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办理校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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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流程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流程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在校验期间,应向相关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职证明及复印件;
5. 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及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医疗机构设备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材料
相关部门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材料齐全、真实、合规,将进入现场检查环节。

三、现场检查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医疗机构基本设施和设备情况;
2. 医疗技术人员和诊疗技术能力;
3. 医疗服务质量、安全、有效性等情况;
4. 医疗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情况;
5. 医疗管理和运营情况;
6.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校验结论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相关部门将出具校验结论。

结论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通过校验:医疗机构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继续保持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不通过校验:医疗机构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情况,需要整改后重新申请校验。

五、公告结果
相关部门将在官方网站或公告栏上公布校验结果,并告知申请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北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办理北海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北海市辖区内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

六、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指南【模板】

申请办理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指南【模板】

申请办理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指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同期进行,首次校验时间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时间一致。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具体校验事宜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校验期限前三个月,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放射诊疗校验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证明(复印件);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五)本校验周期内每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每年度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六)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办理指南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办理指南

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办理指南一、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报告。

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上年度的门诊人次等业务情况。

2、合法经营情况(有无医疗投诉、纠纷和医疗事故)。

3、人员变动情况(变动人员须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或备案手续)。

4、医疗机构科室布局情况。

(变更医疗布局、增设科室等须办理手续)。

5、消防情况。

6、环保情况。

7、下年度的工作打算及业务展望。

二、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可下载)。

三、填写并提交《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提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药剂及检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年审,核准执业科目须有相应执业范围的医生,且执业地点与该机构一致;护士须有《护士执业证书》。

五、提交《医疗废物处理缴费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七、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八、如果《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已过需要换证的,需法定代表人亲自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九、办理年审应法定代表人前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但法定代表人应亲自书写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何人办理什么事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审核)及复印件。

委托书加盖单位印章。

十、所提交资料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将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执业。

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对机构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将办理校验,不合格将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执业。

十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本指南将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会有所修改。

咨询电话:85108333。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延续须知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延续须知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延续须知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延续须知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延续须知(试行)一、受理范围:由海淀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它医疗机构每1年校验一次。

二、需提交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附设药房(柜)药品种类、药品使用及过期情况;医疗质量管理情况;院感管理情况;处方及病历管理情况;医务人员“三基、三严”培训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等等);(四)诊疗科目(变更医疗美容项目的需提交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备案)、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附表1);医疗机构任用卫生技术人员登记表(附表2);(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附表3);(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附表4);(七)有效的医疗废物回收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八)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延续的同时提交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

(九)设放射科诊疗科目的,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当场退还);三、注意事项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请出具《授权委托书》(附表5)及申请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明确具体委托事项;委托内容发生变更的,请重新授权委托;2、所有涉及填写名称、地址、号码的内容,请与相关证件登记内容一致;3、未特别注明的材料均为一式一份,所有材料请按照须知所列顺序排序;表格填写要求使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其他材料要求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提交的文字资料全部要求使用A4纸;若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由申请单位盖章或申请人(办理人)签字并加按指纹,申请书封面不得涂改;4、新版身份证请双面复印;所有复印件注明:“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时间、办理人签名,单位申请的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内容请与核准名称一致,形式须规范;根据要求携带原件现场审核;5、所有涉及签字内容均需由当事人亲笔签字;6、申请材料反馈文书凭材料接收凭证和办理人身份证领取。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或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坚持“谁审批谁校验”的管理原则,并实施动态评审,评审结果可与医院等级和医疗机构综合目标责任制挂钩。

第五条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活动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九)卫生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的积分记录。

医疗机构校验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细则
检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一)现场查看医疗机构内部科室面积、布局、流程是否与上报的建筑平面图相符(即是否符合卫生学流程);
(二)现场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是否有超项、执业人员是否有超范围执业。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能是否与诊疗科目开展业务相适应。

(四)医疗机构设备种类及状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与诊疗科目及开展业务是否相适应。

(五)医疗机构牌匾是否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六)对于各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我局办理备案及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聘用上岗。

(七)对于新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局医政科下发的关于执业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医疗机构不允许执业。

(八)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却按营利性医疗机构运行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做为本次检查之一。

医疗机构校验年审管理办法(3)

医疗机构校验年审管理办法(3)

医疗机构校验年审管理办法(3)医疗机构校验年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设立或是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时的校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遵循恰当性、有效性、公正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综合实力和具体服务项目及顾客需求等因素,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章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种类包括:(一)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的校验(二)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三)医疗服务的校验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校验。

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的安装、维护、使用、维修等。

第八条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应当根据其职务、专业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包括对医疗工作人员的资格评定、考核和培训等。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校验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包括病历记录、门诊急诊、住院护理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校验频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校验工作。

第三章校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其组成应当包括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设计校验方案。

校验方案应当经医疗机构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应当由专职或兼职有校验经验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校验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实施:(一)确定校验内容和校验标准;(二)制定校验计划;(三)组织校验人员开展校验工作;(四)对校验结果进行评价;(五)对校验结果开展相关跟踪工作。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受理.第九条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医疗机构校验需要注意什么

医疗机构校验需要注意什么

医疗机构校验需要注意什么2、医疗机构凡需变更执业项目,请领取《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各一份,按要求填写清楚,请集中在4月21日-5月31日之间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3、医疗机构如已停止执业,请领取《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按要求填写清楚,同时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单位证明、医疗机构公章办理注销手续;如未办理注销手续又不按期校验仍在执业者,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医疗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病人的转、出院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现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五)疗养院;(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八)村卫生室(所);(九)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临床检验中心;(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的条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验不予通过,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在整改期限内;2、诊疗科目及执业人员不符或执业人员未在该科目注册的;3、超范围执业的;4、经核实有承包科室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营利性科室的;5、消毒(中心)供应室不合格的;6、科室名称不符合规定的;7、大型医疗设备无《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或人员无《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的;8、消防、污水处理不合理的;9、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10、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

(二)医疗机构校验提交的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校验年度内的执业情况总结;4、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医师、护士应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检验、影像、药剂等卫生技术人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医师、护士及相应设备对应关系表(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6、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7、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8、临床检验科室间质评回执复印件(门诊部以下机构可省略);9、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10、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11、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12、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监测报告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13、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14、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及年度校验办理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及年度校验办理指南

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及年度校验办理指南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
准书》;3、医疗机构规章制度:4、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法
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

5、拟设医疗机构科室及工作人员分布一览表
6、根据申请的业务范
围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医疗机构校验I、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
书》;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4、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花名
册及人员资质证件、材料等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及相关证明: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变更地址的,按照重新设置医疗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6、变更法
定代表人的,须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7、增设诊疗科目的,须提交医疗
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新增诊疗科目的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
清单、医护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管理制度;8、变更
床位数应提交当地卫生区域规划,原登记注册机关、市州卫生行政
部门审查意见。

(四)医疔机构注销登记
1、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所有申报材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按次序装订;
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
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所需材料及书面审查内容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所需材料及书面审查内容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所需材料及书面审查内容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所需材料及书面审查内容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需提交的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四)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报告。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校验期限内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2、卫生技术人员、诊疗项目、大型医疗设备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房屋变更情况3、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情况(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二、书面审查的内容项目包括1、校验申请材料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3、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注:1)、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登记机关: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医疗机构名称(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填表说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一个。

5、附表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只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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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办理校验指南
一、校验对象
三年期:大于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一年期:除以上的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于校验前满3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登记。

二、应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一式两份(请到“湖南卫生信息网→医政管理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最新表格);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校验期执业总结一份;
4、执业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5、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6、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上报及处理情况;
7、批准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校验前一年度财务报表及医院工作报表。

三、办理程序
1、受理、提交资料
2、初审,现场评估
3、审核、批复
4、办理校验手续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档案留存。

5、公告校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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