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合集下载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XX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一、概述

废旧物资回收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通过回收废旧物资,可以减

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的废旧物资回收行业,

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各类废旧物品的回收与

处理。

三、回收单位的资质管理

为了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具备合法合规的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

回收单位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回收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

环保许可证等证照,并配备专业的回收人员和设备,确保废旧物资

的合理回收与处理。

四、回收渠道的建设

为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率,管理办法鼓励建立多样化的回收渠道。除了传统的废品回收站,还可以利用互联网、物流配送等手段,便

利群众的废旧物资回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

和个人参与废旧物资回收活动。

五、废旧物资的分类回收

废旧物资回收应根据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分别进行回收和处理。例如,废纸应分类回收,可以进行纸张再生;废塑料应分类回收,可再生利用或进行机械再加工;废金属应分类回收,进行冶炼或再造等。分类回收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六、废旧物资的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回收的废旧物资应经过规范的处理程序,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进行资源化利用。例如,废纸可以进行再生纸生产;废塑料可以进行塑料粒子制备;废金属可以进行冶炼再利用。资源化利用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七、监督与执法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权益,管理办法规定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监督与执法程序。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回收单位的监管,确保回收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范文(4篇)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生产类废旧(闲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资由专人归口集中管理。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定期上报,____相关人员作集
第1页共2页中处理。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公司内部及项目生产调剂使用,当公司内部及生产项目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报废处理。
2. 回收利用:指对废旧物资进行分拣、修复、再利用等方式进行资源再利用。
3. 报废处理:指将废旧物资进行拆解、破坏、销毁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4. 相关人员:指与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报废处理工作相关的人员,包括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设备维修部门等。
第二章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
第四条 回收流程
1. 废旧物资回收应建立明确的流程,包括废旧物资上报、审核、分拣、修复、再利用等环节。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范文(2)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理顺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杜绝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工业垃圾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
3.职责
生产类废旧物质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相关工作由公司派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6. 再利用:经过修复的废旧物资可以重新投入使用,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其分配到需要的部门或人员。

最新废旧回收管理办法

最新废旧回收管理办法

最新废旧回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1年6月16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品回收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原则;

(二)依法管理、规范有序、高效利用的原则;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二、废旧物品回收主体

第四条废旧物品回收主体包括:

(一)废旧物品回收企业;

(二)废旧物品回收点;

(三)废旧物品回收社会组织。

第五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处理和利用技术;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第六条废旧物品回收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

(二)具备相应的回收设施;

(三)配备专(兼)职回收人员;

(四)遵守国家有关废旧物品回收的规定。

第七条废旧物品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登记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回收、处理和利用技术;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

三、废旧物品回收管理

第八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进行废旧物品回收,不得非法收购、销售、利用废旧物品。

第九条废旧物品回收企业、回收点和回收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废旧物品回收台账,详细记录回收的废旧物品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是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请阅读以下文章,跟着一起来了解。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3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3篇)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与城市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衔接,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七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应积极探索创新,预测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第二章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第八条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包括废旧物资分类、储存、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九条废旧物资分类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根据物资的性质、用途、特点等进行分类。

第十条废旧物资储存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避免废旧物资堆放和存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运输应符合相关交通运输法规,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废旧物资处理应采取合理、环保的方式,确保废旧物资得到有效利用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应具备相关认证资质,确保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三章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

第十四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促进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市场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市场信息的流通和交流。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废旧物资回收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源循环利用方式,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环保意义。为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行为,保护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制定并实施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1. 废旧物资回收的重要性

废旧物资回收是一种资源再利用的方式,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环保意义。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可以实现资源的节约与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同时,废旧物资回收还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全球资源日益减少和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废旧物资回收成为了一项迫切需要的工作。

2.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的必要性

为了保障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废旧物资回收涉及到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个主体,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为的监管与控制。只有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才能保证废旧物资回收活动的透明、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3.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的主要内容

3.1 制定回收计划

为了保证回收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制定回收计划。回收计划应包

括废旧物资回收的种类、数量和期限等内容,明确回收目标和措施,

并设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制定回收计划不仅可以引导和规范回收工作,还可以提高回收的效率和质量。

3.2 加强宣传和教育

废旧物资回收工作需要广大市民的支持和参与。因此,加强宣传和

教育是必要的。通过举办废旧物资回收知识讲座、宣传广告等方式,

提高公众对废旧物资回收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废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废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

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

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指已经使用过或者不再需要的物品,包括:

(一)废弃物,指因使用过程中失去原有功能、已达到事先确

定的服务寿命或者不适用于原先所规定的用途,不再作为原来的用

途而被废弃的物品,如废旧家电、废旧机械设备、废旧汽车等;

(二)生产废料,指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及过剩的废料,如废

钢铁、废瓶子、废纸张等;

(三)回收物,指通过回收、拆解、处理等方式,能够再次利

用的物品,如废旧金属、废塑料、废玻璃、废电池等。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活动应当遵循“减量、再生、循环利用”的原则,推广绿色生产方式和绿色消费观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

(二)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仓库、场地和设施,并落

实有关环境、卫生、安全等要求;

(三)熟悉废旧物资回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一定

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四)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

数据安全性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度和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

定废旧物资收购标准、分拣处理方法和排放标准,建立健全基础数

据和管理体系,不得舞弊、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公安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

废品回收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废品回收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废品回收运营管理办法最新

此文档为废品回收运营管理办法的最新版本,旨在规范废品回收行业的运营管理,促进资源的

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废品回收行业的经营活动,促进废品资源的循环利用,保护环境,制

定本办法。本办法依据《废物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废品回收企业、废品回收站点、废品回收者等相关主体。

第二章废品回收运营管理

第三条废品回收企业的经营管理

1.废品回收企业应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2.废品回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废品来源的审核、废品

分类、废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废品回收企业应建立废品信息登记和跟踪系统,及时记录废品的来源、

数量和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四条废品回收站点的设立与管理

1.废品回收站点应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卫生条件必须达到规定的

标准。

2.废品回收站点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废品的收集、分类、

包装和暂存等过程。

3.废品回收站点应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废品回收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在可控范围内。

第五条废品回收者的行为规范

1.废品回收者应按照规定的废品分类要求进行回收,确保废品的准确分

类。

2.废品回收者应注意保护个人卫生,佩戴相应的防护设备,避免废品对

身体和环境造成伤害。

3.废品回收者应定期接受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

第六条废品回收活动的监督与执法

1.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督,确保废品回收活动符合法律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规定

为规范各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强化废旧物资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废旧物资回收

(一)库存材料以旧换新

1、库存材料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即领料人领用仓库材料时应持以损坏的废弃材料到仓库以旧换新,对以旧换新的材料,仓库保管员应设定专区存放,统一纳入公司废旧物品处理。

日常业务中形成的废纸壳、废铁等,应制定专区存放,不属于以旧换新范围。

2、以旧换新履行手续

(1)仓库保管应建立以旧换新台账,在以旧换新台账要记录对应仓储系统的出库单的流水号,以便进行盘查。台账格式如下:

以旧换新台账

(2)领料时,正常开具领料单。同时领料人员应把废、旧料拿到仓库制定位置,并填制《以旧换新登记单》。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新的材料、备件,同时登记以旧换新台账。

(3)对于无法事先拆下来的配件、领料人需填写《以旧换新登记单》,填写上废旧配件的品名、规格型号、所要更换数量、质量状况、旧品归还日期及原因,并经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如到期不还者,仓库管理员上报公司行政部处理。保证所有发出的配备件,可以回收的材料及时回收,不丢弃现场无人处理。

以旧换新登记单

主管经理:领料员:

(4)为降低采购成本,交回的旧物资中的配、备件应由专管负责人员负责整理、存放(例如电工类:董世民,水暖类:刘文革,大物业:张晓龙)确认是否能修复利用,能修复使用的进行筛选入库,有仓库保管员建立可修复使用台账,可修复旧件再利用仍需填写以旧换新领用单。

(二)回收物资的管理

1、仓库保管员每月对以旧换新台账进行清理,在月末盘点时对当月发出配备件、耗用物资、材料与以旧换新台账进行核对,保证发出物资与回收物资一致。

废弃物品处置管理办法

废弃物品处置管理办法

废弃物品处置管理办法

一、引言

废弃物品的正确处置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废弃物品的处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制定本《废弃物品处置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废弃物品的处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 生活垃圾的分类和处理;

- 工业废料的回收和处理;

- 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和处理。

三、责任主体

废弃物品的处置主要由以下责任主体负责:

1. 居民个人:负责按要求分类生活垃圾,并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中。

2. 政府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垃圾处理设施,同时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和指导。

3. 企业单位:负责合法处理工业废料,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4. 专业机构:负责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储存和处理,确保安全无害。

四、处置程序

废弃物品的处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收集:根据不同类型的废弃物品将其进行分类收集。

2. 运输:将收集到的废弃物品进行合理的运输,确保安全和环保。

3. 处理:根据废弃物品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如回收、焚烧、填埋等。

4. 监测:对废弃物的处置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5. 报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废弃物的处置情况,确保信息透明和监管。

五、监督与处罚

为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处罚制度:

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废弃物品的处置活动。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废弃物品处置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 注意:本文档为示例文档,具体的废弃物品处置管理办法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实施细则(4篇)

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实施细则(4篇)

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有效遏制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工作。

第三条废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废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橡胶等。

修旧利废是指对已报废或损坏的物品进行修复、加工、再利用的行为。

第四条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管理的目标是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和对环境的损害。

第二章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的分类和管理

第五条废旧物资的分类和管理应遵循“先减量、再分类、最后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废旧物资回收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废旧物资回收体系,提供相关便利条件和经济激励措施。

第七条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监督机制,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回收和环境友好处理。

第八条修旧利废的管理应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修旧利废加工企业和经营者的监督,防止非法加工、销售和使用修旧利废。

第九条修旧利废加工企业和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修旧利废来源追溯制度,确保修旧利废的合法来源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废旧物资及修旧利废的收集、运输和储存

第十条废旧物资收集和运输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确保废旧物资的安全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的储存应遵循防火、防水、防尘、防腐等原则,确保废旧物资的质量和存放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修旧利废的收集和运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修旧利废的安全运输,避免对环境和人员构成危险。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回收利用为主,出售处理为辅的原则。对于能修复或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必须加以回收利用,不得对外出售。

(二)坚持内部优先调剂的原则。对于本单位能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应及时挑选,不能利用的,由分公司进行内部调剂。对于无修复利用价值的,由公司废旧物资领导小组鉴定后,报上级废旧物资处理办公室办理手续,需要出售时,在同等的价格条件下,比价出售.出售时,必须经分公司有关部门参与。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实行比价出售,杜绝“暗箱”操作。

(四)坚持追究从严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废旧物资实行回收制度,(按照供应量的2%修旧利废,3%的废旧物资回收)凡完不成指标的,要查明原因,如擅自出售,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造价部、企管部、综合办、计财部、审计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废旧物资回收政策的制定,研究决定废旧物资管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工作,日常监督工作由企管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造价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和公司有关废旧物资处理的政策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回收、处理等工作.

最新废旧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最新废旧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最新废旧回收管理办法出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废旧物品回收管理办法出台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 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镏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以下统称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路线不少于20xx 米;

二、经营场所具有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具备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式围墙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储藏场所,储藏纸张等易燃品还应具有封闭式仓库;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达到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发明火地点相互之间应保持相应的防火距离。

第六条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人员,本地的常住人口应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地的暂住人口应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方可从业。

从业时要配带胸卡并携带有关证、照。

第七条经审批合格允许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因故停业、歇业、转业或变更营业名称、经营项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迁移经营地址的必须向有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对经营地点设在居民区内或影响环境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八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

第九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禁止经营下列物品及相关规定不许收购的物品:

枪枝、弹、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内部和保密文件(定点收购部门除外);铁路、石油、电业、邮电、城市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和军用器材。

第十条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并如实进行登记。

任何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网点和经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收购报废机动车。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窝赃、销赃;必须按规定的收购范围、从事营业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