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内蒙古农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9.27•【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粮食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食用农产品、豆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等8大类食品867批次样品(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发现17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生物毒素超标、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营养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西藏、新疆等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生物毒素超标问题天猫新良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新乡市良润麦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全麦粉,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赭曲霉毒素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淘宝网真实惠特产店(经营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连鑫商行)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广西梧州三角食品有限公司龙圩分公司生产的食用生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罐头、乳制品、糖果制品、酒类和食用农产品等10类食品735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07批次,不合格样品28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萝卜(香辣味),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82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82.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京东商城桃潭兰花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泾县家乡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泾县丁渡酱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嫩生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319,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31.9%。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京东商城泓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北京泓翔优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湖南开口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馋恋猫金针菇(香辣味),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657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31.4%;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2.311,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高出1.311倍。
热电联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热电联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氨基酸项目配套热电联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三年十月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氨基酸项目配套热电联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附件部分)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三年十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 (1)1.1项目背景 (1)1.2项目简介 (5)1.3项目社会影响 (9)第二章总论 (11)2.1项目由来及分析依据 (11)2.2分析说明 (13)2.3主要社会稳定风险源分析 (15)2.4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24)2.5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结论 (30)第三章社会稳定风险识别 (31)3.1利益相关者识别 (31)3.2社会稳定风险调查 (32)3.3社会稳定风险识别 (40)3.4社会稳定风险度量 (41)第四章项目合法性分析 (44)4.1法律风险分析 (44)4.2政策风险分析 (45)第五章项目合理性分析 (46)5.1噪声风险分析 (46)5.2大气污染风险分析 (47)5.3水污染风险分析 (52)5.4固体废弃物风险分析 (54)5.5特殊环境风险及分析 (55)5.6生态环境风险分析 (55)5.7清洁生产风险分析 (56)5.8风险源(重大危险) (58)第六章项目可行性分析 (60)6.1项目工程方案风险分析 (60)6.2项目建设条件及时机风险分析 (60) 第七章项目可控性分析 (61)7.1资金筹措风险分析 (61)7.2运营安全风险分析 (61)7.3社会治安风险分析 (63)7.4社会舆论风险分析 (64)第八章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价 (65)8.1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方法 (65)8.2社会稳定风险预测 (65)8.3社会稳定综合评价结论 (68)第九章社会稳定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70) 9.1社会稳定风险因素防范措施 (70)9.2社会稳定风险应急预案 (76)9.3动态跟踪及时回馈 (78)第十章主要结论与建议 (81)附件 (84)一、有关批复文件 (84)第一章项目概况1.1项目背景1.1.1项目相关背景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氨基酸项目配套热电联产项目是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在内蒙古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境内建设的配套热电联产项目,其作用是为生物生产系统提供电力、蒸汽、压缩空气,是以热定电的自备热电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1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饮料、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蔬菜制品、罐头、淀粉及淀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速冻食品、食糖、糖果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2442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418批次、不合格样品24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指标。
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农兽药残留问题(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金桥江南果菜交易中心综合区195档位(经营者:黄鹏福)销售的沙甲,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盛天领域购物广场销售的白贝,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天津市委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水木天成菜市场C区9-10#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州市一惜地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土鸡蛋,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东海市场(经营者:叶文师)销售的灵山初生家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东海市场(经营者:叶文师)销售的本地土鸡蛋,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08•【文号】食药监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6〕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检验机构:为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条件》),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学习和实施《资质认定条件》在组织、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环境和设施、设备和标准物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资质认定部门在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当将《资质认定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资质认定条件》的宣传贯彻,督促相关食品检验机构尽快达到《资质认定条件》的要求。
同时要了解和掌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情况以及在资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反映。
四、本次印发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部门发布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文件与本《资质认定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质认定条件》为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宋元德,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
备案登记表
公司名称内蒙古绿草原制酒厂
原则名称蛹虫草酒
原则编号Q/NLCY 0001S-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制
公司原则重要内容对比状况
填表说明
1.本表及有关备案资料均须用A4纸打印。
2.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涂改。
3.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备案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复审登记表食品安全公司原则编制阐明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修改登记表
接受编号:企标()第号接受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公司原则延续备案表
接受编号:企标()第号接受日期: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内食药监公告[2015]1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15【实施日期】2015.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5年第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内食药监公告〔2015〕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完成了17类食品(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饮料、调味品、茶叶、酒类、焙烤食品、糖果、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类及其制品、膨化制品、乳制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现将抽检结果公告如下:本次监督抽检涉及全区12个盟市,抽检样品共计1166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29批次。
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各相关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3.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4.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5.蔬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6.蔬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7.蛋及蛋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8.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9.肉及肉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10.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11.水果及其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2.水产及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3.饮料(固体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4.调味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15.调味品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6.酒类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17.酒类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18.焙烤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19.焙烤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0.茶叶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1.膨化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2.糖果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4.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25.豆类及其制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合格信息26.乳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7.乳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6月15日附件1粮食及粮食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本次抽检的粮食及其制品主要包括小麦粉、大米、方便食品(方便面、方便粥、方便盒饭、冷面及其他熟制方便食品)、速冻米面食品(水饺、元宵、汤圆、馄饨、包子、馒头等)。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内市监通告〔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6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739号)、《关于开展101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983号)、《关于开展8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2053号),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4家个体经营户。
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日期:2019年06月09日;抽样基数:12根;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检验机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小区青春豆副食商店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该商店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内蒙古阿尔善牛业有限公司(一)抽检基本情况1.样品名称: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07月21日;抽样基数: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验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2.样品名称:阿尔善?风干牛肉(原味);生产日期:2019年08月03日;抽样基数:1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检验机构: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27•【字号】内政办发[1997]47号•【施行日期】1997.06.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47号1997年6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兽药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诊断抗原、抗体、微生态制剂等。
其中疫(菌)苗、毒素、类毒素为预防用生物制品。
第四条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区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旗县以上兽医工作站负责组织辖区内预防用生物制品的订购和供应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布局和生产品种情况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立项。
经批准的生物制品生产项目均须按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的规定设计和施工。
企业建成后,由农业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全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全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全区农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升农药产品质量,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7号)以及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2016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6】82号)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依法履职,严格监管”的理念,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大监管力度,提升农药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杜绝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发生。
各盟市要加强对旗县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组织旗县开展联合监督抽查和相互交叉检查,提高基层农药执法监管水平。
要将农药市场监管和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培训工作常态化,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努力实现农业部提出的确保不发生因假劣农药引发的重大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率和反馈率达到100%,上级督办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药市场秩序持续稳定好转的目标。
要加强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落实属地责任制,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逐级成立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农药药害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牧区食品市场“四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内食安办发电[2014]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9.24【实施日期】2014.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内食安办发电〔2014〕1号)各盟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视频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区圆满完成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
经研究决定,由自治区食安办联合各相关部门对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目的督促各盟市、旗县(市、区)及各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自治区食安办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检查各盟市、旗县及各监管部门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和实施情况,指导各地扎实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督导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14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食安办〔2014〕51号)和自治区农村牧区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行动部署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二)综合协调机制的运行及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履责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和加强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内农牧质发[2016]11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5.03
【实施日期】201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
证明和加强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质发【2016】11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食药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进产地证明和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建立全程监管机制,提升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农畜产品消费安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及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制定了《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样证》,并将于此文印发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启动食用农畜产品产地
证明工作,请各地结合实际,参考样证格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工作
开展食用农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工作,是推进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实现与市场准入管理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种植发[2015]11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5.05.07【实施日期】2015.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15〕111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5]7号)文件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方式本次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指定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随机抽查是指由各盟市在市场上随机抽检农药样品。
指定抽查是指由各盟市在市场上抽检农业部指定企业的产品(指定抽查企业名单见附件2),在此基础上,根据本辖区历年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和产品,有针对性地增加抽查企业和产品名单。
专项抽查:重点抽查植物源农药等生物农药是否违规添加化学农药成分,对市场上的植物源农药进行全面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数量由各盟市根据市场货源情况自定)。
二、抽查范围(一)抽样时间。
各盟市按照当地农作物种植情况,结合送样时限要求,重点针对当地种植面积大、用药多的作物,在用药高峰前或农药生产销售旺季开展监督抽查,全部抽样于6月20日前完成。
(二)抽查产品。
各地结合农业生产用药情况,利用农药执法信息平台,重点抽查当地农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农药、涉嫌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抽取的产品应当是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
抽查中特别要加强对含阿维菌素、毒死蜱、高效氯氟氰菊酯、啶虫脒、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吡虫啉成分的杀虫剂,含多菌灵、百菌清、甲基硫菌灵成分的杀菌剂,含莠去津、烟嘧磺隆、乙草胺、甲基磺草酮、异丙甲草胺成分的除草剂产品的监督抽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6〕34 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6〕34号近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调味品、粮食及粮食制品80批次样品。
合格样品77批次,不合格3批次。
其中,调味品合格9批次,不合格3批次,占比25%;粮食及粮食制品68批次,全部合格。
现通告如下: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信息调味品不合格样品3批次:包头市鹿佳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鹿佳红烧复合调味汁(特红型)、老石拐红烧复合调味汁(特红型)、唐伯府红烧复合调味汁(特红型)柠檬黄、日落黄不合格。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并责令生产经营企业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认真进行调查检查,核查处置,相关情况另行公布。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的样品检验合格的企业有41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1.食品抽检不合格-20160822-调味品.xls2.食品抽检合格-20160822-调味品.xls3.食品抽检合格-20160822-粮食及粮食制品.xls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22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制度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制度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制度有关工作事宜的通知全区化妆品注册备案人、生产企业: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
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自治区药监局将对未按国家局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年报的产品出具限期整改意见,请各化妆品注册备案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未开通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人权限的企业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备案产品书面注销申请向自治区药监局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邮箱:*******************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蒙药材)品种的公示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蒙药材)品种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蒙药材)品种的公示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企业申报的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蒙药材)品种进行了专题研究。
经充分研究讨论,拟遴选黄芪、防风、苍术、桔梗、甘草5个品种为我区第一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蒙药材)品种。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反馈自治区药监局,并附相关说明。
联系人:张桂霞
联系电话(传真):0471-4507153
电子邮箱:nmgypzcc@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陶利西街
邮编:
010010。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药市场专项检查暨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药市场专项检查暨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药市场专项检查暨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全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农药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17]5号)的要求, 我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检查及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维护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农药市场专项检查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药市场经营行为,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开展集中检查,及时掌握并化解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
重点检查农药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购销台帐,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生产经营假劣农药以及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积极做好新《农药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做好安全用药技术宣传指导工作。
(二)农药监督抽查农药监督抽查按照“问题导向、检打结合、纵横联动”的原则,对玉米、小麦、水稻、马铃薯以及蔬菜、水果等主要作物上使用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开展例行抽检,对近年来全国农药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或群众举报的问题产品,列入重点抽检对象(重点抽查农药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对生物农药、卫生用农药和烟剂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在各盟市需完成的抽检任务见附件2。
二、检查方式各盟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自查工作。
要加强对旗县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开展联查和互查,提高基层农药执法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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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内蒙古康园蜂产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区食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食药监食生〔2017〕78号)工作安排,自治区食药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7年5月7日赴内蒙古康园蜂产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食品后处理工作复查,检查时企业处于未生产状态。
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该公司有5个批次食品存在问题,检查组检查了企业对问题产品的后处理工作情况。
公司负责人称问题产品产生的原因,经企业排查是由于使用了掺假的蜂蜜原料造成的。
企业未实施问题产品召回等相关工作。
二、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对该公司生产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以下不符合项(注:“*”号项为重点检查项,其它为一般检查项):
1.1项,浓缩间卫生状况较差,浓缩用冷却水有臭味,厂区环境、车间卫生脏乱,不整洁;
*1.2项,融蜜加工工序露天操作,紧邻旱厕且无任何防护措施;废旧包材库离旱厕不足10米;
1.4项,生产车间洗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检查时无上水;
1.7项,生产车间灭蝇灯处发现大量死蝇、虫;
3.10项,蜂蜜灌装间物流口较大,易产生人流、物流交叉感染;
4.5项,留样室留样无标识,不满足留样要求;
*5.1项,原料库密封不严,不能满足防虫、防尘的要求;物品摆放未分类标识存放,未离墙离地;库房内杂物较多;部分原料及包装物露天存放。
此外,企业还存在洗瓶间无洗瓶设施、检验室设在生产车间内的问题。
表明企业的生产条件不能完全满足许可条件的要求。
三、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线索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1.在厂内蜂蜜灌装车间东侧房间发现较多无标识的蜂蜜产品,企业自称是未贴标签的企业产品;
2.在院内南侧两间房内发现大量标称该公司2012年12月27日生产的蜂胶软胶囊,但在该公司现场未见生产软胶囊的设备。
同时发现较多无任何标识的铝塑包装产品(袋内物质为椭圆状黑色软胶囊)、无任何标识的塑料小瓶装黑色膏状物品、5袋(25kg/袋)葡萄糖、50kg桶装标示为“药用
辅料聚乙二醇400”的物质约20kg;
3.在公司院内锅炉房内和内设冷库发现有大量无任何标签的疑似蜂蜜产品,企业未予说明。
综合以上检查出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本次对该公司的监督检查结论为“不符合”,同时,企业已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求,企业应停产;要求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问题线索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处置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