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通知交契税文案简短

通知交契税文案简短尊敬的业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自即日起,我司将开始收取交契税。
一、交契税的目的和意义交契税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增加。
通过交纳契税,可以保障国家财政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交契税的纳税对象所有购买房地产的业主均需按照契税税率进行纳税。
无论是个人购买住房还是企事业单位购买商业用地,均需履行契税纳税义务。
三、契税的计算方式和税率契税的计算方式为按照房地产交易总价值进行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缴纳。
具体的税率标准请参考下表:房地产交易总价值(人民币)税率(%)0-100万1100-500万 1.5500-1000万21000-5000万35000万以上4四、契税的纳税时间和渠道契税的纳税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
纳税渠道包括银行、税务机关等,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最便捷的缴纳方式。
五、契税的免税政策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个人首次购买住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地产交易可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和减免政策。
具体的免税和减免政策请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六、契税的合规纳税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为确保契税的合规纳税,业主须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总价值,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契税。
对于故意虚报、漏报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我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契税的咨询和服务如果您对契税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相关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帮助您合规纳税,遵守税法法规。
在此,我司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让我们共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特此通知。
XX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及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模拟题2020年(29)_真题-无答案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模拟题2020年(29)(总分140,考试时间15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依据契税相关规定,下列土地或房屋免征契税的是( )。
A.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B. 以减免出让金形式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C.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承受相同投资主体之外的投资方的土地使用权D.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2. 2.某非公司制企业经批准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原企业价值600万元的房产所有权;以债权人身份接受某破产企业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抵偿债务,随后将此房产投资于另一企业。
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契税( )万元(适用税率3%)。
A. 0B. 6C. 18D. 243. 3.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B. 土地使用权相互交换的,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C. 以竞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不包括各种补偿费用的竞价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D.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拥有完全产权的,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计税依据4. 4.甲企业因经营需要,将市内某处空置厂房与乙企业的某土地使用权交换,由乙企业支付价款差额100万元;甲企业还接受丙企业以房产进行的投资,丙企业投资入股的房产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甲企业应缴纳契税( )万元(契税税率为4%)。
A. 4B. 6C. 12D. 165. 5.甲某是个人独资企业业主,2018年1月将价值60万元的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场所;3月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处商业房产;6月将价值200万元的自有仓库与另一企业价值160万元的仓库互换,甲某收取差价40万元。
甲某以上交易应缴纳契税( )万元(契税税率为4%)。
A. 8B. 8.4C. 9.6D. 166. 6.关于契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1、已购共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7、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税9、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10、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1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免征契税1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15、农村合作接收农村合作基金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契税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1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产免征契税18、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免征契税 1、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已购共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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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点评:契税立法税率未变,强化地方差别调控

2020年8月12日房地产契税立法税率未变,强化地方差别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点评行业简报◆事件: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一、二、三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3%-5%的契税。
◆主旨为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在《契税法》实施之前,我国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两份政策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反映的是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的主旨。
少数内容(如征收范围方面)修改后更严谨、更规范,可以适应新的市场变化。
◆征收范围修改考虑了集体经营性土地流转因素以及新的交易形式相较于《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中征收范围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考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因素。
此外,《契税法》针对新的交易形式进行了补充,如“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基准税率无变化,强调了地方适用税率差别化调控功能《契税法》第三条中提到的契税税率为3%-5%,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一致;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地方在规定幅度内提出,并报送中央相关部门备案,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原则一致。
此外,《契税法》中新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强调了地方通过契税针对不同类型购房需求进行差别化调控的功能。
实际税率方面,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m2及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90m2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个人购房家庭二套住房,90m2及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90m2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北上广深二套契税暂不执行优惠政策(仍按3%执行)。
今年上半年,为应对疫情影响,多个城市出台了期限内(多为上半年)购房契税减免、人才购房契税补贴等政策。
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农[1998]19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财政局:现将《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农业和农业税收管理处。
附件:《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FB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第100号令),正确执行契税的减税免税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契税的减征、免征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或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基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承芑纳健⒒牡亍⒒奶病⒒耐客恋厥褂萌ǎ 糜谂 ⒘帧⒛痢?BR>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
![财税[2012]4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377b92a06529647d2728529f.png)
精心整理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免界限(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
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
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
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
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
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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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1、已购共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7、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税9、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10、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1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免征契税1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15、农村合作接收农村合作基金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契税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1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产免征契税18、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免征契税1、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已购共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5、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法规,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6、财税【2008】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7、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第一条、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8、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五条、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9、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第二款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11、财税字【2000】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民政部、总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发出的《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12、财税【2017】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第一条、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第3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5、银发[200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
具体通知如下: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76号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第一条、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17、财税[2001]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18、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备注——1、现行《公司法》对何为改制,未作出法律定义。
整个《公司法》仅出现过一次改制,即“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2、本文出现的“整体改制”,言外之意,还有“部分改制”。
本文说的免征契税的改制,仅指整体改制。
3、本文所称整体改制包括三种形式: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4、根据《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来看,企业改制应为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的一种运作方式,应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