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的研究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管理特别规定》等监管规定、以及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含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公司管理的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配售对象注册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
第二章注册及账户管理
第四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应当符合协会规定的条件,并在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更新及信息报送等事宜。
公司作为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更新以及相关监管要求的信息报送由证券投资事业部按照公司《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注册配售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权益类或混合类资产管理产品;
(二)应依法完成产品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以及份额销售、托管等事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7.10
•【文号】中证协发〔2020〕112号
•【施行日期】2020.07.1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
律管理要求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0〕112号各证券公司、各网下投资者:
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则,现将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适用规则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一)已在协会完成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
务。创业板网下投资者的注册条件、注册要求等,与科创板网下投资者一致。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当遵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坚守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底线,充分发挥专业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严肃原则,在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合理报价。网下投资者在询价过程的任何阶段均不得存在协商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恶意报价等影响发行秩序的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网上和网下同时发行的机制(2015年重大调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2.网下投资者的条件(2015年新增)
(1)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
(2)网下投资者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3)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
(4)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5)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3.询价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3)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
(4)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例如,基金公司应按公司报价,而非按其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产品报价)。(2015年新增)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4.定价
(1)定价方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打新承诺函
网下打新承诺函
投资者关于符合新股网下询价及申购相关条件的承诺函
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公司申请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办理新股申购资格推荐备案工作为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基于本公司实际情况,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以上;
2、本公司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4、依法可以进行新股投资;
5、股权投资经验较为丰富,研究能力较强,具有独立的投资判断能力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6、本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④本条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科创板首发股票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上述主体开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
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网下投资者参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担任科创板首发股票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管理工作等,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上述主体开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相关业务时,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二)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四)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五)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系统六
也被暂停
配售对象及展期申请的相关业务流程介绍
针对多个网下投资者报送相同配售对象的业务逻辑系统进行如下处理:
报送网下投资者bj001 审核 通过
报送网下投资者bj002
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号沪a
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号沪b
审核 通过 报送配售对象证券账号沪a
审核 且被 通过 暂停
审核 未通过
已被 暂停 已被 暂停
修改 查看
报送信息管理—配售对象信息管理
配售对象信息管理:用户通过该页面维护其创建的配售对象信息。 查询功能:通过多条件快速检索需查看的配售对象信息。 修改功能:在配售对象未被暂停状态下,可对“草稿”“退回重填”和“通 过” 的配售对象信息执行修改操作。 删除功能:未暂停状态下可对从未提交过的配售对象信息执行删除操作。 ✓当配售对象信息的审核状态为 “待审核”和“未通过”时,操作中只有查看 功能。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新股网下发行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同时废止。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的相关规定与《细则》不一致的,以《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p align="right">上海证券交易所<b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r>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存托凭证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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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
理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1.09.18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9月18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证券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引导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维护新股发行秩序,构建优胜劣汰的网下投资者生态环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规定。
第三条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业务的合规性、专业性、独立性、审慎性,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评价的基础上,对网下投资者采取差异化的自律管理方式。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
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
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沪、深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问答
第一部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1.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投资者申购日(T日)进行申购时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中签后,投资者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二是落实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三是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四是剩余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或按其他方式处理。中签后认购资金不足的,相应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修改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是否有变化?
答:在市值计算规则方面没有变化(具体可参考2014年我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问答,网址:我公司网站-服务支持-客服中心-问题集锦,/zdjs/wwtjd/service_tlist.s html)。
3.网上新股发行的具体流程?
答:流程如下:
(1)T日,投资者根据可申购额度进行新股申购;当日配号,并发送配号结果数据。
(2)T+1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摇号抽签,形成中签结果。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新股网下发行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5日发布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6〕2号)同时废止。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的相关规定与《细则》不一致的,以《细则》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存托凭证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剖析讲解
附件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新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上交所发布新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申购、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资金结算银行经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书面申请并获准,可成为本细则所称网下发行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上交所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提供申购平台进行报价及申购。
第六条根据主承销商的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登记结算平台代理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
经发行人书面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供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第七条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的信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上交所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相关信息。
主承销商应根据事先公告的报价条件对网下投资者的资格进行审核,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并向申购平台确认拟参与该次网下发行的网下投资者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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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下称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一)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二)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网下投资者推荐工作。
(三)担任首发股票项目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选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依据《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网下投资者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网下投资者注册
第四条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
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五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在协会注册。
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外,其他
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可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荐注册。
网下投资者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注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应负责对所推荐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所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机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
证券公司设定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证券公司对推荐的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不具备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的,应当及时向协会申请暂停其网下投资者的资格。
第九条向协会申请注册,应当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基本信息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附表1)。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下投资者名称(姓名)、网下投资者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网下投资者联系人、推荐证券公司联系人(推荐类投资者适用)、配售对象名称、配售对象种类、证券账户号码、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户号。
网下投资者的每个股票配售对象仅能注册两个证券账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注册一个)和一个银行账户,用于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网下投资者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一经注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协会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注册的原因。
受理日期自受理回执发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首发股票项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要求参与该项目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以该项目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项目发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含基准日)的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主承销商应在已完成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范围内,对其是否符合首发股票项目的预先披露条件进行核查,选定可参与该项目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三章网下投资者行为
第十二条网下投资者在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时,应审慎选择参与项目,认真研读招股资料,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理性报价、合规申购。
第十三条网下投资者为机构的:
(一)应制定专项内控制度,规范其业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参与首发股票项目推介活动的行为,避免发生有悖职业道德的情形。
(二)应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开展首发股票的研究工作,要认真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建立必要的估值定价模型。
(三)应建立健全必要的投资决策机制,通过严格履行决策程序确定最终报价。
(四)应按照公司内部业务操作流程提交报价,并建立报价信息复核机制。
(五)应制定申购资金划付审批程序,根据申购计划安排足额的备付资金,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结算银行账户。
(六)应针对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是否与项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承销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关系、报价与申购行为是否符合《承销办法》、《业务规范》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要求等进
行审查。
(七)应建立健全员工业务培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法规培训,持续提升执业水平。
(八)应将相关业务制度汇编、工作底稿等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协会可建立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查询平台供主承销商使用。网下投资者在参与首发股票项目的询价和网下申购时,应当向协会报送《承销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方信息,当关联方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报送材料。
网下投资者对其报送关联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网下投资者应当自觉避免参与与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存在《承销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关联关系首发股票项目的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第十五条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项目的关联方信息进行核查,不得向《承销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对象配售股票。
第十六条获配首发股票的网下投资者,应当在获配首发股票上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就其获配首发股票于上市首日、第三日和第十日收盘时的股票余额情况向协会报送。
第十七条网下投资者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前向协会填报年度统计表,对全年的报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进行总结,对是否持续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进行说明。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