首先,它与检察监督中其它措施相比,适用于不当或违法程度较高、对当事人权利侵害较为严重的执行行为,如无故故意拖延、以抓人为手段促执行等;其次,当某些不当或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紧迫性,虽然性质并不严重,也应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再次,发出检察建议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此时就应当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

上述情形使它与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说明执行情况通知书等监督方式区别开来。

2.效力的间接性。

从法院内部执行救济与检察执行监督的关系看,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效力不是直接纠正执行法院违法行为,而是督促法院自己纠正。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

My heart is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The road is too far away and I feel too tired. When love becomes so barren, my heart has no place to belo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需要先立案的,立案了才可以审查案件,审理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从性质上来说就是不同的,所以行政案件的受理方法无法照搬在刑事案件上。

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刑事案件立案制定了相关法条,那么,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请看下文。

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新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检察院告知书有哪几种?

检察院告知书有哪几种?

检察院告知书有哪几种?▲一、检察院告知书有哪几种?检察院告知书有:拘留、逮捕通知书、起诉书、不立案决定书等等,到检察院主要是需要签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业务部门都有各自的通知、告知文书。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审查起诉机关,如果是公诉案件的,对于侦查机关所移送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是需要审查起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5、公诉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申诉,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0〕55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附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配套文书格式样本(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复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三节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原案办理与申诉办理相分离;(二)全案复查,公开公正;(三)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四)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应当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统一,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

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在我国,所有的案件在侦办的时候,都必须达到立案标准以后法院才会立案侦查。

否则,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司法程序也会乱套。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需求,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条款做出了好多修订。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新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法律文书写作-习题集(含答案)

法律文书写作-习题集(含答案)

《法律文书写作》习题集一、单选题1.法律文书的()必须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

A、事实、理由B、事实、证据C、立意、内容D、立意、理由2.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三部分。

A、标题、正文、尾部B、首部、正文、尾部C、首部、事实和理由、尾部D、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项3.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语言运用必须()。

A、高度精确B、高度准确C、高度确切D、高度明确4.所谓关键情节通常是指有关()的情节,涉及有无法律责任的情节和影响问题严重程度的情节。

A、定罪B、量刑C、定性D、定罪和量刑5.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多采用()的方法。

A、倒叙B、顺叙C、补叙D、插叙6.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称谓一般称为()。

A、犯罪嫌疑人B、被告人C、被审查人D、罪犯7.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的()。

A、侦查文书B、预审文书C、立案、破案文书D、强制措施文书8.侦查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

A、内容真实,时间要及时B、内容合法,注意保密C、内容真实,格式规范D、内容真实,语言朴实9.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A、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B、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C、呈请拘传报告书D、提请批准逮捕书10.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要经()批准,方能成为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的依据。

A、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B、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D、派出所以上负责人11.刑事案件破案报告在叙述案件侦查结果时,要把案件的()作为重点来阐述。

A、事实、证据B、事实、理由C、论据、理由D、事实、法律12.制作拘留证,必须先制作()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A、呈请拘留报告书B、呈请拘传报告书C、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D、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报告13.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类文书。

A、立案报案B、强制措施C、律师介入D、侦查终结14.监视居住决定书正文部分的法律依据,只需填写()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6.08.02•【文号】[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6.08.0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局:现将《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

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1.13•【文号】[2000]高检捕发第1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2000年1月13日〔2000〕高检捕发第1号)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答:“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下同)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

“不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立案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应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

2.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答: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

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而侦查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

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在我国,所有的案件在侦办的时候,都必须达到立案标准以后法院才会立案侦查。

否则,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司法程序也会乱套。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的需求,对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条款做出了好多修订。

下面,就详细为大家介绍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的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有哪些?立案程序是指立案阶段中各种诉讼活动的步骤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新的规定,立案程序包括对于立案材料的接受、审查和处理三个部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文书类型:检察机关其他文书
发字文号:检纠通[ ]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检纠通[ ] 号××××(下级人民检察院):
你院办理的×××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及案由)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下依次写明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案件决定错误之处,结合应当正确认定的案件事实、情节、证据、适用法律,写明纠正错误的理由)。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你院对×××(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的×××(写明有关决定及其文号),请你院予以纠正。

请即遵照执行。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错误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一份附卷。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

江苏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办案工作流程(试行)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反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第二条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由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依照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除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三条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以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二)外国人犯罪案件;(三)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四)走私犯罪案件;(五)其他需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举报人认为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批准或移送决定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备案审查监督侦查机关、审查办理本院侦查部门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案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下列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三)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四)其他需要备案审查的案件。

第二章审查逮捕第一节受理第九条受理审查逮捕案件,由侦查监督部门内勤负责。

内勤在受理案件时,应当查明:(一)侦查机关(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二)案卷册数是否与送达回证载明的相符;(三)《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证据是否齐备,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刑事案件质量跟踪审查表》;(四)《提请批准逮捕书》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中是否载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已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是否列明律师或其他辩护人的姓名、住址、通讯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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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检察院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正文
人民检察院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检纠通[ ]号
(下级人民检察院):
你院办理的XXX(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及案由)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下依次写明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案件决定错误之处,结合应当正确认定的案件事实、情节、证据、适用法律,写明纠正错误的理由)。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你院对XXX(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的XXX(写明有关决定及其文号),请你院予以纠正。

请即遵照执行。

年月日
(院印)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错误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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