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之思想原因——以中西对比为视角
我国古代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渊源之考察的应用(精)
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渊源之考察庄绪龙【摘要】从历史考察的角度来讲,中国古代刑治主义肇始于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
但是法儒两种截然不同的治世思想在影响我国古代刑治主义进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
一般认为,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儒家思想仅仅是强化推进作用,其实不然。
客观的讲,法家“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严刑峻罚思想是我国古代刑治主义的客观表现形式和具体体现,而儒家“三纲五常、贵贱有序”这一支撑古代社会理论大厦的“礼治思想”才是刑治主义泛化的根本原因和实质体现。
一、我国古代刑治主义的一般概述一部中国古代法制史就是一部刑法史,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中刑法占据绝对地位。
历朝历代的正统法制文件中刑治的内容几乎占据了全部文本,即使有其他关于民商事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刑法文本的缝隙之中; 在内容上几乎所有的规定都是违法犯罪与惩罚管制的条文,统治与被统治的痕迹清晰可见; 在刑法罪名上,几乎所有的罪名都是围绕皇权、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展开; 在刑罚设置上,虽然经历了奴隶社会时代野蛮酷刑到封建社会相对文明的刑罚制度的过渡,但是其体现的刑罚依然严峻不堪。
纵观整个历史法制,再假以实证研究,不难发现,中国古代法制以刑事法律为中心、以严刑竣罚为支撑点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地理环境的“先天注定”。
与古代中国时代并行的西方文明为什么没有催生出刑治主义法制文化而是以市民海商法见长,先行的决定因素就是地理环境的影响。
我国古代文明中心地处内陆,而西方古代文明大多以海洋环境为孕育之床,内陆环境与海洋环境的区别从此决定了古代东西文明的发展方向。
二是政治制度的实体运行。
中国古代历来都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脆生出严峻的刑治法律来反刍“高出不胜寒”的寡头权力。
三是存植于古代社会脑髓的文化思想的推动。
一般认为,对于我国古代刑治主义影响最为明显的当属儒家思想文化和法家思想文化。
笔者也深感认同,毕竟“出礼入刑”的法制文化横亘于整个古代法制史长河之中。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并在不同的朝代和社会阶层中展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形态。
本文将依次介绍古代刑罚制度的由来与发展、主要刑罚种类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刑罚制度的由来与发展古代中国的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原始社会中的刑罚主要以私刑为主,人们主要依靠血缘关系来解决纠纷和制裁罪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统治者的出现,刑罚逐渐从私刑转向公刑,也就是由个人行使刑罚的方式转变为由国家来行使刑罚的方式。
由于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刑罚制度发展经历了多个朝代的更迭和不同统治者的修订。
最早的刑罚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和西周,主要以责罚和致罚为主。
随着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刑罚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成文法律,如《唐律疏议》、《宋律》等,其中包括了详细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法。
二、主要刑罚种类古代中国的刑罚种类众多,可以大致分为四大类:钳刑、笞刑、剐刑和死刑。
钳刑是古代常见的一种刑罚,主要包括以钳夹手指、拧胳膊等方式来惩罚犯人,旨在让犯人感受到剧痛。
笞刑则是利用鞭子或者棍棒等工具打击犯人的身体,目的是造成疼痛和伤害。
剐刑是指将犯人的脸皮剥下或者将犯人活生生剖开来示众,以震慑其他人。
而死刑则是最严厉的刑罚,包括斩首、绞刑、火刑等方式,旨在对重罪犯予以极刑以示威慑。
此外,中国古代还有一些特殊刑罚,如流放、杖刑、剐鼻、剁手等,这些刑罚通常用于特定的犯罪行为或特定的社会群体。
三、刑罚制度对社会的影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存在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通过对罪犯的惩罚,确保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
这种因果关系的建立使得人们更加尊重法律,遵守社会纪律,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其次,刑罚制度作为一种公共政策,也有助于对罪犯进行警示和教育。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向整个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即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种固定的刑罚制度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引言: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旨在为人们确立明确的不应越轨的基准,以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平衡。
中西方在罪刑法定思想上有着明显的差异,本文将比较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异同,旨在深入探讨其背后的文化、法制和社会背景。
一、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定义中西方对于罪刑法定思想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罪刑法定思想被概括为“罪有所应、刑有所据”,即罪行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应的刑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以确保正当性和公正性。
而在西方的法律系统中,罪刑法定原则通常被称为“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意即“没有法律规定的罪行,也就没有刑罚”,注重于规定性的法律准确性以保护个人权益。
二、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历史演变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历史演变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在中国,罪刑法定思想的初步形成可追溯至《禹贡》中“刑无名目,非有正德者不可以候。
”的观念,主张刑罚必须符合正义和社会伦理标准。
而在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发展可以从古希腊罗马时期追溯,罗马法的发展为“罪行必须有明确法律规定”奠定了基础,通过维持社会公平和权威来保护个人。
三、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影响因素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背后的影响因素各不相同。
中方的思想受到道德和伦理的影响较大,法律体系中注重对人的教化和道德约束,以维护社会秩序。
西方的罪刑法定思想则更加注重个体权利保护和自由主义思想,法律对权力的规范是其核心。
四、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实践比较中西方在罪刑法定思想的实践上有一系列的差异。
在中国,多数犯罪行为由《刑法》明确规定,但也存在一些公序良俗的规范,例如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而在西方,罪刑法定思想强调罪行必须在法律体系内明确界定,法律规范对犯罪的刑罚提供了详尽的描述和界定。
结论:中西方在罪刑法定思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这源于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和社会背景。
中方注重于道德伦理和社会效果的平衡,西方则更加注重个体权利和公平原则。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
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为什么古代要创造出那么多的酷刑?
为什么古代要创造出那么多的酷刑?严格的来说,在我们心里认为,中国从古至今都一直提倡儒家思想的“仁”,可是当这些提倡“仁”的人通过考试坐上了官位,他们就动不动对犯人动用酷刑,难道他们忘记了他们曾经提倡到的仁义了吗?和欧洲一样,欧洲人信奉基督教,但是欧洲统治者对罪犯同样是使用酷刑,只是中国古人用酷刑是为了给百姓或者官员观看,而欧洲人是为了给上帝观看。
一:法家思想的延伸产物说到底发明这么多酷刑都是为了更好的统治,实则是内法外儒,儒家思想只是为了让人民依附统治者,更像是一匹披着羊皮的狼,大家心知肚明,口头上提倡儒家思想,都是统治者使用的却是法家思想。
有可能等你到了统治阶级,你也会发现,你由曾经的儒家观念逐渐变成了法家观念,如此,这些残酷的酷刑就会被各种各样的统治者发明出来。
打个比方,就和有时候管小孩子一样,当小孩特别调皮的时候,你就可能会动手打他,记得以前小时候读书,老师也是动不动就打耳光抽的。
但是在打完之后你又会用很温柔的语言去教育他,这是不是很像统治者的儒法兼用。
二:而古代之所以还会有那么多的酷刑,主要原因是他们明智未开。
皇帝尤其是暴君,他们大多喜欢用酷刑来惩罚罪犯,用来震慑百姓,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只有用严厉的酷刑才能让这些对朝廷不忠的人屈服,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
三:种族不同也会导致酷刑增加到了后期人们越来越文明,很多酷刑都有所减少,尤其是唐朝,酷吏都比较少,因为那时的百姓见到酷吏都恨不得杀了,可是元朝之后,酷刑又开始多了起来,这里就是我想说的另外一个原因,面对不同种族的人、不同肤色或者不同语言的人,一开始是很难有好感的,尤其是双方还是敌人的时候,互相残杀更没有什么怜悯之心,如果大家知道五胡乱华的事情,就能理解我说的了。
到了清朝,酷刑就更加多了,这些大家从清宫剧里都能了解到,汉人地位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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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时期东西方奴隶处罚权比较研究
中古时期东西方奴隶处罚权比较研究中古时期,东西方都存在奴隶制度,奴隶的处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虽然奴隶的处罚权归于主人,但是不同地区和文化背景下的处罚方式却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比较研究中古时期东西方的奴隶处罚权,分析其异同点。
(一)中国在中国封建社会,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和惩罚方法也是多种多样。
除了物质上的惩罚,如餐斩剥夺生活必需品,还经常使用暴力和刑罚,像笞打鞭挞、割耳割鼻、砍手砍脚、斩首等等,甚至有杀奴制度。
同时,中国封建社会对于奴隶的社会地位极低,奴隶没有权利,遇到不幸,主人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这导致了一些暴行的出现。
(二)日本在日本,奴隶常常被剥夺了人的尊严和自由。
在日本奴隶制度中,主人可以在不受任何制约的情况下对奴隶进行惩罚。
平安时期,主人经常使用笞打和捆绑的方式对待奴隶,更具攻击性的惩罚方式包括殴打和杀害。
实际上,奴隶是可以被随意虐待和杀害的,他们不被视为人类,不享有任何权利。
在罗马帝国中,奴隶是直接属于主人的,他们的生死由主人决定。
因此,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对奴隶进行各种惩罚。
常见的惩罚方式包括鞭打、饥饿和罚款。
在战场上,俘虏奴隶往往被奴隶贩子抓走出售给富裕的罗马家庭,即便主人对奴隶的行为不满意,也可以拒绝喂养、被迫饥饿致死。
(二)希腊在古希腊城邦,奴隶被视为财物,他们几乎没有什么权利,主人可以随意对待他们。
一些被用作劳动力的奴隶通常被饥饿和鞭打,他们还可能成为主人的性伴侣,甚至被出售给战争中的敌方。
而教育、医疗、饮食等方面也常常是主人的奴隶提供。
中古时期东西方奴隶处罚方式的最大异同点就是东方奴隶一般性质较为低下,受到的惩罚更严厉。
在西方,奴隶的处罚主要以刑罚的方式出现,而东方则更侧重于肉体的惩罚,如鞭打、殴打等。
总之,中古时期东西方奴隶处罚方式的异同点体现了人们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背景。
但无论哪种制度,奴隶的罪错都要由主人来处罚,奴隶本身并没有任何权利,这才是最可悲的地方。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中西法律源流思想对比
想 。顾 名 思 义 , 者 乐 山强 调 的是 不 变 静 止 , 大 整 体 , 祖 高 于 后 辈 等 仁 高 先 精 神 。所 以我 们 不 难看 出 中 国古 典 文 明 的 重心 放 在 天 人 合 一 , 元 化 , 一 和 谐 , 伦 , 德 的 精 神部 分 。再 由于 古 老 中 国 一 味 强 调 整 体 , 乏 个 性 和 人 道 缺 竞争精神 , 以是“ 所 安于现状 ” 的社 会。因此 , 安身立 命” “ 成为 中国古典 哲 学 的最 高 定 律 。( 崔永 东 ,04 20 )
家 族 思想 便 产 生 了极 大 的 反 差 。并 且 , 国 的刨 世 神 话 很 不 完 整 , 且 出 中 而 现 的也 很 晚 所 以 中国 原始 宗 教 的这 个 创 世 说 的不 足 直接 造 成 了 中 国初 民 法 律思 想 自然法 则 的 不足 。 中 国原 始 宗教 中 占统治 思 想 的宗 法 制 的祖 神 。 二 、 西 “ 治 ” 较— — 中 国 仁 治 的 代 表 , 子 ; 腊 人 治 的 代 表 , 中 人 比 孔 希 柏 拉 图 。孑 子 的仁 治 与柏 拉 图 的 智 慧 之 治虽 然都 主 张人 治 , 仁 者 乐 山 , L 但 智者乐水。 孔 子 提 出 了 “ 仁 人 礼 “ 思 想 , 跟 刑 紧 密 相 连 , 者 是 调 整 和 约 纳 的 礼 前 束 贵 族 内部 的 血缘 关 系 , 者 是 王 权 为 了维护 贵族 的统 治 , 制 平 民和 奴 后 控 隶 的规 范 , 此 , 因 就有 了 “ 不 下 庶 人 , 不 上 大夫 ” 礼 刑 。但 这 种 调 整 对 象 的 分野充分说明了中国实行 的是一种公 开不平等 的特权法 , 与古 希腊公 民 平 等 的思 想 正 好相 反 。 中 国 古 老 文 明 的 精 髓 中 包 含 着 “ 者 乐 山 ” 思 仁 的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演变及其原因知识讲解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演变及其原因刑罚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人采取的惩罚措施,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的最严厉手段,伴随着国家产生,法律制度的确立,刑罚制度也随之不断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一是夏商周刑罚起源阶段;二是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刑罚制度的发展阶段;三是隋唐时期刑罚制度全面确立较为完备阶段;四是宋元明清刑罚制度相对稳定并向近现代转化时期。
从中国刑罚制度发展来看,刑罚目的从报应刑向惩诫阻止刑转变,刑罚的形式是从以肉体罚为主向以自由罚为主转变,刑罚适用由重刑苛法向较简宽约为主转变,这一演变是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阶级斗争产物,不仅是统治阶级阶级属性决定的,同时也与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思想和刑罚价值观念密不可分。
综观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可以说刑罚制度奴隶制社会诞生,到封建社会发展确立,向现代刑罚制度转变,记载了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和人道的历程。
这种演变和渐进虽然充满反复,但方向始终没变,体现了法治原则和人道原则在刑罚制度中逐步确立的过程。
首先,刑罚演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用唯物主义的历史观看,作为上层建筑的刑罚制度,其发展必须顺应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
野蛮奴隶制刑罚制度,一定不会适应新生的封建社会的要求,不适应获取更多劳动力进行大规模农业与手工生产的需要,那么有进步意义的封建社会刑罚制度取而代之。
而当封建专制制度成为社会成为一切酷律之源,变法再所难免,刑罚制度向现代转化的规律就不可改变了。
其次,从刑罚的本质看,其是国家分配自己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一种必要方法。
因此,自由和秩序是刑罚制度两大根本价值,也就是统治者制刑、量刑、行刑的出发点。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对自由与秩序会有不同侧重的价值选择,在专制时代或社会、国家往往更侧重秩序的价值选择,而把个人自由限制在十分狭小的范围之内,奴隶、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便是如此。
所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人类“文化上的每一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把人类的一切历史和现实活动都看成是追求自由的实践,因而刑罚制度演变也是人们追求自由实践,所以在刑罚所追求的诸种价值中,自由是具有目的性的价值,而秩序仅则是手段性价值。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
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之比较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法文化传统和伦理道德等方面不尽一致,其罪刑法定思想体现出来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也各有不同。
通过对中西方罪刑法定思想的比较,反思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与司法中的不足。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成都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然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程序也有关系。
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 在孟德斯鸠看来,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法的精神”,是一种由社会状态所决定的社会精神。
事实正是这样,要探求法的支配因素就必须深入到社会因素当中去,对法的探求离不开文化的大背景。
应当承认,在整个人类社会中,犯罪现象首先是个社会事实,其次才是法律事实;刑法首先是个社会规范,其次才是法律规范。
只有立足于刑法文化的角度,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刑法规范和刑法原则。
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国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决定,在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沉积,是国家文化在刑法领域的体现。
因此,刑法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各国刑法所普遍遵循的刑法原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
这项原则是现代国家刑事法治秩序的基石,正确认识其发展演变历程对我们把握这项原则的基本内涵有着巨大的价值,对实现依法治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问世于西方,其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首创于宪法之中,然后才落实于刑法。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条规定:“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5条规定:“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试析中国传统法律刑事化之成因——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之角度切入
古人 于道德 和法 律实 际是不加 区分 的 , 因而才 “ 出于礼 则入 于刑 ” 立 法 者依 其道 德 准则 编制 人类 行 为 ,
的法典 , 司法者则 在实践 中尽 力推行 之 。婚 娶 、 收养违 制和 幼卑 犯等 所 以被 视 为严 重 的犯罪 , 因为 这类 行 是 为在 道德 的考 虑上 比较 严重 ; 田土 、 债等 关涉 民事 者 , 以为 立 法者 所 轻 忽 , 钱 所 又是 因 为它 们在 道 德上 无 适
文化 原 因 , 出各 文 明 选择 的应 是 适合 自己价 值 取舍 的制 度 , 无优 劣 之 分 。 指 而
关键词 : 统法律 传 中图 分 类 号 : F8 D 0
刑 事化
法 律 文 化 文 章 编号 :0 0— 75 2 1 J2—18—11 10 80 I0 1 0 0 1
属性 上来 解释 的 。因为家 之伦 理亦 是 国家这 架 政 治 机器 的黏 合 剂 , 以家之 逆 子 必 为 国之 乱 臣 , 以移 孝 是 是
可 以作 忠 , 以“ 是 齐家 ” 可视 为 治 国手 段之 一 。所 以对 家 内成员 间关 系准 则 的侵 犯 ( 哪怕 仅 为 民事侵 害 ) 实 ,
① ②
作 者简 介 : 晓峰 (96一)男 , 西 临 汾人 , 疆 大 学 法 学 院讲 师 , 王 17 , 山 新 华东 政 法 大 学 博 士生 。研 究 方 向 : 史 学 。 法 参 阅张 中秋 著 : 中西 法律 文 化 比较 研 究》, 《 中国 政 法 大学 出版 社 ,06年 版 , 9 20 第 9页
③
梁治平著 :法意与人情》, 《 中国法制出版社 ,04年版 , 16—17页 20 第 5 5
浅析古代中西方刑罚制度之比较
浅析古代中西方刑罚制度之比较作者:卫晓青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3期摘要:刑罚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刑罚有不同时期的特点。
本文通过了解中西方刑罚制度的起源,从刑罚体系、刑罚手段、刑法适用范围三个方面对中西方刑罚制度进行对比,做简单的分析,为促进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罚制度;起源;制度比较一、古代中西方刑罚制度的起源刑罚制度,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
关于刑罚的起源,古人有多种主张,主要有:刑出于天、刑源于苗、刑始于兵、以及刑罚是由象刑演变而来。
最早出现类似刑罚的概念,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所以我认为中国古代刑罚的起源是由象形演变而来的。
但不论是“刑始于兵”,还是刑罚是由象刑演变而来,我们都可以看出,当时刑罚的出现是来约束万民,形成有序的统治。
西方出现“刑罚”这一类似概念,应是在《乌尔纳姆法典》中的罚金形式[1]。
《乌尔纳姆法典》是至今为止已经发现的最古老的成文律法,其中没有以牙还牙的刑罚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罚金形式。
在后来的古代奴隶制国家,国王和贵族们的权威至高无上,他们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极其简单,大约只有两种:要么是处死,要么是奴役。
早期西方刑罚处于以复仇为主要目的的阶段,到中世纪演变为威慑,集权威慑成了中世纪的主要刑罚思想,进入十七世纪以后,受文艺复兴等影响,刑罚进入到博爱阶段。
二、古代中西方刑罚制度的比较(一)从刑罚体系方面比较。
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是以五刑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体系。
根据史料、古籍的证明,自夏朝时起,各代统治者便将刑法统称为“五刑”。
那时的“五刑”指墨、劓、刖、宫、大辟,被称为奴隶制五刑[2]。
从奴隶制的五刑我们可以看出,存在大量野蛮残酷的色彩。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坐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以酷刑为视角比较中西方传统慎刑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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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传 统 的 慎 刑 观 , 同儒 家 思 想 有 着 密 不 可 分 的联 系 。 儒 家 和 法 家 紧密的结合构成了统治者制定 和实施 刑罚 的基础 , 并且在 以儒家的“ 礼” 为 前 提 下 , 罚 作 为 必要 的 手 段 以维 护 礼 的 秩 序 , 于 “ ” 社 会 生 活 刑 由 礼 在 中的 广 泛 性 , 此 “ ”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全 面 的运 用 ,形 成 了 出 礼人 刑 、 因 刑 也 外 儒 内法 的法文化。西方的慎刑 观, 则是刑罚谦 抑性 的结果。把刑罚仅仅 当做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 防线 , 体现为 , 在能够用其它法律手段调 整 的违 法 行 为 , 尽 量 不用 刑罚 手 段 调 整 ; 需 判 处 刑 罚 的人 , 应 不 可不 用 刑 罚 。 有 其 它 方 式 可 替 代 的刑 罚 , 可不 用 刑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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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金 杯
( 南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四川 成 都 西 600 ) 1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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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酷 刑 为 视 角 比较 中 西 方 传 统 慎 刑 思 想
摘 要 :纵观 我 国刑 罚 历 史 , 中也 不 乏 慎 刑 的 制度 , 刑 也 可 以说 是 源 远 流 长 , 在 今 E, 们 看 到 的仍 然 是 不 肯 饶 恕 的酷 刑 。 中 国 其 慎 但 l我 传 统 慎 刑 何 以 造成 酷- 的泛 滥? 西方 传 统 慎 刑 却 产 生刑 罚的 理 性 ? g 4 关 键 词 :外儒 内法 ; 西慎 刑 观 中 中图 分 类 号 :9 8 D0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3—0 9 2 1 O 17 9 2( 0 0)9—0 4 1 6—0 1
中古时期东西方奴隶处罚权比较研究
中古时期东西方奴隶处罚权比较研究中古时期是指从公元5世纪到15世纪的历史时期,其间东西方文明各自取得了不同的发展。
在这一时期,奴隶制度在东西方文明中都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东西方在对待奴隶的处罚权方面也有相当大的差异。
本文旨在对中古时期东西方奴隶处罚权进行比较研究,以揭示东西方文明在奴隶制度下的价值观和社会制度差异。
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古时期,东西方的奴隶处罚权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上的规定和执行上的差异,二是在社会和文化价值观念上的不同,下面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对比研究。
首先是在法律上的规定和执行上的差异。
在中古时期,东方国家的奴隶制度多为传统的农奴制,以中国、印度等东方文明国家为代表。
而西方国家则以罗马帝国和基督教社会为代表。
在东方国家,奴隶制度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奴隶主对奴隶享有绝对的处罚权,可以对奴隶进行鞭打、割掉体部、甚至杀害等惩罚。
这种严格的处罚权使得奴隶的生活十分艰苦,没有任何权利和尊严。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奴隶制度在罗马帝国时期也是十分严酷的,奴隶主对奴隶有着绝对的处罚权,可以任意虐待奴隶。
但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基督教的价值观对奴隶制度产生了影响,基督教律法开始规定禁止虐待奴隶,要求奴隶主对奴隶要有人道主义的对待。
这导致了在中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奴隶制度逐渐走向废弃。
其次是在社会和文化的价值观念上的不同。
在东方国家,奴隶制度被视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奴隶在社会中是最底层的人群,被认为是社会上的劳动力和财产。
奴隶的生存权利被压制,处于极度困苦的生活状态。
而在西方国家,基督教的价值观开始对奴隶制度产生影响,强调奴隶也是上帝的造物,应该受到人道主义的对待。
这种价值观的改变导致了西方奴隶制度的改革和废除。
在中古时期,东西方奴隶制度下的处罚权存在较大差异。
东方国家奴隶制度下的处罚权极度严酷,奴隶被剥夺了一切权利和尊严,生活在极度困苦的环境中。
而在西方国家,虽然奴隶制度也存在着严酷的处罚权,但随着基督教价值观的影响,对奴隶的处罚开始受到限制,奴隶的人道主义对待逐渐得到推广。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之因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之因樊帆上海海事大学工商管理102班201010731047中国和美国是两个迥异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传统和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和阶段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一、法的起源。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中国古代,民事法通常不被重视,所以有人说,民事法也刑法化了。
而西方社会,讲究契约,讲究约束。
“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造成了中西方对法律的观念大大的不同。
二、思维与法自春秋战国时期以后,中国的法律就逐渐被儒家伦理道德影响,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
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西方的“社会契约论”有这样一个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
从这一假设出发就不难理解西方的文化中为什么带有强烈的逻辑特征。
这是因为逻辑就是理性思维,逻辑是理性中的最重要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为什么不重视逻辑呢?那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带有浓厚的伦理倾向,而伦理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连接家庭的是感情,而不是逻辑。
这就要说到文化了,是中西方迥异的文化使其法律文化产生很大的差别。
中国人思维方式比较抽象,西方人思维方式比较具体。
比如:中国人为了表现神仙可以飞行就在仙女的脚下加上几朵白云,体现飞的意境。
试析中国传统法律刑事化之成因
试析中国传统法律刑事化之成因作者:王晓峰来源:《贵州文史丛刊》2011年第02期内容提要:通过探寻古代中西法律制度不同的文化背景,揭示中国传统法律刑事化的深层文化原因,指出各文明选择的应是适合自己价值取舍的制度,而无优劣之分。
关键词:传统法律刑事化法律文化人类历史上各古代文明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典,如西方的罗马《十二表法》,西亚的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及中国古代早期的《法经》,乃至由汉至唐制定的一系列的法典,大都包罗万象,无所不及。
古人立法的不论刑事、民事、程序、实体等现代分类的标准,全部在同一部法典中予以规定的情形,后人称为“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但为何西方会形成民刑分立,而中国传统法律却一直以刑法为为主,甚至民事行为也依靠刑罚解决问题。
这种现象被学者将之称为“中国传统法律刑事化或公法化”,指出在中国古代,中国有刑法无民法,民事行为甚至违约行为概以刑法处罚之,可以说民事法律已经刑事化②。
但为何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西方法制却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呢?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学界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原因之一:是特定人群的价值追求不同,是文化类型的不同造成的。
这是梁治平先生的观点,他认为中西法制中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之不同,是由于中西文化类型的不同造成的。
我国古代法律政令实际为道德之器械,以道德统摄法律,这也是我国古代法统一性的价值基础③。
古人于道德和法律实际是不加区分的,因而才“出于礼则入于刑”,立法者依其道德准则编制人类行为的法典,司法者则在实践中尽力推行之。
婚娶、收养违制和幼卑犯等所以被视为严重的犯罪,是因为这类行为在道德的考虑上比较严重;田土、钱债等关涉民事者,所以为立法者所轻忽,又是因为它们在道德上无适轻重(所以民间细故)。
这种对于行为的道德评估充分地表现于刑罚方面。
原因之二:由于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国家规念异常发达所致。
这是张中秋先生的观点,他认为,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和观念愈发达,其刑事也必然发达。
中国古代酷刑初探及反思
中国古代酷刑初探及反思•引言•中国古代酷刑种类及演变•中国古代酷刑实施方式与原因•中国古代酷刑的影响与反思•中国古代酷刑的现代意义与价值目录引言CATALOGUE 01背景意义研究背景与意义目的方法研究目的与方法中国古代酷刑种类及演变CATALOGUE02010203杖刑起源杖刑所使用的工具是长竹杖或木杖,长度根据罪犯的罪行和社会地位而定。
杖刑工具杖刑实施死刑方式死刑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斩首、绞杀、火刑、车裂等。
死刑起源死刑起源于古代中国的商朝,是最严厉的刑罚之一。
死刑实施死刑通常在公共场合进行,以起到震慑作用。
罪犯会被绑在柱子上,然后由行刑者或刽子手执行死刑。
死刑枷锁刑枷锁刑是一种将罪犯枷锁在木枷或铁枷中的刑罚,通常用于流放或拘禁。
烙印刑烙印刑是一种将罪犯的罪行或身份烙印在脸上的刑罚,以起到震慑和羞辱的作用。
其他酷刑中国古代酷刑实施方式与原因CATALOGUE03膑刑鞭刑宫刑酷刑实施方式杖刑用棍棒或鞭子击打犯人。
死刑处死犯人的刑罚,有斩首、缢杀、投崖、炮烙、抽肠等多种方式。
酷刑实施原因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阶级利益,常常使用酷刑来镇压反对派和异己势力。
政治原因文化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古代中国有深厚的儒家思想传统,儒家强调“以德治国”,对于不道德的行为,常使用酷刑来惩罚。
古代中国以农业经济为主导,对于盗窃等经济犯罪,常常使用酷刑来惩罚。
古代中国社会等级观念强烈,对于违反社会等级的行为,常使用酷刑来惩罚。
中国古代酷刑的影响与反思CATALOGUE04对古代社会的影响03文化传承对现代社会的影响01历史遗产02法律体系中国古代酷刑的现代意义与价值CATALOGUE05中国古代酷刑的现代意义与价值 警示后人,维护社会公正THANKS 感谢观看。
刑法变迁史与中西法制的比较研究
刑法变迁史与中西法制的比较研究人类社会的法制建设和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这其中刑法的变迁是其中不可忽略的一部分。
刑法作为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内容和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人们对犯罪行为的认知以及对刑罚制度的认知和发展。
在刑法的演变史中,中西方法制的比较也成为了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一、刑法变迁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刑罚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法制秩序和制约罪犯的手段,被广泛地应用于各个时期。
从最初的私刑、宗法制度,到现代的法制刑罚体系,刑法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1. 古代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社会中,人们对犯罪的认识主要是依据宗教的信仰和秩序的维护。
由于当时法制的基础并不够成熟,所以刑罚制度相对较为严酷和简单。
在不同的文明古国中,刑罚的种类和实施方法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在中国,犯罪者一般会被斩首或者剁手剁脚,这些残酷的刑罚常常被当作是一种示威和恐吓的手段,不太注重刑罚的社会效用和惩罚的合理性。
而在埃及,人们采用的刑罚主要是钳制、鞭打等方式,被用于限制犯罪者的手脚以及惩罚罪犯的行为。
2. 中古时期的刑罚制度中古时期的刑罚体系受到了宗教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基督教的影响。
在欧洲,基督教的兴起为刑罚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人们开始更注重对罪犯的教化和改造,而非单纯地进行惩罚和复仇。
同时,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也对刑罚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中世纪的法律体系中,血统和家族的因素往往会影响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3. 近现代刑罚的形成与演变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刑罚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在欧洲,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为刑法的改革创造了条件。
人们开始注重刑法与社会和谐的沟通和协作,刑罚的种类和程度更加趋于合规化和理性化。
在中国,清朝末期的戊戌变法,推行了一系列的刑法改革,取消了酷刑和极刑,建立了更为完善的刑罚体系。
二、中西法制的比较中西法制的比较研究,涉及到了两个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很高的学科性和专业性。
在研究中,人们通常会从制度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对中西方刑法的异同进行评价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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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娟: 古代 中国封建刑罚“ 文明” 之思想原 因—— 以中西对 比为视角
处于原始 、 古 老 的制 度 统 治下 , 非 理 性 的举 证 方 式
裁判 ” 的精 义 与其 血腥 残 暴 的事 实—— “ 啊, 上帝 , 公正 的法 官 , 您 握 有 和 平 与公 正 的权 柄 , 我 们虔 诚
2 0 1 6年 1 0月
南放幢七 学报
J o u m ̄ o f S o u t h w e s t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t i c M S c i e n c e& L a w
Oc t .. 201 6 Vo L 1 8 No . 5
还存在着其 他 千 奇 百态 的刑 罚样 态 , 如抽签审、 秤
审、 毒审 、 热 油 审、 鳄 鱼审, 等 等 卜 。在 刑 讯 规 则上, 他们与水 审 、 火 审等并 无二 致 , 同样充 斥着 非
第 1 8卷 第 5期
文章编号 : 1 0 0 8—4 3 5 5 ( 2 0 1 6 ) O 5— 0 0 1 4—1 2
古 代 中 国封 建 刑 罚 “ 文明” 之 思 想 原 因
以 中西 对 比为 视 角
杨 丽 娟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武汉 4 3 0 0 7 2 )
摘 要: 古代 中国封建社会 的刑罚“ 文明于” 西方 中世 纪之神判 法 的观 点 , 已被 世人 所 普遍接 受和认 可。就此原 因 , 从思想层 面入 手 可将 其 归纳为二 大 因素 : 一则 中国封建社会 并非像 西方一样 以 宗教神权 而立 国; 二 则 中国封 建社会 奉行 “ 儒 法合 治” 的 法律 传统 。但 是, 为何 中国封建 法律和刑罚被 曲解百年之 久且至今 仍未完全 消融呢?在上述分析 的基 础 上, 反思有二 , 一 为外 因, 即西方人 强加 于 中国封 建刑罚 上之 “ 印迹 ” , 掩 盖 了史 实的真相 ;
指 控的一方 当事人来 承受 神判 的方 法 , 通 常是 以测 验 的方式 来 看 嫌 疑犯 是 否 能 够 逃 过 危 险 , 出死 人
果他有罪 , 那 么请您用 您 至高 的正义 权威 向我 们显 出真相 , 以使邪 不胜正 , 真理永远 战胜 谬误 。 ” l 4 除上述两项 常用 的单 向神 判法 外 , 中世纪 欧洲
收 稿 日期 : 2 0 1 6—0 7—1 3
首先来 了解下 中 、 西方刑罚制度 的基本样 态 。 ( 一) 欧洲 中世纪之 “ 神判 法” 1 2世纪 之前 , 即古 老 的 中世 纪早 期 , 欧洲 社会
作者简介 : 杨丽娟 ( 1 9 8 8 ) , 女, 河 北 邢 台人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生。
其历史 正 当性和 必然性 的。
一
法” 是欧洲 中世 纪时 期 的刑 罚 制度 , 这 一 时期 大 致 为欧洲西 罗马帝 国灭 亡 至文 艺复 兴和 大航 海 时代 , 即公 元 4 7 6 —1 4 5 3年 。欧洲 这段历史 与 中国封建 社 会 相对应 的时期大致 为“ 南北朝 时期至 明朝 中期 ” 。 这一 时期正是 中国封 建社 会 的发展 期 , 且 刑罚 制度 亦在 此 期 间历 经 着 形 成 、 发展、 完善等种种过程 。 虽然 这一时 期 的刑 罚状 况无 法囊 括 整 个 中 国古 代
二 为 内因, 即古 今 部 份 国人 思 史 、 正 史 失之 客 观 、 全 面。
关键词 : 刑罚神 ; 判法; 宗教 ; 儒 法合 治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0 8 2 文 献 标 志码 : A D O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6 . 0 5 . 0 3
的象征 。而欲 为 古 代 中 国封 建 法 律 、 刑 罚 真 正 正
名, 关键 还 在 于还 原 历 史 真相 , 并 加 以反思 。此 为
的刑 罚类 型和 内容 , 但 它 却 是 一 种 承 上 启 下 的存
本文 的关 键 所在 。那 么 , 我们 第 一 步 是 阐述 事 实 ,
本 文是从 古 代 中 国封建 刑罚 “ 文 明于 ” 西方 中
在, 属精 华所 系 , 固足 以代 表 古代 中 国的 “ 刑罚” 状 况 。因此 , 将此两 大时期 的刑罚 样态 进行 比较是 有
世纪神判 法 的 比较 视 角展 开 。之 所 以将此 两 大 体
系置 于一 处进行研究 , 多 出于 时 间脉落 的相 似性 和 刑罚 内 容 的 可 比性 等层 面 的 考 量—— 所 谓 “ 神 判
、
欧洲 中世纪 之“ 神判法 ” 和 古代 中国封 建之
“ 刑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当下 , 古代 中国封建 刑罚 “ 文 明于 ” 西方 中世 纪
“ 神判法 ” 的观点 , 已被世 人所普 遍接 受和认 可 。这
是对古代 中国封建 “ 刑罚 ” 长期 以来 被歪 曲的正 名 , 亦是 以客 观 、 审 慎 的 态度 开 始 评 价 中 、 西 法 律 文化
地 向您祈 祷 , 赐福 于 这用 来 判 定 疑 案 的炙 热铁 块 。 如果此人无 罪 , 他 将 手执 这 块 热 铁 而不 被 烫 伤 ; 如
广泛流传— — 当人 类 元 法通 过 自身 的智 慧 来 判 断 嫌疑犯是 否 真正 有 罪 时 , 为 了弄 明 白罪 与 非 罪 , 彼 时的法庭更 多 的是 期冀 于 自然 因素 , 即希 望 获得来 自上天 的指 示等 。这 种乞求 于神 灵 , 由神 的意 志来 决 定罪与非 罪 的 “ 非 理 性或 泛神 论 式 ” 的断 案 方式 被 后世称为 “ 神判法 ” u j 。 在当时 , “ 神判法 ” 大致 分 为两 类 , 即单 向神判 法 与双 向神 判法 。前者 针对 的主 体为 一人 , 是 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