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的要求(正式)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有关规定
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有关设计规定根据《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有如下规定:一、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穿越点选在铁路区间的路堤段和管道站间的直线段。
二、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夹角取90º,特殊情况,不宜小于30 º。
三、天燃气管道和铁路交叉时采用套管或涵洞的保护方式,涵洞采用钢筋混凝土涵洞,套管采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套管。
套管直径大于1000m时采用钢筋混凝土管道。
与高架铁路交叉时,可采用直埋的方式穿越。
四、采用套管穿越铁路时,钢制套管的外径比天燃气管道的外径大3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采用人工顶管施工方法时,套管内径大于1200m。
五、采用套管穿越铁路时,套管长度伸出路堤坡脚、边沟外缘不小于2米。
六、天燃气管道穿越铁路时,套管顶部最小覆盖层厚度见下表:七、采用钢制套管穿越时,钢质套管的设计见《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7.3.3的有关要求。
八、钢筋混凝土套管、涵洞的设计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定》TB10002.1的有关规定。
八、套管中的天燃气管道采用绝缘支撑,并不得损坏燃气管道防腐层。
九、套管或涵洞内穿越管道是裸露时,两端采用柔性材料进行端部密封,且设排气管。
十、穿越段天然气管道对接接头应做100%X射线探伤检验和100%超声波探伤检验,检验要求达到《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和《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无损检测》SY/T4109的Ⅱ级。
十一、穿越段管道要求单独进行清管、试压。
十二、套管内或涵洞内的天然气管道采用带状镁阳极。
十三、其他未提及部分详见《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07的有关规定。
十四、施工及验收的其他规定详见《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的有关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和铁路穿越口工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的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相交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叉口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和管道运营的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现有设施的重建。
3. 铁路管道产业规划的综合考虑。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除本规定外,还应实施交叉口项目,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和铁路穿越第五条管道和铁路穿越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不得穿越既有铁路无砟轨道路基段,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内穿越,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和动车组运行线有砟轨道道路基础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涵等既有设施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和铁路穿越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当采取安全措施时,交叉角可以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管道穿越铁路道砟轨道路基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第七条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规定1. 引言本规定适用于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旨在确保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境保护。
本规定的目标是规范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的程序和要求,以减少潜在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工程设计2.1 管道交汇点位置选择•管道交汇点的选择应考虑地理条件、土壤特性和四周环境,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2 管道与铁路的相互影响•确保管道与铁路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以防止任何意外事故的发生。
2.3 设计和料子选择•管道及其支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其强度、可靠性和耐久性。
•料子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其适应环境条件和工程要求。
3. 施工3.1 施工许可•施工前,必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应与铁路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铁路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3.2 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过程中应依照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施工期间必需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区域的安全。
3.3 施工质量掌控•施工过程中必需进行质量掌控,包含料子的检测、焊接工艺的监测和焊缝的检查等,以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4 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必需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包含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备的使用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等。
4. 验收和运营4.1 管道工程验收•完工后,必需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管道工程的验收。
验收内容包含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检查等。
4.2 管道运营管理•管道的运营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确保运营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运营单位必需订立运营维护计划,定期进行设备检测、维护和修复。
4.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运营单位必需订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和效率。
4.4 监督检查和报告•运营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报告工程运营的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除去隐患。
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
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交公路发〔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安全监管局:公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桥梁与油气管道交叉穿越的需求日渐增加。
为加快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维护公路和油气管道设施安全完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
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
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设油气管道。
二、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
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
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
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
三、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规定(2021版)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规定(2021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520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规定(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为了维护道路安全,保护道路设施,制止石油天然气管道与桥梁通行及建设施工造成损害,根据政府对交叉工程安全管理尤其注重交叉工程管理、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社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通知:(一)施工单位在交叉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范围及会影响到桥梁的既有道路及设施作出详尽的勘查分析,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二)石油天然气管线与桥梁路面交叉时,宜从路肩作为施工范围,不得进入桥梁梁形范围,施工后也将桥梁路面完全恢复;(三)施工过程中应当停止交通,并严格执行挖掘、布炮安全施工程序,在施工时期,桥梁行车面也要全面清关;(四)在施工过程中,每墩加固部位要及时向桥梁行车面施加隔离层,使之恢复使用条件;(五)石油天然气管线与桥梁后部交叉,不影响桥梁正常使用时,可以通过对管道施加增强隔离层厚度以保证其使用安全;(六)交叉工程施工完毕前应当作实验检测,以保证桥梁的质量符合当地的规范要求;(七)施工完毕后,必须全面清理现场,清除施工残留物,维护道路环境卫生;二、本通知所称桥梁是指公路以及其他联合通行路段桥梁,以及设施桥梁,其中公路桥梁包括车行道桥梁、精心梁,设施桥梁包括橡胶梁、山口梁、涵洞及其他设施桥梁处。
三、上述桥梁之管理:(一)上端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桥梁管理部门,提出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二)在施工前应当了解桥梁结构特点及其情况,采取必要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三)施工过程中将施工范围及数量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要求施工过程中维护桥梁结构稳定;(四)施工完毕前应当进行实验检测,以保证桥梁安全稳定可靠;四、特别提示:上述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施工项目及时则以项目方案以及当地政府的监管管理规定为准。
五、违反本通知的,将强制执行,并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处签发)管理部门。
各种管线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应尽量正交
斜交时应≥60。;受限制应≥45。
山岭地区特殊困难的个别地段应≮30。
原油管道、天然气输送管道≮60。
应尽量正交
斜交时应≥45。
最小垂直距离(m)
距路面
≥5.5
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用管道保护,管道距路面基底≥1,受限制时≥0.8
三、四级公路:缆顶距路面基底≥0.8;受限制时≥0.7,距边沟底≥0.8
距路面
≥6.0≥7.0
距路面
≥7.0≥8.0≥9.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4.0
石油管道底距
路面:≥5.0
天然气管道底距路面:≥5.5
管顶距路面基底:≥1.0
管顶距边沟底:
≥0.5
渠道底距路面≥5.0
按涵洞要求设计
最小水平距离(m)
应设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条件受限制时,距路基边沟外边缘
≥1.0
应设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条件受限制时距路基边沟外边缘
各种管线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项
目
电讯线
电力线
管道
渠道
明线
线路
埋式电缆
配电线路
送电线路
地上管道
地下管道
地上渠道
地下
渠道
低压(1
kV以下)
高压(1~10KV)
35~
110KV
154~220KV
330KV
500 KV
交叉角
应尽量正交
斜交时应≥45。
条件受限制不得已时应≮30。
应尽量正交
斜交时应≥45。
≥1.0
应尽量设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条件受限制时,距路基边沟外边缘
≥1.0≥1.5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的要求
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的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能源需求的增加,建设铁路公路和天然气管道穿行于城市的情况越来越常见。
由于天然气管道运输的特殊性和道路交通、铁路运输的需要,造成了管道的交叉现象。
为避免交叉所带来的危害和影响,对于天然气管道与铁路公路的交叉,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道的布置管道布置时,应合理选择天然气管道的线路和位置,对于可能与铁路公路交叉的管段,应采取合理的管道走向和布置,尽量减少对铁路公路交叉状况的影响。
同时,天然气管道的走向宜避免沿道路方向走向,以免牵涉到铁路、道路、桥梁、污水、工业区等区域的影响。
二、交叉断面的设计在管道交叉的路、铁道处,必须进行管道交叉设施的设计,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合理的断面方案。
交叉断面地下宜设置地下室、井等设施,便于管道的修理和维护。
三、管道的安全防护在交叉段前后,应设定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破坏和侵犯管道。
交叉段应在地面设一定的标志,包括管道交叉地面标志、交叉地下警示标识等,确保交叉段的管道被有效保护。
同时也要注意管道周边的环境与安全保护问题,防止管道被损坏。
四、交通交叉的影响管道交叉处,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在地面或地下设置一定的边界线、标识标志,车辆驶入禁行区域须严格受到控制。
同时,要考虑到管道对铁路、道路施工、维护、拓展等产生的影响,应在管路附近按照工程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交通混合流规定,防止管道受到破坏。
五、应急救援机制天然气管道与铁路公路交叉是一种可能存在安全事故的关键节点。
因此,在交叉处设立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急救机构等应急救援机构,为突发事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援服务,确保管道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六、管道的维护保养管道交叉处是一项长期的运维工作,要加强管线维护,监控管道的运行状况,及时维护管道的损坏和老化现象,保证管道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总之,天然气管道与铁路公路的交叉,要求跨行业协作,各相关单位应深化交流,实行科学和技术的知识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交叉培训。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
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管道与铁路交叉第五条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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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的要求(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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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7486-23 铁路、公路与天然气管道交叉的要
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在管道保护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同其他工程设施如铁路、公路等交叉穿过的现象,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管道的安全。
本节主要讲述管道与相关工程交叉时的处理原则。
(1) 凡在管道干线两侧新建铁路、公路,与管道安全防护带发生矛盾时,交通部门应事先提出保护管道的安全措施,并相互协商。
新建铁路、公路距管道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m,一般应保持新建一条路面的宽度。
这一距离是考虑管道的稳定性及日常维护管理和各种事故抢修的需要。
(2) 铁路与管道交叉时,禁止在距火车站100m范围内交叉。
(3) 两股及单股铁路与管道交叉时,管道可采用
套管保护方式进行穿越。
无论用钢管、铸铁管或水泥管做套管,其强度必须足以承受外部最大可能的荷载。
套管顶距轨底不小于1.5m,距路基坡脚不小于1.Om,套管应伸出路基坡角2m。
(4) 两股以上的铁路与管道交叉时,管道应采用涵洞方式穿越,涵洞的尺寸要满足小型抢修机具进入和日常维护检修的条件。
(5) 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平行和交叉时,铁路设计部门应提前与管道部门联系。
在交叉段,要对管道采取加强级防腐绝缘和采取屏蔽措施,对铁路的路轨与大地间也采取绝缘措施,防止杂散电流在交叉段腐蚀损坏管道。
路轨的绝缘长度从交叉点算起向两侧延伸500m。
(6) 铁路、公路与管道交叉时,交通部门施工单位对原有管道应采取加强防护措施,不允许直接压在管道上,需按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套管和管涵等方式交叉,距公路路基顶面不应小于1m,距铁路路基顶面不应小于1.5m,距路边沟底不应小于0.8m。
(7) 公路与管道交叉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45°,交叉长度应尽量缩短。
对于一般的公路,管道可采用套管保护方式穿越,对套管的要求同上述第三条规定;套管顶距公路路肩不小于1m。
对于高速公路、靠近市区的公路和特殊重要的公路,管道应采用涵洞方式穿越,对涵洞的尺寸要求同第四条。
(8) 在管道穿(跨)越河流上下游新建铁路(公路)桥梁时,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管道安全,并应与管道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合理的加固桥梁结构等措施,与大型桥梁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中型桥梁距离不应小于50m,与小型桥梁距离不应小于20m。
(9) 新建铁路、公路桥一般应在管道下游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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