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安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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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郑州市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郑州市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郑州市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本文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则河南军转信息,具体为《郑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及工作程序》。

2013年预计转业至郑州市的军转干部可以作文政策参考。

郑州市军队转业干部(简称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承办军转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落实军转干部培训工作,协助做好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及子女的安置工作。

一、军转干部进郑的政策规定1.原籍或入伍地是郑州市的;2.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郑州市的;3.配偶已随军,且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5.未婚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的;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郑州市的;7.军转干部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本人子女取得郑州市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公因战致残的;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9.未婚或者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二、基本程序是1.接收档案根据省军转办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局接收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档案。

2.资格审查接收档案后,审查转业干部安置资格,不符合进郑条件的退回部队或调整到入伍地、原籍安置。

3.考试考核组织军转干部参加郑州市党政机关及公检法部门选用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论文写作》或《法律基础知识》),并根据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实行功绩量化加分考核。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城区安置规定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城区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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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城区安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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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规定如下:
1.军队转业干部提出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以配偶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为由要求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配偶必须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下同),不满2年的,不能进昆明市城区安置。

2.军队转业干部提出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17条之规定,以配偶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满2年为由要求到昆明市城区安置,但配偶工作单位不在昆明市城区且要求配偶随调的,只接收安置转业干部本人。

3.军队转业干部提出按中发〔2001〕3号文件第18条、19条之规定,要求依托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须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且有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或军产固定住房。

4.在驻昆部队服役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发〔2007〕8号文件相关规定,要求比照当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参照中发〔2001〕3号文件第17条到省会城市安置的规定,本人职务、军龄等必须符合省会城市配偶随军条件满2年的要求。

5.以回入伍地安置为由提出进昆明市城区安置的,本人档案必须具有昆明市城区人民武装部审定盖章的入伍登记表方可接收。

[原标题]我省对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昆明市城区安置,有何规定?。

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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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安置办法【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重庆市实际,关于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安置办法如下:一、军转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具体办法在积极探索试点取得经验后另行制定。

军转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

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按照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接收军转干部的情况,预留出部分编制和职数接收军转干部。

中央下达我市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转干部;市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转干部给有关区县(自治县)、市级有关部门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允许军转干部安置任务重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在全市拉通使用编制后,原则上按其自然流向安置;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安置到“一小时经济圈”中二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县城区。

四、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要把师、团级领导职务军转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区县(自治县)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规定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规定

军转干考试1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分配安置规定【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下文是一则军转政策,具体内容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相关规定》。

2013年军转安置政策较之往年没有太多变化,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们可以参考往年的安置政策。

根据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一、安置对象计划安置军转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指令性安置到地方工作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安置计划全国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转办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一般在每年的2、3月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转干部安置计划由省一级军转办会同军区军转办下达,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地州、市每年5、6月份接收安置任务,7-8月确定安置方案,9-10月份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按照程序到地方报到。

三、安置地点:(一)原籍或者入伍地。

(二)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配偶随军常住户口所在地。

(四)未婚军转干部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或功臣模范或因公因战致残的可到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部队驻地安置。

四、配偶安置:(一)安置地点。

军转干部选择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的,配偶可随调安置。

(二)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且符合公务员转任规定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

(三)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和企业职工的,主要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妥善安排。

(四)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事业单位的配偶,应当给予3年的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唐山市得到妥善安置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唐山市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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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唐山市得到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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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河北新闻网消息:唐山市连续六次被授予“管过双拥模范城”称号。

在市双拥办下发的《新一届省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唐山市新一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创建活动正式启动。

唐山市有着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在此次活动中,唐山市将以维护关系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切身利益作为重点,突出做好抚恤补助金足额及时到位,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制定并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妥善安置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长效机制,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等10项工作。

2013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工资待遇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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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军转:军转干部计划安置工资待遇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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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工资是如何套改的,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答:有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军队工资制度由2006年7月1日起进行了改革。

为此,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制定了《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确定办法进行了规定。

2. 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2013年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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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2013年安置政策【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本资料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自军转网搜集整理的《2013年军转干部最新安置政策》,2013年计划转业的军转干部们可以参考其中的转业条件及要求。

一、指导原则坚持量入为出,进出平衡,压缩超编,理顺关系,提高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二、转业有关条件要求:(一)达到以下最高服役年龄,原则上必须退出现役:作战部队营职,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连职35岁,1979年3月31日前出生的,排职30岁,198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196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

(二)服役最低年限要求,正营16,副营14,正连12,副连10,正排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8。

(三)2013年主要安排的对象,团级干部,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的正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

1971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且未列入后备的副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

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现职四年以上且未列入后备的积极安排。

其他因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需要,任职三年以上的副团职干部可以安排。

(四)重点安排的对象1.营职以下,超龄、达龄、近龄干部,任职时间偏长,未列入提升使用计划。

2.难以纳编的超编干部,非调即转。

3.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超龄、达龄、近龄的干部。

4.担任干部不满四年,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退出的,写出书面申请,逐级报到军区级政治部审批后可以列入复员计划。

(五)从严控制的对象除政治、身体等原因,从严控制转业复员的干部主要有:1.适合改训到其他专业或交流道其他单位任职的超编干部;2.紧缺专业干部;3.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干部。

4.2012年7月后提前晋升职务或提前调级的干部。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湖北省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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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湖北省最新政策【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安置湖北省最新政策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中共湖北省委发布文号: 鄂发[2001]27号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一)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2013年福建省(中)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2013年福建省(中)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军转干考试2013年福建省(中)直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一、福建省拟接收正团职军转干部单位(共35个单位):福建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政法委、省党工委、省台办、省农办、省委党校、省人大、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信访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海渔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地税、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管局、省旅游局、省信息化局、省地方志、省侨联。

二、福建省拟接收副团职军转干部单位(共57个单位):福建省委办、省纪委、省委统战部、省委老干部局、省委党校、省档案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交运厅、省水利厅、省海渔厅、省农业厅、省外经厅、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外事办、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人防办、省监狱局、省发展研究中心、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城镇工业联合社、省地矿勘查局、省总工会、省残联、省台联、省工商联、省国税局、福建检验检疫局、省海事局、省地震局、省煤监局、福建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三、福建省拟接收营职以下以及技术军转干部单位(共68个单位):福建省委办、省纪委、省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党工委、省委老干局、省委党校、党史研究室、省档案局、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外经厅、省文化厅、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侨办、省人防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狱局、省发展研究中心、省城镇工业联合社、省地矿勘查局、省铁路办、省总工会、省团省委、省妇联、省文联、省红十字会、省国税局、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省海事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煤监局、福建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证监局、省保监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福建分司。

201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2013年军转新政策——河南省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

2013年军转新政策——河南省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

军转干考试2013年军转新政策——河南省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完善考试考核、择优选用、妥善安置军转干部的办法,对军转干部的工作岗位、职务安排、编制使用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接收单位应根据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

接收安置师级职务军转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接收安置团级职务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接收安置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试和考核量化赋分相结合的办法。

——对军转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其职务等级、任职年限、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采取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

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

——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下达国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等中央驻豫单位和工商、地税、质监等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计划。

省未统一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由当地负责编制下达。

——积极拓宽接收安置渠道。

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军转干部,制定年度人事安排计划时,要考虑接收军转干部的情况,拿出部分岗位接收军转干部。

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转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确认后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实行单列、专用。

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待遇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转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2013年军转政策——河南省军转干部安置档案移交和接收政策

2013年军转政策——河南省军转干部安置档案移交和接收政策

军转干考试2013年军转政策——河南省军转干部安置档案移交和接收政策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移交(一)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省军区转业办、武警河南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根据我省的接收条件,初步审定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安置去向,并向省军转办移交《军队转业干部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

部队转业移交工作部门按省军转办审定后的《军队转业干部人员花名册》,向各省辖市军转办移交档案。

部队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军转办移交档案。

档案交接工作原则上一次完成。

(三)按照国家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移交军转办后,其安置方式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收(一)省委组织部负责师职(含文职局级)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

省军转办负责在省直和中央驻郑单位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档案的接收、审查。

各省辖市军转办负责在本地区安置的团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文职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各省辖市军转办接收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我省接收:1.原籍河南或从河南入伍的;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河南的;3.配偶取得河南常住户口的;4.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河南的;5.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河南有常住户口的;军转干考试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河南的;7.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配偶的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河南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①自主择业的;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③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④因公因战致残的;8.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取暖费及退役金相关说明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取暖费及退役金相关说明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取暖费及退役金相关说明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西安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2013年1月退役金有以下几项变动,您可以登录本网站在“个人用户中心-退役金”中进行查询:1.发放2012年度取暖费;2.按新计划生育政策补发和发放独生子女费;3.退役金年增资,具体数值可见退役金明细中的“历年增资”一项,增资标准可见下面附表;4.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有变动,退役金年增资后,医保基数增加,个人缴纳医疗保险部分也相应增加,具体数值可在“个人用户中心-退役金”或“个人用户中心-医疗保险”中查询。

特此说明:有自主择业干部反映,申领独子费的相关资料已交到各区县管理部门,但是1月份退役金中没有发放独子费。

这是因为每年独生子女经费的申请只有一次,我中心在每年九、十月份向省、市财政部门申请划拨独子经费。

因为您递交资料时错过了2012年度独子经费的申请,所以1月份未能向您发放独生子女费。

但请您放心,如果您已将资料交到各区县管理部门,我中心会统一汇总,在2013年底,随2012年转业的自主择业干部的独生子女费一起发放。

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电话82226909。

西安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2013年1月6日附:退役金年增资标准(单位:元)职级副营正营副团正团副师正师十一级十级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副科正科副处正处副局正局年增资标准45 55 60 70 85 95 115 125年增资金额= 年增资标准×个人计发比例“年增资金额”即为退役金明细里的“当年增资”,例如:正团,计发比例为90%,当年增资=70 ×90%=63元。

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

201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待遇及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一、军转干部待遇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

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2013年军转公安现役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摘录供参考)

2013年军转公安现役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摘录供参考)
(三)超编,免职或任现职务等级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师(局)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任务不饱满、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可以列入转业计划。
(四)免职或者超编时间较长难以调整纳编,任现职时间较长未列入提升计划的营(科)级以下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以
(四)除按照《现役军官法》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外,担任干部职务分别不满8年、6年、5年的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干部,担任干部职务不满8年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以及患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的干部。
四、组织实施办法及要求.
(一)公安边防部队干部转业复员计划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审核,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和西藏、****怖特别侦察队以及河北官厅公安局、湖北回龙支队干部转业复员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昆明消防指挥学校干部转业复员计划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核。审核后的转业复员计划请示及数据库于3月15日前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批(转业复员干部数据库相关信息、字段必须填写完整、准确,由所在公安厅、局政治部现役办统一汇总校对无误后,通过公安信息网公安部人事训练局“文件传输”栏报送人事训练局现役干部处,武警学院单独上报)。师(局)级和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的转业计划一并上报,请示及所附本人申请和《干部转业复员审批报告表》(一式五份)同时单独上报
(三)2012年7月1日以后提前晋升职务等级或提前调整专业技术等级的;2011年5月1日以后担任部队主官的干部。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获得者,科技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和学科拔尖人才培养)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外,其他1年内达到自主择业条件且本人要求自主择业的干部,以及1年内达到退休条件且本人要求退休的干部,经本人申请,可以暂不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2013军转:军转干部四川省军转补贴标准

2013军转:军转干部四川省军转补贴标准

军转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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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军转:军转干部四川省军转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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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为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搜集整理的一份四川省军转干补贴通知,详细内容是《关于2012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转业方向为四川省的军转干部们可做安置参考。

各市(州)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
根据川委办【2004】40号、川企转组【2010】2号、川企转组【2012】1号文件精神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1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现将2012年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岗军转干部。

从2012年1月起,企业在岗军转干部月工资收入,达不到3160元标准的,按3160元标准执行。

二、下岗、失业军转干部。

从2012年1月起,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月生活困难补助,在原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达不到1738元标准的,予以补足。

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川委办【2004】4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从2012年1月起,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生活困难补贴执行川企转组【20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其养老金加生活困难补贴的月收入超过3100元的,超过部分不再发放补贴。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相关规定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相关规定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相关规定【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江苏省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的相关规定如下: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由安置地军转部门逐月发给退役金。

其发放条件、标准及增发比例,根据离队时所在单位后勤部门填制的《人员供给介绍信》,按当地同等职务等级的军队干部所享受的工资和津贴标准及中发[2001 ] 3 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比例计算。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在我省安置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如果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可以由县以上安置地发给差额补贴,其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自定。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比照公务员工资发放办法办理。

经核准的退役金,由市军转部门按月编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发放清单),在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报省军转部门汇总后,连同发放软盘一式两份于次月2日前(如遇节假日提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提前4个工作日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代发银行在每月10日将当月退役金划入个人退役金帐户,并向省军转部门、省财政厅和所在县(市、区)军转部门出具退役金对帐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表。

4.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代发银行暂定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省军转办、财政厅与省建设银行签订代发协议,各有关部门按照代发协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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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 1
2013年军转:军转干部安置的安置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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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军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业费、培训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和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

安置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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