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责任人员全受处罚
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
发生事故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第一条发生生产性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事故等级、责任大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伤亡事故按伤亡人数计算,无人员伤亡按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人员伤亡又有财产损失则按伤亡人数、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计算。
1.死亡(含机械设备、交通、火灾事故造成的,下同)事故:遵循《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条款,接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处理。
2.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重伤一人罚4000元,重伤二人及以上每一人罚5000元。
3.轻伤事故:每伤一人罚款500元。
4.群伤事故:根据实际伤亡人数及伤害程度,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
第三条安全责任事故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制度,赔偿数额按照直接经济损失4-30%计算(赔偿比例按直接经济损失越大,其比例越小的原则掌握),赔偿金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对于“三违”事故,按上述标准赔偿外另加50%。
第四条一起事故中涉及二个以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个人的经济赔偿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事故责任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和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五条无人员伤亡的财产毁损事故,达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一般事故或一般事故以上等级事故的。
由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处理标准参照《条例》第三十七条。
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受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由分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分公司根据调查结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
(本条中安全第一责任人单指项目部的行政主要领导):1.直接经济损失在30-100万元的事故: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罚2000-4000元,负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罚1500-3000元,负一般领导责任的人员罚300-1500元,项目经理罚2000-4000元。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全体职工。
三、处罚的种类1.通报批评:对于轻微违规行为,企业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通报批评,提醒相关人员重视安全生产。
2.警告处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轻微违规行为,企业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3.经济处罚: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较为严重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降薪等。
4.行政处罚:对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5.刑事处罚: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处罚程序1.处罚决定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2.处罚决定程序:(1)收集证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
(2)听取申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申辩的机会,听取被处罚人员的意见和解释。
(3)形成处罚决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申辩意见等,形成处罚决定书,并予以签发。
(4)传达通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处罚决定书传达给相关责任人员,告知其有关权利义务及申诉途径。
3.处罚决定执行: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如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诉。
五、责任追究1.主体责任: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
2.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违规企业进行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理。
3.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层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华能集团重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加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考核,有效地防范电力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电力生产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预防以下重大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或负有主要、次要责任及事故扩大责任的,将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身伤害事故;2.重大设备损坏事故;3.火灾爆炸事故;4.全厂停电责任事故;5.一级误操作事故;6.重大环境污染事故;7.重大交通事故;8.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第三条重大事故的具体标准: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范》1.人身事故分类:1.1 严重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1.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意外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严重人身事故。
1.3 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2.设备事故等级划分:2.1特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者。
生产设备、厂房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者。
2.2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万者。
*生产设备、厂房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者。
*锅炉、汽机、发电机损坏40天内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名牌产量。
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40天。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损坏,30天内无法修复或修复后达不到名牌产量。
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大30天。
*一次事故时2台机组停运,并导致全厂外电源故障。
第四条依照有关规程制度的规定,电力生产部主要领导、车间各级经理和各岗位员工应履行以下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
施工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追究与刑事处罚标准施工安全事故是在建筑工地或其他施工场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
施工安全事故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为了保护工人的安全权益,落实施工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刑事处罚标准。
一、法律责任追究施工行业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追究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若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法人、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施工单位,法律规定了下列责任:1. 被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顿;2. 按日计算缴纳安全事故发生前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三的罚款;3.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4. 再次违法的,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留置施工单位财产;5. 极端情况下,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相关人员,根据《刑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承担安全管理职责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况下,若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其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此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也需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责任追究。
二、刑事处罚标准在施工安全事故中,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员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刑期根据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在施工安全事故中,下列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1. 故意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2.过失犯罪行为:包括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过失损坏他人财物等。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员的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主管人员与责任人员的处罚作者:周和明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9期多年来,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制定了诸多相关的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创新了监管工作模式,加大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可追溯和缺陷召回制度,并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本法中明确规定了主管人员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然而要想真正实现权责一致,实现对责任人员的公平处罚,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把握至关重要。
一般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该规定明确了责任的主体,意在强调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不同于一般的员工。
当然这只是一个方向性的规定,至于主要责任人如何履行义务、违反义务具体如何处罚等,则是在本法的第六章中集中规定。
同时本法第97条所规定的一般主体的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是将管理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包含在内的。
具体的责任类型根据本法第六章的规定,可以将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类型划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监督管理职责。
例如第41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关于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本法第93条和94条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例如保护商业秘密、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等。
二是依照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例如第93条规定,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到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处罚探究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保障食品安全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处罚措施更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75条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措施,其中提到了直接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于这一条款的执行和效果,我们有必要展开探讨。
第一节处罚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规定,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这些处罚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一种震慑和警示。
只有通过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才能有效地维护食品安全的基本红线。
第二节处罚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实施主要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
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需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惩罚。
在这个过程中,要保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公正,确保相关责任人员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第三节处罚效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措施的效果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工作的推进和成效。
通过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可以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同时,对于那些触犯法规的责任人员,处罚也起到了一种警示作用,提醒更多从业人员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
结束语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的处罚措施是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其严肃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处罚力度,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通过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和处罚,我们相信未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将会得到更好地解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的食品环境。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称“本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
1/ 15。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
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在安全工作中积极贡献。
第三条安全生产奖励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诺加事先的奖励。
2. 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安全生产创新奖: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性方案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惩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以形成对违规者的惩戒和示范效应。
第五条安全生产惩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处罚:对安全行为不规范但尚未造成事故或者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口头警告。
2. 组织教育:对安全行为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3. 经济处罚: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处理,以经济压力促使其重视安全工作。
4. 职务降级或解聘:对重大违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职务降级或解聘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奖罚的决定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对于奖励和惩罚对象,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辩意见,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奖罚的决定应当及时,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对于发生事故或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惩罚处理。
第八条本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并向全体员工宣传,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总结本安全生产奖罚管理规定旨在通过建立奖励激励和惩罚制度,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惩罚制度,对安全行为不规范、违规行为和事故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2018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要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或经济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意识,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法律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并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2.《刑法》:“过失犯罪”章节对过失导致他人死亡、重伤或者引发重大事故等情形进行规定;3.《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序,适用于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4.《公司法》:确立了法人单位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对法人单位进行处罚的特殊规定。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对象1.安全生产主体的法人代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2.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员,如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3.监管部门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如安监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4.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方式和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对责任人依法进行经济处罚,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改、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2.刑事处罚:对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3.经济责任追究: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可以追究企业的经济责任,如罚款、赔偿等;4.行政问责:对监管部门存在失职、渎职等情况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如诫勉、警告、撤职、降职等。
四、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的实施原则1.全面公正: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偏袒、不包庇;2.从严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进行从严惩处,以倒逼安全生产主体加强安全管理;3.效果导向:强调对责任人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注重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预防为主;4.法律依据:处罚决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的实施,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罪责划分: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罪责划分,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煤矿集团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在生产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包括对生产安全制度的建立、执行和监督,以及对安全设施、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的规范要求。
3. 事故调查: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责任人员及其责任,并公布调查结果。
4. 处罚措施: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或吊销相关证照等,并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追究。
5. 赔偿责任: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赔偿,依法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6. 整改措施:要求煤矿集团公司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7.监管措施: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监管,包括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煤矿集团公司的日常监督等。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制定和确定。
第 1 页共 1 页。
安全生产岗位履职不到位处罚意见书
安全生产岗位履职不到位处罚意见书
安全生产岗位履职不到位处罚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然而,经过对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调查,发现部分岗位人员在履职中存在明显的不到位行为,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和风险。
现对相关责任人发出处罚意见如下:
一、对于不履行安全保障职责的责任人员,应立即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降职等,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于不落实安全措施和制度的责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其事故责任。
同时,应加强对其相关岗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履职到位。
三、对于不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要求其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
四、对于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到位的责任人员,应加强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对于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报告和处理的责任人员,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对于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以警示全体员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贵公司是一家重要的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全的大问题,对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任人员必须严肃追究,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希望贵公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关于火灾事故处罚通报
关于火灾事故处罚通报近期,我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
经过认真调查和处理,我们决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一、火灾事故概况6月20日下午2点左右,我市XX街一家大型商场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超过30人死亡,100多人受伤,数十亿的财产损失。
该商场门面狭窄,消防通道不畅,加之消防设施设备未能及时启动,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
火灾事故的发生严重违反了我市的相关消防管理规定,暴露了相关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严重不足,必须严肃查处,严厉处罚,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罚情况1. 大型商场经营单位首先,对大型商场经营单位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消防法》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条例》的规定,大型商场经营单位未严格按照相关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管理,且存在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造成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该商场进行了停业整顿,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营业。
责令该商场在整改期间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配备消防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如发现违规行为或未及时整改,将予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相关主管人员将受到法律严惩。
2. 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单位对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单位进行了严格调查和处理。
经调查发现,该单位未定期对商场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无法及时启动,致使火势蔓延迅速,增加了火灾的损失。
对该单位进行了停业整顿,责令在整改期间对员工进行消防设施设备保养和维护培训,并与相关商场签订定期维护合同。
如再发生类似违规行为,将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主管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
3. 相关责任人员对商场经营单位的相关主管人员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严厉问责。
商场经营单位相关主管人员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不到位。
一般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一般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火灾是指因火源的无序燃烧,导致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火灾是一种严重的事故,无论在经济损失还是人员伤亡方面,都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影响。
因此,对于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 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火灾防控工作,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相关责任人员也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做好火灾防控工作。
2. 行政责任追究的依据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依据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和程序。
此外,一些地方性的消防条例、规章等也对行政责任追究提出了一些规定。
3. 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主要包括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处罚等程序。
责任认定是指确定火灾事故中的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责任追究是根据责任认定的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进行追究;处罚是指根据责任追究的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罚。
4. 行政责任追究的原则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等原则。
公平是指在行政责任追究过程中,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和追究;公正是指对于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要进行公正的处理;公开是指在行政责任追究的过程中,要对外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三、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程序1.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要进行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工作。
责任认定主要包括事故调查和责任追溯。
事故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自然环境、人为因素等进行调查;责任追溯是指向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进行责任追溯。
2. 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任追溯和处罚两方面。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
【法规名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时间】2009-05-04【实施时间】2009-05-04【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512524 什么是编号?【正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法律依据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法律依据一、火灾概述火灾是一种常见的意外事故,它不仅会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还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火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火灾事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在进行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客观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事故的起因和责任。
二、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对火灾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该法规定,火灾事故原因认定需要遵循以下程序和标准:(1)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火灾事故原因认定需要依据事实和相关技术知识。
在认定火灾事故的原因时,应当考虑火灾发生的环境、建筑结构、用火用电设施、人员行为等方面的因素,全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2)认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火灾事故原因认定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
调查组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和取证,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意见,全面客观地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火灾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问责。
对于因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和补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火灾事故中存在过失犯罪行为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该法律规定,对于因过失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定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因过失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依法对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于因过失犯罪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和补偿,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违处罚细则(1)
恒泰合通〔2012〕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三违”处罚细则》的通知公司所属各矿、各部室:为规范公司所属矿井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行为,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得到认真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公司特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三违”处罚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各部室及各矿井必须严格认真贯彻执行。
附:《安全生产管理“三违”处罚细则》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主题词: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印发2 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三违”处罚细则编制日期:二O一二年十一月贵州中铝恒泰合矿业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目录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采掘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爆破、火工品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机电运输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分:“一通三防”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分:地测、防治水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部分:综合安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部分: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总则一、公司安全监察部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人员对公司所属各矿井采取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三违”现象或存在违反规章制度及隐患整改不及时等情况,检查人员必须及时出具处罚通知单对矿井实施处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三、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决定四、结论正文【引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是我国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其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对社会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石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
本文将对这一事件进行简要分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近年来,中石油发生了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较为严重的有事故包括:1.2013 年 11 月,中石油位于青岛市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导致多人死伤。
2.2018 年 1 月,中石油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的一处钻井平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多人受伤。
在环境事件方面,中石油也曾因油污泄漏、废气排放等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
【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决定】针对上述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中石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中石油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了降级、撤职、记过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其中,对于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中石油对 12 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撤职、记过等处分。
对于榆林市神木市钻井平台火灾事故,中石油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结论】总的来说,中石油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体现了企业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视。
希望中石油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1页共1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责任人员全受处罚
阜新动检部门野蛮执法砸死大学生事件经今报报道后,社会各界反应强烈。
昨天,记者在阜新县采访得知,砸死陈光的大石头重量达公斤,而扔这块石头的人是阜新镇种牛场工会主席包玉德,他根本不是执法人员,只是站长粱士朋的麻友。
另外,从车侧面把一个重公斤石头砸进车内的粱士朋在20XX年曾因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涉案的4人是匆匆离开支在动检站里的麻将桌后上路执法的。
而记者经过调查得知,动检站根本就没有上路执法的权力。
昨天,阜新县政府继续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除了4名涉案人员被开除公职外,县畜牧局相关领导也被停止工作,等待处理。
离开麻将桌违规上路执法
究竟什么原因让这群人有这么大的怒气用石头砸死人?昨天,阜新县刑警大队大队长刘树权对记者说,4名涉案人员分别是阜新镇动检站站长粱士朋、工作人员王汇龙、阜新镇种牛场工会主席包玉德和种牛场门卫赵建明。
8月6日下午,这4个人聚集在阜新镇动检站里打麻将。
晚上,他们在饭店喝完酒后又回到动检站里继续搓麻,时间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多,这时粱士朋突然接到沙拉镇动检站工作人员的,说他们上路拦截一辆拉羊毛的农用车没拦住,现在他们开面包车一路追赶来到了阜新镇境内,让粱士朋出车配合拦截。
接完,粱士朋立刻放下麻将,带着牌桌上的人开着他自己的桑塔纳上路拦车。
粱士朋没想到的是,他也没有拦住陈永清的三轮车,于是他命令开车的王汇龙追上去别住三轮车。
当桑塔纳别三轮车时,三轮车并没有减速,两车发生碰撞,桑塔纳的尾灯被刮坏。
这下粱士朋等人可怒了,他们停下车在路边拣了几块石头重新上车追了上去。
桑塔纳超过了三轮车停在路上,粱士朋和包玉德拿着石头走下车。
见三轮车慢慢开过来,粱士朋和包玉德把手中的石头猛地砸向三轮车,粱士朋的石头从车侧窗砸进车内,而包玉德的石块打碎挡风玻璃直接砸在陈光的胸口。
就是这块石头要了24岁大学生陈光的性命。
站长粱士朋曾因伤害罪判刑
石头砸进车里以后,陈永清吓傻了,农用三轮车滑行出100多米才停了下来,
陈永清抱着儿子痛哭。
粱士朋和包玉德见出了人命就赶紧上了桑塔纳轿车逃走,后面跟随而至的沙拉镇动检站的白色面包见此情况也掉头离开了现场。
野蛮执法后还见死不救,无助的陈永清只好打回家,家里人报了警。
当晚10点多,阜新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立刻赶到现场,经过多方面调查发现,上路截车伤人的应该是阜新镇动检站的人员。
第二天凌晨4点,民警将包玉德和赵建明分别在家中抓获,而当晚粱士朋和王汇龙开着车号为辽J71332的桑塔纳轿车逃跑了。
目前,警方已经将包玉德刑事拘留,赵建明取保候审。
警方已经在各处设卡,查看高速公路录像,并向各地公安发出协查通报,全力追捕潜逃的粱士朋和王汇龙。
据了解,粱士朋曾经在20XX年时因为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样的人为什么还能担任阜新镇动检站站长一职?面对记者的提问,阜新县畜牧局的领导沉默不语。
阜新镇动检站是先进单位
昨天上午,记者再次来到阜新镇动检站,这次紧锁的大门终于打开了,一名穿便装的女子在屋内。
据她介绍,她是这里的工作人员,站长粱士朋已经出事了,这两天动检站就一直没开。
站里一共有6名工作人员,收费和罚款的事情都是粱士朋一人负责的,钱也全由粱士朋管。
记者在屋内找到了动物皮毛运输检疫收费标准,标准规定中型动物每张皮毛收检疫费元。
这令记者想起了农民手中的收据。
本是很少的检疫费,到动检站手里就涨到了五六百元,这怎么能让每斤羊毛只赚一角钱的农民接受?
在落满灰尘的办公桌上,记者还看到了一个大红奖状,阜新镇动检站在20XX 年因动检工作突出被评为了先进单位,落款是20XX年3月10日。
看来20XX年粱士朋因伤害罪被判刑的事情,一点也没有影响到他在动检站的工作。
离开阜新镇动检站,记者又来到沙拉镇动检站,屋里有3个着便装的男子。
记者问谁是工作人员,3个男子都说他们是工作人员。
但当记者问他们为什么没有着装时,有两个男子又说自己不是工作人员转身离开。
另一个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没有上路罚款的权力。
当地农民对动检站的定语就是:雁过拔毛,而且一拔就是所有的毛。
农民辛辛苦苦收一天羊毛只能赚个三四十元,而一旦被动检站工作人员抓住,检疫费就要高达四五百元,也不知道这到底是什么钱。
动检站没有上路执法权
昨天,阜新县宣传部的海峰部长明确向记者表示,动检站是没有上路执法权力的,至于阜新镇动检站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相关问题,县政府正在调查之中,一
旦有结果将立刻告诉记者。
目前,阜新县政府已经下令,全县立刻停止一切行政执法部门违规上路拦车检查行为,并在执法部门进行自查自纠,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整顿,对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坚决予以调离。
阜新县畜牧局局长助理张绍生告诉记者,20XX年4月,为了作好检疫工作,畜牧局在县里设了16个动检站,而阜新镇动检站就是在这批设立的。
这16个动检站的工作人员有的是从总站派过去的,有的是从基层抽调的,每个站有五六名工作人员。
按照规定,陈永清收购羊毛后应该主动到当地的动检站进行检疫,然后才能运输和销售,动检站只收取一定的检疫费用。
记者:一次收取四五百元的检疫费合理吗?
张绍生:这不合理。
记者:多收了这么多钱是否上交给了畜牧局,这些钱现在在哪里?
张绍生:财政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多收钱应该是粱士朋的个人行为,畜牧局领导不知情。
记者:去年粱士朋所在的动检站被评为先进单位,这是怎么评出来的?
张绍生:按照一定的标准。
记者:那是什么标准?
张绍生:这个不太清楚。
相关责任人员全部处罚
昨天下午,阜新县政府召开会议宣布对此事的处理结果。
据阜新县宣传部部长海峰介绍,现在受害人陈光家属提出的惟一要求就是尽快抓获粱士朋,严惩凶手。
目前,因为陈光的双亲伤心过度,县政府已经把他们安排到医院进行监护,各种费用由县政府承担。
至于赔偿问题,一旦案件有了结果,县政府会按照相应标准对陈光的家属进行合理赔偿。
会上,阜新县政府宣布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撤消负有领导责任的阜新县动物检疫总站站长金伍广的站长职务;免去负有相关责任的沙拉镇、芙蓉镇和化石革镇三个动检站站长的职务;开除粱士朋、包玉德、赵建明和王汇龙四人的公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畜牧局书记陈玉山、局长包凤良、主管副局长王志洲和局长助理张绍生停止工作,深刻反省,等待处理。
阜新县县长包权说,在《行政许可法》刚刚执行之际,出现如此恶性的事件令人痛心,这件事的发生反映出我们在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上抓不实,不到位,使我们看到了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此事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我们深感愧疚。
我们将全力尽快追捕在逃嫌疑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同时我们还要下大力量提高执法人员队伍,搞好软环境建设,树立文明执法的新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