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防汛工作责任制度

防汛工作责任制度防汛工作责任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全体职能部门、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
二、目的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各级防汛责任,科学、有效地抗洪救灾,确保抗洪安全,防止自然灾害,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防汛工作职责,各类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抗洪灾责任,社会组织的防汛义务,以及各级领导部门在抗洪灾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责任。
三、部门和单位责任第三条 ok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完善防汛规划、设施、抗洪灾抢险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汛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要按有关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水库、河道工程管理工作,抓紧开展防汛蓄洪工程建设,实行抗洪安全等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国家规定合理拨付防汛资金,提高防汛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及时准确发布预报信息,测量水位变化及时发布,有效服务防汛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抗洪安全教育,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
第八条各类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抗洪灾应急规定落实防洪措施,组织定期开展抗洪灾救灾演练,正确执行公司防洪灾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安全。
第九条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抗洪灾应急规定执行防洪灾任务,制定健全公司防洪灾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抗洪灾演练,确保单位安全。
第十条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参与抗洪灾救灾相关活动,积极落实社会民间防汛义务,确保抗洪安全。
四、政府领导层责任第十一条各级领导部门应当重视防汛工作,明确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强化水利机构组织实施防洪灾应急措施,对防洪灾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部门要加强防洪灾工作指导,建立健全防洪灾应急组织机构,加强抗洪灾应急力量建设,及时关注防洪灾工作,积极参与防洪灾应急指挥操作。
第十三条各级水利机构要及时收集水文信息,及时发布水情预报,及时开展水利防洪抢险救灾行动,及时发布水库、河道安全预警,切实保障抗洪安全。
学校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防汛工作,确保学校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学校各部门。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防汛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五条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防汛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各部门开展防汛宣传教育;(三)组织检查各部门防汛工作落实情况;(四)协调解决防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组织开展防汛演练。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教务处:负责组织师生防汛知识培训,确保师生掌握防汛自救技能;(二)后勤处:负责学校防汛物资的储备、维护和调配;(三)保卫处:负责学校周边环境的巡查,确保学校安全;(四)学生处:负责组织学生防汛演练,提高学生防汛意识;(五)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七条防汛责任追究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一)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汛措施,导致学校财产损失或师生伤亡的;(二)未及时报告防汛信息,延误防汛工作的;(三)违反防汛纪律,擅自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违反防汛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防汛责任追究形式:(一)批评教育;(二)通报批评;(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四)行政处分;(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防汛责任追究程序:(一)发现违反防汛规定的行为,由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三)经学校领导批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防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我校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确保学校在防汛工作中做到有备无患,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防汛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严肃防汛纪律,岗位职责落实到个人,保障防汛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二、责任划分原则1责任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导致防汛工作失误,追究责任人责任. 2领导不认真负责或下达错误指令者,追究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种类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3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四、责任追究1在防汛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一)有防汛任务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
(二)防汛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期间外出未向防汛指挥部指挥长请假的。
(三)在防汛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四)不听从指挥调度,不执行防汛调度指令的。
(五)不按规定制定防汛预案或启动预案的,未按要求进行防汛演练的。
(六)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不及时处理各类防汛工程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防汛安全隐患信息的。
(七)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到岗,擅离职守,通讯工具不畅通造成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发生以及造成被动局面的。
(八)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的。
(九)截留、挪用防汛物资的。
(十)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发布防汛、气象、灾情等相关信息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汛任务或执行不彻底的。
(十二)对上级整改指令不及时办理,不立即落实整改要求的。
(十三)未在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的。
(十四)执行整改指令不到位,随意降低整改标准的。
(十五)不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 因指挥失误、不当,或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二)对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不组织落实防汛措施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的;(三)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情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四)发生险情时,主要领导未能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立即组织力量抢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五)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六)未治理或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度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
防汛预案责任追究

防汛预案责任追究一、背景及意义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严重的国家之一,特别是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防汛预案,明确了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和措施。
防汛预案责任追究制度是对防汛预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追责问责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确保防汛预案的顺利实施、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防汛预案责任追究的原则1. 依法依规。
防汛预案责任追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依法依规进行。
2. 分级负责。
防汛预案责任追究应根据灾害等级和责任层级,分级进行追责问责。
3. 事实为据。
防汛预案责任追究应依据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
4. 公平公正。
防汛预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确保追责问责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防汛预案责任追究的对象及内容1. 追究对象:防汛预案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追究内容:防汛预案责任追究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1)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和公布防汛预案的;(2)未按照防汛预案要求,组织开展防汛备汛工作的;(3)在防汛关键时期,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的;(4)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防汛信息的;(5)在防汛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6)其他违反防汛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防汛预案责任追究的程序1. 调查核实。
对涉嫌违反防汛预案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2. 责任认定。
根据调查结果,认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性质和程度。
3. 责任追究。
依据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包括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
4. 信息公开。
对防汛预案责任追究的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结语防汛预案责任追究是确保防汛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认识防汛预案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防汛预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程汛期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汛期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工程汛期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汛期进行施工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利、交通、城市建设等领域。
3. 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工程汛期的安全负总责。
2. 施工单位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指出安全隐患。
4. 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责任内容1.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防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固施工现场、排水系统、监测水位等。
3.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特别是在极端天气条件下的监督检查。
4. 设计单位应及时解答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对设计变更提出专业意见。
四、责任追究1. 对于未按本制度执行导致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 建设单位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施工单位若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 监理单位若未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5. 设计单位因设计不当导致的安全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防汛救灾责任追究与考核机制

建立健全防汛救灾责任追究与考核机制防汛救灾工作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过去的防汛救灾工作中,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为此,我们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防汛救灾责任追究与考核机制,以提高防汛救灾工作的效能和质量。
一、加强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设1.建立健全责任分工机制在防汛救灾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应该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
政府要明确指定责任主体,并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防汛救灾责任,实行细化的责任分工。
同时,要注重激励机制,对于责任分工明确、履职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激发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完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在防汛救灾工作中,信息的共享和协同是十分重要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收集、汇总、传递和发布相关信息,以便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之间能够及时沟通、协作和协调,做到防汛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协同联动。
二、提高考核机制的实施效果1.制定科学评估标准对于防汛救灾工作的考核,应该制定科学、客观、可操作的评估标准。
这些评估标准应该囊括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预警系统建设、抗洪设施维护、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确保评估标准与实际工作相匹配。
2.加强监督与反馈机制对于考核结果的监督与反馈是提高考核机制实施效果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对考核结果进行认真研究和反思,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同时,还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三、加强宣传与教育工作1.加强灾害知识普及社会公众应该具备必要的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以提高自身的防灾能力。
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灾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防汛责任追究办法

平凉市防汛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为了严肃防汛纪律、落实防汛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及办法。
一、防汛属地管理责任制度第一条防汛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条市、县(区)要坚决落实防汛属地管理责任制,要依法建立和完善防汛工作责任制和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明确水库、淤地坝、河流沟道、城镇低洼区、农村地坑庄、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区域防汛责任人,组织实施责任区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依据各自的防汛工作职责,建立防汛责任制,制定防汛预案。
第三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内防汛抗洪抢险预案,建立健全防汛安全检查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组织,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和设备,履行防汛指挥调度责任,保障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二、防汛预警预报制度第四条市、县(区)水务防汛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指派专人负责与气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天气变化趋势。
第五条市抗旱防汛办值班人员收到省上重大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和市气象局联系核实平凉的具体情况,若核实情况与省上重大灾害天气预警信息一致,立即呈送局长和分管局长或以手机短信方式报告,并立即起草预警信息通知进行发布。
收到市气象局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向局长汇报,并发送各县(区)。
第六条对于重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县(区)政府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传送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要立即通知各村(组)、社及灾害信息员。
第七条预警信息发出后,市、县(区)抗旱防汛办要通过电话、短信、简报、现场查问等方式督促检查重要预警信息、领导批示、指示以及上级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
建立健全防汛救灾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防汛救灾责任追究制度体系防汛救灾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提高抗洪抢险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从防汛责任追究制度和救灾责任追究制度两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建立健全防汛救灾责任追究制度体系。
防汛责任追究制度防汛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涉及防汛工作各个环节中,责任主体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引发重大灾情的责任进行明确、追究和问责的制度体系。
建立防汛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对防汛工作的管理,进而减少防汛灾害造成的损失。
首先,建立健全防汛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从地方政府到防汛指挥部、从防汛队伍到基层社区,每个责任主体都应明确其在防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责任主体的权责。
其次,要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
通过定期的防汛演练和评估,对防汛责任主体进行考核,明确责任主体的防汛工作表现及其责任履职情况,对于责任主体工作失职失责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同时,在防汛责任追究制度中,要明确相关行为的具体违法违规标准。
对于明知存在防汛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任主体,或者不按照防汛工作程序执行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予以追责。
这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防汛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
救灾责任追究制度救灾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对责任主体(包括政府、救灾机构、救援队伍等)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导致抢险救灾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进行追究和问责的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救灾责任追究制度,能够帮助提高救灾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确保灾民得到及时而有效的援助。
首先,建立健全救灾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责任主体。
政府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救灾机构、救援队伍等都是救灾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任务,并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机制。
其次,要建立救灾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救灾工作考核评估指标和标准,对责任主体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救灾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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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严肃防汛纪律,岗位职责落实到个人,保障防汛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二、责任划分原则1责任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导致防汛工作失误,追究责任人责任.2领导不认真负责或下达错误指令者,追究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种类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3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四、责任追究1在防汛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一)有防汛任务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
(二)防汛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期间外出未向防汛指挥部指挥长请假的。
(三)在防汛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四)不听从指挥调度,不执行防汛调度指令的。
(五)不按规定制定防汛预案或启动预案的,未按要求进行防汛(六)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不及时处理各类防汛工程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防汛安全隐患信息的。
(七)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到岗,擅离职守,通讯工具不畅通造成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发生以及造成被动局面的。
(八)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的。
(九)截留、挪用防汛物资的。
(十)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发布防汛、气象、灾情等相关信息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汛任务或执行不彻底的。
(十二)对上级整改指令不及时办理,不立即落实整改要求的。
(十三)未在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的。
(十四)执行整改指令不到位,随意降低整改标准的。
(十五)不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因指挥失误、不当,或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二)对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不组织落实防汛措施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的;(三)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情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四)发生险情时,主要领导未能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立即组织力量抢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五)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六)未治理或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度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度首建集二公司发[xx]61号关于转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单位: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首建集发[xx]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xx年四月十七日主题词:安全管理制度通知首建集团二分公司办公室xx年4月17日印发共印10份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北京市关于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结合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各分(子)公司、总承包部、部(室)行政正职、副职、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助理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应追究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对在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取消其评选资格的一种考核规定。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依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给予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一)发生死亡事故1、发生一起工亡1人的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工亡2人或工亡1人并工伤2人以上(含)的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工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1、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重伤2人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3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5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三)一起事故导致多人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1、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导致6人以上9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3、导致10人及以上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发生火灾事故1、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并财产损失严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款的相关规定,视情节加重处分。
6、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五)发生交通甲方责任事故1、按照《首钢总公司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首发[xx]5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有关事故等情况的处理,由相应专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凡对事故负有直接或重要责任;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明确提出或认定的有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否决相关厂处级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及相应考核期内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1、发生工亡事故,负有责任的;2、发生交通甲方责任(同等以上)死亡事故的;3、发生重伤事故:(1)否决季度、月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2)对损失或一起事故合并损失工作日500日以上的(依据国家标准gb/t15499-xx《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的有关规定),否决年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4、年度千人负伤率超过控制指标的;5、发生3例以上职业病或发生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6、建设公司进行的安全生产内部评价中不合格的;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积极组织整改的;8、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9、消防安全工作验收未达标的;10、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年终未达标的;11、发生其他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分级执行。
在评选先进时,由评选组织单位将预评选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提交同级安全、保卫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审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九条各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第十条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执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发[xx]87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按专业管理权限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建集发[xx]10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四、责任追究的形式: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秣陵镇为加强干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密切联系,掌握、熟悉村务工作,为党委、政府和各村当好参谋,搞好服务,特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如下:(一)包村干部职责:秣陵镇政府机关实行党政领导包片、包村;基层干部包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