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老年人权益,弘扬敬老传统美德

合集下载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
避免上当受骗
老年人要警惕各种诈骗行为,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避免上当受骗。
03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以家庭保障为主题的案例
案例一
李某照顾患病的妻子,向单位请假后未获得批准,后被解雇。法院判定该单位行 为违法,要求恢复李某的工作并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二
王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居住在外地,无法与父母居住在一起。父母起诉王某未履行 家庭义务,要求王某回家照顾。法院认定王某已尽到经济支持的义务,未强制要 求其回家照顾父母。
家庭成员责任
老年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家庭成员应当尊重、照顾、赡养老年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福利,如医疗保健、生活补贴 、文化娱乐等。
社会保障
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 保障、养老保障等。
老年人自我保护
提高法律意识
老年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概述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主要内容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 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未来发展 •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案例的意义
01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指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 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而 制定的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老年人与其他 群体之间的冲突,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体现了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反映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弘扬爱老助老风尚_传承中华传统美德_范文模板及概述

弘扬爱老助老风尚_传承中华传统美德_范文模板及概述

弘扬爱老助老风尚传承中华传统美德范文模板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弘扬爱老助老风尚以及传承中华传统美德。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关注养老问题和尊重老年人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而中华传统美德强调了敬老、爱老的观念,这一价值观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首先是引言部分,概括文章的内容和主题,并简要说明文章结构。

其次是正文部分,包括了解爱老助老风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以及爱老助老的意义和价值。

第三部分将探讨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的方法和途径,从家庭教育、社会活动与组织以及教育体制与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分析。

接下来是具体案例分析与探讨,包括爱心社区建设与服务项目发展经验分享、学校开展志愿者活动对学生成长的影响分析以及政府部门在老年人福利方面取得的创新实践与效果评估。

最后是结论部分,总结主要论点和观点,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和提出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弘扬爱老助老风尚并传承中华传统美德。

希望通过深入了解爱老助老的意义和价值,探讨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的方法和途径,并借鉴具体案例分析与探讨,促进人们更加关注养老问题、尊重老年人,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从而构建一个温暖、和谐的社会环境,让每个老年人都能够获得尊严和幸福感。

同时也希望引起读者对这一话题的思考,并积极参与到推动爱老助老事业中来。

2. 正文:2.1 了解爱老助老风尚:爱老助老风尚是一种传统的中华美德,它强调尊敬和关心年长者,并提倡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这种风尚源于中国古代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承载着对家庭、社区和社会责任的认同。

了解这种风尚的历史渊源和内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推广和传承。

2.2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是保持爱老助老风尚的重要途径。

我国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为我们提供了丰富而深厚的传统美德资源,如孝道、礼仪、仁爱等。

通过教育引导和价值观培养,我们可以将这些传统美德融入日常生活,使之成为人们行为准则的一部分。

2024年敬老活动横幅标语

2024年敬老活动横幅标语
15、关爱老人,构建和谐。
16、扎实做好老龄工作,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17、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18、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
19、用咱们的爱心托起老年人幸福的晚年。
20、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
21、敬重老人,孝顺父母,是个人素养、文明高尚、社会公德的重要体现。
7、敬老从心开始,助老从我做起。
8、对老人尽孝心,给儿女做榜样。
9、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人人都敬老,社会更美好。
10、让老人幸福,促社会和谐。
11、敬天下老人,扬中华美德。
12、尊老为德,敬老为善,助老为乐,爱老为美。
13、宽老人心,养老人身,急老人想,报老人恩。
14、就像父母爱咱们那样爱父母。
30、家家敬老老年人,人寿年丰福满门。
31、老人要自尊自重自爱自强,保持年德俱馨、颐养天年。
32、情系老人冷暖,真心济困解难。
33、善待老人,就是善待明天的自己。
34、当皱纹爬满你的额,手无法抚平,让关爱顺着皱纹,流进眼眶;当童稚写满你的眼,手无法抹去,让关爱在前方,亮成明灯一盏。尊老爱幼,人间美德!
敬老活动横幅标语2
1、古有孝贤闵子骞,今天处处有孝贤。
2、孟母教子千般苦,亚圣报恩成大儒。
3、品德高尚,孝贤为先;家庭和谐,关爱为基。
4、你如何对待老人,你的孩子就将如何对待你。
5、孝敬父母,为仁之本,做人之本。
6、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共同创造和谐家园。
7、尊老为德,敬老为善,爱老为美,助老为乐。
8、父母尊贵,在于对儿女的关爱和无私。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20、密切代际关系促进家庭和谐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读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背景和意义
2.法律的主要内容
3.法律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健康保障、文化教育、法律责任等。

其中,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包括了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家庭赡养与扶养则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包括了生活照顾、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

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则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实施,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也提高了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爱。

然而,老年人权益保障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家庭赡养不到位、社会服务不足、法律责任不清等。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和实施力度,提
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 条例》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总则 • 权益保障 • 家庭保障 • 社会保障 • 法律责任 • 附则
01
总则
立法目的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01
该条例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
财产权利、社会福利等。
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02
通过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推动老龄事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的
3
老年人享有获得社会优待的权利,包括公共服 务、购物、旅游等方面的优惠。
医疗保障
老年人享有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利,包括医疗 保险、医疗服务等。
政府和社会应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定 期体检、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等。
老年人应遵守医疗规定,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避 免浪费。
精神保障
老年人享有获得精神慰藉的 权利,包括家庭关爱、社交 活动、心理咨询服务等。
03
事业。
子女赡养义务
1
子女应当承担老年人的生活费用,提供经济支 持。
2
子女应当提供生活照料,照顾老年人的饮食起 居。
3
子女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提供医疗保障。
家庭成员照料义务
家庭成员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提供必要 的生活帮助。
家庭成员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提供精神 慰藉。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照顾老年 人的特殊需求。
养老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由 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若该养老机构未 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者隐瞒真实 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以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合 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若该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

新老年法

新老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06
附则
实施时间
总结词
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详细描述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制定了《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该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老年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解释权
总结词
该条例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详细描述
根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解释。如果对该条例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可以向重庆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咨询。
基本医疗保险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 减轻医疗负担。
医疗救助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救 助,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必要的医 疗服务。
长期护理保障
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为需要长 期照护的老年人提供支持。
精神保障
精神慰藉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进行情感交流和心理慰藉,满足其情感需 求。
心理咨询
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扰 和问题。
VS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提 出请求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 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督促其履行 ,但不得代替老年人向赡养人提出 赡养要求。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的,老年人可以向乡(民族乡)人民政 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责任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外出务工 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旅游景点优待
重庆市的旅游景点为老年人提供了门票减免、优先参观等优待。
法律服务优待
重庆市为老年人提供了法律服务优待,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等。
05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老年人的住宅、 场地、设施等资源进行经营活动或 者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区域内乱倒 垃圾、乱排污水、乱堆杂物等,由 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 承担相关责任。

为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传统美德写作

为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传统美德写作

为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传统美德写作
中华民族一直以来都重视孝敬老的传统美德,这是我们国家的宝贵文化遗产之一。

为了弘扬这一传统美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教育引导:加强对青少年和儿童的教育引导,培养他们对长辈的尊敬和关爱。

可以通过课堂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宣传等方式,向年轻一代传递孝敬老的重要性和意义。

2. 传统文化宣传:通过传媒、文艺作品等途径,宣传中华民族孝敬老的传统美德。

可以组织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和感受到中华民族孝敬老的文化内涵。

3. 政策与法律支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福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同时,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关爱老年人的公益活动,营造孝敬老的社会氛围。

4. 倡导家庭和谐:加强家庭关系,增进亲情和睦。

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关心和支持,共同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

同时,注重传统家庭价值观的传承,让孩子们从小就知道如何孝敬和尊敬年长者。

5. 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为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医疗护理等支持。

这不仅可以帮助老年人解决问题,也能培养志愿者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逐渐弘扬中华民族孝敬老的传统美德,让更多人认识到尊敬和关爱老人的重要性,促进社会
和家庭的和谐发展。

提倡尊老敬老共建尊老社会

提倡尊老敬老共建尊老社会

提倡尊老敬老共建尊老社会尊老敬老是传统中华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现代社会应当追求的美德。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我们亟需共同努力来建设一个尊老敬老的社会。

本文将从提倡尊老敬老的意义、尊老敬老的具体举措以及共建尊老社会的重要性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提倡尊老敬老的意义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他们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

尊老敬老不仅是对老年人的尊重,更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扬。

提倡尊老敬老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尊老敬老的具体举措1. 家庭中的尊老敬老家庭是尊老敬老的基本场所,我们应该从家庭着手,培养孝敬父母、尊老爱幼的家庭观念。

我们要关心老人的生活需求,经常与他们交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让他们感受到家人的温暖和关爱。

2. 社区的尊老敬老社区是老年人生活的重要场所,社区应推行尊老敬老的政策和制度,给予老年人优先权益。

可以设立老年人活动中心,组织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提供社交交流的机会,让老年人感受到社区对他们的关怀。

3. 学校的尊老敬老学校教育是培养下一代尊老敬老观念的重要场所。

学校可以开设尊老敬老的课程,让学生了解老年人的贡献和价值,培养孝敬父母的情感,增强对老年人的尊重和关怀。

4. 政府的尊老敬老政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应加大对老年人的关怀力度。

政府可以出台有关老年人福利的政策和法律,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此外,政府还应倡导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加强对老年人医疗、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服务和保障。

三、共建尊老社会的重要性共建尊老社会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

尊老敬老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只有真正实现了尊老敬老,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共建尊老社会不仅需要政府的领导和推动,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

共建尊老社会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行动起来,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一)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二)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家庭生活的;
(四)侵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五)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建设为老年人服务配套设施的,由老龄工作部门通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优先就诊、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三)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船)、登机;
(四)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五)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优惠;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第十九条 年满8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高龄保健补助;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为寿星老人,享受长寿补助,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补助标准由市老龄工作部门、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0101126(批准时间)
第三十五条 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单位,由老龄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老龄工作部门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对老年人优待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节。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老龄工作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部门是老龄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发布单位】81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12-16【生效日期】1999-1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心。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第三条老年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资助老年事业,兴建老年福利设施。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宣传敬老养老的先进事迹,揭露、谴责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以及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职工、妇女、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和法制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年人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第六条对敬老养老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第七条老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履行应尽义务,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版)

中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日实施。

2021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效劳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开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效劳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开展和共享开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平安以及参与社会开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根底、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开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催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效劳。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效劳。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气。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播送、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效劳。第九条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开展做出突出奉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一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二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根底,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当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无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当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预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预,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存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催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当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局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当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局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根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根本生活。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根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根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局部,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方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根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方案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局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开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当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四章社会效劳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城乡社区养老效劳,鼓励、扶持专业效劳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效劳。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效劳补贴。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效劳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效劳、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效劳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效劳。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效劳。倡导老年人互助效劳。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开展水平和老年人效劳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效劳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效劳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效劳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公益性养老效劳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效劳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效劳需求。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效劳设施建设、养老效劳质量和养老效劳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效劳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标准养老效劳收费工程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效劳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效劳人员;(四)有根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

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

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一、尊重老人权益我们深知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成员,他们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智慧。

因此,我们始终尊重老人的权益,保障他们的话语权和决策参与权,让他们在温馨和谐的环境中享受晚年。

二、关心老人生活我们关心每一位老人的生活状况,关注他们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通过提供贴心的服务,让老人在享受优质生活的同时,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三、满足老人需求我们致力于深入了解老年人的需求,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无论是生活照顾、医疗保健,还是休闲娱乐、精神慰藉,我们都将竭尽全力满足,让老人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四、保障老人安全安全是老年人的首要需求。

我们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为老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同时,我们也将教会老人一些安全知识和技能,让他们在生活中更加独立自主。

五、营造和谐环境我们努力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环境,让老人在这里感受到家的温暖。

通过举办各种活动,增进老人之间的友谊,共同度过美好时光。

六、提高服务质量我们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以满足老人的期望和需求。

通过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为老人提供更加专业、周到的服务。

七、传承中华美德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们将这一美德传承下去,弘扬孝道文化,鼓励年轻人关爱老人,共同营造一个敬老爱老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社会倡导我们积极倡导社会各界关注老年人的生活和福利,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

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和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老年人的需求和困境,共同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努力。

九、共建和谐社会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幸福与社会的和谐息息相关。

我们将与政府、社会组织、家庭等各方携手合作,共同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努力,共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 年7 月26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孝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三条发展老龄事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益慈善事业等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规范老年消费市场,建设老年宜居环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加大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支持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增加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内容。

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修改草案).doc

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修改草案).doc

谢谢观赏附件:玉溪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实施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权益,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各项权利,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全市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依法保障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按比例增加经费投入。

第五条加强人口老龄化市情教育,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家庭、子女应当传承孝道,建立孝亲敬老良好家风,尊重、爱护、孝敬父母长辈。

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幸福安定的晚年。

要丰富养老保障形式。

当前,我国的养老方式,还处于“子女养老”“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

因此,我们要不断丰富养老形式,大力发展社区养老、“以房养老”和依托养老机构等养老形式。

同时还要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必要时将养老机构的服务行为介入到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内,不断优化老年人养老环境。

要充实老年的精神世界。

据了解,当前老年人的自杀率和患有“老年痴呆症”机率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老年人的精神“空巢”严重。

子女是丰富老年人精神世界的唯一“良方妙药”。

因此,我们要通过为高龄老人设置“亲情电话”服务平台的方式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