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与社会协商的版权合作治理模式研究
协同治理视域下政社合作机制研究
协同治理视域下政社合作机制研究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受人们关注,政社合作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管理途径进入公众视野。
但政社合作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角色困境、合作意愿、制度环境不成熟等许多制约因素,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协同进行社会管理的协同治理理论的引入为政社合作领域提供一种社会管理新机制,在这种新机制下解决政社合作中的现实问题以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
标签:社会管理;协同治理;社会组织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政社合作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新途径。
不同于西方,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不成熟,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高,如何克服政社合作的制约因素,使社会组织和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更好地合作则尤为重要。
一、协同治理理论初探除去早期的“合作中竞争”“合作共强”,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以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被视为建设强国家的途径[1][2]。
但中国社会发育程度低、政府治理能力高、社会组织和政府关系的不平等、双方合作边界的模糊性等问题使政社合作面临许多困境,不能进一步发展。
郁建兴(2012)从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发育程度两个维度来解释社会建设中政府与社会的不同关系,指出在社会发育程度低、政府治理能力高的情况下,适合走政社协同治理的道路,并得出结论——当前的中国适合走协同治理的道路。
将协同治理理论引入公共管理领域是一种新尝试,协同治理是政府出于治理的需要,以社会管理的主导者的身份,构建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强力培育和支持社会,并在自主治理、参与服务、协同管理等方面与社会一起发挥作用[3]。
协同治理使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找到一种平衡,为政社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途径。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制约因素(一)社会组织的角色困境中国的社会是威权社会,中国的社会组织并不像西方那么成熟,其发展还有许多问题要解决。
如俞可平(2002)[4]所说: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
公共治理的理论基础_政府_市场与社会的三边互动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anxi Administration School2010年2月第24卷第1期Feb.,2010Vol.24,No.1神圣光环,拉进了政府官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
公共选择学说的交易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淡化了政治的集权性和专制性色彩,使政治过程变成一种人人可以参与的活动,促进了政治与经济、政治与社会的结合,淡化了政府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使政治过程变成一种上下互动、广泛参与的活动。
这样就使得公共选择理论的工具理性升华为一种价值理性,有利于提高政治民主性,有利于政府和人民之间建立起一种协作与信任的关系。
在我国现阶段,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判断政府决策的标准,用“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政府决策的尺度,切实体现出为民服务的人本政府作风。
我们应以此为基础推动政府改革的科学发展。
不过,既然政府也是经济人,在强调民主政治、公共服务的同时,我们也应兼顾其合理的自利动机,把理想与利益有效结合起来,[11]P75从而切实推动政治民主的运转,充分调动政府公共服务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1]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21.[2]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4.[3]夏永祥.公共选择理论中的政府行为分析与新思考[J].国外社会科学,2009,(3):26.[4]Buchanan.Theory of public choice [M].Ann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72:22.[5]陈潭.经济政治学论纲———理解政治的公共选择理论视角[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9):36-50.[6]盛洪.如何将经济增长转变为文化繁荣[EB/OL].(2006-09-18)[2009-10-18]/wenhua.htm.[7]黄小勇.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失败”理论述评[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2):96.[8]李婉.论公共选择理论中的两种市场观[J].生产力研究,2007,(16):11.[9]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68.[10]黄德良.政府管理的新模式:人本政府管理[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5):73.[11]陈振明.政治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5.[责任编辑、校对:杨贤]20世纪90年代初,公共治理理论成为政府和学界引人注目的新型社会治理理念和模式,公共治理模式是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国家与公民社会、各种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互动与合作,共同行使公共权力,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调解冲突和融合利益,最终达到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
城市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价值维度、理想形态和现实进路——基于“合作治理”理论研究视角
城市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价值维度、理想形态和现实进路——基于“合作治理”理论研究视角作者:赵敬丹张帅来源:《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赵敬丹张帅内容提要:传统公共管理话语体系下的城市管理一直都是以政府为行动主体,以政府权威为构建城市治理体系的制度化保障,忽视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积极参与。
而随着现代城市治理范式的凸显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契合,城市治理更加关注多元主体的互助合作,特别是政府同公民社会的代表者社会组织的合作型治理关系的构建,俨然成为当前城市治理话语下的主体性问题之一。
城市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理想形态有互相补充形态、服务替代形态、协同增效形态和平等协商形态等几种。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构建需以更新理念、完善法律制度、明晰职能定位和理顺利益关系入手。
关键词:城市治理社会组织合作型治理关系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6323(2019)02-0023-09自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使用“治理”一词以来,治理理论作为一种多向度的理论视角就已被广泛运用于各种领域。
城市治理作为对治理理论的深度探索,主要是指将治理运用到城市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一种状态或过程。
其是在城市社会碎片化、国家主导下城市政治和公共管理多元化倡议、多元利益主体对城市公共事务需求多样化等现实背景下产生的。
在现有的城市治理诸多范式当中,城市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城市中的国家机构、城市政府,还包括私营部门、社会组织及市民社会;城市治理强调的是“过程”而不是“规则”,强调决策应建立在众多不同层面的复杂关系之上;城市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于政府然而又不局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与行为者,换言之,除政府机构等公共部门外,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以及各种利益集团和组织的介入,以协商合作的方式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城市的善治[1]。
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一直被看作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在公共事务治理层面的一个缩影。
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之路以汪清县城市社区管理改革为个案
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之路——以汪清县城市社区管理改革为个案2013年02月20日15:37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6期作者:麻宝斌任晓春字号打印纠错分享推荐浏览量 103【内容提要】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
政府与社会良好的协同治理离不开作为两者联接点的社区,更离不开社区管理体制的制度选择。
汪清“1+8”社会管理模式便是对县级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一次有益探索。
社会需求诱导和政府供给主导两方面的结合,促使了汪清模式的产生。
它以其独特的组织结构、人财使用、职能权限、管理方式和支持系统体现着政府与社会的协同治理。
这一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实效性、时效性和普适性成为我们对其评价与审视的重要维度。
【关键词】汪清模式社区管理县级城市协同治理美国著名学者艾森斯塔德在其名著《现代化:抗拒与变迁》的开篇中指出,持续的结构分化与变迁是现代化发展的基本特征。
为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中国的改革开放打破了一元化的集权体制,从总体性社会逐渐演变为多样化社会。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社会的多样化不断发展,直至分裂为相互疏离的“原子”。
社会的良性发展需要“原子”的重新整合。
政治学、社会学、行政学研究的基本结论是:社区和社团是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和重要载体。
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团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
现代社会中的“社会人”或通过社区转变为“社区人”,或通过社团转变为“社团人”。
因而,社会治理主要体现在社区和社团治理上,特别是社区治理。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民政部首先选择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青岛、沈阳等城市设立了26个“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随后全国各大中城市掀起了社区建设的热潮。
近年来,县级城市也掀起了社区建设的浪潮。
吉林省汪清县的城市社会管理改革便是社区改革中的一朵浪花。
一、汪清县城市社区管理改革的动因人的社会行为是在既定的制度和体制环境下展开的,制度保障人类社会形成稳定的秩序。
政府与市场在城市治理中的合作机制探讨
政府与市场在城市治理中的合作机制探讨城市治理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最具挑战性的议题之一。
政府和市场作为城市治理中最主要的两个参与方,因地域、经济、社会等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不同,其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关系也呈现出多种形态。
本文将从城市治理的角度出发,探讨政府和市场在城市治理中的合作机制。
一、政府与市场在城市治理中的分工和合作政府与市场在城市治理中的分工和合作主要涉及到两个层面:一是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二是城市土地使用和城市建设的管理。
1、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城市治理中最为重要的功能之一。
城市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文化、环境保护等;城市公共产品包括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
政府和市场在城市治理中的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政府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中起着主导作用,而市场则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参与其中。
比如,政府在推进公共交通建设时,可以引入市场化投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并通过公私合作的方式共建城市交通设施,提高城市交通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2)市场主导,政府参与。
市场作为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参与者,其投资和开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
因此,在市场主导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
在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绿化、城市环境治理等方面,市场主导,政府参与的模式也比较常见。
(3)政府和市场共同推进。
政府和市场共同推进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方式也比较多。
比较典型的就是PPP模式。
在PPP模式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办理公共事业项目。
PPP模式在城市治理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比如公共交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建设等。
2、城市土地使用和城市建设的管理城市土地使用和城市建设的管理作为城市治理中最为核心的功能之一,涉及到城市发展方向、城市空间格局、资源禀赋等重要问题。
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模式与机制研究
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模式与机制研究1.引言1.1 概述概述在当今社会,社会企业和政府合作成为了一种趋势。
社会企业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和社会责任感召集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支持,而政府则拥有广泛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本文旨在探讨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模式与机制,以及分析其重要性和未来发展趋势,旨在为政府与社会企业的合作提供一些建议和借鉴。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本文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目的和总结,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对研究内容的总览。
正文部分包括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重要性、合作模式分析和合作机制探讨,主要围绕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具体内容展开讨论,分析合作的重要性、不同的合作模式以及合作的具体机制。
结论部分包括成功案例分享、未来发展趋势展望和政府与社会企业合作的建议,主要对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实际案例进行分享和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建议以促进更好的合作关系。
1.3 目的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模式与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推动社会发展、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通过分析合作模式和机制,总结成功案例,并展望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和社会企业合作提供建议,促进双方更加紧密地合作,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1.4 总结:在本文中,我们研究了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模式与机制。
我们首先概述了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重要性,指出这种合作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后我们分析了合作的模式,包括政府引导型、政府购买型、政府支持型等不同方式的合作模式。
接着我们讨论了合作的机制,包括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合作机制。
最后,我们分享了一些成功的合作案例,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政府与社会企业合作的建议。
通过这些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社会企业与政府合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推动这种合作关系的发展和壮大。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舆情成为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网络舆情的产生往往涉及到社会各界的权益和利益,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合作成为了解决网络舆情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探讨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并分析其优势和挑战。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的定义网络舆情综合治理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解决网络舆情问题上相互协作、互相配合的模式。
政府作为权力机构,具有领导、监管和调节网络舆情的职责;而社会组织则通过其多样化的资源和专业能力,为政府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协助。
二、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的优势1.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社会组织通常具有广泛的社会网络和良好的公信力,能够迅速获取并传播信息,形成有效的信息监测和舆情分析。
2. 利用专业力量开展舆情应对:社会组织在舆情处理方面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舆论引导和公众参与: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能够更好地引导舆论,让公众参与到舆情处理中来,形成舆情治理的共识和合力。
4. 提高舆情处理效率和效果: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协作,能够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快速响应和处理突发的网络舆情事件,提高舆情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的实践案例1. “舆情热线”:政府成立专门的舆情热线,与社会组织建立协作机制,建立起信息采集、分析和应对的快速通道。
社会组织通过舆情热线提供舆情报告和意见建议,政府则及时采纳并采取相应措施。
2. 舆情联合会商会: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组成舆情联合会商会,定期召开会议,就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和讨论,形成共同认知和规划。
政府和社会组织代表可以共同参与舆情工作的决策和具体实施,形成合力应对网络舆情。
3. 舆情治理平台: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投资建立网络舆情治理平台,通过平台整合各方资源,建立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分发和反馈,并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参考。
社会参与与政府治理的协调
社会参与与政府治理的协调近年来,社会参与逐渐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治理的效果往往受到社会参与的推动和支持,而在社会参与中,政府在调动和引导社会力量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的协调成为实现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关键。
首先,社会参与是政府治理的必然要求。
在现代社会,政府无法独自应对各种社会问题和挑战。
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政府倾听和理解社会各界的声音,激发和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政府需要从另一个角度来审视问题,通过社会参与的方式,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意见,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和战略规划。
其次,政府治理的成功离不开社会参与的支持。
政府制定政策和发展战略时,需要形成广泛的共识和支持。
社会参与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反馈和建议,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社会参与还可以监督政府的执行情况,促使政府更加透明和负责任。
政府如果可以与社会各界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将能够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度。
然而,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的协调并非易事。
首先,社会参与的方式和途径需要得到进一步的优化。
政府过程与话语权的集中,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部分社会群体无法有效参与到政府决策和管理中来。
政府需要推动全社会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度,建立与社会各界的定期沟通和合作机制,形成多元参与的格局。
其次,政府需要主动调整角色和职责,发挥媒介和支持者的作用。
政府不应承担一切责任,而应更加注重引导和协调社会力量的参与。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媒介平台、开展专题研讨和座谈会等方式,汇聚各方意见,搭建社会参与的桥梁,促进政府治理与社会参与的有效对接。
此外,在促进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的协调过程中,法治建设是关键环节。
政府需要依法行政,确保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权益和责任可以得到平衡和保障。
法治环境的建设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政府与社会各界的矛盾和纠纷,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政府治理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最后,社会参与和政府治理的协调需要长期而有力的推动。
推动版权意识的培养与社会共治
推动版权意识的培养与社会共治版权意识是指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版权意识的培养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如何推动版权意识的培养,并倡导社会共治的方式来维护版权。
一、加强版权教育的力度版权教育是培养版权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
学校应将版权教育纳入课程内容,通过讲授法律法规、伦理道德等知识,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知识产权。
同时,相关机构和组织可以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公众对版权意识的认知。
二、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公众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
同时,要建立健全版权保护的执法机构,加大对版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版权秩序。
三、建立多方参与的版权监管机制推动社会共治是培养版权意识的关键。
政府、企业、媒体、个人等各方应形成合力,建立多方参与的版权监管机制。
政府应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动企业自律和自查机制的建立。
媒体应加强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版权保护活动。
企业要加强自身版权保护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措施。
个人应提高版权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不盗版、不传播盗版作品。
四、促进创新成果的保护与运用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因此要充分保护创新成果的版权。
政府应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强对创新成果的鼓励和支持,为创新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转化,鼓励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技术引进、技术许可等合作,提高创新成果的商业价值。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版权问题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的特点,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政府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版权保护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盗版行为,加强版权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
同时,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参与,推动国际版权体系的完善。
结语推动版权意识的培养与社会共治是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秩序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版权教育、宣传法律法规、建立多方参与的版权监管机制、促进创新成果的保护与运用以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措施,我们可以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版权、创造发展的社会环境。
合作治理研究进展及热点分析
引言作为理解政府、市场、社会共同解决“棘手问题”的对策、手段意义上的合作治理在本世纪初被介绍到国内,自此国内的研究者对合作治理的研究便越来越深入,研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治理的概念和特征、参与主体及关系、困境、合作治理案例等。
从知网来看,对合作治理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介绍的文献有3篇。
蔡长坤从国外文献的视角从合作治理概念的“迷思”、分析框架、实施可能性、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基于此作者认为未来对合作治理的研究应该在概念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正确地提出问题,整合理论,构建更为完整的框架,超越价值研究,走向经验研究。
苟欢以中国知网2000耀2016年间的合作治理的文章作为研究样本,得出合作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应始终立足于全球化和后工业化的视域,秉持行动主义路径的研究原则,启用相似性思维,在社会网络化结构中开展基于治理行动者及其关系、行动规范、合作实践考察等维度的新型考察研究。
王培培通过对近3年核心期刊的合作治理相关研究发现,理论研究还有待系统和深化,各个领域有了问题才总结经验,合作治理理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只是在某些方面进行互动合作,还未形成全面的合作发展;合作治理的运用也只是在政府、社会、环境等领域的实践,而在教育、医疗等各个方面还几乎找不到运用合作治理理论进行研究的文章。
上述研究文章较为系统全面地反馈了国内外学者对合作治理理论的研究,其中对合作治理研究和应用方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乏真知灼见。
从研究时间跨度上来看,要么是时间跨度够长,但研究距今已过去几年,国内相关理论已经有了新的研究进展,要么研究的时间跨度较短,无法从总体上把握国内合作治理研究的整体轮廓。
从研究内容上来看,以上研究者都从自己专业的视角和领域提出了合作治理研究的重点、难点、着力点,但作为一种理论视角,不管学者对本理论的继续研究,还是此种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都要植根于具体的社会情境,拉长时间的跨度,原有的研究假设、研究情景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原有研究的理论适用性和实效性都要打上问号。
社会支持与政府治理的关系研究
社会支持与政府治理的关系研究近年来,社会支持与政府治理的关系成为社会学研究的热点之一。
社会支持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间相互帮助和支持的行为,而政府治理则指政府在社会中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
社会支持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既相辅相成,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在一个社会中,政府治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政府的公共服务、资源分配和社会公平等方面的表现,直接决定了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和支持度。
当政府治理得当时,公共服务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资源的合理分配能够缓解社会的不平等问题,社会成员就会倾向于给予政府更多的支持和认同。
基于社会支持的观点,一些研究表明,政府治理水平与社会成员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存在正相关关系。
然而,在现实中,政府治理往往无法完全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需求。
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化,人们的期望和需求也变得多样化,政府无法做到面面俱到。
这时,社会支持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社会支持可以弥补政府不能满足的需求,为社会成员提供一种替代的或补充的支持体系。
例如,一些社区组织、志愿者团体等在社会福利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关爱和帮助,减轻政府的压力。
此外,社会支持还可以在政府治理过程中起到监督和提醒的作用。
当政府在决策和行动中出现问题时,社会支持可以通过舆论、示威等方式表达不满和反对,促使政府改进治理方式。
社会支持作为一种凝聚社会力量的力量,能够对政府产生一定的影响。
社会支持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然而,社会支持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政府治理的过程往往会引起一些社会成员的不满和反抗。
一方面,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可能对某些群体产生不利影响,导致社会成员对政府的支持度降低。
另一方面,政府的治理方式和手段也可能引起社会成员的不满和抵制。
例如,一些国家的警察暴力行为、侵犯人权等问题,都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反对。
社会支持与政府治理的关系是复杂而多样的。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在当今世界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著作权法的国际合作和协调旨在消除跨国界著作权侵权行为,促进文化交流和创新发展。
本文将探讨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重要性以及实施该机制面临的挑战。
首先,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至关重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数字化内容的传播已经突破国界,使得著作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单一国家的法律无法完全解决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能够促使国家间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共同制定并推动实施更加完善的法律和政策。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与协调,才能解决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全球性挑战。
其次,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存在差异,会导致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和协调变得困难。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程度和范围有着不同的理解,这可能会导致跨国界的著作权纠纷的产生。
另一方面,在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中,资源分配和利益平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解决版权侵权问题时,需要权衡不同利益方的需求,确保合理的著作权保护同时不会过度压抑创新和文化交流。
为了克服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首先,各国通过签订国际协议和条约来确立共同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和基本原则。
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制定了《著作权公约》和《著作权条约》,各成员国通过加入这些条约的方式确保了在跨国界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合作和协调。
其次,各国还通过加强执法合作和信息共享来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例如,建立跨国界的执法机构和加强国际协调机制,有助于提高著作权保护的效果。
然而,尽管有这些努力,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仍然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难题。
首先,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数字化内容的传播变得更加容易,也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隐匿和难以追踪。
法治社会与政府治理的协调与发展
法治社会与政府治理的协调与发展在当今社会中,法治社会与政府治理是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概念。
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而政府治理则是为实现法治社会服务的手段和途径。
本文将探讨法治社会和政府治理之间的协调关系和发展前景。
首先,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实现社会稳定和繁荣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所有公民、组织都受法律的制约和保护。
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和监管者,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只有在法治社会的基础上,政府才能有效履行其治理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
然而,法治社会和政府治理之间存在一定的协调问题。
一方面,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按法律办事,但政府在实践中往往面临各种具体情况和复杂问题,不可能完全依照法律条文行事。
因此,政府的行政决策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合理权衡和自主裁量。
另一方面,政府治理必须有法治社会的基础支撑,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通过法律来约束和规范。
在实践中,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和社会监督的制约,避免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权益。
为了协调法治社会和政府治理的关系,提高政府治理的效能和公信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发展方向。
首先,加强法治意识的普及和强化政府的法治理念。
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政府在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政府应该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将法律作为行政决策和治理行为的基准和指导。
政府的决策和行为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平正义原则。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法治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意识,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其次,完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建设。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社会和政府治理的基础。
政府应推动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变化。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法治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司法独立、公正透明的治理机制,保障公民的司法权益和公正权益。
政府应该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及时纠正错误和不当行为。
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范围的重要议题。
在这个数字化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和版权对于鼓励创新和提高创作者的福利至关重要。
因此,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合作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网络版权保护机制,共同应对网络侵权问题。
一、背景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至关重要。
面对高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版权盗版问题变得十分严重。
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版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健康竞争造成威胁。
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网络版权。
二、国际合作机制为应对网络版权侵权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合作机制。
这样的机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框架的协调:各国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网络版权。
同时,各国之间应当进行合作和交流,协调各国法律框架的应用和解释。
通过法律协作,可以建立起跨国界的追诉机制,加大对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2. 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国际社会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并在技术合作方面进行加强。
通过共享侵权信息,可以更快速、更有效地打击网络版权侵权行为。
同时,技术合作可以促进网络版权保护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提高网络版权保护的效能。
3. 跨国执法合作:网络版权保护需要跨国界的执法合作。
各国执法机构应建立合作渠道,加强情报交流和协作行动。
通过跨国执法合作,可以追踪和打击跨国版权侵权行为,提高网络版权保护的实效性。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展示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
以中国与美国之间的网络版权保护合作为例,这两个国家可以通过加强政策协调,共同打击盗版行为。
中国政府可以制定更加严厉的版权保护法律,并提供更多的执法资源来打击盗版行为。
美国政府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和经验分享,帮助中国在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
同时,中国和美国可以进行信息共享和技术合作,通过共同研发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提升打击盗版行为的能力。
现代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法治化融合互动机制研究
66社会治理Social Governance【摘要】社会治理体系向现代化转型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其主体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
其中政府组织的治理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与核心,实施法治化的目的是与其他主体进行有效对接与合作。
社会治理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融合与互动关系,前者可为政府治理法治化创建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而后者则可强力助力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所以应促进二者之间融合互动。
【关键词】社会治理 政府治理 现代转型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 现代社会治理与政府治理法治化融合互动机制研究谭菊华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与政府治理法治化概念、要求及逻辑关系社会治理的现代转型就是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即创建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包括构建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全新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方式与治理手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维护与经济、文化、生态等治理之间的逻辑共生关系。
创建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要求各个主体必须要转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参与地位,重新定位政府的地位与职能,制定符合国情的社会治理现代转型规划与可持续推进的实施方案,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科学高效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新体系。
政府治理法治化就是政府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创新法治化行政理念与行政手段。
在新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政府发号施令的模式已对社会治理形成制约,因此由行政管理模式向法治化转变,是社会治理现代转型的关键。
如何推进实施政府治理法治化,以达到与社会治理转型的融合与互动?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三个方面的认识与转变,一是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系,丰富完善现有行政法律法规;二是要创新治理手段,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的法治观念和综合素质能力;三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考核方案,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政府治理法治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凝聚起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的强大合力。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研究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研究
田小彪
【期刊名称】《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4
【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当前公共行政管理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
政府与社会
组织合作共同提供公共物品在公共行政学理论界已经达成基本共识。
文章就此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权力调整及运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共决策、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利益协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对两者之间的合作治理机制进行探讨。
认为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治理机制,两者都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
政府应积极地转变职能,合理界定公权力、制定法律法规、加强沟通,促进信任。
社会组织要强化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回应社会的需求,更好地与政府一起实现对整个国家的治理。
【总页数】6页(P90-95)
【作者】田小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8
【相关文献】
1.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公共危机的路径创新r——基于网络治理理论 [J], 胡
佳铌
2.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下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关系研究 [J], 余晓芳;邓集文
3.合作治理视野下中国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型社会管理探析 [J], 伏威
4.城市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r合作的价值维度、理想形态和现实进路\r——基于\"合作治理\"理论研究视角 [J], 赵敬丹;张帅
5.基于资源依赖理论视角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机制研究——以社区养老服务为例[J], 崔晓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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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创新研究——以温州市为例
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创新研究——以温州市为例作者:伲永贵来源:《当代经济管理》 2017年第5期伲永贵1,2(1.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23;2.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社科基础部,浙江温州325011)摘要 21 世纪以来,人类社会逐步进入到高度复杂性的风险社会,社会矛盾不断激增,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成为迫切需要。
然而,受传统行政思想的影响,中国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还存在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阻碍了经济社会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内含利益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组织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机制4 个关键环节。
所以,有效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创新合作机制需要在这4个方面努力,并使其密切配合,相互联系,有机统一。
关键词政府;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机制[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7)05-0036-06收稿日期: 2017-01-19网络出版网址: /kcms/detail/13.1356.F.20170509.0906.007.html 网络出版时间: 2017-5-9 9:06:48基金项目: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治理现代化视阙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机制创新研究》(16NDJC312YBM);浙江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规划课题《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创新研究》( ZMZC201646)。
作者简介:伲永贵(1974-),男,安徽太和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社科基础部教师,从事公共治理与政府组织改革研究。
一、引言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加强,人类社会进入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历史阶段,各类风险因素急剧增加。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价值观念呈现多样化趋势,这些都对我国社会治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方案
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方案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治理问题日益凸显。
传统的规制方式已经难以应对各种治理挑战。
因此,在政府治理中,必须与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形成互动合作机制,实现分权、合作、共治的局面。
本文将讨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方案,探究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必要性和背景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它们不仅是公民社会的基石,也是现代社会与政府联系的重要桥梁。
在我国,社会组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有很多重要职能,比如发现和反映社会问题、组织社会力量、推进社会进步等。
在政府治理方面,由于治理领域愈发复杂,传统的规制手段逐渐饱和,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此,政府需要更多社会组织的参与,形成共治理念,将权力下放和公共决策权交到社会组织手中。
随着社会组织在当前治理领域的广泛应用,其参与治理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具有良好的社会组织运作模式和自治能力的社会组织对政府治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更好地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
提高治理效率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充分发挥其特点,提高治理的效率。
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包容性,能够为政府带来新思路和更多的专业知识。
社会组织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更好地预判治理问题,以更加科学和精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丰富民主参与渠道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丰富民主参与渠道,保障公众参与的权益。
参与治理的社会组织能够为公民提供更加广泛的信息和渠道,利用公众智慧直接参与到决策中来,推动社会的民主化和普及化。
社会组织的参与还可以促进社会层面的民主补充和发展,使公民更直接地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更好地行使公民权利。
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分配和使用社会组织的参与还能够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分配和使用。
通过积极协调和整合各种资源,社会组织可以帮助政府优化公共资源使用,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
此外,社会组织的参与还可以降低政府成本,推动政府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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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由平 等 之 公 民 在 法 律 之 下 的 自觉联 合 与 自
。
作为
一
种 有效规 制 政 府 等公 部 门与 版
、
) 版 权 公 力 救 济: 政 府 规 制 与 政 府
其事 实 与 有效 性 强 调 了 在 民 主 中
方面
,
将得 不 到 有效保 障
“
一
。
其结果也 必 然产生
”
—
,
双 方 的合 作治 理 便 成
。
即 智 力成 果
。
一
旦 形 成版 权
,
就
幕 版 权 的 公 地 悲剧
—
有创 造 力的 先进 的社
,
个 逻 辑路 径
,
版 权保护
一
有权 受到 法 律保护
一
这 种权 利 表 现 为 两 个
。
思 想 和有创 造 性 的作 品 的生 产 量 大 大低 于 社会市场 的实际需 求 积极
。
机 制 存 在 着从 私 力 救 济 到 公 力 救 济
再 到 二 者 均 衡 合 作 的 法 律 商谈 机 制 的 版 权 合 作 保 护 的 出发 点 是 逻辑过程
。
有 经 济 学 意 义 的非 竞争 性
版权
旦形成
、
非排 他 性 和 非
。
。
置 时更 是 如 此
这 是 由政 府 天 然 具 有 的普
,
政 府规
:
私 人 市场 失 灵和政 府规 制
(
一
) 版 权 私 力 救 济 的 失 效 : 市场 失 灵
一
制 方式 在 某 些 市 场 失 灵 问题 上 还 是相 对 有
导致 了版 权 保 护 法 律的 运 行
,
版 权是
种 智 力产 品
,
不 同 程 度 地具
效的
,
特 别 是 在 面 对 公 共 物 品 的供 给 和配
,
、
问题 的政 府 与市 场 合 作 解决
其实 是
个
:
方 面 是 对 版 权 自身 的保 护
另
一
善 治 的 问题
明
,
。
哈 贝 马 斯 的 法 律 商谈 理 论 表
它 的基 本 理 念 为 自
方 面 是对 市场 的 占领 和 相应 的市 场 化收 益
。
会 文 化 市 场 逐 渐 萎缩 保 护 上 存 在 失效情 形
。
性发 挥 的 同 时
业 的发 展
一
,
也 不 断促 进 着 科 学 文 化 事
一
的 内 在缺 陷
的缺 位 以及 主 张 者 的不 确定性
,
。
般认 为 版 权是
,
种私权 益
。
版 权 这 种 智 力成 果 的 创 造
。
在某种
,
力救济 也 由此 可 能 偏 离 既 定 目标
(
三
按 照 法理 逻 辑 的 方 式进 行
(
失灵
二
。
由此 可 见 这 种 通
商 谈 原 则 的理 想 内涵 能 够 在 法 律体 系
。
其中
此
.
后 者 内 涵 了 版 权 所 有者 市 场 化 权 益
。
过 市 场 本 身 进 行 自我 救 济 的机 制 在 版 权
。
的制 度性架 构 内实 现 我 决定
和 社 会化权 益 的合 理 界 定 和 区 分 问题
,
这 种 均 衡 保 护 机 制 主 要 着眼 点 在 于
:
此
,
如 果 没 有 相 应 的制 度保 障
亚 呈 士 多德 曾说 过
“
那么
,
版
国 家 公 权 力部 门
,
实行 政 府 规 制 主 导 下 的 法 律 商谈 机 制 期
,
权 所 有 人 之 外 的 其他 任何 人 都 可 以对 之 无
也是作为
,
样
版 权也 是 使 用
。
传 播信 息 和 知
因 而 版 权 的这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准公 共 物
“ ”
相 应 的立 法 规 制 时
其 实他 们也 并 不 是 无 版 权 的公
。
识 等 智 力 产 品 的过 程
它 在鼓 励 私 人 创 造
将 必 然导 致 社会市 场 中 搭便 车
。
私的
。
,
这可 能 导 致 公 共 利益 主 张 者
“
经济人
”
而 存在 的
政 府规 制
并且 合 理 界 定 版 权 保 护 的 范 围和 有效
。
偿使 用 事物
。
,
凡是属于最
者 并 不 会 因 为其 社 会地 位 的改 变而 在 道 德
上 相应 得到 提 高
。
关t 诩 : 政 府 规 制
社会协 商
版权
多数 人 的 公 共 事 物 常常 是最 少 受人 照 顾 的
的 商 社 会 协 制 与 府 规 政 理模式 研究 版权合 作治
口
◆
陈桂 生
天 津
副教授
)
苏文卿 (
天
津 商 业 大 学公 共 管理 学 院
A
3 ( 10 1 3 4
中图分 类 号 :
G 2 3 ()
文献 标识 码
:
市 场 私 力 救 济 之 间 的均 衡合作 内窖 擅 叠
的失效
.
。
于 社会市 场 所 不 能 比 拟 的 优 越 性
到 其 中对 他 个 人 多少有 些 相 关 的 事 物 获 得 某种效 益
品属性
,
理
都 是 多元 利 益 主 体 之
共 利 益 的代 表者 因此
,
一
。
换言 之
,
作 为公
与 专利
,
商 标 等 其 他 形 式 的知 识
、
性 的 经 济 人 就 会 不 用 付 出 任 何 创造成 本 而
。
版 权 法 律 制 定 者在进 行
,
效 用 可 分 性 等 公 共 物 品 的特 征 也 就 是 说
一
遍 同 质 性 和 合 法 强 制 性所 派 生 出来 的
。
并
,
对公 共权益 和私
人
权益 进 行 均衡 保 护
。
,
外 部 性就会 随 之 产 生
,
。
因
对 版 权 利 益 进行依 法 保 障 的结 果 但 是 按
照 公 共 选 择 学 派 的观 点
如 法律
。
,
私 权 应 优 先 采取 私 力救 济
一
意 义 上 说 也 是 信 息 的生 产 但 是 信 息 生 产 是 需 要 成 本 付 出 的 显 然 在 不 受管 制
,
,
)版 权保 护 的合作 治理
:
法 律 商谈
只 有 在 不 能 有 效达 成 某
,
既
,
机制
定 目标 的条 件 下
。
方可诉诸于公 权力
,
政 府 官 员 也 天 然地 具 有
,
人 们 关怀 着 自 己 的所 有 而 忽 视 公 共
一
追 求 自身利益 最 大化 的倾 向
地 方和部 门
,
产权
版
一
权保 护 机制 的运 行逻 辑
、
的事 物 ; 对 于 公 共 的
切
,
他 至 多只 留心
”
,
也 有 自身 的 局 部 利 益 或 小集 团 利益
他们
比
的市 场 的私 力救 济逻 辑 下
。
由于 信 息 的
当 单 向 度 的 社 会市 场 的私 力 救 济 或 政
传递 费用相 对较 小
,
、
,
版 权所 有者 的利益
府 立 法规 制 的 公 力救 济 都 不 能 独 自完 成 对
版 权 的合 理 保 护 时 为 问 题 化解 的 下
一
当然 版 权 制 度的作 用 在 于 使信 息 技 术 权利 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