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河湖对象清查审验需要复核落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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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下同)。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水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淮委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六条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淮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向淮委提出申请。

沂沭泗局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沂沭泗局提出申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11.05•【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问题认定标准(一)“乱占”问题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清理整治标准(一)清理整治“乱占”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08•【字号】淮府办秘〔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8日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建设美丽淮南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开展排查溯源1.组织全面排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指导各县区进行排查整治。

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进展情况总结
本次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已经完成了一定的进展,以下是工作进展情况的总结:
1. 工作启动和组织:在工作启动阶段,我们成立了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小组,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并制定了工作计划。

同时,明确了各成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2. 数据梳理:我们收集了各地区的河湖名录数据,并进行了初步的质量筛查和整理。

通过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和核实,对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复核和修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 名录分类和整理:在完成数据梳理的基础上,我们对河湖名录进行了分类和整理工作。

根据河湖的地理位置、流域范围等因素,将名录分为不同的类别,并确定了每个类别中所包含的具体河湖名称。

4. 名录审核和复核:我们邀请了专家组对整理后的河湖名录进行审核和复核。

专家组对名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我们对名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5. 问题整改:在专家组的指导下,我们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针对名录中存在的重复、错误等问题,我们与地方政府进行了沟通,及时进行了修正和纠正。

总的来说,河湖名录梳理复核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通过数据梳理、名录分类和整理、名录审核和复核等环节,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了名录内容,保证了名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目前,我们正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名录,以便于后续的使用和推广。

开展“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方案

开展“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方案

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省、市、县河湖长制工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现开展“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围绕水质提升“晋位升级”总目标,在全镇河湖实施开展以“五清一复一监管”(五清:清理河岸垃圾及水面漂浮物、不规范采洗砂、非法排污口、河湖障碍物、涉河湖不规范施工;一复:河岸复绿;一监管:小水电生态下泄流量监管)为重点的河道整治专项行动,实现河岸水域无垃圾、河湖管理范围内无不规范采洗砂、集镇无污水直排入河、河岸内无影响行洪障碍物、涉河工程规范有序施工、河湖岸绿景美。

二、具体问题(一)加强河道清理,解决河岸垃圾及水面漂浮物问题L 全面清理,科学处置。

全面清查河湖水面垃圾漂浮情况及其来源,清查、清除河湖管理范围内垃圾堆放点和积存垃圾。

清理打捞包括漂浮物、倒伏树木、建筑垃圾及有害水生植物等,加大季节性有害水生植物拦截打捞处置力度。

清理漂浮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2.强化管理,健全机制。

健全镇域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河道日常保洁管理,形成“竖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高河湖保洁水平。

牵头单位:镇生态共治中心责任单位:XX公司、各村(社区)(二)提高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辖区内非法采砂、洗沙等行为1.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或重点区域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洗沙、采矿洗矿等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3.对采砂点、洗沙点、存沙点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根据摸排情况由业务主管部门逐一认定,出具处置意见,对无审批手续违规设置的采砂、洗沙场全部予以取缔关停,并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砂石资源,及时拆除相关建筑及设备。

4.严厉打击假借清淤非法采砂、洗沙、破碎砂石等行为,打击河道采砂领域中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对各类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牵头单位:水利站责任单位:环保站、安监站、XX公司、派出所、各村(社区)(三)开展全面排查,解决入河排污口问题。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水河湖〔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现就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河湖库“清四乱”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亲自部署推动河湖长制。

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201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并深入推进常态化规范化,重拳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

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推动,累计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24万余个,拆除违建1.46亿平方米,清除围堤2万公里,清理垃圾9800余万吨,打击非法采砂船1.8万艘。

通过清理整治,一大批长期积累的侵占破坏河湖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河湖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变,河湖行洪蓄洪能力得到有效恢复。

但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流域性洪水、山洪灾害和郑州“7·20”特大暴雨郭家咀水库漫坝险情等复盘检视,当前“清四乱”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妨碍河道行洪存量问题未全面清除,水库库区被侵占导致库容减少问题未系统整治,侵占破坏河湖问题出现新情况新形式,对河道行洪通畅、水库功能有效发挥、流域防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8.17•【文号】水建管[2011]424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的通知(水建管[2011]424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水争地的矛盾日益突出,非法侵占河湖和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事件不断发生。

2011年以来,四川三台县违规占用涪江河滩地搞开发、河北保定市违规在防洪渠内建设商品房、淮河干流非法采砂现象猖獗,特别是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黄河流域24个建设项目违法侵占河道面积1.4万余亩,给防洪安全、堤防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媒体高度关注,人民群众高度关切。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确保河湖健康,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航运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定于2011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管理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河湖作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水资源的载体,是构筑防洪安全体系、改善区域环境、合理配置水资源的核心要素,是水利工作的立足之地。

而违法围垦水面、侵占河湖,非法占用河道岸线和非法采砂等涉河违法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防洪、灌溉、生态环境、航运等社会公共安全,影响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影响社会和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要求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为此,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站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高度,准确把握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面和岸线、非法采砂等行为。

淮河区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汇总审核存在问题与建议

淮河区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汇总审核存在问题与建议

淮河区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汇总审核存在问题与建议刘耀宾;周涛;陈剑霄【期刊名称】《治淮》【年(卷),期】2012(000)012【总页数】2页(P42-43)【作者】刘耀宾;周涛;陈剑霄【作者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233001【正文语种】中文2010年1 月,国务院决定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括河湖基本情况普查、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以及灌区和地下水取水井专项等八项普查内容。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是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普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可以全面地掌握淮河区(包括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水系)入河湖排污口基本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流域水污染形势,科学制订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有利于践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有利于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促进流域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流域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按照国普办和淮委普查办的时间节点要求,淮委普查办自2012年5月中旬开始,集中开展流域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分析工作。

作者参与了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成果数据汇总审核,现将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罗列出来,与大家一起探讨、交流。

本次普查的入河湖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普查范围为河流湖泊(含河流上的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

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废污水量300吨每日及以上或10万吨每年及以上)的入河湖排污口,规模以下的仅查清数量。

规模以上排污口普查内容包括排污口基本情况、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许可情况、入河湖排污情况、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

规模以下排污口仅在清查时调查所在河湖、名称、位置、管理单位,不填报普查表。

入河湖排污口普查表(规模以上)有33个指标填报项。

1.制定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办法。

明确了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工作的内容、要求、程序、方法和人员安排等,为全面开展普查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做好技术准备。

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河湖整治工程是一项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河湖整治工程的质量和效果,制定了相应的施工及验收标准。

本文将从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两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施工要求1.施工单位资质进行河湖整治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2.施工方案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设计,包括工程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施工方案设计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

3.施工管理要求施工过程中需配备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

施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具,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4.施工材料要求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在施工中应注意储存和使用,避免出现材料损坏和浪费现象。

二、验收标准1.施工成果验收河湖整治工程竣工后,相关部门应组织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环境效果等方面,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水质监测验收河湖整治工程完成后,需进行水质监测验收。

主要监测水域的透明度、水质PH值、溶解氧含量等指标,确保水质达到相应的环保标准。

3.工程保修验收完成河湖整治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提供一定期限的工程保修服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河湖整治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保障工程质量和环境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验收监管,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为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的美好未来。

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

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

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3月11日水政[1993]143号)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计委(计经委),淮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我部与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在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由我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其权限如下:一、在淮河流域干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3.沙颖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4.新汴河: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河南省永城县城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毫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1.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处;2.沭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3.新沂河:嶂山闸至人海口;4.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5.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6.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7.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8.南四湖及骆马湖;9.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

1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对象清查20100906

1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对象清查20100906

汇报内容

对象清查阶段总任务
内业提取技术方案
内业和外业核对任务及要求
内业提取技术方案
1. 河流对象清查技术方案
DLG水系 DOM数据 DEM提取水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人 机 交 互
水系预处理
水系树状结构处理 双线河、水库、湖泊处理 DLG水系纠错及现势性处理
DEM数据
SPOT5数据
综合数字水系提取与合理性检查 综合数字水系分析处理系统 6图1表 核对1表填2表
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普查 对象清查实施方案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河 湖 组
2010.09.06
汇报内容

对象清查阶段总任务
内业提取技术方案
内业和外业核对任务及要求
对象清查阶段总任务
1. 标准以上河流名录(山地河流、平原水网区河流) 【河源、河口、平原水网区边界及河流】 2. 山地河流区间流域名录【断面位置】 3. 标准以上湖泊名录 4. 特殊湖泊名录
人 机 交 互 3~4 次
内业提取技术方案
1. 河流对象清查技术方案(续)
内业提取技术方案
1. 河流对象清查技术方案(续)
内业提取技术方案
1. 河流对象清查技术方案(续)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的难点重点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的难点重点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的难点重点
河湖名录梳理复核的难点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准确性:梳理复核过程中最主要的难点是确保所整理的
河湖名录数据的准确性。

需要对各类数据源进行验证,包括地方政府
和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相关报告和研究成果等,以确保所整理的名
录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2. 数据重复和冗余:由于各个机构和部门都可能有自己的河湖
名录数据,梳理复核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数据重复和冗余。

需要对已
有的数据进行归类、对比和筛选,确保最终的结果中只包含唯一和有
效的数据。

3. 缺失数据填补:在梳理复核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缺失的数据,这就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以填补名录中的空缺。

可能需要与
相关的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和合作,以获得完整的河湖名录数据。

4. 数据一致性:河湖名录数据来源的多样性和数据记录方式的
不一致性,可能导致梳理复核过程中出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这就需
要进行数据对比和整合,以确保最终的名录数据是一致的。

5. 数据更新和维护:河湖名录的数据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
发生变化,因此梳理复核的难点之一是如何及时更新和维护名录数据。

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来收集和处理各类更新信息,以确保名录数
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及审核要点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及审核要点

3 . 对象清查存在 的问题
经审 核 , 国清 查 数据 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为河 流 名 录导 全
致 的错 误 、 象 范 围界 定 不 准导 致 的漏 报 和 错 报 ( 复 ) 对 重 、
继续 做好 复核 完 善和普 查对 象查 遗补 漏工 作 。 ①加强各级培训 、 术指导及监督 , 技 保证 对 普 查 对 象




其 相应 指标 的真 实性 。
关 联 性 审 核 : 要 审 核 不 同 清 查 对 象 之 间 的 关 联 关 系 主 和关联 指标 是 否协调 。
河湖 开 发 治 理 保 护情 况普 查 是 第 一 次 全 国水 利 普 查
主要 内容 之 一 , 其普 查 对 象 包 括河 湖 取 水 口 、 表 水 水 源 地
发 至各 县 , 项工 作进 Fra bibliotek滞 后 。 该
( 对 象 界 定 不 准 确 3l
① 对象 漏报 。同一 区域 , 地形地 貌及 水 资源状 况类 似 ,
普 查 对 象 数量 差 异 较 大 。 由此 判 断 部分 地 区存 在 小 支 流
上、 小河 沟 上的 取水 口和排 污 口漏报 现 象 。部 分 地 区存 在 流 域面 积 1 o m 以上河 流漏 报 和常 年水 面 面积 1 m 以 0k 0k 上 湖 泊漏 报 问题 , 因 为对 普 查方 案 理 解 有 误 , 为无 治 原 认
了解 区域 总 体 水 源 地 情 况 , 《 国城 市饮 用 水 水 源 与 全
地 安 全保 障规 划 》 中规 划水 源 地 名 录 对 比分 析 , 与各 地 市 城 镇数 量 对 比分 析 ; 核地 表水 水 源地 清 查范 围是 否符 合 审

【精品】淮委河湖对象清查审验需要复核落实的内容

【精品】淮委河湖对象清查审验需要复核落实的内容

今天淮委水利普查办下发了《山东省对象清查复核审验报告》。

其中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对象清查存在以下问题,请有关市县水利普查办对照本邮件进行复核落实,并做好修改落实记录,以便于下一步的问询答疑。

(1)取水口高青县上次上报数据对象数为15个,本次上报数据则仅为13个,本次数据比上次数据少了后刘庄泵站取水口和大郭泵站取水口。

郯城县华山镇华山辛庄灌区取水口,取水流量与年最大取水量逻辑关系不匹配。

请进行复核落实。

(2)地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规范性复核。

从第一次地表水水源地清查数据审核情况来看,山东省辖淮河流域地表水水源地清查数据主要问题为水源地填写不够规范。

通过复核,山东省本次上报清查数据水源地名称按照要求修改了11处,还有19处未修改;滨州市博兴县纯化水库水源地的管理单位名称为“纯化水源队”,填写不规范,建议核实修改,详见附表3。

按照水源地命名规则:未经批准的水源地按习惯名称或按所在行政区县加河湖的名称、序号和“水源地”填写,建议有关市县区对水源地命名时加上“水源地”三个字。

(3)入河湖排污口1)入河湖排污口漏报问题山东省第一次上报的成果与管理部门核对的山东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成果以及相关资料比对,共有13个入河湖排污口未在清查表中发现,现已补报8个,现还有以下5个入河湖排污口未补充,请进一步核实完善。

详见表2。

表2与山东省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资料比对情况2)入河湖废污水排放规模问题山东省第一次上报成果与山东省淮河流域监测的入河湖排污口资料以及查阅其他相关信息,发现共有4个入河湖排污口的污水排污量属于规模以上,经与本次成果核对,已修改1个,另还有3个未修改,建议进一步复核。

详见表2。

表3应属于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一览表3)通过规范性审核,山东省入河湖排污口填报数据中部分指标填报不规范,主要为入河湖排污口名称和入河湖排污口位置。

其中,入河湖排污口名称填写不规范的有223处。

清查表中有些地区入河排污口位置填写不详细,如:“村南”、“村东”、“村北”和“临涧村内”等,建议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修改。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淮府办秘〔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0日淮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为加强淮南市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进一步理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44号)要求,做好我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刻认识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摸清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包括企事业单位、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雨污合流市政排水口等现状,排查分析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整改,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切实保护我市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

二、检查内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资源环境承载力刚性约束,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检查:(一)入河排污口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逐一排查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取水口和水源地的影响。

对布局不合理、废污水排入与划定的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不相适应、影响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和用水安全特别是威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入河排污口,制定整改方案和综合整治计划。

(二)重点行业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和监测情况。

检查沿河(湖、库)化工、冶炼、水泥、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业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情况和特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情况,严厉查处违法排放、超标排放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13]35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13]35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13]353号)淮河水利委员会,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水利厅:为加强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保证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我部制定了《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水利部2013年8月26日附件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一步治理淮河工程(以下简称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治淮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一步治理淮河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程。

第三条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和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治淮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治淮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控制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治淮工程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移民安置规划,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组建与管理第七条项目法人一般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提出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建完成。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广德、宿松县水利(水务)局,厅直水管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7〕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3日安徽省河湖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7〕11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水利部及流域机构的统一安排,以河湖岸线、涉河建设项目审批、采砂管理、河道清障、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保护等法律制度的贯彻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执法检查;开展河湖(水库)的执法检查和现场排查,全面检查河湖(水库)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检查的河段和项目,要进行登记造册(附表1),全面掌握河湖(水库)涉水活动情况。

二、责任体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执法检查活动,配合流域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要明确执法检查责任主体,建立分级执法检查、层级执法检查、联合执法检查责任体系。

三、实施步骤(一)部署动员阶段(3至4月)厅直水管单位、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部部署开展河湖(水库)执法检查活动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结合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执法检查活动实施计划,并于4月中旬报厅政策法规处。

(二)自查自纠和督办阶段(4至9月)1.自查阶段。

厅直水管单位、有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汛前检查(5月底前),组织开展河湖(水库)执法检查,对重点河流(湖泊、水库)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排查出的违法违规项目(活动)严格依法查处,不留死角。

加大推动协调力度 扎实完成对象清查工作

加大推动协调力度 扎实完成对象清查工作

加大推动协调力度扎实完成对象清查工作江苏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期刊名称】《治淮》【年(卷),期】2012(000)001【摘要】2011年进入清查登记阶段以来,按照国务院普查办的统一部署,江苏省水利普查工作顺利推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6月29日上报了对象清查成果,7月19日通过对象清查数据国家级质量抽查,针对审核意见组织市、县对部分成果进行了再次复核、完善.普查数据采集获取工作进展顺利.一、对象清查工作进展3月18日清查登记启动视频工作会议后,江苏省紧接着召开全省水利普查清查登记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清查登记工作.省、市、县三级普查办全力以赴,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了对象清查成果上报,并着手开展普查数据的获取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清查登记各项准备.省政府对水利普查工作高度重视,省委常委、副省长黄莉新就水利普查多次在全省范围进行动员部署,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对市、县政府提出具体要求.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先后召开成员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座谈会、两次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建立了以省水利厅领导牵头的分片督查水利普查工作制度,结合世界水日宣传将3月份定为江苏水利普查宣传月,一系列重大活动对于整体推动全省水利普查起到了关键作用.【总页数】2页(P11-12)【作者】江苏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协同创新,政府应加大力度推动、引导和协调 [J],2.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扎实推进深入落实推动全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 [J], 杨喜军3.加大服务力度确保项目完成——大连至沈阳天然气管道工程征地协调会综述 [J], 关尼亚4.江苏加大推动协调力度确保水利普查有序推进 [J],5.强化行业协调手段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全面开创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新局面 [J], 沈淑济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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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淮委水利普查办下发了《山东省对象清查复核审验报告》。

其中河湖开发治理保护对象清查存在以下问题,请有关市县水利普查办对照本邮件进行复核落实,并做好修改落实记录,以便于下一步的问询答疑。

(1)取水口
高青县上次上报数据对象数为15个,本次上报数据则仅为13个,本次数据比上次数据少了后刘庄泵站取水口和大郭泵站取水口。

郯城县华山镇华山辛庄灌区取水口,取水流量与年最大取水量逻辑关系不匹配。

请进行复核落实。

(2)地表水水源地
地表水水源地规范性复核。

从第一次地表水水源地清查数据审核情况来看,山东省辖淮河流域地表水水源地清查数据主要问题为水源地填写不够规范。

通过复核,山东省本次上报清查数据水源地名称按照要求修改了11处,还有19处未修改;滨州市博兴县纯化水库水源地的管理单位名称为“纯化水源队”,填写不规范,建议核实修改,详见附表3。

按照水源地命名规则:未经批准的水源地按习惯名称或按所在行政区县加河湖的名称、序号和“水源地”填写,建议有关市县区对水源地命名时加上“水源地”三个字。

(3)入河湖排污口
1)入河湖排污口漏报问题
山东省第一次上报的成果与管理部门核对的山东省淮河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成果以及相关资料比对,共有13个入河湖排污口未在清查表中发现,现已补报8个,现还有以下5个入河湖排污口未补充,请进一步核实完善。

详见表2。

表2 与山东省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核查资料比对情况
2)入河湖废污水排放规模问题
山东省第一次上报成果与山东省淮河流域监测的入河湖排污口资料以及查阅其他相关信息,发现共有4个入河湖排污口的污水排污量属于规模以上,经与本次成果核对,已修改1个,另还有3个未修改,建议进一步复核。

详见表2。

表3 应属于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一览表
3)通过规范性审核,山东省入河湖排污口填报数据中部分指标填报不规范,主要为入河湖排污口名称和入河湖排污口位置。

其中,入河湖排污口名称填写不规范的有223处。

清查表中有些地区入河排污口位置填写不详细,如:“村南”、“村东”、“村北”和“临涧村内”
等,建议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进行修改。

详见附表3。

请有关市县区对照命名规则,填写说明逐个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规则的一定修改落实。

(二)规模指标填报的准确性
(1)取水口
存在9个清查对象取水流量和最大年取水量逻辑关系不匹配。

详见表4.请有关市县区一定要改正确了。

表4 取水口规模指标逻辑关系不匹配表
取水流量与最大年取水量逻辑关系虽然在逻辑合理范围内,但最大年取水量相对于取水流量过小或过大。

详见表5。

表5 取水口规模指标奇异值表
(2)治理河湖
淮河流域各县每个河段长度一般小于100km,建议对河段长度大于100km东鱼河曹县段、北胶莱河(平度段)进行复核。

(三)重点普查对象核定情况
(1)河湖取水口
根据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掌握的清查资料与本次上报数据进行比较,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清查数据中有103个对象在本次上报数据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数据,需进一步核实是否漏报。

具体数据见表6。

表6 疑漏报的取水口
根据我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清查数据,有5个取水口与本次上报数据的取水流量不一致,需进一步核实。

详见表7.
表7 取水流量不一致数据
(2)地表水水源地
在山东省淮河流域第一次上报水源地清查数据的基础上,本次上报水源地清查数据增加了3个地表水水源地,地表水水源地总数由原来的287个变为290个。

建议将济宁西苇水库水源地、莱州市盟格庄拦水坝水源地,荣成市高落山水厂水源地、王连水厂水源地、寻山二水厂水源地,以及沂南县明生一水厂水源地、南寨三水厂水源地纳入此次清查范围,核实补充。

请有关市县区按规则逐个复核。

(3)治理河湖
1)与河流名录中的河流名称相对比,淮河流域内山东省治理保护河流填报数据漏报2条河流。

主要漏报的未整改河流见表8。

如是
河流名录存在问题就不修改。

表8 山东省主要漏报未整改河流名录
2)主要不规范的指标为“河段名称”,填写不规范5处。

详见附表3。

县内独立河流不分段填报的,不填加**县段。

附件3-2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对象及指标审核修订情况一览表
(取水口)普查对象
10
附件3-3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对象及指标审核修订情况一览表
(地表水水源地)普查对象
附件3-4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对象及指标审核修订情况一览表
(治理保护河流(段))普查对象
附件3-5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对象及指标审核修订情况一览表
(排污口)普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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