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6•【字号】桂政办发[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29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陆兵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有关情况,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
责接收并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支记帐工作,保持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具备计算机联网办公条件的还应当提供保障对象家庭备案材料。
第三章保障标准第十三条确定和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在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贫困居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时,应当采取临时补贴等应急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简称最低保)是指国家为确保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向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
1. 最低保审核认定的背景与意义在我国,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正是在这一政策指导下制定的。
该规程的出台,对于促进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帮助提高低收入、贫困家庭的生活水平,还可以有效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2. 最低保审核认定标准的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家庭经济条件审核:包括家庭人均纯收入、财产状况等方面的审核;(2)家庭成员审核:审核家庭成员的唯一识别信息明、学籍等相关资料;(3)申请流程和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申请流程。
3. 最低保审核认定的程序与流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保审核认定一般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负责。
申请人需要先准备好相关材料,然后到当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申请。
民政部门会根据相关的审核标准和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认定。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就可以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
4. 个人观点与理解最低生活保障对于贫困地区的群众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
它可以帮助那些生活困难的家庭,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则是确保这一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身上的关键。
我认为,这一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当地贫困地区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是一项体现了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情怀的重要举措。
它的出台不仅让贫困地区的群众受益,也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该规程能够得到更好的实施与落实,让更多的贫困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最低保)政策是国家为解决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问题而制定的一项政策。
广西低保发放标准最新消息
广西低保发放标准最新消息广西低保发放标准协议关键信息项:1、低保发放标准的分类:城市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
2、调整频率:定期或不定期调整的规定。
3、发放方式:按月、季度或其他方式发放。
4、资格认定条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
5、监督机制:对低保发放的监督措施。
11 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广西地区低保发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111 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成本的变化,为确保低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需要对低保发放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和规范。
112 目的明确广西低保发放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能够及时、足额获得低保救助。
21 城市低保标准211 确定依据城市低保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212 具体标准明确规定城市低保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213 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物价变动情况,定期对城市低保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22 农村低保标准221 确定依据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农业生产特点以及农村经济发展水平。
222 具体标准详细阐述农村低保的具体数额或计算办法。
223 调整机制同样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和相关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31 发放方式311 按月发放通常情况下,低保金应按月发放,以保障困难群众的月度生活需求。
312 特殊情况的发放安排在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或紧急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增加发放次数。
32 发放渠道明确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发放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到达低保对象手中。
41 资格认定条件411 家庭收入详细规定家庭收入的计算范围和认定标准,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412 财产状况明确家庭财产的认定范围,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413 家庭成员情况考虑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疾病状况、教育支出等因素。
42 申请与审核程序421 申请流程说明困难群众申请低保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提供的材料。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的一个多民族地区,自古以来就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民俗文化。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一些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并不乐观。
因此,政府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文件,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对无生活来源或生活来源极其微薄的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
具体来说,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了基本生活、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
首先,基本生活保障是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核心内容。
根据规定,低收入困难群众可以领取一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这包括了食品、衣着、住房、交通等方面的支出。
政府通过发放生活保障金,帮助困难群众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
其次,住房保障也是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规定,低收入困难群众可以享受一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住房补贴、廉租房等方面的支持。
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困难群众的经济压力,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
此外,医疗保障和教育保障也是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为低收入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和教育补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就医和接受基本的教育。
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总的来说,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和扶持。
通过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帮助低收入困难群众渡过难关,改善其生活状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困难群众能够充分了解并享受到这些政策,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解读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基础性制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性保障。
我区每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90多万户300万人左右浮动,涉及资金近70亿元。
2005年和2009年我区分别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2005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9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对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2014年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和国家及民政部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的新政策相继出台,最低生活保障的主体、审批程序发生了较大调整,我区制定的上述两个政府规章的多数条款已经和《暂行办法》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国家政策不一致,严重影响了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在加速推进。
所以制定《办法》,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统一规范,以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起草《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同时借鉴了浙江、重庆、安徽、广东等省(市)的立法实践经验。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职责。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细则
继承、赠与、 遗产等的限制
遗产的处理
财产的限制
存款、投资等
条件审查和资格认证
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
资格认证程序
认证结果
审查标准
资格认证条件
申请人的维权渠道
维权途径
部门投诉
维权结果公示
公示标准
维权申诉流程
投诉处理流程
申请人的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的人需符合 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城市户 籍。 2.申请人必须符合城市低 保人员家庭成员的条件。 3.家庭人口数量不得超过 规定标准。 4.家庭收入低于当地的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
制定宣传推广的策 略和计划
宣传推广的措 施
制作宣传推广材料, 开展相关活动等
宣传推广的步 骤
确定宣传推广的重 点和时间
宣传推广的效果评估
宣传推广的效 果分析
通过问卷调查等方 式收集宣传推广的
数据
宣传推广的改 进方向
根据宣传推广的效 果分析及时调整宣
传推广的策略
宣传推广的评 价体系
制定宣传推广的评 价体系
家庭房产的限制
家庭房产的限制主要包括房产的面积和数量。房屋面积一般 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根据不同地区而定。同时,家 庭的房产数量也有一定限制,一般为一套,特殊情况经过审 核后方可超限。
维权途径
01 部门投诉
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
02 信访投诉
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
03 网络投诉
在官方网站或社交媒体上进行投诉
申请流程
第一步
准备申请材料 填写申请表
第二步
提交申请材料 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步
资格审查 认证结果
第四步
公示申请结果
● 0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桂民发[2011]6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6.21
【实施日期】201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的通知
(桂民发〔2011〕68号)
各市、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整体水平,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城乡低保规范管理
(一)认真落实国家城乡低保政策。
各地要及时纠正城乡低保中“保人不保户”的做
法,将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的所有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将水库移民、失地农民、被拆迁居民等特殊人员不加区别地全部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也不得将一个户籍本上的居民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老年人、未成年人单独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避免不按城乡低保标准、人为扩大范围而影响城乡低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办法。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办法,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
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分别于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0•【字号】桂政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1〕66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与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
当前,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领导要从讲政治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全面落实。
要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民政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给政府领导当好参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都要把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要配备专职人员主抓这项工作。
二、制定合理的保障标准,确保贫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直接关系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桂政发[2013]4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3.10.22【实施日期】2013.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来抓,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部分地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出现“骗保”、“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整体联动,互相配合,切实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监督问责,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把握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桂民发〔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桂政发〔2014〕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三)生活救助与扶持发展生产、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的规范管理,确保认定工作准确高效。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2]85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2.05.27【实施日期】2002.05.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通知》(中办发电[2002]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确保2002年6月底前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抓紧做好排查工作,摸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排查工作是确保应保尽保目标实现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遗漏、不留有死角,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精干力量,对那些未保留善后组织和社区组织不健全地段的破产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资源枯竭的矿山、农场、森林加工企业等,要一个不漏地逐一进行排查;要严格按标准审核,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落实地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稳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XXXX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XXXX 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马彪2009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完全保障与就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
担保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政府负责保障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等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的整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和审查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年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食物、衣着、水、电等费用确定,并报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适时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进行公示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条件恶劣而长期遭受困难的农村居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桂政发[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低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城乡低保工作是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是当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最现实的实践,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重要使命。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城乡低保法规制度日趋完善,财政投人逐年增加,城乡低保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低保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也得到较好发展,有效保障和改善了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但是,仍然存在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不够高、保障范围不够宽、资金筹措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位,全面提高我区城乡低保工作的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争取经过几年努力,使我区城乡低保整体水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其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
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广西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基本生活无忧。
本文将对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让更多人了解相关政策。
首先,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城市标准一般比农村标准高出一些。
在城市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包括了食品、衣着、住房、医疗、教育、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支出,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开支。
而在农村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农村居民的生活需求。
其次,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对象主要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
在城市地区,主要包括了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城市孤儿和城市残疾人等群体。
而在农村地区,执行对象则主要是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农村孤儿和农村残疾人等群体。
这些群体通常是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需要得到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再次,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发放方式一般是通过财政补助和社会保障基金来实现的。
政府会根据当地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拨付相应的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
同时,社会保障基金也会用于支持城乡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的生活。
这些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
最后,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可以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同时,也可以激发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将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更好地服务于低收入群体,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断向前迈进。
总之,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容错纠错机制,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营造恪尽职守、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良好工作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信息。
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管理、农机、渔政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向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提供相关数据,为审批机关审核认定和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依据。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部门共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第十一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桂政发[1998]1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8.05.11【实施日期】1998.05.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5月11日桂政发〔1998〕1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建立和完善我区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城市和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我区城市的社会保障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给予物质帮助,使其维持最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救济。
第三条保障的基本原则(一)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保障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标准有别。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保障和个人家庭保障相结合,以个人家庭保障为主,政府和社会给予必要的救助与扶持。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
财政、劳动、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经贸、教育、粮食、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调查研究,制定标准,检查落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辖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的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6
【摘要】<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29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J], ;
2.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J], ;
3.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J], ;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 [J], ;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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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近日,广西自治区政府发布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一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的生活。
然而,对于这一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
根据广西自治区政府发布的数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而定的,旨在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温饱。
然而,一些人对这一标准表示了质疑。
他们认为,800元或600元的标准并不
能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尤其是在城市生活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这一标准显得过低。
他们呼吁政府应该进一步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
另一方面,也有人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示了理解和支持。
他们认为,政府的
初衷是好的,虽然标准可能不够高,但是政府也在不断努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他们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帮扶力度,让更多的人受益于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无论是支持还是质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发布都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思考。
政府需要认真对待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共享,让每个人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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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1 号,2005年8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有关情况,决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社会救助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管理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人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代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物价、审计、人事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建设、司法、工商、地方税务、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特殊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就业、子女读书、看病治病、租用廉租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扶持和照顾。
鼓励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燃料、医疗机构等单位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待遇。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多种形式开展扶贫济困活动,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援助。
第二章保障资金第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上级补助的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资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支记帐工作,保持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和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保障资金。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具备计算机联网办公条件的还应当提供保障对象家庭备案材料。
第三章保障标准第十三条确定和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在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上涨幅度较大、贫困居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时,应当采取临时补贴等应急措施。
待物价稳定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章保障对象与家庭收入计算第十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经有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依法确认的城市居民。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十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仍然作为原家庭成员计算。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每月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具体项目如下:(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二)一次性安置费、商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五)特许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七)可以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家庭所得实物按市场价格折款后计人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下列项目不计人家庭收入:(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四)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五)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六)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八)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九)不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十九条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以下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一)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当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如果补偿的结余部分为负数或者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二)因城市建设、危房改造、拆迁一次性领取了住房拆迁补偿费的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申请人领取的住房拆迁补偿费在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
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因建设征地转为城市居民,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结余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人;有结余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四)家庭成员相互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抚(扶)养人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付,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赡养、抚(扶)养人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视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所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的,按颁布的当地当年市、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从事农副业生产、承包土地种养殖等收入,按实际收入或评估计算,难以评估计算的,按上一年当地农民人均收入计算;(六)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或者士官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问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在待安置期间,又没有自谋职业的,按无收入计算;(七)没有就业,也没有其他收入的城市居民,应当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按虚拟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三)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四)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五)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七)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十)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十一)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十二)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十三)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第二十一条城市居民认为其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提供申请所需格式文本。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即家庭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完成受理审查后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由接报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和就业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立即作出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受理机构申请;(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同意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申请材料已受理;(四)申请人的申请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