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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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正式启用以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牵头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开放共享,依托公示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提升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取得明显成效。

为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保障公示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公示系统支撑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基础性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

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支撑,有利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助于破解基层执法资源不足、监管执法精准性不够、企业诚信自律意识缺失等难点问题,对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将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作为创新监管机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加强公示系统应用和管理的重点任务要按照“一网归集、三方使用”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公示系统的全面应用、科学管理。

“一网归集”是指依托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网络平台,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企业年报和即时公示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

“三方使用”是指服务于企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信用红利,服务于各级政府部门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治理水平,服务于社会公众查询判断企业信息和信用状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避免交易风险。

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

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

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2016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监管促进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努力做到“五个更加”,全面落实“三大任务”和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工商局有关桥头堡建设的意见,以“三满意”创评、“四亮四评”、队伍教育整训以及五项指标六项重点工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

现将2016年各项工作总结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明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一、2016年各项工作(一)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学习型工商”建设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建设高素质队伍、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能监管、达到高质量服务”的“四高”要求,着力打造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三个过硬”队伍。

加强对干部职工培训教育力度,制定了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抽签讲法”、“以强带弱、促弱增强”、“由学生变为先生”、“同步摄录并回放”等四种学习方式,开展了政治理论、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礼仪知识、国学知识、人本管理知识等学习活动,开展了“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三能手岗位练兵、法律法规“七进”、演讲比赛、出早操等活动,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

将主题为“服务发展、执法为民”的队伍整训活动作为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工作抓好落实。

通过制定了队伍整训活动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坚持自己找、同事提、集体议、社会评的工作方法和开展的“找问题、抓整改”活1 / 7动,主要对为民服务、宗旨意识、队伍思想状况、干部综合素质等多方面进行查找问题和狠抓落实。

通过以上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树立了**工商良好社会形象,干部队伍多年保持稳定。

(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遵循“一个主旨”、围绕“两个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办函字[2016]110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6.06.13【实施日期】2016.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函字〔2016〕110号)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总局研究制定了《工商总局关于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商总局2016年6月13日工商总局关于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部署要求,结合工商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部署要求,梳理完善工商总局权力和责任清单,并通过总局官方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法规司牵头负责)做好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及清理规范后保留为工商总局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综合司牵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做好抽查结果的公示工作,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重点推进产品质量、虚假广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企业监管局牵头,法规司、竞争执法局、市场司、消保局、广告司、个体司、商标局及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商部门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72号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72号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商办字〔2017〕72号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了工商总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5月15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根据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在公文办理中落实“五公开”。

机关各单位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

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办公厅审查。

起草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可按规定予以退回。

(办公厅,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二)在承办会议中落实“五公开”。

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各司局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
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1
【实施日期】2016.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6年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我局将开展2015年度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
2016年9月1日至10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我市设立登记的,在2016年6月30日前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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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年报操作步骤

最新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年报操作步骤

最新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年报)操作步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湖北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工作于2017年1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2016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报送2016年度年报。

为方便广大个体工商户及时参加信用信息公示(年报),通过智能手机或电脑对改版后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流程截图,并配以操作说明,让您轻松完成年报!第一步: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进入首页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图标,出现全国各省份,点击“湖北”进入湖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栏内填写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会自动弹出,在“工商联络员身份证号码”栏内输入联络员身份证号码,工商联络员姓名及手机号码会自动弹出,再输入密码,手机验证码,点击登录。

如果是初次参加年报,在该步操作前先点这个界面下方的“企业联络员注册”,注册联络员信息后再操作第二步。

如果发现自动弹出的联络员信息和手机号码与当前不符,则需要点击企业联络员变更进行变更第三步:点击左上角“年度报告填写”。

弹出一个“年报年度”对话框,系统会自动生成“2016”,点击确认。

弹出年报须知,阅读后,在下方“已阅”前的小框内“∨”(对勾),再点确认。

如果以前存在没有参加年报的年度,先需要将以前年度补报后才可申报本年度的。

第四步:填写基本信息。

需要填报的联系电话、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如果有网站或网店就点“是否有网站或网店”后面的“是”字前的圆点,如果没有网站或网店就点“否”字前的圆点。

填写完后点“保存”。

第五步:填写网站或网店信息,如果有网站或网店,就点击左边的“网站或网店信息”,点“添加”填写相关信息,如果没有网站或网店就不需要进行第五步的操作。

填写网站或网店信息,如果有网站或网店,就点击左边的“网站或网店信息”,点“添加”填写相关信息,如果没有网站或网店就不需要进行第五步的操作。

工商局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安排

工商局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安排

工商局2016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安排2016年以来,**市工商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爱**、谋发展”的总体要求,以建设新**为工作目标,以服务全市经济发展为落脚点,强化问题分类监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全力推进**经济实现新突破。

一、积极开展“百日攻坚”,打造和谐新**(一)开展火车站综合治理。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火车站整治措施,确定执法人员及整治方案。

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对每个商户逐一进行了细致耐心的解释,得到商户的支持和理解。

8月20日,集中对火车站周边经营户下达了限期停业通知书,并主动拆除临时搭建的经营场所。

8月21日,局长带队现场指导商户主动拆除了临时搭建经营场所。

(二)整顿城市交通秩序。

主动配合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抽调执法人员85名,负责对文化道、会战道和泰山道的交通秩序进行综合治理,重点清理国省干道两侧设点聚集的特种工程和运输车辆、非法营运的出租车,在城区禁行区域营运的载客三轮车、四轮电动车。

成立联合执勤小组及巡查小组,加大对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的综合治理。

目前,共处罚违规停放车辆1539辆,查扣在禁行区域行驶的载客三轮车150余辆,清理流动摊点501户,清理规范门前店外经营45户。

(三)开展钢铁市场搬迁。

一是对老市场的无照经营及市场周边临时摊点进行了清理,针对市场搬迁困难,抽调执法人员走访老市场的经营户,介绍新市场的各项内部设施、外部环境、收费标准及管理规范,对个别商户,听取意见,多方协调,与中华路办事处及其它执能部门形成合力,帮助顺利搬迁。

在市场搬迁过程中,累计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车辆26台次,确保了钢铁市场搬迁的顺利进行。

二是为市场商户打通“绿色通道”,集中开展为市场主体上门服务活动,主动帮助经营户办理拆迁变更、迁移及设立、变更、注销等手续。

设立“12315消费者维权联络站”,派工作人员长期驻场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处理各种不稳定因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须知

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须知

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须知一、报送公示企业范围、时间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均需在2017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报送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注:未依法报送公示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报告的企业,需要先依次补报公示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报告,再报送2016年度报告。

二、报送公示程序1、访问网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选择“企业”登录窗口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填报步骤(1)企业通过填写用户名(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密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合伙企业填写执行合伙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登录公示系统。

为保证公示信息安全,第一次登录公示系统的,系统将提示必须修改密码,之后再登录进入年度报告填报界面,按要求填写年度报告内容。

上一年度已修改过密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不用再次修改密码,输入原登录密码即可进行登录填报。

注:用CA证书、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的,登录注意事项详见该登录方式模块中的操作说明。

(2)年度报告内容填写完成后,可点击“保存”。

经确认填报内容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按钮,即完成年度报告报送、公示。

公示系统将自动将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

(3)填写完年度报告后,可通过公示系统打印年度报告书,用于存档。

三、填报内容(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商办字[201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商办字[2011]6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商办字[2011]66号2011年03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6部分组成。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强化督查,狠抓落实,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推进,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总局政府信息,提高总局业务工作透明度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

根据各司局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对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成员及联络员进行了调整充实,以更好地组织开展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

坚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定时提示制度,按时提示各司局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向总局门户网站上传相关政府信息。

坚持业务司局主办、总局办公厅审核把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制度,确保依法、准确地答复申请人。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进一步完善。

完成了依申请公开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上网运行,实现网上远程提交申请、受理、答复。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青海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一年一度年报抽查及信息公示工作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

我省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年报数量大,失联户、异常户较多,工作程序繁难复杂,基层工商局所人员缺乏,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及《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12号)精神,结合上述实际,现将2016年度全省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各地要将2016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农专社年报工作列入上半年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精神,立足当地实际,全面总结借鉴年报工作改革以来的经验、做法,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提升工作水平,全面完成年报及信息公示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热心服务群众本季年报工作虽然是改革之后的第三度重复,但由于商事登记改革以来个体工商户呈现井喷式增长,失联异常户也随之增加,加之个体工商户流动性大,农专户经营不够稳定,经营者缺乏年报的主动性。

各地要立足工作实际,创新宣传工作,拓展宣传渠道,采取一切可以利用的方式,大力宣传,务使全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知晓不参加年报的后果,积极履行年报义务,主动上门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18•【文号】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施行日期】1996.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切实贯彻《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4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切实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公布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认真做好1996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年检办法》,做好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的《年检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依法进行年度检验的法律依据。

与原年检办法相比,修订后的年检办法增加了较多新的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保证《年检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要向企业做好宣传,使广大企业了解《年检办法》的规定,增强年检意识,依法参加年检,自觉接受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通过宣传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年检办法》的有关内容。

也可以举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向他们宣讲《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施行意见(一)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但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

企业因正当理由3月15日前不能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延期报送年检材料的书面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报送年检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银川开发区工商局,宁东工商局:现将《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3月21日全区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年报公示工作是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做好年报公示工作,对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年报公示工作措施得当、成效明显,但仍存在市场主体年报主动性不强、年报数据质量不高、后续管理措施不够等问题。

为加快构建我区年报公示工作长效机制,现就全区工商系统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照“企业自主、引导帮扶、信用约束”的原则,围绕建立健全年报公示工作长效机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扩大社会监督,积极发挥信用约束在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秩序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形成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目标要求(一)年报主体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工商总局有关规章的规定,凡2016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设立、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和公示2016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报送方式及公示方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并提交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常见问题提示

企业信息公示常见问题提示

公司信息公示常有问题一、公司公示信息类型和报送时间(一)年报信息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经过国家公司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奉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二)即时信息公司应该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经过国家公司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公司公示信息内容(一)年报信息1、基本信息。

依据《公司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应该报送:(1)公司通讯地点、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公司开业、停业、清理等存续状态信息;(3)公司投资建立公司、购置股权信息;(4)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许倡始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更改信息;(6)公司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公司从业人数、财产总数、欠债总数、对外供给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共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收益总数、净收益、纳税总数信息。

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该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公司选择能否向社会公示。

2、党建信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做好2016 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年报同时应该报送党建信息,包含:中共党员(包括预备党员)人数,党组织建制,负责人能否为党员,负责人能否为党组织书记等信息。

3、社保事项:依据《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对于在公司年报中增添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 号)、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做好2016 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社会事项包含参保险种种类、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质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此中第一项、第二项信息应该向社会公示,第三项至第五项信息由公司选择能否向社会公示。

4、统计事项:依据《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对于在公司年报中增添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 号)、国家工商总局对于做好2016 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统计事项包含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公司控股状况(分支机构不填报)、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一致社会信誉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2016年度年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2016年度年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
2016年度年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闽工商企监[2017]10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4.17
【实施日期】201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2016年度年报攻坚行动方案
的通知
(闽工商企监〔2017〕100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经省工商局研究决定,现将《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2016年度年报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17日
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2016年度年报攻坚行动”方案
为迅速扭转我省2016年度企业年报率全国排名靠后局面,加快推进年报公示工作,根据省领导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开展“2016年度年报攻坚行动”,并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组织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干部,学习年报工作先进单位经验,采取各项有力有效措施,开展“2016年度年报攻坚行动”,迅速扭转我省企业年报率全国排名靠后局面,确保完成今年全省企业年报率不低于去年的目标,并使我省企业年报率在全国排名有较大提升。

二、行动时间
4月18日-6月18日。

三、行动措施
1.每天查看督促。

省、市、县三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年报工作牵头。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55号),省工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2016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5日2016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6〕3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55号),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结合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形式,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一、围绕深化改革领域推进公开(一)动态更新和公开权责清单。

逐步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编制、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建立办事工作日制度。

在已公开省工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和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人事处牵头,各处室、直属单位配合落实;完成时限:长期)配合省委编办,做好涉及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取消、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现公布工商总局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内容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公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一、概述2016年,工商总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等文件要求,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更加明确的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充实,以更好地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更加完善的制度和规范。

坚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定时提示制度,各司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向总局门户网站上传相关政府信息。

制定了《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总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三是更加有力的工作推动。

强化了商事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政策措施的发布、解读力度;加大了财政资金和“三公”经费使用的透明程度;探索并推动了向社会公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四是更加务实的宣传培训。

适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精神,学习交流政府信息公开知识,进一步推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2016年,工商总局主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所属报刊及部分业务司局子网站等渠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一)通过网站和移动门户公开信息情况。

关于及时办理2016年度年报公示

关于及时办理2016年度年报公示

关于及时办理2016年度年报公示致厦门市商事主体的一封信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你们好!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全市各类企业应当从2017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公示2016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三年多来,在全市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努力下,我市较好地完成了2013、2014和2015年度的年报公示工作。

各类商事主体2016年度年报公示,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截止时间到2017年6月30日。

逾期未公示年报或年报公示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标注,给自身信用、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为此,请你们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认真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公示年报。

办理年报公示相关事项附后,请你们在百忙中抽空学习领会。

如有疑问,可向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人社、统计部门咨询。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存,业无信不兴。

愿全市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更加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抓紧抓早,及时办理2016年度年报公示。

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祝愿大家在2017年宏图大展、事业兴旺,共同为建设美丽厦门做出更大贡献!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2月20日附2016年度年报须知一、年度报告主体凡2016年12月31日前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向登记机关申报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报申报公示操作流程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网(),点击“2016年度年报入口”图标,进入“商事主体自主公示系统”页面,进行身份认证并登录,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填写模块进行操作,按照应填报项目,如实填报年报相关信息,并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年度报告申报,由系统自动向社会公示。

工商企监字〔2015〕58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58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进一步推动商事制度改革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针对企业公示出资信息的定向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时间及对象(一)抽查时间:2015年5月上旬至6月下旬。

(二)抽查对象:2015年4月30日前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除外)。

其中,2014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不少于4%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2014年3月1日前(不含3月1日)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不少于1%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要求,2015年开展的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以及部分地区开展的年报公示信息抽查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企业应公示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依照《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的规定,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当由企业公示的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信息。

企业2014年3月1日前的出资信息,已经由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示,此次抽查中不再进行核查。

三、抽查工作组织实施(一)任务分工。

1.总局负责此次抽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指导,并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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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
的通知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2016年度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年报中增加社保、统计事项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和《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年报中增加“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4项统计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中增加与企业相同的5项社保事项和“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4项统计事项。

调整后的年报文书随本通知一并下发。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按照总局
下发的数据标准和文书格式及时调整公示系统年报功能,确保2017年1月1日起公示系统在增加事项后的正常使用。

要建立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的数据接口,在年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

二、建立健全年报工作长效机制
2016年度是年报公示制度施行的第四个年度。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年报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基本制度已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年报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

有重点的逐步建立年报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年报公示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一)推进年报宣传培训工作常态化。

开展年报宣传培训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

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创新年报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扩大宣传范围,将日常宣传与年报关键节点宣传相结合,着力扩大社会影响力。

要重点加强对新设立企业、中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政策解读,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工商联络员等定期培训制度,对更换工商联络员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培训跟进。

要针对年报增加社保、统计事项的新情况,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宣传培训效果。

(二)调整年报统计工作方式。

为配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实行各省(区、市)每周(月)报送年报报表制度,改为从各省(区、市)公示系统汇总至总局的数据中实时获取年报数据进行统计。

2016年度年报市场主体基数为:某地区实时存续市场主体数(扣除注吊销数)减去2017年1月1日起至统计时点的新设市场主体数。

(三)完善补报年报市场主体的后续管理措施。

要加强对补报年报企业和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对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受理移出申请前,应当对其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要对补报年报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统计,计算其占应年报市场主体的比率,分析未按时年报的原因,明确督导和监管重点。

每年以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计算当年最终年报率。

(四)开展年报数据分析利用工作。

对年报数据的分析利用是年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省级、地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年报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年报数据分析工作,于9月30日前形成年报分析报告报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有条件的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五)建立年报数据汇总制度。

构建省局到总局年报数据及时、稳定的数据汇总通道,实现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最长4小时周期的年报数据增量更新。

建立年报数据上报管理制度,定期监测数据上报汇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年报数据预处理和推送,确保各省(区、市)年报数据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年报公示工作落实到位
(一)充分认识年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是在首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增社保和统计年报事项的条件下开展实施的,年报的各项准备工作任务更重,对年报的工作要求更高。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认真做好年报各项工作。

各地要在2014、2015年度年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保持良好的势头。

(二)切实加强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报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年报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的具体办法和各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要及时将年报工作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

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报工作作为基本工作事项,列入本部门绩效考核指标,确保任务落实。

(三)着力强化年报督导考核。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通报本地年报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年报公示工作的督导,对增加的社保和统计事项,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联合督查。

总局将继续严格实行年报率通报制度和末位督查约谈制度,同时,从本年度开始总局将对各省(区、市)年报数据更新、年报总结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在年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企业监管局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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