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言词证据的认证
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行政机关是有相应的执法权的,行政相对人在面临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是需要予以配合调查的,行政机关有时候也可能会收集到一些言词证据。
那么,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吗?下面,赢了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言词类证据材料,不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调取;对重新收集、调取的言词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的,可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
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
2、最佳证据规则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
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
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陈瑞华教授: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
陈瑞华教授:论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摘要:在我国刑事证据法中,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主要在三个领域发挥作⽤:⼀是⽤来确定⾃相⽭盾的⾔词证据的证明⼒,⼆是⽤来审查案件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三是⽤来判断被告⼈供述是否得到补强。
作为⼀项旨在对证明⼒加以限制的证据规则,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强调⽆论是证据事实还是案件事实,都要根据两个以上具有独⽴信息源的证据加以认定,注重证据信息的相互验证,避免仅凭孤证定案,这有利于防⽌伪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
然⽽在⽬前以案卷为中⼼的裁判⽅式下,法院很少关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相互印证规则的适⽤也会带来⼀些负⾯的效果。
关键词:证据证明⼒证明标准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供补强规则—、引⾔在近年来有关司法证明问题的研究中,⼀些学者对我国的司法证明⽅式进⾏了实证分析,发现我国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特别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于是将我国的司法证明模式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
有些学者剖析了这种证明模式产⽣的主要原因,认为诸如“⾮直接和⾮⾔词的审理⽅式”、“审理与判定的分离”、“重复的事实审理”、“法官素质”以及“主导的认识论”等,都与这种证明模式有着⼀定的因果关系。
还有些学者对这种证明模式的合理性进⾏了论证,认为这种模式强调"孤证不能定案",符合基本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注重证据相互印证与⾃由⼼证相结合,对于有效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减少冤假错案,具有⼀定的积极意义。
当然,这种证明模式的合理性也是有限度的,过分强调证据相互印证也会带来⼀些负⾯的效果。
⽽⼀些司法实务界⼈⼠则对这种司法证明模式⼗分推崇,认为强调证据相互印证,有助于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从⽅法论上看,这些对我国司法证明模式的研究,强调对现⾏制度及其问题的解释,注重从经验事实中总结规律和提炼概念,克服了传统的制度建构论的主观性和武断性,具有较强的说服⼒。
当然,有些解释究竟能否令⼈信服,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
收集言词证据主要采取对人询问的方法。
言词证据是我国庭审证据的一项重要分类,在我国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也运用的特别多。
言词证据基本表现为语言证据,律师在提交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会涉及到言词证据,那么,就言词证据而言,▲言词证据包括什么呢?针对此,小编做了以下分析。
▲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
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必须▲二、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为的实施者,是诉讼的中心人物,诉讼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犯罪中大量细节(包括隐蔽性知识)只有行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
1、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性。
一是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他们的辩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辩点,也可能是辩护人辩护的观点,因此,必须引起重视;二是审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稳定,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包括两项:首先审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例如:冯某某等人利用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冯某某不否认参与签订合同并欠对方当事人货款的事实,但冯某某辩解这是经济纠纷不是犯罪行为。
在听取冯某某的辩解后,及时与侦查部门交换意见,注意收集证明其诈骗手段和履行能力等方面的证据,做了认真、充分的庭前准备,预测了辩护观点,在庭审中,辩护人果然以此为辩护观点并作无罪辩护,公诉人驳斥了其辩点,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时,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行为时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现串供、订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诿等情况,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翻供,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证据的切入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止他们的翻供。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
言词证据审查与判断要注意什么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针对言辞证据审查与判断的问题,一些网友对此发表了疑问。
从被害人角度来讲,言辞审判讲究的是证据,以及和事实之间的关系存在的紧密逻辑。
那么在审查与判断言辞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为您精心解答。
▲(一)证人证言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证人的做证资格。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
2、审查证人感知案件情况的过程。
首先要判断证人证言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自己亲身感知的还是道听途说的,如果属于间接证据,他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
3、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或者有无妨碍他做证的情形。
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这两种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言词证据作证主体相比较,证人是否有中立性。
▲(二)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心理,其供述的可靠性就比较强,相反则可靠性比较差。
2、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来源是否合法。
要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否在自愿情况下做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情况。
3、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串供情形。
要掌握共同犯罪案件中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情况,是否分管分押,在关押和押解途中,是否有乘押解和看管人员不注意,订立攻守同盟的情形,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4、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对案件的处理做出全面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中包含的内容往往是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情形。
▲(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判断1、审查判断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环境。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有哪些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有哪些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明案件事实中起来的作用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一般来说不同类别的证据在证明力度上有所差异。
例如,通常来说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大于间接证据带来的证明力的。
而传送来的证据证明力是大于原始证据的证明力的。
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很多时候也是小于实物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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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呢?▲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言词证据的界定(一)言词证据的概念对言词证据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
“来源说”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信息来源于人则是言词证据,“形式说”认为证据的表现形式是言词则是言词证据,“内容说”认为证据的内容是言词才是言词证据,也有学者认为每个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和形式具有言词的性质才是判定言词证据的关键。
界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时,应综合考察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等因素,文章中提到的言词证据即是以此为划分标准。
(二)言词证据的范畴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证据分为八类。
在这八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然归属于言词证据。
此次修改中,鉴定意见代替了原法条中的鉴定结论被纳入进来,鉴定意见得出的过程包含了鉴定人运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而进行的主观分析、抽象概括,是鉴定人对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或看法,尽管它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做出鉴定意见所使用的仪器、材料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但也应归属于言词证据。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则笔录不同,它只是如实地记述了实物状况,虽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但缺少主观的思维活动,因此只能算作实物证据。
排疑务尽谈谈言词证据的审查
排疑务尽谈谈言词证据的审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言词证据在法律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也越来越严格。
其中,排除疑点、务实尽责的原则是言词证据的审查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谈谈言词证据的审查。
一、排除疑点,对言词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
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几乎所有诉讼程序都需要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
如何对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呢?我们需要排除其中的疑点,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排除疑点的第一步就是对言词证据进行“刨根问底”,对证言的真实性、证人的证言方式等进行深入分析。
同时,我们还需要对证据是否可信、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进行评估。
我们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审查等方式来寻找疑点,进而去解决问题。
只有在这种方式下,我们才能得到更加准确的证据链,有助于判案。
二、务实尽责,寻求更多的证据补充。
言词证据只是构成刑事诉讼证据链的一个方面,我们不能只依靠言词证据,而缺少其他的证据补充。
如何做到务实尽责,寻求更多的证据补充呢?首先,我们应该尽早地向公安机关、法医等部门获取更多的证据。
公安机关、法医等部门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辅助机关,他们对于证明犯罪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取证佐证等来得到更加有力的证据。
最后,通过对不同类型证据的综合比对,来提高证据的真实性。
三、耐心细致,充分尊重证人姓名等隐私信息。
在言词证据的审查中,我们不能忽视证人姓名等隐私信息的保护。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时刻尊重证人的隐私,不能将证人的个人信息公开。
同时,在证人询问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耐心细致地进行问询,尽量不把证人带入猜疑和困惑之中。
因此,在应对证人询问时,我们需要尽可能做到严谨、公正、清晰易懂。
在言词证据的审查中,我们要始终遵循排除疑点、务实尽责、耐心细致等原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言词证据具体形式和特点有哪些
言词证据具体形式和特点有哪些言词证据通常是指那些内容是文字的证据,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鉴定结论等等。
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
大家都知道采用诉讼的渠道是需要提交有关的证据的,言词证据是在众多证据的分类中的一种具体类别,它是与实物证据相对的。
只是二者的存在以及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不管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有一定的具体形式。
关于言词证据具体形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言词证据具体形式: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
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二、言词证据的特点:▲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
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
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
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摘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鉴别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稳定、可靠,可塑性、变易性较强,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有利被告、两个基本等原则,运用演绎推理、逻辑分析、求同存异等办法综合审查证据,从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言词证据;审查原则;审查方法引言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证人证言。
美国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可以由普通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提供。
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
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主观感受及外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相较于实物证据其稳定性、可靠性相对较差。
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对言词证据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
及时找到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及时询问或讯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未及时取证,而导致言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够客观准确。
另外,减少个别证人因年老多病离世,导致证据永远无法获得。
二是合法性原则。
虽然合法性是言词证据的非本质属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
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很容易沦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产物,因此,要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文明执法。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
言词证据包括什么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
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
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
法庭开庭或者律师提交案件时,会用到一个重要的证据,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包括什么呢?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的证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提供的证词,因此,清楚这些证据规则是很有必要的。
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被害人陈述的证词被害人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一定的关系,被害人很可能产生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其陈述的虚假性。
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他的言词证据只是一面之词。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行为的实施者,是诉讼的中心人物,诉讼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犯罪中大量细节(包括隐蔽性知识)只有行为人才知道,因此其供述和辩解往往是真伪共存。
1、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真伪性。
一是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他们的辩解往往是案件中的辩点,也可能是辩护人辩护的观点,因此,必须引起重视;二是审查其多次供述是否稳定,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包括两项:首先审查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供述有无矛盾;其次审查被告人的供述与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2、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供述时,要充分考虑他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行为时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很可能出现串供、订立功守同盟、相互推诿等情况,就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作的有罪供述,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的翻供,从被告人的供述中找到收集证据的切入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防止他们的翻供。
否则将失去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证据灭失。
4、审查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要认真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都存在有口供定案才踏实的意识,因此,要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二是严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口供,对这类证据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都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取证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取证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是非常关键的证据之一,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取证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取证方法进行探讨。
一、证人的选择和提前准备在刑事案件中,选择合适的证人非常重要。
首先,证人应与案件有直接关联,能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
其次,证人应具备可信度,不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和偏见。
最后,证人的人格特征和素质也应受到重视,如诚实守信、思维敏捷等。
为了确保证人证言的准确性,法庭在庭审前通常会对证人进行准备。
这包括向证人提供案件的基本信息,告知证人作证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以及告知证人关于作证时的注意事项等。
二、庭前准备和询问技巧庭前准备是保证庭审一切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
对于证人证言的取证,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应在庭前对案件事实和证人证言进行详细调查和准备。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案件资料,了解证人的背景和证言的重要性,以及对证人的预期证词进行思考和准备。
在庭审中,询问技巧是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能力。
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应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证人的特点,灵活运用提问方式和技巧,以获取真实、完整的证据。
一方面,要注意掌握询问的节奏和逻辑,不做过多的废话和重复。
另一方面,要运用开放式、封闭式、引导式等不同类型的问题,引导证人逐步表述事实,防止证人回避或敷衍。
三、记录和保全证人证言在庭审现场,记录证人证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法庭通常会安排一名书记员或记录员负责笔录庭审过程。
记录员需要准确、完整地记录证人的证言,包括证人的陈述、回答和解释等。
为了保全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庭通常会采用视频、录音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这样既可以避免证言的失实或变动,也方便后续对证言的回放和审查。
同时,法庭还需对记录好的证言进行保密和保管,以防止证言泄露和被篡改。
四、证人证言的认证和质证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证言的认证和质证是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提交相对应的证据,常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
这一原则也具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或询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间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被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的审理和采证应以言词方式进行。
但是,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方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
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因此,在理论上往往被综合在一起被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言词证据的名词解释
言词证据的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要素,它可以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客观、可靠的信息,从而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
言词证据是其中一种形式的证据,它指的是通过言辞或文字所表达的证据。
言词证据可以是口头陈述、书面文件或其他文字形式的记录,用于支持或反驳某个事实的存在或发生。
它可以来自证人的陈述、书面合同、社交媒体的发言、书信、报告等多种来源。
言词证据的使用在诸如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可以引用目击者的陈述作为言词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书面合同或电子邮件等作为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失或违约行为。
然而,言词证据并非绝对可靠,它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言词证据可能受到证人可信度和可操控性的影响。
证人可能存在记忆失真、主观偏见或意识形态倾向,从而降低证据的可信性。
有时候,证人的陈述也可能受到威胁、恐惧或贿赂的操控,导致其不真实或不完整。
其次,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也可能受到篡改和伪造的威胁。
随着科技的发展,数字化文件、电子邮件、社交媒体等的出现,也提高了证据的伪造风险。
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审慎对待言词证据,并进行验证和分析,以确定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为了弥补言词证据的局限性,法庭也经常使用其他形式的证据来支持或补充。
例如,物证可以通过实物、痕迹或科学分析来证明某个事实的存在或发生。
证人的证言可以和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和印证。
专家意见也可以提供专业知识和科学依据,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总的来说,言词证据是法庭审理中常见且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
虽然它有其局限性,但在结合其他证据形式和适当的分析和验证下,它可以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有力的证据,帮助他们做出公正、准确的决策。
(总字数:489词)。
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
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二)最大公约数原则三)有利被告人原则四)两个“基本”原则,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言词证据是我国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也是最好收集的一类,但是言词证据的提供者要保证该言词的真实性,同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也会对该真实性进行审查。
那么,▲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给大家做了以下相关分析。
▲一、言词证据真实性的审查原则有哪些▲(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我们都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陈述、证言、口供就值得推敲。
如被告人为逃避罪责,通常辩解无罪或罪轻,而如果被告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就需要审慎。
如盗窃案中,被告人供述的赃物与失主的陈述风马牛不相及,显然不符常理,要么这桩盗窃案的被告是另有其人,要么被告人交待是子虚无有,无论那种情况,都要认真核查,如果是前者,这桩案件就可能是错案,如果是后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就值得探究。
司法实务中,有的戒毒人员为逃避强戒,向管理人员自首,供述自己所谓的犯罪事实时有发生。
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这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是能够鉴别出来的。
▲(二)最大公约数原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时并不一致,彼此之间有矛盾,这时就需要先找到四者的交集,再去伪存真,逐步还原事实真相。
最大公约数是我们审查证据常用的原则,如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就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最终达到彼此都接受和认可的鉴定意见,这就是最大公约数。
▲(三)有利被告人原则有利被告是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刑事诉讼证据的体现。
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有矛盾,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采取有利被告的犯罪事实,如失主认定的赃物价值要高于被告所供述的价值或被告所供述的赃款要多于失主丢失的款物,这时就要就低不就高,认定赃物的价值;如被告行为触犯抢劫和敲诈勒索,若认定抢劫的证据不足或认定抢劫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刑事诉讼言词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言词证据规定一、刑事诉讼言词证据规定1、物证、书证(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
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二、怎么收集刑事诉讼证据1、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有关司法机关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而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去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情况,并采用科学技术手段或笔录、绘图、摄影等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和妥善保存的活动。
2、证据收集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有权收集证据,除此以外的其他机关无权收集证据。
言词证据的分类是什么
言词证据的分类是什么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证据分类中有一种是实物证据与言辞证据,他们是相对的。
而言辞证据通常是指通过语言形式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证据。
言辞证据当中还有具体的分类,接下来,就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一、言词证据的分类有哪些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
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二、收集言辞证据要注意什么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
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如、代理人)询问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
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如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虚假陈述。
律师审查言词证据的原则、方法和15个切入点
律师审查言词证据的原则、方法和15个切入点展开全文文| 申文波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其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中,言词证据甚至成为定案的决定性依据。
因言词证据本身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主观性,证人有可能基于正义感而作出有违客观事实的证言;部分被害人基于弥补创伤,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心理,会夸大或虚构事实。
实务中,言词证据本身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往往会成为刑事辩护主要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将言词证据审查要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第一部分审查的步骤及三个维度01 言词证据审查的步骤首先审查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确定证据是都有资格作为定案和量刑的依据,再审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审查言词证据的证据资格时,应当严格区分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如果不能通过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方式对证据裂痕进行“缝补”,则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至于需要补正到什么程度,什么才是合理解释,下文会详细说明。
02 言词证据证明力审查的三个维度在确定言词证据符合证据资格后,应从三个维度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横向维度。
对比同一个人在不同笔录中对同一事物描述,是否存在前后矛盾之处,笔录内容是否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例如关于被告人使用何种工具作案的情节,证人在几份笔录中陈述不一,相互矛盾。
这种前后矛盾且与客观证据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证明力将会大大削弱。
需要注意的,审查证人证言的时候,对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情节,不必过于纠结,以避免出现证据审查主次不分、重点不突出的问题。
纵向维度。
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注:为叙述方便,下面统称为被告人)进行对比,找出三者对同一事件或情节的矛盾之处,以此来削弱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交叉验证维度。
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的矛盾之处,从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角度,削弱言词证据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在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每起案件在进行调查、起诉、审判甚至二审、再审时,均需要充足的证据进行证明,所依据的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项原则。
但是,这些证据只有具有了“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对案件起到证明的作用。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下面,的小编为你进行解答。
▲一、书证、物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
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
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
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
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1)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2)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3)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
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
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
言词证据纪检规定
言词证据纪检规定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生命线。
2021
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专节规定了“证据”,进一步细化了监察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也有效衔接了刑事诉讼法。
随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一些网友就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通过网站后台提出了不少问题。
第一,在讯问或询问的过程中,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对言词证据收集过程的记载和留存,而不是对言词证据本身内容的机械重复。
比如讯问的时间长度、是否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完整等等,这些都要合法、规范。
实践中,一些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稳定供述,但是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翻供。
此时,不论是否存在虚假供述的问题,从调查取证的视角而言,如果无法提供能够证明自愿供述的完整准确的材料,那么,该言词证据就一定会受到来自辩护一方的质疑。
而随着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日趋完善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熟,当公诉机关无法提供调查期间取证合法性的有力证据时,言词证据被排除的风险就会很大。
第二,在收集言词证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判断被调查人与涉案人之间以及涉案人与涉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
我们还以王某涉嫌受贿案件为例,行贿一方有四个证人,该四名证人在第一次到办案机关作证的时候讲的都是因为无法办开工许可证所以商量向王某行贿。
时隔几个月之后,办案机关第二次取证时,几个人又同时变更了证言,
声称并不是为了取得开工许可证才行贿,之前是记错了。
如果一个人记错了,尚且不足为奇,但是如果四个人同时记错了,而且记错的内容是一样的,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就存在证人之间相互串供的高度可能。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确实、充分刑事审判中据以定案的事实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何正确把握及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刑事审判中的重要问题;本期法信小编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并附上相关案例及法律依据;一、正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要把握以下几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情,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事情只有通过证据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要通过证据查实全部细节事实基本不可能,因此,并不要求对案件有关的所有细节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定罪量刑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及影响刑罚裁量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是质的方面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据以定案的证据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包括查证证据材料是否真实、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关于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的定罪量刑的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了,证据才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应当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反映了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认知不断科学化,因为由于认识论的限制,对于案件事实绝对确定的证明标准是无法达到的,即使是证明标准最为严格的刑事诉讼法也不能规定此种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标准;但是,由于认定犯罪后果的极其严厉性,要求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则无疑是妥当的,也是现实的;所谓“合理怀疑”,美国加利福尼亚刑法典的界定是:“它不仅仅是一个可能的怀疑,而且是指该案的状态在经过对所有证据总的比较和考虑之后,陪审团的心理处于这种状态,他们不能说他们感到对指控罪行的真实性得出永久的已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换言之,“合理怀疑”就是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而所谓“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例如,在办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买进毒品的事实,没有排除行为人本人吸食、提供给他人吸食等其他可能性,不能确定性地认定行为人就是为卖而买的贩卖毒品犯罪事实,未做到排除合理怀疑;对此,应当继续从与行为人有联系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入手,继续收集证据,从而排除行为人买进毒品是为了本人吸食、提供给他人吸食等合理怀疑;二、在个案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辅助判断司法实践中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现有证据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实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唯一结论;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阐述了在具体个案中,除以上四点之外,尚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方法辅助判断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三、没有口供或只有口供的情况下,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可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口供作为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其“证据之王”的地位虽然被一再削弱,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被广泛认可;那么,在没有口供或者只有口供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就要求法官摆脱对口供的高度依赖性,不轻信口供,更多地分析其他证据;如果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仍然可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证实被告人参与作案的证据仅有其先前的有罪供述及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当庭指证,此外再无任何证据证实其有罪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在主要依靠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否稳定;其供述的作案细节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否印证,特别是必须亲临现场才能感知的细节;是否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延伸收集到其他可印证的证据; 2.应通过对证据多视角审查分析判断案件事实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证据审查、判断,要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3.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内心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有一定的层次性;审判人员在认定事实时须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以排除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证明标准,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对于证明材料的认定都应当遵循该标准;但由于案件所处的阶段不同,对这一证明标准的认定所处的层级也不相同,总体而言对这一标准的认定应越来越严格;不能因检察机关认为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审判机关认定时就理所当然地作出判断;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严格审慎地审查证据,排除符合常理、有依据的怀疑,应在法官内心确信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认定证据的效力;4.仅有行贿人证言,被告人无供述,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在审理受贿案的过程当中如果仅有行贿人证言作为被告方受贿的证据,被告人无供述,且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不能认定受贿罪;5.证据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推理,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4、言词证据审查(2011) (2)
报警电话
1985年8月7日凌晨3点30分,切尔姆斯 福德警察局的值班人员接到了一个报警 电话。 打电话者自称叫杰里米·巴姆伯。他说刚 刚接到他父亲打来的电话。父亲在电话 中说,希拉疯了,手里拿着一支装满子 弹的步枪,要把家里人都杀死。杰里米 说他父亲被吓坏了,要他前去帮忙,但 他随后就听到电话里传来一声枪响,电 话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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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作证能力规则
不具有事物辨识能力或意思表达能力 的人出具的证言,不可采纳; 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出具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 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可以采纳; 对证人的事物辨识能力和意思表达能 力,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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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愿陈述规则
证人证言应当自愿做出。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的证 人证言,不可采纳。 以欺骗、诱导方式获取的证人 证言,可视案件和证据的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6
案件性质
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之后认 为,本案是希拉所为,她在枪杀了自己 的父母和孩子之后,又向自己开了两枪。 理由:第一,现场的所有门窗都是从里 面锁好的;第二,那支杀人的步枪就在 希拉的身上;第三,希拉以前曾患有精 神分裂症;第四,杰里米的陈述有力地 证实了这一点。
7
案件处理
8月9日,警方同意对现场进行清理,并烧 毁了那些肮脏的东西,其中包括一些与案 件有关的物品,如留有血迹的被褥、小孩 床垫和卧室地毯等。 8月15日,警方在案情报告会上宣布希拉 系自杀,并向死者亲属发放了尸体埋葬证。 随后,希拉和巴姆伯夫妇的尸体被火化了; 那两个孩子的尸体交给了他们刚刚从伦敦 赶来的父亲柯林·卡费尔,后者决定把他们 的尸体带回伦敦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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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言词证据的认证吕梅青张忻如
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是法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认证的重点和难点。
言词证据通过人的陈述内容来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一种较为特殊的言词证据,是鉴定人对司法和执法人员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结论。
本文不加论述)。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是证据种类中最不稳定,也是潜伏着证明虚假事实情况“危险性”最大的一类证据,正确认证对于保证案件的裁判质量密切相关。
笔者下面逐一分析对这类证据认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首先,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
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
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
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
其次,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
再次,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威胁、引诱),证人的品格是否良好,有无劣迹等等。
这些因素要综合考虑,以判断证言真伪。
最后,要注意言词证据之间合理矛盾的存在。
如果多个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间,就同一事件的任何细节的回忆和描述都相当一致,这是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的,尤其是人们在遇到突发的事件时。
许多案件中常见就某一情节,多个言词证据之间存在不少矛盾,有时矛盾还比较大,如对同一辆车的回忆有人说是红,有人说是绿,但只要能证明同样的时间和地点确有这样一辆车存在,并与其他的证据相印证,这样也可以达到证明标准。
其实这种有矛盾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强。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排序规则大致是:与被告人有亲属或密切关系的人的证言小于普通证人证言;内容稳定一致的证人证言优于内容不稳定的证言。
多个证人或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同时就某一情节作证时注意允许合理矛盾的存在,过于一致的言词证据证明力反倒较低。
二、对被害人陈述的认证
被害人陈述本质上是特殊的一类证人证言,英美法系的被害人多是作为控方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所以,证人证言的规则对它而言是全部适用的。
其特殊性在于,他们都亲历了犯罪,但他们与案件结果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在作证时会有不自觉的倾向性,其证言更易受愤恨、仇视等复杂心理因素的影响。
此外,被害人也可能因为事件突发而恐慌,产生视觉或听觉错误,这些都会对其证言的真实性产生一定影响。
所以在对被害人陈述审查时,更应注意这些特殊因素。
三、对被告人供述的认证
被告人供述无疑是言词证据中危险性最大的证据,但它的确是实践中使用最频繁的证据之一,对它如何认证无疑是法官在认证中的焦点。
首先,要把握的是被告人的口供是不是属于非法取得的,也就是说是不是侦查机关用刑讯逼供、诱供或其他的欺骗方式取得的证据。
承担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由侦查机关来承担。
以往由公安机关口头或书面证明自己在取证中没有非法取证行为,肯定是达不到证明标准的。
要尽快建立实行审讯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才可能达到此证明标准。
这有赖于刑事诉讼法的尽快修改。
其次,要注意被告人供述和侦查机关取证的先后顺序(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
侦查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根据嫌疑人的交代,又取得的证据,如被告人抓到后带领侦查机关找到杀人凶器、埋藏的赃物等等,这种先供后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即使被告人翻供,但如不能合理解释如何知道的这些信息,就很难推翻。
相反,如果是侦查机关先发现了犯罪现场、尸体、凶器等等,在抓到被告人之后也没有取得任何的新证据,被告人的交代和侦查机关事先取得的证据也完全一致,靠这种印证方式来对被告人口供进行认证的危险性较大,尤其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
按照一般规律,如果嫌疑人确实是犯罪人,总要交代一些不为其他人包括侦查人员所知的细节,比如当天遇见什么人、碰见什么事情等等,侦查机关一般也都要根据嫌疑人的交代而取得这些证据,用来证明自己的心证,除非他认为没有取证的必要。
总之,先供后证的口供其证明力大于先证后供的口供。
再次,要重视其翻供的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般来说,被告人翻供后会说出一些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这些事实和证据经查证是虚假的,也反证了其翻供的不真实性。
但这只能作为法官增强心证的决心,因为被告人可能确实记不清案发当时自己的一些情况,也可能因为紧张有记忆混淆的情况。
所以,
当被告人的翻供和其他证据不一致时,要注意从千头万绪的材料中抓住中心,综合进行判断,还要注意被告人供述中部分的不合理不代表全部的不合理。
最后,如何对共犯之间的口供进行认证。
避重就轻和相互推卸责任几乎是所有共犯口供的共同特点,在区分他们的刑事责任时,要综合案情、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犯罪构成要件等综合考虑。
此外,还要注意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关押,是否有串供可能,他们的供述之间细节是否基本一致,是否有合理矛盾的存在。
要注意共犯如果只有二人就不能互为口供定案,至少应三人以上。
死刑案件不适用采用共犯的口供定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录入时间:2006-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