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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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交契税文案简短

通知交契税文案简短

通知交契税文案简短尊敬的业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自即日起,我司将开始收取交契税。

一、交契税的目的和意义交契税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增加。

通过交纳契税,可以保障国家财政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二、交契税的纳税对象所有购买房地产的业主均需按照契税税率进行纳税。

无论是个人购买住房还是企事业单位购买商业用地,均需履行契税纳税义务。

三、契税的计算方式和税率契税的计算方式为按照房地产交易总价值进行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缴纳。

具体的税率标准请参考下表:房地产交易总价值(人民币)税率(%)0-100万1100-500万 1.5500-1000万21000-5000万35000万以上4四、契税的纳税时间和渠道契税的纳税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

纳税渠道包括银行、税务机关等,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最便捷的缴纳方式。

五、契税的免税政策和减免政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个人首次购买住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地产交易可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和减免政策。

具体的免税和减免政策请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六、契税的合规纳税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为确保契税的合规纳税,业主须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总价值,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契税。

对于故意虚报、漏报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我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契税的咨询和服务如果您对契税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咨询相关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帮助您合规纳税,遵守税法法规。

在此,我司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让我们共同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共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特此通知。

XX公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一次修正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获奖、交换、合并、兼并、抵债及募股、集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及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以下列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缴纳契税:(一)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而在一定年限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以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相互交换,需要支付交换价格差额的;(四)以受赠、获奖等方式无偿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五)以作价集资、募股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六)债权人以抵债方式取得债务人的土地、房屋权属的;(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购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八)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房地产的;(九)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他方式。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模拟题2020年(29)_真题-无答案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模拟题2020年(29)_真题-无答案

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模拟题2020年(29)(总分140,考试时间15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依据契税相关规定,下列土地或房屋免征契税的是( )。

A.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B. 以减免出让金形式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C.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承受相同投资主体之外的投资方的土地使用权D.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2. 2.某非公司制企业经批准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承受原企业价值600万元的房产所有权;以债权人身份接受某破产企业价值200万元的房产抵偿债务,随后将此房产投资于另一企业。

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业务应缴纳契税( )万元(适用税率3%)。

A. 0B. 6C. 18D. 243. 3.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B. 土地使用权相互交换的,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C. 以竞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不包括各种补偿费用的竞价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D.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拥有完全产权的,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计税依据4. 4.甲企业因经营需要,将市内某处空置厂房与乙企业的某土地使用权交换,由乙企业支付价款差额100万元;甲企业还接受丙企业以房产进行的投资,丙企业投资入股的房产市场价值为300万元。

甲企业应缴纳契税( )万元(契税税率为4%)。

A. 4B. 6C. 12D. 165. 5.甲某是个人独资企业业主,2018年1月将价值60万元的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企业作为经营场所;3月以200万元的价格购入一处商业房产;6月将价值200万元的自有仓库与另一企业价值160万元的仓库互换,甲某收取差价40万元。

甲某以上交易应缴纳契税( )万元(契税税率为4%)。

A. 8B. 8.4C. 9.6D. 166. 6.关于契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1、已购共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7、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税9、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10、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1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免征契税1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15、农村合作接收农村合作基金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契税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1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产免征契税18、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免征契税 1、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已购共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

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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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点评:契税立法税率未变,强化地方差别调控

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点评:契税立法税率未变,强化地方差别调控

2020年8月12日房地产契税立法税率未变,强化地方差别调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出台点评行业简报◆事件: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第一、二、三条,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3%-5%的契税。

◆主旨为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在《契税法》实施之前,我国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们认为两份政策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反映的是暂行条例升级为法律的主旨。

少数内容(如征收范围方面)修改后更严谨、更规范,可以适应新的市场变化。

◆征收范围修改考虑了集体经营性土地流转因素以及新的交易形式相较于《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中征收范围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考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因素。

此外,《契税法》针对新的交易形式进行了补充,如“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契税基准税率无变化,强调了地方适用税率差别化调控功能《契税法》第三条中提到的契税税率为3%-5%,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一致;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地方在规定幅度内提出,并报送中央相关部门备案,与《契税暂行条例》中的原则一致。

此外,《契税法》中新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强调了地方通过契税针对不同类型购房需求进行差别化调控的功能。

实际税率方面,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m2及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90m2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个人购房家庭二套住房,90m2及以下的减按1%契税征收税率,90m2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北上广深二套契税暂不执行优惠政策(仍按3%执行)。

今年上半年,为应对疫情影响,多个城市出台了期限内(多为上半年)购房契税减免、人才购房契税补贴等政策。

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农[1998]19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县财政局:现将《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农业和农业税收管理处。

附件:《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FB浙江省契税减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第100号令),正确执行契税的减税免税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契税的减征、免征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附属的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库房和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操场和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和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4、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资料馆(室)和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5、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或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并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基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承芑纳健⒒牡亍⒒奶病⒒耐客恋厥褂萌ǎ 糜谂 ⒘帧⒛痢?BR>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

财税[2012]4号文件

精心整理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免界限(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

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

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

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

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

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

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契税减免税政策汇总

契税减免税政策汇总

已购公有住房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
缴土地出让金和
1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 15011704
其他出让费用免
的通知》 财税〔2004〕134 号
征契税
经营管理单位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
购经适房继续用 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
2 15011705
于经适房房源免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契税减免政策依据及代码目录
序 减免性质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号 代码
共有份额免征契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 号

土地使用权、房
屋交换价格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8 15011714
224 号
经营管理单位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
购改造安置住房
6 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 15011712
细则》 财法字〔1997〕52 号
承受土地、房屋
权属减免契税
10 因不可抗力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 15011717 住房而重新购买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住房减征或免征 224 号
契税
个人购买 90 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
米及以下家庭唯 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
11 15011718
征契税 〔2008〕24 号
军建离退休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
住房及附属用房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
3 15011706
移交地方政府管 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 财税
理的免征契税 字〔2000〕1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税政解析税政类涉军税收政策是指涉及军队、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 役复员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涉及军队、军 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的税费有13个。

一、涉及军队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定,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 策基本都是法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 基本优惠。

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减免,主要 包括:1.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 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 照的车船。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 地使用税;自用的土地,是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 地。

5.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军 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 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 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6.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免征吨税。

同时,第十条 第二款还规定,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船舶,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一、房屋住宅类型房屋通常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往往可以享受一定税收优惠。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三条:“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购买住房环节购买环节涉税问题较少,个人通常仅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字〔2007〕162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令〔1998〕38号令发布,2010省人民政府令〔2010〕119号修改并公布)第六条:“契税的税率为3%”。

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又《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普通住宅划分标准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9〕14号)即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母子公司资产划转是否免征契税

母子公司资产划转是否免征契税

法治平台空彳____________ ...........--5资产划转(包括有偿和无偿划转)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非常普遍。

一般情况下是股东权益的转移,不需要回报,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

但实务中,母子公司资产划转既有有偿与无偿之争,又有是属于资产划转还是属于资产出售、买卖、投资之争,是否免征契税,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

[案例]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

甲公司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评估作价划转到乙公司,作为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

乙方将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其注册资本。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承受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是否免征契税?一种认为,资产划转不管有偿无偿,只要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划转包括投资及增资都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另一种认为,划转必定是无偿的,对投资及增资这种取得股权的行为不认为属于划转,不适用免税政策。

[争议]税务机关认为,只有无偿划转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的四种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的情形才免征契税,而对于有偿划转不予免征O 资产划转只能是无偿的,双方都不产生经济利益。

如果资产是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则属于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投资等交易行为,均取得了经济利益。

比如,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或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由房屋、土地承受方缴纳契税。

上述甲公司将资产划转给乙公司,作为投资入股,双方存在利益交换.乙公司承受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应缴纳契税。

纳税人认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契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

二、契税纳税人契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契税征税范围的不动产转让、互换、赠与、分割、继承等行为的当事人。

三、契税征税范围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3. 土地使用权抵押;4. 土地使用权出租;5. 房屋买卖;6. 房屋赠与;7. 房屋互换;8. 房屋分割;9. 房屋继承;10. 其他应当征收契税的不动产交易。

四、契税税率契税税率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地区等因素,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五、契税计税依据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以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为计税依据;3. 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的,不征收契税;4. 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5. 房屋赠与的,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6. 房屋互换的,以双方互换的不动产价值差额为计税依据;7. 房屋分割的,以分割后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8. 房屋继承的,以继承的不动产价值为计税依据。

六、契税申报与缴纳1. 契税纳税人应当在不动产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2. 契税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契税申报、缴纳事宜;3.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契税申报、缴纳手续,并出具契税完税证明。

七、减免税政策1. 农村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减半征收契税;2. 军人、士官、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特定群体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3.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按照规定执行。

八、法律责任1. 契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2. 契税纳税人采取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并依法追缴税款;3.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契税纳税申报表

契税纳税申报表

契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注:设立下拉列框说明1.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纳税申报必须填写本表。

2.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对于个人间的二手房权属转移,纳税人可通过填报二手房交易综合申报表进行契税纳税申报,不需再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3. 填报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4. 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3)登记注册类型:承受方、转让方是企业的填写此栏。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4)所属行业:承受方、转让方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填写此栏。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

(5)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

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6)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7)联系人: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联系方式:填写常用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8)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与转让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承受方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9)土地、房屋坐落地址:落地址及地号;房屋权属转移,应同时填写土地坐落地址(含地号)和房屋坐落地址。

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附表1-10

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附表1-10

附表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税务机关印章填写说明:1、适用范围:送达税务机关程序审核减免税及不征契税政策界定的文书时使用,包括以下文书:(1)契税核定通知书(2)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3)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4)不征契税政策界定受理通知书(5)不征契税政策界定补充资料通知书2、填写要求:(1)“受送达人”栏,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受送达人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2)“送达地点”栏:填写交接税务文书的具体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

(3)“送达文书名称及编号”栏,填写所送达给纳税人的文书名称的全称及该文书的字号。

(4)“收件日期”栏,应具体到时、分,不能为空项。

(5)“代收人记明代收理由及签名或盖章”栏,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由其同住具有行为能力家属在此栏签名,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由受送达人的代理人签收,也使用此栏。

(6)“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栏,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时,由送达人在此栏写明。

(7)“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栏,出现拒绝签收情况时,由被邀请到场的有关人员在此栏签名或盖章。

(8)“送达人签名或盖章”栏,由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3、本回证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契税档案。

附表2契税减免税申报表申报时间: 年月日附表3 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表4附送资料清单申报人签字:年月日附表5-1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适用于个人)尊敬的纳税人:为了您能顺利办理有关契税涉税事宜,地方税务机关提示您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契税纳税申报表》□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赠与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交换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标注实测面积和实际结算价款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合法性直系亲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房产管理部门“已过户”字样印章的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须税务机关逐项填写):要求:提交资料时,复印件应用A4型纸张。

2022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试题及答案(最新)

2022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试题及答案(最新)1、[单选]转移性支出侧重于执行的财政职能的是()。

A.资源配置职能B.收入分配职能C.经济稳定职能D.经济发展职能【答案】B2、[试题]下列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的有( )。

A.灵活性B.稳定性C.不稳定性D.普遍性。

E,非普遍性【答案】ACE【解析】本题考查政府非税收入的特点,需要记忆。

3、[单选]下列关于财政支出的说法,正确的有()。

A.财政支出是各级政府在财政年度内的支出总和B.财政支出包括政府间的转移支付C.财政支出的内容由国民经济决定D.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是互不相关的概念【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财政支出的概念。

4、[多选]下列财政收入中属于政府以无偿方式取得的收入有()。

A.公债B.流转税C.资源税D.所得税。

E,国有资产收益【答案】BCD5、[试题]下列关于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B.未使用的房屋不得计提折旧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方可以计提折旧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出租方不再计提折旧。

E,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答案】ADE【解析】B选项,房屋可以计提折旧。

C选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6、[单选]我国的财政年度是( )。

A.1月1日至12月31日B.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C.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D.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答案】A7、[多选]下列属于资管产品的是( )。

A.银行理财产品B.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资产支持计划D.债权投资计划。

E,居民储蓄计划【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资管产品内容。

8、[单选]社会成员享用社会公共服务时,应()。

A.按平价付费B.按市场价格付费C.按成本付费D.无需付费或少量付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财政分配的目的。

社会公共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方面的实现而提供的服务。

契税实训报告

契税实训报告

一、实训目的本次契税实训旨在使学生掌握契税的基本概念、计税依据、税率、征收范围等基本知识,提高学生对契税的实际操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税务会计和财务管理能力。

二、实训内容1. 契税基本概念及法规契税是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契税法》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2. 契税计税依据及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交易价格。

契税税率分为三个档次:3%、4%、5%。

具体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 契税征收范围及减免税政策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我国境内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行为。

根据《契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可享受减免税政策:(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农村居民在规定范围内购买自用住房的,免征契税;(4)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减半征收契税。

4. 契税申报及缴纳契税由买方或受赠方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契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契税:(1)现金缴纳;(2)银行转账;(3)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方式。

三、实训过程1. 收集相关资料收集我国契税法规、政策、税率等相关资料,了解契税的基本概念、计税依据、征收范围等。

2. 实操练习以实际案例为基础,进行契税计算、申报、缴纳等实操练习。

例如:(1)计算房屋买卖契税:假设某房屋交易价格为200万元,契税税率为3%,计算应缴纳的契税。

(2)办理契税申报:以某公司购买一栋办公楼为例,办理契税申报手续。

房产交易相关税费

房产交易相关税费

非普通住宅,一般指宅建筑面积较大 或用作商业用途的房子。一般是下面两种 形式的房屋: 1、别墅:别墅也是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 但是更重要的特点是体现生活品质和享受 生活。一般都是位于郊区或者是风景区, 多为园林住宅,环境优美。包括5中类型: 独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加式 别墅、空中别墅。 2、花园洋房:花园洋房的价格是介于普通 住宅与别墅之间的一种房屋,也被称为是 西式洋房,强调的是每个庭院都带有花 园。居住舒适度高,一般除了花园和草坪 是标配以外,还会有车库。另外,楼层一 般不会太高,二、三层小楼较多。
(2022.1.1-2024.12.31减半征收)




01印花税
个人买卖不动产所书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免税规定:个人转让住房行为不用缴纳印花税;
但转让商业用房还是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02土地增值税
应税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不分房屋 类型),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免税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赠与、家庭财产分割的行为,涉及的无论是住房还是商铺等,不限定套数、面积均可以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
02土地增值税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免税规定: (1)法定继承人免税 ( 2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 ,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 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 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契税核定通知书

契税核定通知书

契税核定通知书篇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2附表2)或《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2附表3)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2附表4)。

(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八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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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1、已购共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7、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税9、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10、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1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免征契税1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15、农村合作接收农村合作基金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契税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1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产免征契税18、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免征契税1、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已购共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5、财法字【1997】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法规,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6、财税【2008】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契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7、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就近期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第一条、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8、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五条、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9、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第二款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11、财税字【2000】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精神,民政部、总后勤部等八部(委、局)日前发出的《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由国家投资建设,军队和地方共同承担建房任务,其中军队承建部分完工后应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

12、财税【2017】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二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第一条、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第3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15、银发[200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

具体通知如下: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

1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76号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为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第一条、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17、财税[2001]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18、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备注——1、现行《公司法》对何为改制,未作出法律定义。

整个《公司法》仅出现过一次改制,即“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

2、本文出现的“整体改制”,言外之意,还有“部分改制”。

本文说的免征契税的改制,仅指整体改制。

3、本文所称整体改制包括三种形式: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4、根据《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来看,企业改制应为依法改变企业原有的资本结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模式或体制的一种运作方式,应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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