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设重大市政工程沉降预警标准
建筑沉降标准
建筑沉降标准
建筑沉降是指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地面沉降现象。
为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建筑沉降标准。
在中国,建筑沉降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下管线沉降标准:根据地下管线的类型和功能,例如给水、排水、燃气等,制定了相应的管线沉降标准。
一般来说,给水和排水管道的沉降限值为5mm;燃气管道的沉降限值为3mm。
2. 地基沉降标准:地基沉降是建筑物沉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地基的不同类型,制定了相应的地基沉降标准。
例如,浅层地基的沉降限值为20mm;深层地基的沉降限值为40mm。
3. 建筑物沉降标准:建筑物的沉降限值是指建筑物沉降后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的影响程度。
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高度等因素,制定了相应的建筑物沉降标准。
一般来说,住宅建筑的沉降限值为10mm;高层建筑的沉降限值为15mm。
这些标准一般是基于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经验制定的,旨在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同时也可以作为建筑工程监测和评价的依据。
建筑师和工程师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估和控制建筑物的沉降情况。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2008 上海目录1 总则 (1)3 地面沉降监测 (2)4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 (3)5 地面沉降防治 (8)附录A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 (10)附录B 地下水位监测井与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成井工艺技术要求 (17)附录C 回灌井堵塞的判别及处理 (19)附录D 回灌井的维修和保养 (24)1 总则1.0.2 导致地面沉降的自然因素主要是构造运动以及地震、火山活动等,人为因素主要是地下水和油气资源开采以及局部性荷载。
自然因素所形成的地面沉降范围大,速率小;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一般范围较小,但速率和幅度比较大。
一般情况下,把自然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壳形变或构造运动的范畴,作为自然动力现象加以研究;而将人为因素引起的地面沉降归属于地质灾害现象进行研究和防治。
本规程要求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评估和治理。
1.0.3~1.0.4 由于上海地区地质条件的特殊性,除了大规模超采地下水引发的地面沉降外,在地下工程开挖施工期间,降排水、土体开挖卸载、动荷载对土层的扰动等人类工程活动均会在建设工程周围一定范围内引起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问题。
这不仅对建设工程本身的安全和周围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将对地面沉降整体防治带来不利,从而影响上海地区的城市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目前上海市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特点,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地面沉降是指基坑工程和隧道工程两种特定类型的工程。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是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本条明确了基坑工程在开挖施工和降排水期间、隧道工程在盾构施工和运营期间,应在建设工程引发地面沉降的影响范围内进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
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面沉降,包括建设工程地面沉降,对区域地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工作。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估算指标
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估算指标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大都市,面临着日益增长的城市化带来的城市运营和管理难题。
在这种情况下,海绵城市建设成为了上海市政府的重要战略之一、海绵城市建设旨在通过改善城市水资源管理、处理城市排水、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等措施,使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减轻城市洪涝灾害并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估算指标是衡量该工程投资规模和效益的重要指标之一、下面将介绍一些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估算指标的主要内容。
1.百年一遇降雨频率估算指标:海绵城市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解决城市排水问题,因此需要对百年一遇降雨频率进行估算。
这个指标可以用于确定城市排水系统的设计容量和排水管理标准。
2.雨水利用率估算指标:海绵城市建设中,雨水利用是一项重要的措施。
通过收集和利用雨水,可以减少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提高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率。
因此,需要对雨水利用率进行估算,以确定雨水利用系统的设计容量和效益。
3.绿色基础设施面积估算指标:海绵城市建设强调自然生态和城市绿化的结合。
绿色基础设施包括城市森林、湿地公园、道路绿化带等。
通过提高绿地覆盖率和绿色基础设施面积,可以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和气候舒适度。
因此,需要估算绿色基础设施面积,以确定城市绿化规划和绿化项目的投资。
4.水体污染物减排量估算指标:海绵城市建设强调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
通过改善城市排水系统和增加雨水处理设施,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水体质量。
因此,需要估算水体污染物减排量,以确定城市排水系统和雨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
5.防洪能力增加量估算指标:海绵城市建设旨在减轻城市洪涝灾害。
通过增加城市的地表渗水和水源涵养功能,可以提高城市的防洪能力。
因此,需要估算防洪能力增加量,以确定相关的工程建设投资。
以上是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估算指标的一些内容。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效益。
同时,这些指标也可以用于评估和监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进展和成效,为后续的工程改进提供依据。
上海暴雨预警标准
上海暴雨预警标准上海市暴雨预警标准按照中国气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如下:1.黄色预警:当24小时内预计出现50毫米至100毫米的降雨量,或者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30毫米至50毫米,或者出现雷电活动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2.橙色预警:当24小时内预计出现100毫米至200毫米的降雨量,或者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毫米至100毫米,或者出现雷电活动,并且对交通、农业、城市运行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3.红色预警:当24小时内预计出现200毫米以上的降雨量,或者3小时内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出现强对流天气(如龙卷风等),并且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
根据以上标准,上海市气象部门会根据降雨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提醒市民和相关部门做好防御准备工作。
对不起,我之前给出的回答有误。
上海市关于暴雨预警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1. 蓝色预警:当预计出现小时降水量大于或等于20毫米,或者24小时累计降水量大于等于50毫米,或者3小时降水量大于或等于40毫米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
这可能引起一些局部停留区域发生浸涝、积水、内涝等灾害。
2. 黄色预警:当预计出现小时降水量大于或等于40毫米,或者24小时累计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或者3小时降水量大于或等于60毫米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
这可能引起一些地势低洼区域、河道两岸、建筑工地等发生中小型内涝、大面积淹水灾害。
3. 橙色预警:当预计出现小时降水量大于或等于60毫米,或者24小时累计降水量大于等于150毫米,或者3小时降水量大于或等于80毫米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
这可能引起一些地势低窝坑、工地、施工现场等发生大型内涝、大面积淹水灾害。
根据以上标准,上海市气象部门会根据降雨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提醒市民和相关部门做好防御准备工作。
对不起,上海市相关暴雨预警标准的具体规定,我需要进一步提供正确信息如下:根据上海市气象局的规定,上海市的暴雨预警分为四个级别: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8.13•【字号】沪水务〔2024〕350号•【施行日期】2024.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4〕350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海洋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城投集团、城投水务集团:《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已经2024年7月3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实施方案为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根据《本市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增大调蓄空间、提高蓄滞能力为目标,蓝绿灰管多措并举,落实水务各项工作,加强水务设施建设以及水务设施、海绵设施融合,助力加快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在海绵城市建设中,推进水务设施与海绵设施融合,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以缓解城市内涝为重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水安全韧性增强、水环境质量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资源利用高效的目标。
到2025年底,完成水务“十四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4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到2030年底,完成水务“十五五”各项任务,助推本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海绵城市规划技术体系1.强化规划管控(1)结合编制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布局雨水调蓄空间,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地块雨水调蓄能力。
市政工程顶管施工路面沉降监测及防治方案及措施
市政工程顶管施工路面沉降监测及防治施工方案1、建设工程路面沉降监测1.1一般规定1.1.1建设工程因施工建设或运营诱发的周围区域地面沉降,应在地面沉降影响范围内进行监测工作。
1.1.2监测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收集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规范、规程编制监测方案。
1.1.3地面沉降监测成果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
1.2监测方案1.2.1监测方案编制前,应对拟建场地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下列资料:场地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工程设计、施工相关资料。
1.2.2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类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概况、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概况及工程周围重点保护对象等);监测方案编制依据;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网(点)布设;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监测频率;监测预警;监测成果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人员组成。
1.3监测范围1.3.1监测范围应依据建设工程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等级、工程类型和特点及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1.3.2根据监测目的、任务的不同,监测范围宜划分为常规监测区和重点控制区。
无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资料时,可参考表 1.3.1 确定。
表 1.3.1 建设工程诱发地面沉降监测范围分区表注:表中H为基坑开挖深度;D为隧道底板埋深, C 为隧道外径。
1.3.3常规监测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应符合现行上海市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1.3.4建设工程出现突涌、流砂等问题时,监测范围应适当扩大,1.1.1监测项目一般分为地面沉降监测、土体分层沉降监测、地下水位监测、降排水量监测等。
1.1.2监测项目宜依据建设工程类型进行选择,也可参照表1.4.2执行。
表 1.4.2 监测项目表注:√应测项目;〇选测项目。
1.5监测网(点)布设1.5.1水准控制网布设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区域外应布设一等、二等水准控制网,水准控制网由基准点组成。
基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准点应在施工之前布设,宜布设在监测区域之外可靠位置,观测稳定后,方可投入使用;2)基准点不宜少于3 个;3)可选用建设工程场址区附近的基岩标或不受建设工程影响的分层标作为基准点;4)监测期间,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1•【字号】沪水务〔2024〕225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4〕225号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区水务局,相关地区管委会,有关市级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切实落实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全力保障工程度汛安全,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4〕347号)要求,现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各区水务局、相关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压实项目法人等参建各方责任,建立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三个责任人”机制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强化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安全度汛重点项目清单,落实落细安全度汛各项措施,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承担安全度汛工作的首要责任,要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明确防汛度汛责任,全面落实安全度汛工作责任制。
要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隐患,并将检查情况填报“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信息管理系统”。
市水务局建管处、水利处、防御处、安监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地区管委会、市级项目法人安全度汛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在建水利工程度汛工作的督查。
市水务安质监站负责受监的在建水利工程防汛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填报“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信息管理系统”。
上海市道路地下病害 标准
上海市道路地下病害标准一、病害类型与分级道路地下病害主要包括路基、路面、地下管线及桥梁基础等部分的病害。
根据病害对道路使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病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为严重影响使用性能的病害,二级为一定程度影响使用性能的病害,三级为轻微影响使用性能的病害。
二、病害检测方法对于路基、路面及桥梁基础的病害检测,可采用观察法、敲击法、雷达探测法等方法进行初步检测。
对于地下管线的病害检测,可采用声纳探测法、气体探测法等方法进行检测。
三、路基病害标准一级病害:路基严重沉陷,横向或纵向裂缝宽度大于20mm,且深度大于50mm,或出现严重的滑动、崩塌等现象。
二级病害:路基有一定的沉陷,横向或纵向裂缝宽度在5mm至20mm之间,且深度小于50mm。
三级病害:路基有轻微沉陷,无明显的裂缝,但存在一定的变形或局部松软现象。
四、路面病害标准一级病害:路面出现严重的龟裂、网裂、坑槽等现象,裂缝宽度大于20mm,深度大于50mm。
二级病害:路面出现较明显的龟裂、网裂、坑槽等现象,裂缝宽度在5mm至20mm之间,深度小于50mm。
三级病害:路面有轻微的龟裂、网裂等现象,裂缝宽度小于5mm。
五、地下管线病害标准一级病害:管线严重破裂、渗漏,或出现严重的变形等现象。
二级病害:管线有明显的变形或渗漏现象,但尚不影响正常使用。
三级病害:管线有轻微的变形或渗漏现象,但不影响正常使用。
六、桥梁基础病害标准一级病害:桥梁基础严重倾斜、下沉或位移,对桥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二级病害:桥梁基础有一定的倾斜、下沉或位移现象,但对桥梁安全有一定影响。
三级病害:桥梁基础有轻微的倾斜、下沉或位移现象,对桥梁安全影响较小。
七、病害处理与修复针对不同等级的病害,应采取相应的处理与修复措施。
对于一级病害,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进行修复;对于二级和三级病害,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和修复。
具体的处理和修复方法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病害及实际情况选择,包括灌浆法、换填法、压实法等。
[指南]沉降观测预警值确定
在基坑工程的监测中,确定各项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建筑基坑支所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控项目、监控报警值等。
在工程监测中,每一项监测的项目都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和设计计算书,事先确定相应的监控报警值,用以判断支护结构的受力情况、位移是否超过允许的范围,进而判断基坑的安全性,决定是否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并采取有效及时的处理措施。
因此,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
1 监控报警值的确定原则(1)满足设计计算的要求,不能大于设计值;(2)满足监测对象的安全要求,达到保护的目的;(3)对于相同条件的保护对象,应该结合周围环境的要求和具体的施工情况综合确定;(4)满足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5)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和经济等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
2 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因为监控报警值确定的依据是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所以首先要明确建筑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
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规定,按照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对于存在流沙、管涌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在淤泥质软土中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当环境保护有严格要求,包括临近有重要建筑物、地下管线、地铁时,应提高一级或二级。
根据《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两种情况的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定为一级: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14m且在三倍开挖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或在一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非嵌岩桩基础埋深小于坑深的建(构)筑物;基坑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
3 支护结构的监控报警值一般情况下,每个项目的监控报警值由两个部分组成,即累计允许变化量和单位时间内允许变化量。
对水泯土重力式挡土结构及悬臂式板桩结构,应控制墙顶位移;对多锚撑式支护结构主要控制墙体的最大水平位移。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析(2022)
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管理
02 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内容判定
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来源: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3号修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 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管理 1.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前提是企业客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 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标准。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7年陆续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 等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判定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中明确了“涉及重点监管危 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 入使用”等20 项属于重大隐患的情形。 经询问应急管理部,目前这几项《判定标准》仍有效。 因此认定重 大事故隐患主要依据是上述《判定标准》。 住建部于2021年9月3日发布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2022年4月 24日正式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市政工程沉降问题及解答
市政工程沉降问题及解答一、沉降基准点埋设的要求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07-2002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TGT/T8-97执行的有关沉降基准点埋设规定:(1)沉降基准点布设原则:1)参照设计图纸。
2)布设的沉降基准点必须坚固稳定且便于长期保存。
3)为了对沉降基准点进行相互检查,沉降基准点的数目应不少于三个,以保证沉降观测成果的正确性。
3)沉降基准点与观测点的距离不宜太远,以保证观测精度。
4)沉降基准点须埋设在建筑物的压力传播范围以外,同时为了防止沉降基准点受到冻胀的影响,沉降基准点的埋设深度不小于1.5m,以保证沉降基准点的稳定。
沉降观测基准点埋设在变形区以外,数量三个,按国家二等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施测,每站高差中误差±0.3mm,闭合差±0.6mm×n0.5.(2)沉降基准点埋设方法:基点埋设参照《工程测量规范》及有关变形观测基点埋设二、沉降观测周期及期限是什么?(1)沉降观测周期按每两个结构观测一次,直至封顶,封顶后每月观测一次,直至竣工。
(2)出现不均沉降时,根据情况增加观测次数。
(3)施工期间因故停工超过三个月,应在停工时及复工前进行观测。
(4)结构封顶至工程竣工沉降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均匀沉降且连续三个月内平均沉降量不超过1mm 时,每三个月观测一次;连续二次每三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2mm 时,每六个月观测一次;外界发生剧烈变化时应及时观测;封顶后应每六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基本稳定(1mm/100d)为止。
三、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原则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07-2002及《建筑变形测量规程》TGT/T8-97执行的有关沉降观测点埋设规定进行沉降点的埋设。
变形观测点是直接反映建筑物变形的参照点,应与变形体固结为一体,布设在能敏感反映变形的位置。
在承重墙柱上沉降观测点标志采用内藏式,用Φ32 电锤在设计位置位置打孔,将直径28mm 预埋件放入孔内,周围用环氧树脂填充使牢固,观测时将活动标志旋紧,测毕取出外旋保护盖,既不影响原有建筑物的外观又起到保护标志的作用。
上海防洪标准
上海防洪标准上海是中国最大的沿海城市之一,也是经济发达地区。
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上海常常受到台风和暴雨的影响,这可能导致城市内涝和洪灾。
为了保护城市免受洪水的侵害,上海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防洪标准。
上海的防洪标准涉及到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
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规定,建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洪水承受能力。
这意味着建筑物需要在建设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例如设置地下防洪板、提升地面高度等。
此外,建筑物的排水系统必须能够有效地排除雨水,以减少城市内涝的风险。
上海还制定了针对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的防洪标准。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规定,道路和桥梁必须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考虑洪水的影响。
这意味着道路和桥梁的设计必须能够承受洪水的冲击和水流,以确保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上海还建立了一套完善的防洪警报系统。
根据上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定,洪水警报必须能够及时通知市民并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防洪警报系统覆盖了整个城市,包括电视、广播、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还制定了一套灾害应对预案。
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的规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灾害应对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应急演练。
这意味着在洪水发生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市民的安全。
总之,上海的防洪标准是为了确保城市免受洪水侵害而制定的一套严格的规定。
这些标准涉及到建筑物的设计和建设、道路和交通设施、防洪警报系统以及灾害应对预案等多个方面。
通过这些标准的执行,上海能够更好地应对洪水威胁,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排涝标准
上海排涝标准一、雨水排放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城市建设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雨水排放设施,雨水管道的雨水排放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为了规范雨水排放行为,保障城市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1. 雨水管道的雨水排放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具体标准为:(1)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的新建雨水管道应当排入市政雨水管道;(2)现有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未接入市政雨水管道的,应当逐步接入市政雨水管道;(3)禁止将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的雨水管道接入建筑雨水管道。
2. 禁止将建筑雨水管道接入市政雨水管道。
二、SS(悬浮物)浓度SS是指水样中所有悬浮物的质量,包括不溶性可沉物、有机物碎屑、死亡生物体、粘土矿物、悬浮泥沙等。
它通常用于评价水质浑浊度。
SS浓度过高会影响水质,导致水中生物窒息,影响水生生物生长。
因此,上海排涝标准对SS浓度有着严格的规定。
具体标准为:1. 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雨水SS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升;2. 排入建筑雨水管道的雨水SS浓度不得超过150毫克/升。
三、COD(化学需氧量)浓度COD是指水样在一定条件下氧化时消耗的氧化剂的量,主要反映水体受还原性物质污染的程度。
它是水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
上海排涝标准对COD浓度也有明确规定。
具体标准为:1. 排入市政雨水管道的雨水COD浓度不得超过150毫克/升;2. 排入建筑雨水管道的雨水COD浓度不得超过300毫克/升。
四、防洪标准上海排涝标准还规定了防洪标准。
根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防洪设施,保证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能力。
同时,建设项目应当合理规划用地,避免因用地不当而受到洪涝灾害的影响。
五、除涝标准上海排涝标准还规定了除涝标准。
根据规定,建设项目的除涝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除涝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除涝标准是指排除地表积水达到安全排放的标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地面沉降,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定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一)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下简称监测设施),是指为取得地面沉降数据而建造的下列设施:1、监测土层形变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2、监测地下水动态的观测井(孔)等各类水文地质监测设施;3、为保护前述设施而建造的防护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地下水回灌井和实施地下水回灌的采灌井(含井管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建设工程管理。
区(县)政府和房地、水务、建设、规划、财政、投资、市政、交通、环保和民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治涝地方标准
上海市治涝地方标准一、规划思路本标准旨在提高上海市的治涝水平,以适应城市发展和气象变化的需求。
规划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完善的防洪除涝体系,以保障城市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根据城市的气象和地形特点,合理布局排水系统,以应对暴雨等自然灾害。
3. 结合城市规划和改造,优化排水设施的设计,提高排水的效率和能力。
4. 加强雨水收集和利用,减轻排水系统的负担,同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标准为确保治涝效果,本标准规定了以下指标和标准:1. 雨水管网设计标准:根据暴雨强度和地形特点,设计雨水管网的排水能力,确保在暴雨期间能够有效地排放雨水。
2. 积水深度限制:在暴雨期间,市区内的积水深度应不超过以下标准:道路积水深度不超过15厘米,居住区积水深度不超过20厘米。
3. 排水系统维护:定期对排水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4. 雨水利用:新建和改造的城市项目应配备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防洪除涝体系和布局上海市的防洪除涝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构建完善的雨水管网系统,包括雨水管道、雨水井、雨水泵站等设施。
2. 加强河道治理,提高河道的排涝能力,同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协调,实现区域联动。
3. 建设调蓄池和雨水花园等雨水利用设施,减轻排水系统的负担。
4. 在重要区域建设防洪墙和防洪闸,防止洪水倒灌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规划方案为实现上述目标和标准,本规划方案包括以下措施:1. 对现有的排水系统进行评估和改造,提高排水系统的能力和效率。
2. 在市区新建和改造项目时,要求配备雨水收集和利用设施,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气象信息,为防洪除涝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 定期对排水系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5.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防洪除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上海地面沉降的原因
上海地面沉降的原因
地面沉降是目前世界各大城市的一个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它一般表现为区域性下沉和局部下沉两种形式。
可引起建筑物倾斜,破坏地基的稳定性。
滨海城市会造成海水倒灌,给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影响。
造成地面沉降的原因很多,地壳运动、海平面上升等会引起区域性沉降,而引起城市局部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则与大量开采地下水有密切关系。
截至2011年12月,中国有50余个城市出现地面沉降,长三角地区、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已成重灾区。
上海是中国最早发现区域性地面沉降的城市。
自发现沉降以来至1965年,市区地面平均下沉1.76米,最大沉降量达2.63米。
这主要是由于不合理开采地下水所致。
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经采取压缩地下水开采量,调整地下水开采层次及人工回灌等措施,实现了地面沉降的有效控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海市各种基础市政工程及高层建筑开始大规模建设。
而在同一时期,上海地面又明显出现加速沉降现象。
由于上海中心城区地下水的开采得到严格控制,而且回灌量一直大于开采量,地下水动态历年来基本保持稳定。
在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的情况下,密集高层建筑群等工程环境效应诱
发的地面沉降已成为地面沉降的主要影响因素。
今天。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2.01
•【字号】沪建交〔2009〕102号
•【施行日期】200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交〔2009〕102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主编的《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经市建设交通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08-2051-2008,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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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 0 0 0 米 ̄ J 3 0 0 0 米 ,与非机 动车 、公交 车接驳 外层 服务 乘地铁 、城铁 ,既节省日 寸 间,也减少城里的拥
半径在3 0 0 0 米 以上 ,有公交 车 、出租车 、私家车 的接 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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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 。此外小汽 车P + R 停车场 不仅要设置 无障碍
般接 驳站 、大型 接驳 站主要 针对 于内层 、中层 接驳 服务 停车位 ,还应监控车位使 用情况 ,并与路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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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摘 自《 人 民 日报 》 ( 2 0 1 2 年1 2 月2 5 E 1 )
■ 上 海 :拟 设 重 大市 政 工程 沉 降 预 警 标 准
近日 《 上海 市地 面沉 降防治管理条例 ( 草案 )》 修改 稿 建设项 目的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出严格的规
提 交 市 人 大常 委 会 ,首 次 明确 条 例适 用范 围 为上 海 市 区域 内 因 定 。基 坑 开挖 深度 7 米 以上 l 5 米 以下 的 ,建 设
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 、防治及 单位在进行评估 时,可直接采用市规土行政管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为更好地了解掌握地面沉降的情况 ,接 理部 门发布的分 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报告 。
受公众监督,修改稿规定 : 市规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地质 开挖深度超1 5 米日 寸 ,建设单位则应委托相应资
■ 北 京 :公 租 房 首 次 配 租 “ 外 地人 ”
近 日北京 发布 燕保 ・ 京原 家园 和燕保 ・ 青 秀 家 园 公 租 本 次 配 租 的 公 租 房 交 通 便 利 、地 理 位 置
房 项 目配租 公告 ,其 中的l 1 8 套房源首 次试点跨 区配 租 ,并 优 越 ,燕 保 ・ 京 原 家 园 临近 莲 石 路 、西 五 环 和 面 向符合 公租房 申请条件并已通过公租房备案8 9 ,  ̄ 1 、 省市来京 地铁 l 号线 八角站 ,燕保 ・ 青秀家园紧 邻京开
圈 ,至 少要设 置站 前广场 、行 人过街 设施 、非机 动车 停车 息联动 ,这样驾驶者不仅 可以了解停车场还有 场 、公交车 停靠 站 。大 型接驳 站针 对于 内层 、中层 、外层 多 少空位 ,还能 知道周边是否拥堵 ,走哪条路 接 驳服 务圈 ,还应 设置 公交场站 、出租车停 靠站 、小汽 车 最 便 捷 。
P + R 停车场 。
摘自《 新京报》 ( 2 0 1 2 年l 2 月3 0日)
修改稿还规定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宄阶段进行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时,须将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作为主要 内容 ; 对
摘自 《 新 闻晚报 》 ( 2 0 1 2 年1 2 月: 2 6 日)
■北京:P + R 停车场 有望 与路况联 动
据 北京 市质 监局就 北京 市地 方标准 《 轨道 交通 接驳设 的P + R 停车场 与路况信 息联动 ,及 时为车主提 供出行参考 。 意 见稿还提 出 ,小汽车P + R 停 车场宜设置 通 站 ,最好 利用轨道 交通 车站 高架桥桥 下的空 施设计 技术 指南 公 开征求 意见 ,拟 肾北京轨 道交通 接驳 在 轨道 交通 首 末 站 或 四环 路 以 外 的重 要 轨 道 交
青 秀 家 园 项 目位 于 丰 台 区 马家 楼 路 1 号 院 西 区 ,此 次 生 服 务 中 心 、文 体 活 动 站 、幼 儿 园 、学 校 、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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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 ,并通过政府 网站等渠道发 质的评估单位 ,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 要求 ,
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市规土行政管理部门 对地面沉降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专 还应根据分区地面沉降控制要求,编制分区地面沉降危险性评 家评审通过 ,并 由评估单位报市规土行政管理 估报告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 部门 。
接 驳 范 围 分 力 内 层 、中 层 、外 层 3 个对 住 在 城 外 的 居 民来 5 0 0 米到 1 0 0 0 米 内 ,可 步行 与非 机动 车接 驳 ; 中层 服 务圈 说 , 把 车 开 到 小 汽 车 P + R 停 车 场 ,然 后 就 近 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