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调查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调查研究
作者:刘晓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7期
摘要我国经济目前处于高速增长阶段,经济的高速增长伴随着环境污染事件呈高发状态,直接导致大量的环境纠纷的出现,环境纠纷能否正当解决不仅关乎着社会秩序的稳定,更关乎着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应对这一社会问题,各国结合自己的国情和法律文化,纷纷以不同途径建立和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目前我国环境纠纷却缺乏完善的解决机制,完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我国目前环境纠纷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纠纷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特点
作者简介:刘晓敏,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90-02
一、环境纠纷的概念及其分类
环境纠纷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纠纷,是一种公害纠纷,日本环境法学家原本尚野教授认为公害纠纷由于人类的活动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对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我国台湾法律对环境纠纷界定为由于水污染、空气污染、毒性物质污染等公害发生时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民事纠纷。我国环境法学家对环境纠纷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看法。蔡守秋教授对环境纠纷的界定较为广泛,认为环境纠纷是关于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具体包括因环境污染和引起的环境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汪劲教授则使用了“环境污染纠纷”的概念,认为环境污染纠纷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物的排放其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见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环境纠纷的定义的范围比较狭窄,而我国有的学者对环境纠纷的定义比较宽泛。
现代环境污染类型多种多样,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产生不同的纠纷类型,最基本的分类以污染产生的方式进行的分类,环境纠纷可以相应的分为产业型环境纠纷和生活型的环境纠纷,这是最主要的一种分类。产业型环境纠纷主要是发生在污染企业和居民之间,由于作为污染源的企业或工厂排放污水、废水、有毒物资对周围生活的居民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既而发生在居民和企业之间的权益纠纷,如云南镉污染事件。而生活型的环境纠纷相比较而言发生的范围就比较狭窄,主要是发生在邻里之间犹如倾倒污水、噪声、生活垃圾等相比较而言比较生活化的一种纠纷,其中比较常见的案例是由于邻里之间的噪声干扰而导致的纠纷,例如居民楼附近有一KTV,一到夜间就会干扰到附近居民的学习和生活,因此而引发的纠纷等。还有根据污染事实进行的分类,环境纠纷还可以分为大气污染纠纷、水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等。不过此种分类的方法无助于纠纷解决的方式的选择。对于一些产业型的大型纠纷一般涉及面比较广,危害也比较大,而受害者处于弱势,这时就需要借助于行政仲裁或行政裁决的权威性来
维护受害者的权益。面对生活型的环境纠纷,可选择的解决模式偏向于调解等“以和为贵”的传统模式,而事实型的环境纠纷分类模式对纠纷选择无参考作用。
二、环境纠纷的特点
纵观整个世界,邻里、家庭、亲戚、同事乃至其他关系的人之间都存在着纠纷,纠纷的的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呈现出新的类型,环境纠纷就是现代社会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纠纷。我国的环境纠纷事件数量从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呈上升趋势: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当时关于环境信访的案件十年间只有10万件,进入到21世纪后达到30万件,到2005年时已经达到60万件,现在则每年有上百万件。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导致的不稳定现象非常突出。现代社会的环境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环境纠纷受害人一方往往人数众多。由于环境污染所造范围往往比较广泛,涉及的区域比较大,涉及的人数也比较多。尤其是现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对居住条件也比较有较高的要求,一些大型的污染性质的企业往往迁往城市的郊区以及农村地区,所以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例如近年来高发的重金属污染事件,所造成的令人触目惊心的癌症村落。(2)环境纠纷具有社会性。由于我们居住的生态环境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所以环境纠纷属于社会性问题。环境纠纷的解决不仅关系对受害当事人身、财产权益的赔偿,更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3)环境纠纷当事人双方力量不均等。在环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力量的不均衡。一般来说,环境纠纷事件往往发生于普通居民与污染企业之间,相比较而言,污染企业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时还有地方政府的重点保护,而普通居民相对于污染企业,则属于经济实力较弱的一方,属于弱势群体。(4)环境纠纷的处理需要专业技术。在环境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一般都贯穿着专业技术的运用,一般来说,分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致害原因需要环境专业知识的运用。例如噪声污染需要运用专业的仪器对噪声进行测量,水污染则需要对水质进行化验。(5)环境纠纷解决相关法律具有滞后性。由于环境纠纷属于新型的社会纠纷,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肯定还会有新的环境纠纷类型的出现,而关于环境纠纷的法律法规是由人制定的,环境纠纷作为一个极复杂有新颖的社会问题,立法机构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的环境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会造成环境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的一些漏洞与滞后。
三、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及其缺陷
目前我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方式虽然种类多样,但是在具体实践操作中,由于社会文化、经济等一些原因往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形式各异的社会文化背景中,我们都可以找到双边协商的基本因素。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正式的国际会议上,都能看到他们的影子。在各种文化中,协商的基本特征是一种交流过程,包含着信息的交换,最终目的在于相互理解和形成决定。”在环境发生以后,当事人会首先选择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相互沟通,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形下,通过信息的交换来过的一个双方都满意的结果。理论上来说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环境纠纷是最理想的一种方式,它能极大地节约社会资源。但现实中,环境纠纷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实
力不均等,如在一些大型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中,往往受害群众几次三番的找到污染企业,都会被拒之门外。
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人通过其对纠纷解决过程的负责,进而帮助争议双方在争议问题实质内容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专注于努力“促进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调解文化在我国由来已久,由于我国文化背景的原因,在我国的环境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而行政机关会首先运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处理环境纠纷。但是由于调解人的角色是处于“中立”第三方的形象,应该是与所调解利益无利害关系的调解人,而行政机关在环境纠纷中的角色却并不能完全做到“中立”。在一些产业型纠纷中,污染企业往往是地方的纳税大户,与地方政府往往有着“密切”的关系,往往会出现打着“调解”的名义而行使干涉之实。所以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并不适合作为中立第三人的角色去调解环境纠纷,须对其进行完善。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都一致选择“中立的陌生人”来解决纠纷的模式,所以能很好的解决正当性的问题,双方的合一已经为选择这一程序提供了正当性。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环境纠纷纠纷在我国虽有实例,但目前发展比较缓慢,在环境纠纷中采用的比较少。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指法院通过“规则”进行裁断,以国家法律制度为依托,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不过环境纠纷相对于其他纠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相关环境纠纷方面法律规范不明确,有关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操作性不强;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即发性,采取现场勘验等方式往往不能有效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获得证据。审理过程中,因为鉴定、因果关系证明等均需支付较大成本和时间,审理周期一般较长,除非当事人撤诉、调解,否则很难在6个月内审结;环境公共利益损失的索赔,缺乏法律支撑。所以目前呈现出的状态就是普遍的环保官司难打。
四、应对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缺陷,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提高公民环境意识。因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是不可逆的,现有的环境污染已经给人类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威胁,但人类只要存在一天,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就会一直跟随,污染也形影伴之。如果我们能从自身做起,减少自身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保护环境的意思,那么环境污染纠纷事件就会相应减少,人与自然的冲突也会减少,人与人的环境纠纷也会得到好的解决。(2)健全行政解决纠纷机制。行政机关作为人民的“公仆”有义务解决好公民之间的纠纷,而且行政机关作为权利机关有着独有的优势,对解决环境纠能起到更好的作用。(3)完善诉讼制度。对于环境纠纷,我国相关法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对环境纠纷诉讼很不利,影响受害人的权益,使受害人得不到相关救济,对生态环境的恢复也不利。
近日,雾霾天气可谓横扫我国,严重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及健康,可见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性。2013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底对《环保法修订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希望修订后的环保法及未来民诉解释对我国环境纠纷的解决有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环境纠纷解决制度,重要的是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爱惜我们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