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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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银发[2005]30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银发[2005]30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总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废止。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银行各级行办理会计事务,执行本制度。

人民银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务,执行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及时地记录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实施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三)开展会计分析,披露会计信息。

(四)提供金融会计服务,协调银行业的会计事务。

第四条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

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总行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制定辖区适用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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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论文关键词:民办非企业单位 会计核算 经济环境 对策
论文摘要:通过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征及其经济环境,指出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 会计核算若干建议。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娜布的侃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娜效定,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 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独立举力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 织它的基本特征是: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具有组织完善性、 非营利性、支持社会公共事业或选定利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据统计,目前,我国 已有民办非企业单位 14余万户,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 文化、卫生、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等行业中,如 九龙篮球俱乐部、福州大化户外休闲登山俱乐部、深河市“绿茵”健身 俱乐部、高仕足球棋俱乐部、少林武术馆、漂河市银河健身俱乐部等, 在上海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 4500余家,从业人员约为 10万人左右, 其中约有 3 万余名下岗再就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又可分为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法人类民办非企 业单位。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 3 万元,在县沛、区)登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然非营利性,那么单位的一切收人都不交税。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记的注册资金不少于 10万元,在省登记管理机关中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出现在会计核算这一环节上。

因此,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建设,对提高整个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起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范》从第三十六条至第七十二条对会计核算基础管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是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规范。

《规范》在第三章的第一节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1.各单位应当依法建帐。

《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当前会计工作中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因此,《规范》进一步予以强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有两层含义:一是依法建帐,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

二是不具备建帐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帐;只有经批准实行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暂时不建帐,但是从经营者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出发,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帐,这对改善经营管理有百益而无一害。

2.会计核算的内容。

《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各单位对发生《规范》第三十七条所列举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主要包括:第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

第三,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第二条规定,同时具备《民非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三项特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民非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关于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一)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二)对于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民非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顺序确定公允价值。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捐赠方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政府指导价、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价格等。

《民非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合理的计价方法”,包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估价等。

(三)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资产的有关凭据或公允价值以外币计量的,应当按照取得资产当日的市场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

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三、关于受托代理业务(一)《民非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1.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奔驰4S店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若干规定

奔驰4S店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若干规定

Word File4S店财务管理制度撰写人:财务部4S店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若干规定1. 目的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各公司财务核算行为,公允反映各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提高各公司之间财务指标的可比性,现对财务核算统一作以下规定:2. 执行的会计制度:各公司均应执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

3. 会计核算时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 计帐本位币:人民币。

5. 存货核算5.1 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商品车、备件。

所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均采用一次摊销法核算。

5.2 货计价:5.2.1购入计价:按供货商发票价计入存货成本。

入帐时计帐凭证下应附有供货商发票、发票清单、货物验收入帐单。

若发票票面上显示有折让价,则应按折让后的净价入帐,但财务负责人应对该折让作备查记录。

若未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存货成本。

5.2.2发出计价:存货发出时,商品车采用“先进先出法”、备件按其电脑程序中已设置好的成本结转方法进行核算及结转。

万通租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进行成本核算及结转。

5.2.3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邮件费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所购货物成本。

6. 固定资产核算6.1 固定资产释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6.2 定资产计价:a.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关税金等,作为入帐价值;b.自行或以出包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c.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

会计的记账规则

会计的记账规则

会计的记账规则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1.如何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依据。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记录真实。

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经济业务,原始凭证上填制的日期、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符合,确保凭证内容真实可靠。

(2)内容完整。

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同时必须由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签字盖章,对凭证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完全的责任。

(3)填制及时。

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及时填制原始凭证。

(4)书写清楚。

原始凭证上的文字和数字都要认真填好,要求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或挖补。

一般凭证如果发现错误,应当按规定方法更正。

而有关现金、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凭证,如果填写错误,不能在凭证上更正,应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写,以免错收错付。

2.如何审核原始凭证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

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账的依据。

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即以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用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

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3.原始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哪些原始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1)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

(2)单位台头不是本单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地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公司负责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一)核算依据的制度1、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2005]17号。

发布日:2005年11月9日。

解读:这是专门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

2、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号:财会[2010]15号发布日:2010年7月14日文件摘要:“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一、……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由此带来的改变由《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绝非简单的核算上的变化。

1、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12.06•【文号】国税发[1996]222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2号;1996年12月6日)新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欠税的分类核算问题为了有利于组织收入工作和清理欠税工作,各核算单位必须在“待征类”科目下设置“欠缴税金登记簿”,分设“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3类,每类按税种设明细,反映欠缴税金构成情况,其中“死欠”核算纳税人已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但没有经过法定清算所欠的税款。

分上述类别核算时,凡是属于死欠的税款,不管是往年还是当年发生的,都记入“死欠”中;凡是属于经批准缓征的税款,不管是上年批准缓征,还是当年批准缓征,都记入“缓征”中;除死欠和缓征税款外,凡是本年以前各年度的欠税都记入“往年陈欠”中。

其帐簿格式可采用“借、贷、余发生额分析”多栏式,按欠税类别设帐页,按税种设多栏。

登记方法为:批准缓征时,根据批准文件将缓征税款记入“缓征”借方,缓征税款到期或征收时,根据到期或征收的缓征税款记入“缓征”的贷方;发生死欠时,将死欠税款记入“死欠”借方,死欠征收或根据规定核销时,将征收或核销的死欠记入“死欠”的贷方;发生往年欠税时,将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借方,往年欠税征收或成为死欠时,将征收或发生死欠的往年欠税记入“往年欠税”的贷方。

同时,在“欠缴税金明细报表”的横栏中分设“死欠”、“缓征”、“往年欠税”和“本年新欠”等4类欠缴税金,反映报告期未各税种欠缴税金构成情况。

其中“本年新欠”按“待征类”各税种明细帐余额减相应税种的死欠、缓征和往年陈欠后的差额填列。

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1.17•【文号】财企[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04]5号2004年1月17日)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财务会计监督中的作用,规范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管理行为,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总结近年来企业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企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重新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施行后,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1]707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关于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行业企业以外的各类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关于若干会计问题

关于若干会计问题

关于若干会计问题近几年来,我国会计改革工作,特别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工作成效显著。

1997 年,财政部发布了第一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到2003年6月底,财政部共发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投资、收入、债务重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中期财务报告、固定资产和存货等16项具体会计准则。

其中,2001年财政部对现金流量表、债务重组、投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进行了修订;2003年4月又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作了修订。

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1998年、2001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先后于2001年、2002年印发了财会 [2001]62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问题规定》、财会[2002]5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问题解答》、财企[2002]310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会计实务界反映的情况,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02]18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一)》”)、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二)》”)。

上述规定,对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标准,规范了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然而,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在一段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而实践中的经济业务却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准则和制度始终滞后于实践中的经济业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内容是有限的,而实践中的经济业务是无限的,因此准则和制度始终不能穷尽所有经济业务的规范;准则和制度是抽象的、概括的,而经济业务是具体的、分散的,因此准则和制度始终不能完全一一对应于经济业务;这三方面的矛盾,都要求准则和制度本身做相应的发展、补充和完善。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办法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办法

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办法xx年xx月xx日contents •会计核算制度基本内容•会计核算制度的设计原则•会计核算制度的构成要素•会计核算制度的方法体系•会计核算制度的监督体系•会计核算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目录01会计核算制度基本内容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明确会计服务的对象,规范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和责任。

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假定企业将持续经营下去,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破产或清算。

将企业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会计期间,以便于分期核算和监督。

统一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

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根据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容和特点,设置一套完整的会计科目。

设置会计科目通过填制和审核凭证来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填制和审核凭证将凭证信息分类、汇总和整理,记录在各种账簿中,以便于查询和核对。

账簿登记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财务报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财务报表编制资产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

收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负债企业承担的各种债务,如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费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支出和耗费。

所有者权益企业所有者的净资产,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利润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和税后利润等。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素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内部控制规范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的公允性和真实性。

外部审计要求根据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流程和标准。

公司章程规定会计核算的法规依据02会计核算制度的设计原则1 2 3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真实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虚构经济事项或歪曲经济数据。

会计法 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 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主旨:本条是对会计核算的范围及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会计是计量经济活动、处理并加工经济信息,并将处理结果与决策者进行交流的信息系统。

这个系统的产品就是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能够既形象又生动地描述经济活动的状况,传递经济活动变化的信息,反映经济活动的成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的主体实现经济目标提供同样的帮助。

会计信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都需要而且可以使用会计信息作为沟通的工具,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

会计信息已成为一种商业语言。

作为一种商业语言,会计信息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来源于实践。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信息,纷繁浩杂,瞬息万变,要了解经济活动状况,掌握这些信息,最简单的方法也是最基本的程序,就是把它们记录下来,这些被记录下来的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就形成了最基础的会计信息。

要取得更准确、更系统、更全面的反映经济活动实绩、揭示经济活动内在规律和发展前景的会计信息,就需要经过更复杂的加工处理程序,对各种各样的信息进行筛选,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有关信息做细致的计量、分类、汇总、对比和分析等。

可见,形成会计信息要经过一个处理加工的过程,会计信息就是这个处理加工程序完成后形成的结果。

会计信息的形成过程,就是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信息系统中一系列重要程序的集合。

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也就是如何形成会计信息,关系到会计信息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会计在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中的职能能否有效发挥,因此,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从法律上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确定会计主体是会计核算的一个基本前提。

会计主体是独立于其他机构的某一机构或者某一机构的一部分,是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

会计法规(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等的总称)

会计法规(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等的总称)
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大量会计法规,并且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 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法规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三大类:
会计工作的基本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日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会计业务法规,包括对会计业务所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具体要求和方法等方面的规定,如《会计人员工作规 则》(198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等。
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 会计制度》(1983)等。②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 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③ 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 会计制度》(1978)。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 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 度》(1985)等。
其它
除各个国家的会计法规外,还有若干国家共同遵守的国际性会计法规或准则。如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于1978年 制定的《关于公司会计报表的法令》,是属于国际区域性的会计法规。1973年由美、英、法、日、荷兰、联邦德 国、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等 9国的主要会计职业团体发起,现有89个会计职业团体参加的国际会计准则委 员会,从1975年开始陆续公布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这是属于国际性的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讲解

会计核算讲解

《会计法》讲解三会计核算三、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对企业经济资源的分布情况、使用效果、经营风险、经济责任进行科学地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最终通过财务会计报告系统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提供真实、可靠、可比的会计信息,为经济决策、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服务的一项会计活动。

《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共十五条。

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1)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2)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3)会计年度;(4)记账本位币;(5)会计核算的要求、一般程序和方法;(6)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变更;(7)会计电算化;(8)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的程序、方法、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告都应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进行。

会计核算必须合法,这是会计核算中的一条基本准则。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有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以及小集团或个人的私利,为应付检查,做假账,甚至提供假的原始凭证,按照正常的会计程序和方法进行核算。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账真算”,转移资金,另设账外账。

或者对单位的收入不入账,设置“小金库”。

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应当严格禁止。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修改后的《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账务处理原则与处理方法

会计账务处理原则与处理方法

会计账务处理原则与处理方法一、会计核算制度(一)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设立会计科目,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从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凭证采用记账序时、序号登记,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收入与相关成本相配比。

(四)当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五)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原始记录及单据必须手续齐全,真实完整,合理合法,按照规范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保证各项经济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的方法前后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请示财务总监,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

且应在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后,对使用会计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且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二、填制记账凭证(一)严格按《商品流通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科目,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

(二)填制会计凭证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等。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行为,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会计方面的日常工作,财务经理负责公司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主管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公司会计核算办法,配合总经理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方面的外部关系。

第七条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真实、完整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定期汇报会计工作情况,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公司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报财务会计报告和管理会计档案,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会计管理体制第十条公司董事长、财务经理根据岗位职责分工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务部负责具体的日常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负责人为财务经理,依法行使如下会计管理职责:(一)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纠正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三)最终审批公司所有财务支出事项;(四)对会计工作情况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签署对外公布的财务会计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强化会计岗位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稽核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其他员工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内真实、完整的审核和提供各种经济业务的原始资料。

公司有关人员在对所管业务的财务收支进行具体的预算管理和目标控制时,对有关的原始资料负有记录、保管和及时进行传递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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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若干规定
1 总则
为加强公司经济管理和增进财务工作在公司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会计基础工作的改善和提高,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2 成本核算规定
2.1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合理归集与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并根据公司内部经营管理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分析材料。

2.2 计入生产成本的项目有:为发电供热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2.3 会同生产运营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以公司统一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定额管理制度。

涉及到的定额包括有:劳动定额、物资消耗定额、设备利用定额和流动资金占用定额。

生产部门应按定额合理安排生产,财务部门会随时分析定额的执行情况。

2.4 成本核算要求生产部门设置成本费用账册,认真记录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工时的消耗及费用开支等原始记录,连同生产通知单、领料单、入库单等资料于月末之前及时转交财务部门,以备财务部进行正确的成本核算。

2.5 凡是材料的收发、领退都必须经过计量验收,办理必要的凭证手续,并定期盘点清查,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手续不齐全的核算业务,其造成的影响由相关经办人员承担。

2.6 公司属热电联产企业,燃料车间、化水车间、机炉车间发生的材料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以及公司发生的制造费用,应按蒸汽输送计量表所记录的发电和供热用的蒸汽量比例分配计入电产品和热产品的生产成本。

3 材料核算规定
3.1 材料采购结算原则:采购借款、付款时,需审查是否有经批准的采购计划、合同及协议;物资是否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和质量是
否与发票、账单、合同一致;清账时,是否有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

3.2 各部门根据本月物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月末编制下月采购计划和预算后报财务部审核。

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项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也要制定计划交财务部审核。

3.3 物资采购价值超过1000元,卖方要求支付现金的,必须报财务部审查,经核实后,方可付款。

3.4 大批量(5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采购必须成立招标委员会进行招标,财务部参与招标全过程,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采购。

3.5 材料物资管理部门应分品种、规格型号设置材料明细分类账,及时正确记录材料收入、发出、结存数量,每月月末主动与财务部门对账,确保账、卡、物一致。

财务部将按规定的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建立材料总账和明细科目,并依据材料管理部门提供的收发存明细资料,准确、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每月月末与材料物资保管部门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3.6 要严格按“材料物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降低库存,减少存货管理费用。

3.7 负责采购的部门采购的材料超出计划安排从而超出储备资金定额的,财务部门有权中止付款。

3.8 为杜绝坏账的发生,对材料采购严格按照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进行,极特殊情况先款后货的需公司领导批准,质量、数量有误的全部由采购人员承担。

3.9 对于已经领出尚未消耗完的物资,月末业务经办人员应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虚增消耗,以保证成本费用、材料价值的真实性。

3.10 月末对货已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未到的物资,将办理暂估入账,待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收到时,按材料实际成本进行计算。

4 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
由于公司涉外工作频繁、涉外面广,现对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做出如下规定:4.1 业务招待费是接待上级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项目、业务主要负责单位检查指导、协助工作而发生的招待费用。

该项费用在年度计划管理费用中列支。

4.2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凡接待上级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主要业务单位来宾,一般情况在公司食堂安排就餐,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填制“来客
就餐申请单”,经领导批准后可安排就餐,就餐标准一般应控制在每人30-40元;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面就餐,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就餐标准掌握在每人30-50元。

4.3 公司各部室一般不准擅自安排客人就餐,确实由于工作需要安排的,必须向公司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安排。

就餐标准应掌握在每人20-30元。

4.4 公司及各部室发生的招待费,应在招待客人后一星期内凭原始发票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公司领导签章后到财务部报销。

费用报销单应注明招待来宾人数及来客单位等内容。

4.5 严格控制就餐标准,减少陪同人员,坚决遏制讲排场、比阔气、一客多陪等不良现象的滋生。

5 差旅费报销规定
为减少管理费用支出,对差旅费报销事项做如下规定:
5.1 公司各部室需外出执行任务,必须经部室负责人批准后,填写“公出任务批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因公出差人员借款,必须由财务部门根据外出事项及目的地距离远近确定借款金额,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公司领导签章方可借款。

外出归来后必须在七天之内抓紧报销。

有借款者,在报销后冲抵借款,严禁提取现金,对一个月内不作报销者,财务部门将从其工资中扣除原借款。

5.2 外出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借机绕道探亲访友,游山玩水、旅游观光,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5.3 外出人员的交通工具,伙食补助,住宿标准,严格执行潞矿财字(2005)第146号文件规定。

凡到北京、上海、太原出差的员工应到集团公司所设的办事处住宿,凭办事处开具的票据到财务部报销。

5.4 外出人员报销,对所持原始单据必须由供货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认真填写,其业务事项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日期等有关内容必须齐全、清晰,不得有涂改现象。

出差人员取得的住宿费发票及填制的补助费日期要与其实际出差日期相一致。

员工报销时,必须使用公司印制的“报销单”和“张贴单”,并将原始单据按业务内容分类张贴整齐。

凡涉及开据“领料单”、“验收证”的业务必须要求填写清楚,同时加盖领料人、验收人和部门负责人印章。

如上述要求不符者,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

5.5 员工发生的差旅费、承办各项业务的原始单据,必须由本人亲自报销,任何人不得借他人名誉或委托他人以委托人名誉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报销的,委托人必须在原始单据上加盖本人(即业务经办人)印章或签字。

会计凭证上的经办人对该原始单据业务内容负全责。

6 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财务部负责起草。

6.2 本标准由财务部负责监督实施。

6.3 本标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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