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事业单位限招全日制毕业生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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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郑政文[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郑政文〔2004〕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今年我市预计有3万名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面临就业,数量持续增加,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促进我市毕业生充分就业,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现就我市普通高等院校、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为依据,坚持政府调控、市场配置的就业方针,围绕郑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大力引进高层次学历、紧缺专业及各类实用毕业生,优化人才素质和人才结构,积极有效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一)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1.毕业生全部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就业,2004年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择业期延长为3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苏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高校毕业生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还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和就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明显加大,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门路。

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

对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推动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主动招录高校毕业生。

实施“高校毕业生百校联动就业活动计划”,吸引更广区域、更大规模、更多层次的招聘需求资源。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培训就业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发布日期取消原因1劳动人事部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当工人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人培〔1988〕1号1988年1月29日已被《劳动法》取代《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制止非法劳动中介活动的通知》(劳劳劳字[1989]13号)1989年7月15日申请期满3劳动部关于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开办劳务中介、从事职业介绍业务予以取缔问题的复函劳政字〔1992〕19号1992年12月21日适用期已过4.《劳动部关于私营职业介绍所管理的通知》。

申请期限已于1993年7月14日到期5劳动部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劳部发〔1995〕43号1995年1月19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外籍和外地人员就业证及卡》续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5〕27号,1995年1月26日,申请期限届满7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21号1995年5月9日适用期已过《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劳劳发[1995]366号)已由《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劳发[1996]181号)代替1995年9月28日9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1996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26号1995年11月23日适用期已过《劳动部关于1996年元旦春节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劳动部[1995]442号)申请期限已于1995年11月29日届满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8号1996年4月25日已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取代劳工部办公厅对台湾、香港和澳门的人员免征就业许可的要求的答复,LBF〔1996〕第173号,1996年8月28日,是不正确的。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现将《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10日郑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2015〕55号)等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年度进人计划内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实行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方式进行。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2020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2020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2020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宁事招公告〔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南京市2020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宁事招公告〔2020〕1号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精神,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为市、区部分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类岗位的公开招聘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本次招聘的单位、岗位、数量、资格条件和相关信息,在南京党建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人事考试网()、各区相关部门、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等网站发布。

有关招聘信息的咨询,请直接与招聘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南京市2020年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2《南京市2020年部分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大学生村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报名条件(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3.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之间出生)。

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以《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为准,年龄计算方法不变;6.具备《岗位信息表》中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专业”条件参照《江苏省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审核。

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3]26号),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

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现就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1.各级财政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相关手续。

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落实风险防范控制措施,逐步推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小额信用贷款。

2.省科技资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经专家评估论证后,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其所占适当的开发用房面积,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第二年减半收费,第三年按70%收费。

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事小型科技示范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3.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 号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 6 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和激励,各部门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对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予以适当照顾:(一)对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锦赛世界杯前三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冠军、全运会冠军)的运动员和荣立一等功的退役士兵,事业单位可采取考核方式予以接收聘用。

(二)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人员空缺情况,需通过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方式从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中补充工作人员的,可提出招聘方案,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采取面向退役运动员和退役士兵的有限竞争招聘考试方式进行。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省交通运输厅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36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一)河北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

位于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副厅级行政执法机构。

主要职责是:1.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7个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2.参与拟订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政策和标准。

3.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查处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案件、承担省管高速公路领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级承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4.组织协调跨区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程序调用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5.指导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6.完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河北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位于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09号,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的政策、法规。

为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行业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提供技术服务。

负责全省公路事业发展等公共事务性工作。

2.承担全省公路建设计划、国省干线公路养护计划、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的基础性工作。

3.承担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基础性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武政办〔2022〕78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留汉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和省“才聚荆楚”工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行先落户后就业。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在市内落户,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二、减轻租房安居负担。

取得普通高校(包括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6年以内、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在汉就业创业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汉无自有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在资格有效期内,租住人才租赁房的,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累计减免期限不超过3年。

其中,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免缴2年、1年租金,免租金额每月分别不超过2000元、1500元。

本通知公布前留汉的同等条件大学毕业生,现租住人才租赁房且租期未满3年的,在资格有效的剩余租期内,按照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缴纳租金。

鼓励各区建设青年人才之家,为毕业6年以内有意愿来汉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长7天免费住宿以及就业咨询、创业指导、人才交流等综合服务,为其留汉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各区人民政府)三、稳定政策性岗位。

人事代理政策规定

人事代理政策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事代理政策规定篇一:人事代理相关政策规定国家、河南省相关就业政策和措施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1、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

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

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穷地区就业。

到国家和省定贫困乡就业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从20XX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

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

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篇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该如何选择?】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该如何选择?政府部门正式编制一般主要分(1)公务员编制(2)事业单位编制很多同学在公考的道路上顽强地奋斗着,不管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一把抓,而对于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二者到底有何差别,哪个更适合自己,并没有真正了解过。

稍微总结了一些二者的区别,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先解释下概念:1、公务员编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所谓“公务员编制”的正规名字其实应该是指“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就是大家说的,“纳税人养着的”、“吃皇粮的”。

2、事业编制:这是中国特色的一类东西,事业单位本质是社会服务组织,介于行政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说,都有涉及。

总之,涵盖特广,成分特杂。

大概分以下几类: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自收自支、财政补贴。

具体分类区别就是其经费来源不同。

另外,就事业单位的编制而言,很多部门都是既有行政编制,也有事业编制。

优劣对比:1、待遇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

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

事业单位的工资形式有三种:一种是全额参照公务员待遇,全额国家财政拨款,像林业局;一种是差额的,国家给几个百分点,然后自己单位给你发几个百分点,像公立医院。

一种就是国家只管编制和政策,不管工资,像一些博物馆。

还有一点:自从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障上已没有多大区别。

2、晋升途径公务员走的是级别晋升,事业编则走的是职称晋升。

从国家的机构之间的管理上来讲,事业单位大多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所以在发展和晋升上,和公务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特别管理类岗位,更是和公务员岗位几乎完全一样。

专技类岗位也有自己成熟的等级晋升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4•【字号】豫政办[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我省预计有普通高校毕业生16.5万人,比2003年增加4.4万人,增长了36.3%。

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社会政治稳定。

各级、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2003年是高校扩招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增长幅度较大。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采取得力措施,取得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突出成绩。

2004年我省预计有16.5万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中研究生5097人,本科生约6.3万人,专科生约9.7万人。

为切实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环境,拓宽就业渠道,建立健全和规范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招聘联考工作安排

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招聘联考工作安排

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招聘联考工作安排2023年河南省事业单位招聘联考工作安排一、参加联考的单位及招聘岗位、数量、条件省直单位27家及郑州市等17个省辖市参加本次联考。

共有事业单位795家,招聘岗位2697个,招聘人数4505名。

其中省直事业单位70家,招聘岗位356个,招聘人数672名;省辖市事业单位725家,招聘岗位2341个,招聘人数3833名。

省直系统具体参加联考的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人数、岗位条件等相关招聘信息,省辖市具体参加联考的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人数等相关招聘信息,详细了解各省辖市招聘信息及相关招聘情况请登录各省辖市人社局网站及市人事考试网站,查看各省辖市本次联考工作公告。

二、招聘方式本次联考采取考试(笔试与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笔试考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统一部署,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命制笔试试题,统一开考时间。

笔试考务工作由省直系统及各省辖市分头组织实施。

省直系统笔试考务工作由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省直系统综合类岗位面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时间、统一选派面试评委,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命题,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教育类、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面试考试(含试卷)考务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考察工作均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省辖市笔试考务工作由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其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由各省辖市自行确定。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7.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同等大专、本科学历报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1.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4.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不满5年的人员;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3•【字号】晋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7]13号2007年4月13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 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重要意义。

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十一五”期间,随着国际国内产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和服务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国家实施以煤炭为基础、电力为中心的能源安全战略,以及促进中部崛起,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开展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工作,为我省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也对各类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需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切实把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长远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加快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沦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规模的壮大。

2022年山东省日照市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169人

2022年山东省日照市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169人

2022年山东省日照市卫健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169人一、应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四)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9年9月28日以后出生);(五)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资格等条件;(六)应聘护理、助产岗位的须具有护士执业资格证。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局部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4号),对凡符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22、2022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的,实行“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七)应聘人员须在报名之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

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八)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

自2022年起,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方案,考试招生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国家规定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国(境)外教学科研机构学习,与国(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同期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报考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

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的,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含已签订就业协议的人员)应聘的,还须提供具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曾受过刑事处分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公告根据《2023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青政办函〔2023〕28号)和《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青人社厅发〔2015〕80号)等规定,按照《2023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方案》(青卫健〔2023〕73号),现将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岗位和范围2023年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岗位共计394个。

其中,省直岗位182个(考试岗位68个,考核岗位114个);市州岗位212个(考试岗位200个,考核岗位12个)。

以上岗位招聘人数共计609人。

具体招聘岗位计划和条件详见《2023年青海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医疗卫生人员计划表》(附件1)。

此次全省医疗卫生人员公开招聘分别面向全国、全省、本市(州)范围进行。

限定为全省范围的招聘岗位包括面向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在本省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面向本市(州)招聘范围包括本州户籍、本市(州)生源、本市(州)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州)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

二、招聘方式和程序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

除招聘计划表“备注”栏中标注为“考核聘用”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均属于考试聘用岗位。

考试聘用岗位已明确具体笔试科目类别。

考试聘用岗位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第三讲答案doc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政策法规》第三讲答案doc

单选题第 1 题受聘人员包养情人的属于违反()。

B. 违反了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第 2 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考生应当在面试前多少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省政府139号令21条)()C. 30.第 3 题在受聘人员工作期间,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聘用单位可以()。

C. 随时解除.第 4 题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年度岗位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总数一般应控制在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以内。

B. 12%.第 5 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本科以下学历的,年龄一般在多少周岁以下?() D. 35.第 6 题我国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管理岗位分()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个等级。

A. 10,13.第7 题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什么处分?()A. 开除处分.第8 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多少周岁以下。

()A. 45第9 题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

A. 随时解除合同第10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于()印发施行。

A. 2002年7月6日第11 题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内容可以不包括() D. 节假日加班的补偿费要求第12 题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左右。

(技术工一级实行全省控制) C. 4.5%第13 题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多少年?() C. 3第14 题聘用合同生效后,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C. 15第15 题受聘人员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违反了什么?()D. 违反了政治纪律第16 题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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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事业单位限招全日制毕业生规定的建议每次地方部门单位招考事业单位和公务员,非全日制毕业生都面临打击。

招考简章中95%以上职位备给“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甚至有单位全部限招“全日制”。

如“非全日制本科生”也没资格考“全日制专科生”岗位,“非全日制”的有志有识青年,纵然再出色也一律被剥夺报考资格和平等竞争机会。

此外,近年热招的大学生村官,也把“非全日制”拒之门外,后续政策还规定合格村官3年后考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可加分。

在政府单位带头下,企业招聘也理直气壮以“全日制”为刚性指标。

恶性循环下,“非全日制”毕业生成了可怜的孤儿。

我们认为,这种“唯全日制是取”的“学历歧视”观念,绝非时代进步,不利于人才的真正选拔和激励,更有失社会公允。

没有“全日制”文凭,除了高考成绩不佳这种情况,还有因家境贫困、身体原因、填写志愿、观念思想等主客观因素没能上成的诸多情形,此外还有高考扩招之前选择读正规中专的广大学生(他们的中考成绩远远高于同时期普高录取分数线)。

就算当时高考落榜,也不意味永远是失败者,全日制中不乏差生,“非全日制”中也有优秀生。

这种“一杆子打翻一船人”、简单机械“一刀切”的限制做法,有着极大的系统性弊端。

对“非全日制”的歧视,至少是在四方面对现行制度的否认:
第一,对教育权利平等的否定。

我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现实中,由于经济困难等客观原因,并非每个人都能上“全日制”,非全日制的存在是必然的。

除了一些人(包括部分干部)只要混张文凭的情形,非全日制教育正是那些渴望知识而上不起全日制学校或曾落后的有志青年继续学习、享受教育权利的渠道。

如果有意制造不可逾越的鸿沟,是对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的亵渎与否定。

第二,对竞争平等的否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10条也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一个职位作为有限资源,应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来获取。

而在竞争前就设定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这根本上就是不公平的表现。

在这个越发重视能力的时代,如果动辄设置“非全日制”的门槛障碍,必定会造成优秀非全日制毕业生能力资源的浪费。

第三,对现行教育体制的否定。

现行教育制度是由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体制组成。

共同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充实自己,不断积累更多的知识;二是为了更好地争取公平机会,享受社会资源。

我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对此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如果刻意在两者之间设置不等差,厚此薄彼,是对整个教育体制目的、各种教育平等政策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的根本否定。

第四,违背人才选拔的最优化原则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

国家鼓励公民自学成才,社会因此更富活力。

竞争选拔,不是去比较何种教育形式的优劣。

不该把智商能力测试中“能不能”的问题转移到“配不配”的问题上来。

只要通过科学程序,选拔最符合招聘单位所需就行。

正所谓“是骡子是驴子,拉出来试试就知”,“不管白猫黑猫,会抓老鼠的就是好猫”,“取消学历歧视”是给两者搭建一个竞争平台,其实非全日制相对还处于先天性劣势。

如果连这个机会都剥夺,是真正的社会不公!违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的人才工作精神,违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及党和政府不拘一格纳人才的宗旨。

江西省2年前就规定,全面推行同等学历同等报考。

各招考职位不能对非全日制学历加以限制,考生只要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符合职位资格条件,都可以报考(据新华网、人民网、中国青年报2006年12月19日)。

这一规定,振奋了那些“二次求学”的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非全日制考生。

时代在进步,科学人才观要与时俱进地变革发展和创新,破除用人机制、人才激励上僵化,不拘一格、多层次多角度、扩大视野选最优等的人才。

而这种学历歧视,祸在社会,责在公权。

因此,我们建议,我市人事选拔权力机构应从全面、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招考政策的合法合理合情性,全面取消对“非全日制”限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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