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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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31•【文号】工商个字[1999]221号•【施行日期】1999.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19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职责1、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学习,完善、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实质,紧紧围绕“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工作。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定”方案的精神,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明确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3、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私营经济引导发展和监督管理的辩证关系,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坚决克服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管理、重登记轻管理和重收费轻管理的倾向,逐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监督管理上来。

通过加强登记管理与监督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建章立制,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服务1、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及时地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发展趋势等情况。

对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清理“假集体”,农村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新兴行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等重要问题,要下力气调查研究,不断规范、改进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销售氧气、乙炔气的营业执照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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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氧气、乙炔气的营业执照怎么办理氧气、乙炔气只要经营范围符合就可以了!这个是化学用品,可能需要相关许可。

涉及许可项目的,以许可审批部门核定的为准。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主体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之分,所以登记手续也稍有不同。

1)个体户开业登记个体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批、发执照。

l首先,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下列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上岗证等。

l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l当全部审批结束后,申请人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2)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和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

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是指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

其开业登记程序为:l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

l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l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

l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因为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手续较为繁杂,故应提交的文件也比较多。

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标书经济性质

标书经济性质

标书经济性质
具体内容如下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性质分类

企业性质的分类今天审核一份文件时,发现文中提到的企业性质混乱。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如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关于公司、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

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8•【文号】工商个字[1999]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18日工商个字〔1999〕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为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繁荣地方经济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也应看到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有些地方放松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一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登记和监督,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指导职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适应职能转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纠正重登记轻管理、重收费轻管理和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切实做到依法登记和加强监督管理,把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依法登记,严把市场准入关。

坚决贯彻《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为培育市场多元化主体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为国家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完善服务。

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含义有什么异同?

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含义有什么异同?

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含义有什么异同?
悬赏分:5 - 解决时间:2005-12-29 19:25
提问者:李诚诚- 二级最佳答案这个问题提得不是很科学。

实际上非公有制也好、民营企业也好、个体私营企业也好,她们目前统称为:私营经济。

严格的讲,目前对私营经济的统称有以下几个不同的经济主体组成:一个是私营有限公司;一个是个人独资企业;一个是个人合伙企业;一个是个体工商户。

她们的不同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按新的公司法规定,含个人独资公司,一个股东以上),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有资产归公
司单位所有,具体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要求来运着;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以个人出资,根据企业需要可以聘用几个帮手,所有营业资产归企业或个人所有,对社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主要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来动作;个人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各方必须签定合伙协议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要求对社会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所营利资产归全集合伙人所有,各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主要有《合伙企业法》来调整;个体工商户主要以个人投资,根据个人经营需要可以招几个帮手,所有经济归个人所有,对社会承担无限责任,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可以申请转变为其它企业,她与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个体工商户不要求建立帐务,企业必须建立帐务,而且享受一般纳税人资格。

要得搞清楚,你可以具体的学习一下以上
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可以搞清楚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2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2000〕第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实际出发,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不搞一个模式。

”目前,各地按照中央这一精神,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进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的改革。

最近,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一些国有小企业出售时,在登记管理方面存在这样和那样的具体问题,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小企业在改革中,采取出售形式,将企业的产权转让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企业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国有小企业将企业租赁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因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不应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二、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依据《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登记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三、国有小企业出售后登记为私营企业的,其登记程序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经企业申请,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或者重新登记程序。

变更登记程序的适用:改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改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按照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企业经营性质

企业经营性质

企业经营性质参考资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营运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7、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8、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9、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己不能登记以下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

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多少,设立登记程序

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多少,设立登记程序

合伙企业合伙⼈⼈数最多不能超过多少,设⽴登记程序我们知道,企业分为公司、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合伙⼈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同。

那么,合伙企业合伙⼈⼈数最多不能超过多少,设⽴登记程序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有限合伙企业由⼆个以上五⼗个以下合伙⼈设⽴;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的由各合伙⼈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设⽴登记分为两个阶段,第⼀阶段为名称预先核准,第⼆阶段为设⽴登记。

合伙企业设⽴登记程序第⼀阶段,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办法相同,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登记,但名称中不可使⽤“公司”、“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件、证件:(1)名称预核申请表(现设有这种表格);(2)委托书(粘贴被委托⼈⾝份证复印件);(3)合伙⼈⾝份证明。

第⼆阶段,合伙企业设⽴登记。

⼀、合伙企业设⽴登记的时限1、合伙企业设⽴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

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

2、法律、⾏政法规规定设⽴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必须在批准之⽇起90天内持审批⽂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登记;⼆、合伙企业设⽴登记申请⼈的资格条件合伙企业应有⼆个以上合伙⼈,下列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1、农村村民。

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员。

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业⼈员。

3、辞职、退职⼈员。

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员。

4、个体⼯商户。

5、⾮法⼈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政法规允许的其它⼈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登记的步骤和⼿续1、领表申请⼈凭《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企业性质一般有哪三种类型

企业性质一般有哪三种类型

企业性质一般有哪三种类型一、企业性质有哪几种法律常识:标准企业性质分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企业性质如何填法律常识:企业性质按照以下方式填写:1、国有企业: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2、集体所有制: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3、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4、股份制企业: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三、企业性质如何认定企业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法律和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对于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问题,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1、根据较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法发[1993]8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执行法人制度的问题所述,确定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

对于确实不具有和欠缺法人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当分清情况分别处理:企业在注册时,投资方所投资不足的,应当判令其补足投资;开办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注册资金不实的,包括出具注册资金证明不实的,应当由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开办者、经营者、股东抽逃、隐匿财产的,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或追回价款;对于确实未能投入任何资金的开办者、股东,应当认定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登记事项“组成形式”含义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和个体工商户分别属于公民一章下的第五节和第四节,《旧条例》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只规定有两种组织形式,《实施细则》也没有扩大到个人合伙,即只有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在部门立法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中存在的个人合伙组成形式,其登记法律依据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1986〕工商268号)的规定。

但是,此规范性文件早已废止。

但是一些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也多做了扩大,认为个人体工商户就是个人情形之一种,个人合伙当然也就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之一,其实这是对民法通则立法结构和逻辑关系的误解,有违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

合伙企业法颁行后,《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31号)》第八条“关于合伙企业法出台前原登记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私营企业的规范问题”明确规定,合伙企业法出台前,按照《旧条例》登记的个人合伙和合伙型私营企业,根据经营者的意愿,可以保留原来的身份,也可以申请注销原来的个人合伙,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出台后,不再登记个人合伙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一律规范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和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项”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也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合伙,应依法登记为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伙开店营业执照怎么办

合伙开店营业执照怎么办

合伙开店营业执照怎么办公司在运营之前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当由公司的法人代表前往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办理,如果两人以上合伙想要成立小规模纳税人的,那么合伙开店营业执照怎么办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合伙开店营业执照怎么办一、合伙开店营业执照怎么办可以协商解决,营业执照只能写一个人名,可以签一份协议说明。

1、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

其开业登记程序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

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因为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手续较为繁杂,故应提交的文件也比较多。

包括:(1)申请人身份证明。

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

(7)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合伙协议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地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公司注册怎样确定注册公司的类型

公司注册怎样确定注册公司的类型

怎样确定注册公司的类型不同的企业类型对注册资本有着不同的最低限额,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与创办企业者距离较近的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如下:一、非公司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基本要求:(l)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人民币基本要求:(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需3万元人民币以上;(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基本要求:(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个体与企业与合伙公司的优劣对比

个体与企业与合伙公司的优劣对比

一、个体和企业有什么区别:1)雇员限制不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数有限制,包括经营者本人、请帮手和带学徒等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八人;企业没有从业人数限制。

2)民事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没有注册资本或最低出资限额要求,也不用验资,是以家庭或本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企业)有最低出资限额,并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但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这点是一样的。

3)登记辖区不同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个体工商户不行。

分支机构可以与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也可不是。

4)转让与变更不同企业可以转让经营,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如果转给他人只能注销后由接收人重新登记。

企业可以随意变更投资人(股东)与法人,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家庭成员中进行上述变更。

5)纳税个体工商户一般实行定额税(固定税额),企业一般实行比率税。

二、企业与公司有什么区别:总体上讲企业与公司没有本质区别,都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只是公司的概念的范畴要小于企业。

企业不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而且还包括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等。

如果这里的企业仅指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主要是前者为无限责任,后者为有限责任;前者规模小些,后者规模大些。

三、个体户与个体合伙有什么区别:1)出资人数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一个人出资或家庭以一个人名义出资;合伙企业(合伙人)是两个人以上出资。

2)承担民事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一个人承担民事责任与风险;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分担民事责任与风险,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

3)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而个体工商户不允许转让。

在广州注册公司和注册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分别都有什么限制和要求的,以下几点详细说明两者的区别:设立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股东应当一次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也可认缴注册资本,无需要在成立公司的时候实缴注册资本;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出资人申报出资即可。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范本)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立登记(范本)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申请登记项目全体合伙人签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申请日期:20××年×月×日李×王×二、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实缴出资总额:1000 万元;认缴出资总额:3000万元。

全体合伙人签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李×、王×申请日期:20××年×月×日填表说明:政治面貌适用自然人合伙人,请选择填写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或群众。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李×为合伙企业(名称)××市××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李×(签字)王×(签字)20××年×月×日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市××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李×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李×(签字)委托单位印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20××年×月×日合伙企业注册登记代理人的委托书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同意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以下登记(备案)事项: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备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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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私营]合伙企业登记指南
合伙企业登记指南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四)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10.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出资权属证明:(六)经营场所证明:(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变更名称的,还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2.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者关于产权的证明或说明)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3.变更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变更执行合伙事务负责人的会议决议: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照片(一寸2张)、身份证、履历表。

4.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合伙人的,应当提交新合伙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以年为单位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时间的确定打印,应当将终止时间提前1日标注。

□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

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公章。

□分支机构设立◎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年度检验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

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一)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

(二)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商执照正、副本等文件。

分支机构年检,应持合伙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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