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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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转业干部服役期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申领全攻略

转业干部服役期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申领全攻略

转业干部服役期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申领全攻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对转业干部来说,除了领到一次性转业费外,还有一笔不小的资金在等着你,那就是服役期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这是部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具有补助性,有条件享受待遇,以及金额相对较大等特点。

自主择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规定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由军队财务部门在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

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举个最现实的身边例子:海淀区人社局自主择业办公室安老师授课时表示,她是17年安置的军转干部,目前住着服役期间部队分的公寓房。

截至目前,部队没有给她发放服役期间房补。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关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的发放,有一套规定的程序,具体申领有部队营房和财务人员专门办理。

下面,为大家奉上住房补贴申领全攻略。

一、提出申请有条件。

在提出申请前,务必要确保自己已腾退单位住房,而且营房部门出具了《军产住房腾退证明》(上有营房、财务、纪检和干部部门四个盖章栏)。

同时,营房部门也会向你提供一份《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需要配偶所在单位加盖人事和营房部门的公章。

这两份证明犹如敲门砖,为你打开了住房补贴申领的大门。

接下来,财务部门会帮你填写一份《住房资金申请表》。

二、核准审批备材料。

《住房资金申请表》填好后,审查核对的事就交给财务、干部、营房部门。

三、等待领钱有耐心。

按照住房资金供应渠道,营(含)以下干部的住房补贴由集团军机关审批即可,副团(含)以上干部的住房补贴则需要报所在地区的联勤保障中心审批。

比如,驻京单位的副团职以上干部的材料,需要报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审批,而这个过程比较漫长,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大概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5篇可选)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5篇可选)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5篇可选)第一篇: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住房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第二篇:军转论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考试军转论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为完善重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更好地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重庆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如下:一、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为他们就业和创业创造条件。

军人租房补贴政策

军人租房补贴政策

军⼈租房补贴政策对于军⼈在住房补贴上可以享受到相关的补贴政策,但是我们需要清除在相关的政策是怎么来进⾏规定的。

这就是需要⼤家多进⾏了解,可以通过本⽂的内容来看看具体的规定。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租房补贴政策军⼈的住房补贴,采取:“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式。

军⼈住房补贴依据军⼈住房补贴⽐例、个⼈基本⼯资、军⼈服役年限和军⼈职级补贴⾯积等因素计算。

2000年以后,军⼈住房补贴按⽉计算的基本补贴额=⽉基本⼯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军队师职以下与各职级⼈员的军⼈住房补贴标准⼀致,具体标准如下:正师职120、副师职105、正团职90、副团职80、营职70、连排职60平⽅⽶;六级⼠官,军⼈年龄在26年以上的90平⽶、军⼈年龄不满26年的80平⽶;五级⼠官70、四级以下⼠官60平⽶。

军⼈住房补贴如何领取1、军⼈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由本⼈所在部门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转业复员军⼈命令等有效证明,按规定办理。

2、在职军⼈和退休军⼈购房时,按批准付款,从军⼈本⼈住房资⾦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个⼈住房资⾦账户中抵扣;3、军⼈退休后,已买经济适⽤房或商品房,军⼈⾃⼰住房资⾦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年度住房补贴计划,⽀付给本⼈。

4、军⼈转业时,尚未购房,在军⼈退军产住房后,从军⼈本⼈住房资⾦账户中划转给地⽅安置接收单位或指定银⾏账户;5、军⼈牺牲、病故后,由继承⼈租住住房,按经济适⽤房价购买时,从军⼈本⼈住房资⾦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个⼈住房资⾦账户中抵扣;以上就是相关的内容介绍,⼤家看完之后就要有相关的了解。

这点是我们要清楚的内容,在相关的补贴领取上,也是作为军⼈需要注意的地⽅,才能根据规定进⾏相关的领取。

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2015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2015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2015军转干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2015年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保障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有哪些规定?有中公军转网搜集整理,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

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三)保障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1.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①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

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②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

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③改革住房分配体制。

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

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④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

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人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新《方案》贯彻了江主席关于改革完善我军政策制度和军委“加快军队房改步伐,进一步拓宽向干部出售住房路子”的指示,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着力于建立住房保障新制度,着力于理顺住房保障内外关系,着力于解决影响军队保障的深层次问题,体现了质量建军的原则,突出了改革、发展、稳定的主题,是一个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既符合国家房改的大政方针,又体现军队自身特点规律的好方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
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队离退休干部
【发文字号】南府发[2001]9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8.03
【实施日期】2001.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1年8月3日南府发[200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事局、财政局、房改办《关于1998、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确定和补助费的使用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桂发[1998]28号)精神,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现就1998、1999年度
军队转业干部无住房户的确定和补助经费的使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确定无住房户的条件
1998、1999年转业安置到我市的军转干部,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转业后仍然租住在原部队军产。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1999-12-31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总后勤部文号:[1999]后营字第530号发布日期:1999-12-31执行日期:1999-12-31第—章总则第二章售房范围与对象第三章购房面积限额第四章售房价格与计算第五章住房产权与变更第六章售房程序第八章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第九章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三条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应当遵循住户自愿的原则。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购房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现有住房进行扩建或改建。

对住户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拆除。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增加或者扩大优惠政策变相低价出售住房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售房范围与对象第七条军队现有住房出售范围:(一)独立院落的于住所住房;(二)售房区内住房。

第八条产权不明确、列入改造规划、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和非单元式楼房,平房,简易房,危破房,独门独院的住房,以及军区级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均不得出售。

第九条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对象:(一)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二)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三)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四)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五)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六)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

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

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干部工作调动住房问题政策解答[2008]

干部工作调动住房问题政策解答[2008]

干部工作调动住房问题政策解答[2008]关键词:干部张为臻住房问题政策解答工作调动军转干部干部由外地调动至北京:问题一、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政策解答:在原工作地已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⑴在原工作地承租公有住房,并退还原承租住房的调动干部。

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成本价退房的调动干部。

比照腾退不可售公房方式计发一次性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⑶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并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腾退的调动干部,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⑷在原工作地已购买公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不退回或按当地商品房价出售的调动干部,按当地商品房的市场均价计算其原住房价值量,与其同职级干部在北京所享受住房的价值量相比较(北京商品房市场均价为每建筑平方米5500元),如不足则补足其差额部分(只限于夫妻一方),如高于不追回。

该调京干部不再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以上情况实际执行时,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地调京干部住房管理实施意见》为准。

问题二: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住房补贴如何计发?政策解答:在原工作地没有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的调动干部,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⑴在原工作地已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重新计算调京之前的补贴额,补发相应职级的差额部分,调京之后继续享有同等职级按月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⑵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无房户,调京后按照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无房户标准,补发其新任级别面积标准或应享受的按月补贴标准的补贴,并享有购买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资格。

军队转业干部:问题一:配偶是军人,本人是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租住不可售军产房,住房补贴如何发放?政策解答:待其腾退不可售军产房后,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的规定计发一次性补贴。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军转政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住房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了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购房补贴,从批准转业的翌年1月1日起,根据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以后期间的购房补贴,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执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一次性发给个人。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在购建住房时,安置地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军转安置房屋管理规定(3篇)

军转安置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障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规范军转安置房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军转干部安置房屋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军转安置房屋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公开透明原则;(三)依法依规原则;(四)保障基本居住需求原则。

第四条军转安置房屋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房屋申请第五条军转干部申请安置房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军转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二)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能够承担房屋租金或购房款;(三)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不足规定标准的。

第六条军转干部申请安置房屋,应当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军转干部安置申请表;(二)户口簿、身份证;(三)婚姻状况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房屋分配第八条军转安置房屋分配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公示申请情况;(二)确定分配方案;(三)组织抽签或摇号;(四)签订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

第九条军转安置房屋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配原则;(二)分配对象;(三)分配标准;(四)分配程序;(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军转安置房屋分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房屋使用第十一条军转干部取得安置房屋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二)保持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完好;(三)按照规定缴纳房屋租金或购房款;(四)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抵押房屋。

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五、其他
(二十)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
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十三)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拔、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关系到军队建设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军转房管理制度

军转房管理制度

军转房管理制度军转房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军转房的分配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的规定,军队退役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表现和需要,申请到符合条件的军转房。

具体分配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退役人员的家庭状况、工作需求等因素,使用充分、合理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退役人员进行分配。

二、军转房的使用退役人员获得军转房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合法、合理地使用军转房。

使用军转房必须依法纳入公租房管理,不得擅自买卖或转租。

同时,退役人员在使用军转房时,应当保持房屋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三、军转房的管理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军转房的管理。

加大对军转房的维修、保洁、安全检查等管理力度,确保军转房的正常使用。

对于退役人员的申请、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军转房的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和军队应该加强对军转房的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军转房保障机制,确保军转房的供应和分配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同时,对于退役人员的军转房维修、保洁、安全检查等方面的保障工作,也要及时到位,有效解决问题。

五、军转房的维修退役人员在使用军转房时,如果出现了房屋维修问题,政府和军队应该及时提供服务。

建立健全军转房维修保障体系,做好军转房的日常维修工作,确保退役人员的住房安全和舒适。

六、军转房的监督为了防止军转房政策出现滥用、不当分配等问题,政府和军队应该加强对军转房政策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加大对军转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军队安置政策的公开、透明、公平性。

七、军转房的法律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和军队应该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军转房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军转房政策的执行标准和程序,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军转房政策的权威和合法性。

以上是关于军转房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含解读)

【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含解读)

【政策】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含解读)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三)保障方式。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解读:实际理解是,国家和军队把优惠政策房作为军转干部安置的主要手段,军转干部离队时,国家或军队有责任以优惠住房的形式,为转业干部解决住房问题。

)(四)房源供应。

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一年内提供房源。

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解读:此条应当结合上一条理解,即地方接收时,应当为军队无房户提及时提供住房,对于有房户在报到一年内提供住房。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

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解读:每名军人都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一次名额,而且应当优先购买。

然而随着地方政策的变化,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在地方上已经很模糊,所以军人难以买到经适房;而在优先军人购买方面,地方政府也没有做好。

)(六)租住周转住房。

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住房补贴系数和地区补贴系数,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工资收入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补贴分配实行指标控制。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总部核准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总后勤部应当根据全军住房补贴数额、住房需求和各地房价等情况,年初向总后勤部直供单位下达住房补贴指标。
《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2000年1月17日)
[2000]后财字第]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军队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中央军委《进—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正军职暂按(专业技术1、2级)180平方米;
(二)副军职暂按(专业技术3级)165平方米;
(三)正师职(专业技术4、5级)120平方米;
(四)副帅职(专业技术6级或高级专业技术7级)105平方米;
(五)正团职(专业技术8级或中级专业技术7级)9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军务部门或者干部部门和财
务部门审查后,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总后勤部直供单位财务、营房部门必须在指标内,审定住房补贴人员资格。
第二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五条 军队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享受基本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转业、复员安置地区或者牺牲病故后合法继承人户口所在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补贴的,以及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的地区购买住房的,另给予相应的地区补贴。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可以按军队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二十一)军队转业士官的住房保障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Fra bibliotek[2000]62
号文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
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
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租住军产住房的,
五其他二十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文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住房待遇军龄计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
五、其他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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