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和计划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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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2.07•【字号】虹府办〔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虹口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虹府办〔2004〕62号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镇):《虹口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虹口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及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为做好本区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安发〔2003〕18号)、《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虹府〔2003〕43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本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由区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双退领导小组)领导。

调整后的区双退领导小组由陈静薇副区长任组长,陈安静、陆维清、杜勤明、唐锦根、薛志民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人事局、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工商分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地区办、区监委、区政府督查室、各街道(镇)为成员单位。

区双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双退办)设在区民政局。

二、职责分工(一)区民政局。

1.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及有关政策的制定,协调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2.拟定和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指标计划,组织安置就业“双向选择”活动;3.负责接收和审定退役士兵档案,接待退役士兵报到、落户,审定复员干部、转业士官的接收;4.编制有关经费预算。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1.07•【字号】沪人[1999]5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劳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现对安置到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的处理办法作适当修订,通知如下:一、安置到本市国家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职务工资按照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转业时机关同等条件人员职务工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2、级别工资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及沪人[1994]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其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年限,下同)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级别,并享受相应的级别工资。

3、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到本市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即职务工资部分,按照安置到机关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或对应的职员职务工资档次。

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21•【字号】沪府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21日沪府发[200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精神和《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应当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

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落实。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二)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退出现役的;(三)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四)根据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

全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到2005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2004年冬季回沪的退役士兵,是本市停止《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以下简称“两书”)一起发的做法以后的首批退役士兵。

要在做好对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的同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积极鼓励、正确引导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探索新形势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路子。

全国各省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集锦

全国各省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集锦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毕业,现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单位工作骨干,不能调离北京市的。
六、立战时三等功或平时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边防或海岛服役15年以上,或者从事飞行、潜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困难,必须在北京市安置并经市军转办批准的。
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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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2-24 17:53 | 只看该作者
吉林省暨长春市 吉林省接收条件:
(一)转业军官原籍吉林省或从吉林省入伍的;
(二)转业军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吉林省籍,现仍居住在吉林省且有常住户口,并结婚3年以上的;
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者);
二、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现在工作、户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妇系双军人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从天津市入伍的。
四、转业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为外省籍,其配偶随军来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全国各省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集锦
北京市
军队转业干部,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由北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现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没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市的。
2、军龄满20年或副团职(副处级、技术9级)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户口;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从事飞行工作或水面舰艇服现役满15年,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工作满15年[边远地区因别按( 83)人劳科字第064号文件执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随军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2014军转政策:军转干安置暂行办法

2014军转政策:军转干安置暂行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 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 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 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 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 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条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 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 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 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 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 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 5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 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 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

军转工作常见问题及解答1、转业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哪些军队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职务(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3、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是否一定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不一定,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和中发〔2007〕8号文件明确,接收师、团职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4、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安排有何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我省对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有何特殊照顾政策?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工作,根据中央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相关规定,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8〕10号),规定:为较好解决各级各部门因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带来的编制、职数问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7〕19号)规定,接收安置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继续实行带编分配,即党政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每接收安置1名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就给其增加1个编制。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关于本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关于本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关于本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杨府办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关于本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杨府办发〔2002〕6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人事局《关于本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四日关于本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为构建本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体系,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等9部门《上海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2]16号)的精神,结合区的实际,制订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安置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拓宽安置渠道的新方法。

要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军转干部安置制度改革,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充分施展军转干部的才能,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管理服务的对象管理服务的对象是:部队转业时选择了自主择业方式,目前尚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录(聘)用,且户籍属本辖区的军转干部。

三、管理服务部门的工作职责(一)区人事局的工作职责负责本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由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主要职责:1、做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转和随迁家属的安置工作。

军转论坛:上海市松江区做好军转干部家属就业安置

军转论坛:上海市松江区做好军转干部家属就业安置

军转干考试 1
军转论坛:上海市松江区做好军转干部家属就业安置
【关键词】上海 军转 军转干部 军转安置 随调家属
近日,松江区召开2012年度随军随调家属及转业士官安置工作会议,以推动今年随军随调家属及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开展。

区委常委、副区长杨峥,区人保局、区双拥办、区民政局及其他相关委办局、街镇园区、企业的领导出席本次会议。

会议首先听取了区民政局关于松江区2012年度随军随调家属及转业士官的基本情况和安置方向的介绍;区人保局通报了今年安置对象的材料审定情况;与会的25家单位纷纷表示将从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力量的需要出发,确保在2012年8月31日前把随军随调家属及转业士官接收好、安置好。

杨峥副区长对今年的安置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讲政治、尽责任,遵照指令性安置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二是用真情、妥安排,提高安置对象的满意度;
三是多关心、助发展,使他们“安得下、稳得住、能乐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虹口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收第三章安置第四章待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虹口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当年度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统称退役士兵)在本区范围内的首次接收和安置。

第三条本区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

区民政局是本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宣传、武装、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征兵、工商、教育、社保、地区办、各街道(镇)等部门是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内退役士兵安置的指导与协调工作;各街道(镇)按照区下达的分配指标,负责本地区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安置工作的全过程。

第四条政府保障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退役士兵应当服从政府的安置。

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何处来、回何处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和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二章接收第五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本区予以接收:(一)由本市征集入伍士兵,退役时父母或配偶户籍在本区的;(二)非本市征集入伍士兵,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区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三)非本市入伍,配偶的户籍在本区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暂行规定全文

军转⼲部安置政策暂⾏规定全⽂第⼀章 总 则第⼀条 为了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职⼲部。

第三条 军队转业⼲部是党和国家⼲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量。

军队转业⼲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 军队⼲部转业到地⽅⼯作,是国家和军队的⼀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部实⾏计划分配和⾃主择业相结合的⽅式安置。

来源:张*臻新-浪博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作和职务;⾃主择业的军队转业⼲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

第五条 军队转业⼲部安置⼯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省(⾃治区、直辖市)设⽴相应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负责本⾏政区域的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军队转业⼲部安置⼯作机构。

第七条 解放军总政治部统⼀管理全军⼲部转业⼯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部转业⼯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治区、直辖市⼲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部安置⼯作。

第⼋条 接收、安置军队转业⼲部是⼀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 军队转业⼲部应当保持和发扬⼈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量。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沪府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14〕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以及《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本市接收安置的2014年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

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

2015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市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以下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接收安置:(一)退役义务兵。

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包括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或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2014年是《安置条例》施行后征集的士兵大批退出现役的第二年。

对退役义务兵,将继续全部执行《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即除了《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以外,其他全部办理自主就业手续;对2014年退役士官,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安置条例》,也可选择执行其入伍时国家和本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

上海202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上海202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上海202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引言上海市202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为了帮助转业干部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创业,稳定生活,做好转业干部的工作帮助和服务。

一、转业干部基本情况上海市202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涵盖转业干部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2023年将有大量军队转业干部,他们来自不同的军种和兵种,有不同的专业背景和技能特长,年龄分布在30岁以上,健康状况较好。

这些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多年,有丰富的军事经验和管理经验,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人文素养,是社会资源和人才库。

二、安置计划目标上海市202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主要目标是,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结合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措施,帮助转业干部顺利转变角色,实现就业创业,稳定生活,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具体目标包括:1. 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满足转业干部不同专业和技能要求;2. 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优化转业干部安置环境;3. 提高转业干部的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能力;4. 加强对转业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生活态度;5. 扶持转业干部创业,鼓励他们创新创业,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赢。

三、安置计划措施上海市202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政策扶持、职业培训、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心理辅导等,1. 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体系,包括安家费、安置补助、优惠购房政策、就业创业补贴等多项政策,为转业干部提供更具吸引力和保障性的福利待遇;2. 职业培训:组织各类职业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管理培训、心理健康培训等,提升转业干部的职业素养和就业创业能力;3. 就业推荐:与各类用人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转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为转业干部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4. 创业扶持: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计划的转业干部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资金、创业政策支持等,鼓励他们在创新创业中发挥个人特长和优势;5. 心理辅导:组织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等专业人员,对转业干部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生活等各种问题,保持身心健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浦府[2007]290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浦府〔2007〕29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浦东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2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安发〔2003〕18号)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职能部门)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实行两级接收安置工作机制。

区民政局(以下称“区安置部门”)是本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功能区域管委会负责协调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街道、镇具体做好本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教育、税务、工商、卫生、征兵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置原则)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四条(安置方式和范围)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安置部门安排就业:(一)转业士官;(二)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第三条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第四条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第五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第七条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管理全军干部转业工作。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干部转业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转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部的移交,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第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服从组织安排,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彰奖励。

[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相关规定

[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相关规定

[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相关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1•【字号】沪府发[2003]71号•【施行日期】200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3]71号2003年12月1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关于接收安置的对象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一)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二)在被调整、精简的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退出现役的;(三)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四)按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关于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对今年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要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介绍上海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激励退役士兵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到改革大潮中,努力为上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暂行办法》等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企事业单位在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从而做到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军人荣誉,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安置分配最新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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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分配最新政策问答【关键词】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安置计划1.确定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有哪些基本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 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 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的;(3) 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 2 年的;(4) 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3.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配偶或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哪些规定?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如何确定安置去向?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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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接收军转干部条件和计划安置
一、接收条件
第一条军队转业干部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机构批准入伍,同时注销上海常住户口,上海院校毕业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学生不属上海入伍,下同)。

第二条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驻沪部队(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随调到上海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

第四条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子女或军转干部本人未婚;以及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户口。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原籍、入伍地为上海,或者父母离退休后已在上海安置落户。

第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外地入伍,其配偶或者父母、配
偶父母、本人子女有上海常住户口,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七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上海入伍的。

第八条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

第九条驻沪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未婚或者离异的,可比照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计算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现任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年限、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年限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时间,统一截止到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安置办法
符合本市接收条件,并列入转业当年中央下达给本市安
置计划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本市负责安置。

具体办法是:
1、考试分配
单位:每年公布考试单位;
对象:专业技术干部和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
办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办法。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市军转办委托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实施,面试由市军转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2、双向选择
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分配会等形式。

组织当年有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计划的单位,以及在中心城区安置(含浦东、宝山、闵行区)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含已被考试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洽谈,达成双向选择意向。

3、指令性安排
对未进入考试分配和达成双向选择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指令性分配的办法安置。

专业技术干部一般进行专业对口安排。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予以同步安置。

三、工作流程
条件审核--适应性培训--考试分配--双向选择--指令
性安排--发出报到通知--组织报到--专业培训--上岗
四、报到程序
1、市军转办发出报到通知,规定报到期限。

2、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家属一次性办齐离队手续,随迁家属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持行政、组织、工资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到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到并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持本人档案内《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到单位所在区(县)人武部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

4、军队转业干部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亲户口簿),有随迁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军转办指定地点开出
《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
5、持户口簿、《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85年以后入伍的还需持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6、转递组织关系。

工作分配在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到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分配在中央部属在沪代管单位、市属单位、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可直接到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办理。

共青团员的组织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团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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