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知识框架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结构图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法概述-—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构、
基础知识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为的制定权限与程序、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为的概念、具体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采购法、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其它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调解与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应急行
政受案范围—-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法管辖制度——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学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程序制度——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复议与诉讼法-—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
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
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
执行制度——诉讼裁判与复议决定的执行、非诉执行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2、行政主体的类型:1中央行政机关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2地方行政机关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B、类型: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地方政府的内设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3被授权组织A、特征:a、授权的对象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b、权力的来源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c、法律地位:在被授权范围内相当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自己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并没有指向他的目的,但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该行为在客观结果上却影响了其利益;2.行政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A.实体权利:a.行政收益权b.行政保护权c.行政自由权B.程序权利;如获得通知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陈述抗辩权等2义务: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第二部分公务员法一、公职的取得: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开除公职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四聘任: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二、回避:一任职回避: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2.三类职务: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交流: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四、辞职、辞退、退休一辞职1.主动辞职2.不得辞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辞退1.辞退情形: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2.不予辞退三退休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第三部分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二行政规章三部门规章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2制定的权限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四地方政府规章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2.制定的权限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C.制定的程序: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二、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概述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2.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法律性处分性、特定性、外部性、职权性处分、单方性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分为已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按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为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3按照行为受法律的拘束程度,可以分为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河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4按照是否需要法定形式,分为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4.司法考试中几种主要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的概念B.行政许可的特征a.行政许可是对一般禁止的解除b.行政许可是受益性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E.行政许可的监督a.合法:撤回、变更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2行政处罚A.行政处罚的概念B.行政处罚的特征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G.行政处罚的适用:行为能力的适用、刑罚相抵、一事不再罚、处罚不成立、处罚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治安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罚最长不超过20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公安局、派出所限警告、5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行政拘留的执行:●不执行A.不执行的对象a. 14周岁至16周岁;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c.年龄≥70周岁;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暂缓执行A.暂缓执行的条件B.担保人的条件与义务C.保证金3行政强制A.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B.行政强制的特点:行政性、强制性、物理性C.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区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技巧:先找行政处理处罚、征收等,措施在前,执行在后;D.行政强制的设定: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只有法律可以设定E.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a.一般性程序a内部程序:一般情况实施前报告→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上午当场实施,24小时向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b外部程序:2个以上实施人员→出示证件→通知到场不到,应邀请见证人→听取陈述申辩→实施→制作现场笔录b.特殊程序a限制人身自由:通知家属;情况紧急返回后立即补办手续;不得超期;及时解除b查封扣押:实施主体法定;实施对象特定;文书制作;期限和费用;保管处理c冻结:文书制作;期限F.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a.行政机关自行执行a催告b具体情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中终转化、执行回转、执行和解、文明执法、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c代履行:范围;主体;程序;费用;立即实施代履行;强制拆除b.法院非诉执行程序4政府信息公开A.申请a.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确有困难b.申请书内容: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c.证明文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自身相关的,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B.答复:a.答复类型a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b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并说明理由c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不存在的,告知;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没告知名称、联系方式d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更正、补充b.答复期限a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b不能当场答复的,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经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c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C.公开:含不得公开信息区分处理;涉密信息处理;信息错误更正;公开形式5行政合同A.行政合同的概念B.行政合同的特征a.主体特征:合同的一方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b.内容特征: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性与经济补偿的平衡c.行政合同的撤销、变更和解除主要体现的行政机关的单方意志d.目的特征:为了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6行政给付A.概念B.种类a.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遭受自然灾害的生活救济金以及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b.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特定物质支持,包括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7行政指导A.行政指导的概念B.行政指导的特征:非强制性;行为引导性;事实行为性8行政确认A.行政确认的概念B.行政确认的内容:事实确认、法律关系确认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1.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表现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内容要件: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具体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3程序要件: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给行政相对人以使其知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含义2.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1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2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3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时间1生效时间:即时生效、公告生效、送达生效、附条件生效2失效时间:可因行为被宣告无效、撤销、废止等而丧失法律效力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无效、撤销与废止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A.证据确凿充分B.正确适用法律、法规C.符合法定程序D.没有超越职权E.没有滥用职权F.无明显不当2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A.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或重大的法律缺陷B.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a.在实体法上:自始无效b.在程序法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或宣布无效c.处理后果:原则上恢复原状3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A.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一般违法:缺乏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b.明显不当:内容明显地不合理B.撤销的后果a.在程序法上: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监督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否定其法律效力b.在实体法上:撤销之前有效,当事人当受其约束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A.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满足其一即可a.依据变更b.情势变更c.目的实现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后果a.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废止之前的仍有效—获得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履行的义务不补偿b.如因情势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引起,且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应予以适当补偿第四部分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概括性范围1.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2.行为标准1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3.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列举式范围1.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2.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有: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一申请人1.确定标准: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2.资格转移1公民死亡→近亲属2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二第三人1.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2.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加入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一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特点1、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做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类型1.行政机关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的情形7.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的情形8.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四、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2.例外情况:实行全国范围内垂直领导的和国安,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二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1.一般情况: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政府2.例外情况: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三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为复议机关四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1.政府依法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的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2.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3.被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4.多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5.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继续行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6.数个国务院组成部门共同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其中任一单位,由该数单位共同作出复议决定第五部分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受理的案件1、法律列举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案件;行政许可案件;行政确认案件;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案件;“三乱”案件;行政给付案件、行政协议案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案件2、理论发展确定的行为: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3、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二不受理的案件1.行政诉讼法排除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2.若干解释排除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行政调解、仲裁;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驳回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二、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基层管辖为原则1.中院管辖1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2级别高A.政府: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B.部门:中央部门和机关作被告时,由中级法院管辖;地方政府部门作被告时,由基层法院管辖3重大复杂A.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B.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C.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反补贴案件D.复议维持共同告的,以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2.高院管辖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2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3.最高院管辖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1专属管辖2共同管辖3.跨行政区域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原告1.原告资格1必须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与被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3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4受法院的裁判拘束2.特殊情况下原告的确认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3公平竞争权人的资格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5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合并、分立、撤销、强行兼并、出售、改变隶属关系时的原告确认8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9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10与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二行政诉讼被告1.被告的确认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A.复议维持的,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B.复议改变仅指改变结果,复议机关为被告C.复议机关不作为,对复议机关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2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在对外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为被。
行政法学体系和基本框架

行政法学体系是指研究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它涉及到行政法的原理、制度、规则等方面的研究。
以下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行政法学体系首先涉及到对行政法的基本概
念、原理和特点的研究。
包括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
关系等内容。
2.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政府
机构的组织、职权、职责等内容的研究。
包括行政机关的分类、职权分
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
3.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领域之一,研究涉及到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包括行政权的行使、行政决策程序、
行政契约等方面。
4.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学体系还涉及到行政法律责任的研究,即行政机
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行政救济制度等。
5.法治政府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是行政法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政
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以及权力制约和法律保障等问题。
6.行政法与社会治理:行政法学体系还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密切相关,
研究行政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功能,包括政府与市民组织、社区组
织的协作与合作等。
上述基本框架不仅仅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当然,行政法学体系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还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约10分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五—20分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内容《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5—8分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行政法备考复习应当避免的三个误区行政法在司法考试各学科中,难度最大,得分最低,绝大多数考生畏之如虎。
这和大多数考生未能掌握正确的备考复习方法有关。
因此,我们诚挚提醒大家,在行政法的复习备考过程中应特别避免陷入以下三个误区:第一,记忆偏执。
许多考生花费巨大的精力用于记忆老师的授课讲义或课堂笔记,甚至有人认为讲课越琐碎、越强调记忆的老师越好,但考试结果往往事与愿违。
原因在于,每年的行政法试题只有一小部分在记忆层面进行考察,大多数还是立足于理解和运用层面。
我们的大多数授课内容都不强求大家记忆,而是尽量告诉大家如何去理解那些重点和难点,并通过揭示知识规律告诉大家解决问题的办法。
因此,仅仅执着于记住授课内容可能会让你一无所获。
第二,法条偏执。
很多考生有着根深蒂固的法条“迷信”,认为只有记住大量的法条,考试才有希望。
甚至有的人对老师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结论置之不理,而孜孜不倦地将这些结论重新还原为法条来记忆。
对于行政法学科来说,其法律渊源比较丰富,法条数量极为庞大,法条关系错综复杂。
简单地理解和记忆法条,一方面会使考生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应试效果也极不乐观。
行政法知识框架

法律-行政法知识框架知识框架行政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许可、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概述一、行政法涵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1、主体地位不平等2、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二、调整对象(和职权相关)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三、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首要基本原则。
要求: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合理性原则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动机是正当的;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判断标准: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主体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范围:(一)行政机关1.政府及职能部门2.派出机关:(政府派出)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3.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派出所: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税务所(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注:国务院1、组成部门: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2.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直属机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4.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证___________监会。
5.部管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三、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2)受益权四、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框架图(厚大司考)

行政法知识体系结构图
行政
行政权
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
概述行政法
法律渊源
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概述
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主体类型
非政府组织(实施行政职能)
公务员行政法规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章
行政行为分类(立法法修改)其他规范性文件
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分类
成立要件
效力
设定
行政许可实施(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变更程序、特殊程序)
监督检查
种类、设定权、规定权
行政处罚实施:实施主体、管辖、决定程序
执行:原则、方式、程序
治安处罚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行政强制种类与设定
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
行政公开公开的范围
方式和程序
监督和保障
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
申请与受理
审理
决定与执行
概述: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受案范围:概述、受案范围的确定
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代表人、代理人、
行政救济共同诉讼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程序:起诉与受理、一审、二审、审判监督
裁判与执行
行政许可诉讼、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概述: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
程序
国家赔偿追偿
范围
司法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
程序
国家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行政主体的 特征!# $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依法拥有行政职权% ! " # 含义与类型" 类型
# #
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含义!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
$
&
取得
&
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资格的转移%# $因行政主体合并或分解而产生 含义!# ! "
"
外交!安全活动说!其他权力排除说!国家目的实现说!国家意志执行说
" " "
# #
含义!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 行 行 政 政 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法 法 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人身#行为和财物 的" 律" 概 关 行政法律事实!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件和行为 # 念 系 产生#变更 产生!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消灭
#
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
#
行政主体与公 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即公务员的职权"职责
$ $
务员的关系 $
#
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
第三章 ! 行政职权
!"#$%
#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 #法定 含义!" ! " # 的国家行政权 行政职权概述 特征!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 " 固有行政职权与非固有行政职权!羁束行政职权和自由裁量行政职权 类型 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确认权’’ $ 国家依宪法%法律和法规等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行政机关以 行政职权的设定 # 固有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 行政职权的 国家依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决定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 行政职权的授予 非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 设定与授予" " #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同$" #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同 ! " 二者的区别 " # 法律效果不同 # $ 主体( ( (行政主体!客体( ( (行政职权的分使权 含义与特征 # # 对象( ( (行政主体的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性质( ( (内部行政行为 行 行政职权的分配 政 " 有利于保证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 意义 职 有利于清晰分工和明确责任 $ 权 委托人( ( (只能是行政主体!被委托人( ( (行政主体或非行政主体 的 含义与特征 # 分 ( (委托人承担!目的( ( (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法律效果( 配 行政职权的委托" 依据条件!明文的法律依据)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 % 条件 " 被委托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与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政 委 $ 职" 发生于行政主体之间的活动 托 # 权 和 含义与特征# 两个以上行政主体行使同一行政职权的活动 " 行 效果由有关行政主体承担 $ 政 行政协助 " 可以请求行政协助的事项 协 助 事项# 不得予以行政协助的事项 " 给予或不给予协助两可的事项 $ $ $ 行政职责的含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 # 行政职责的特征!不可推卸性%法定性与合理性%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 行 政 行政职权与 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无故失职$严格遵守权限)不得擅自越权 # 职 " 行政职责 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 权 基本内容 " 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尊重事实证据)不得主观臆断 与 行 正确适用法律)不得错误适法 $ $ 政 行政权限的含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或界限 职" # 行政权限的特征!法定性%义务性%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 责 % 纵向权限和横向权限 行 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 行政权限的类型 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 政 " 与行政职权相适应 权 限 行政权限的设置原则# 避免交叉与疏漏 " 发挥中央与地方%上级和下级两个积极性 $ $ $ $
行政法基础概况框架整理

①合法行政⒈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为);⒉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②合理行政⒈公平公正对待;行政法⒉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基本原则⒊符合比例原则③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④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⑤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⑥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⑴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的基本原则都是合法的行政延伸和拓展;⑵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主要区别;⑶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市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⑷合法行政是形式上的行政发展。
国务院机构列表①部委行署 1.外交部;2.国防部;3.发改委;4.教育部;5.科技部;6.工业和信息化部;7.国家民委;8.公安部;9.国家安全部;10.监察部;11.民政部;12.司法部;13.财政部;1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5.国土资源部;16.环保部;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8.交通运输部;19.水利部;20.农业部;21.商务部;22.文化部;2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4.中国人民银行;25.审计署②直属机构 1.海关总署;2.税务总局;3.工商总局;4.质监总局;5.广电总局;6.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7.体育总局;8.安监总局;9.统计局;10.林业局;11.知识产权局;12.旅游局;13.宗教事务局;14.参事室;15.机关事务管理局;16.预防腐败局直属特设机构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行政主体资格)③直属事业单位1.新华社;2.中科院;3.社科院;4.工程院;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6.国家行政学院;7.中国地震局;8.中国气象局;9.银监会;10.证监会;11.保监会;12.社保基金理事会;13.自然科学基金委;④办公机构国务院办公厅⑤办事机构 1.侨务办;2.港澳办;3.法制办;4.研究室⑥议事协调机构 1.国防动员委员会;2.边海防委员会;3.空中管制委员会;4.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4.绿化委员会;5.学位委员会;6.防汛抗旱总指挥部;6.妇儿工委;7.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8.残疾人工委;9.扶贫开发领导小组;10.关税税则委员会;11.减灾委员会;12.科技教育领导小组;13.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14.禁毒委员会;15.老龄工委;16.西部开发领导小组;17.振兴东北领导小组;18.抗震救灾指挥部;19.信息化领导小组;20.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组;21.能源委员会;22.安全生产委员会;23.防治艾滋病工委;24.森林防火指挥部;25.三峡建设委员会;26.南水北调委员会;26.纠风办;27.防范和处理邪教办;28.反垄断委员会;29.食品安全委员会;30.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小组;32.中小企业发展小组;3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34.海洋委员会部管国家局 1.信访局(国办管);2.粮食局(发改委管);3.能源局(发改委管);4.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5.烟草专卖局(工业与信息化部管);6.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7.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保部管);8.海洋局(国土部管);9.测绘局(国土部管);10.民航局(交通部管);11.邮政局(交通部管);12.文物局(文化部管);13.药监局(卫生部管);14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15.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管);16.煤监局(安监总局管);17.保密局(中办管);18.密码管理局(中办管)1.除保密局.密码管理局外,其他均有行政主体资格2.保密局.密码管理局与中共中央的有关部门合署办公,实际上由中共中央办公厅管理。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裁量权以及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问题。
下面将对行政法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
一、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的定义和种类: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有政府机关、军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机关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关、事业单位等。
2.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包括分级原则、专司原则、法定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责任原则等。
3.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撤销:行政机关的设立和撤销应当经过法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行政职权1.行政职权的定义和属性: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生活中各种事务作出规则性的、强制性的具体决定、命令和行为的权力。
2.行政职权的种类:行政职权分为特殊行政职权和一般行政职权。
特殊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下行使的特殊权力;一般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特定对象依法作出决定、命令或处罚等的权力。
3.行政职权的限制:行政职权受到法律、宪法和人权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职权为目的,对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具体行为。
2.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单个行政行为和综合行政行为、个别行政行为和普遍行政行为等。
3.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保护: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也受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的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定义和要素: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应当遵循的一套程序规则,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决策、执行等环节。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人民监督原则等。
行政法必背知识点总结李佳

行政法必背知识点总结李佳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意义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自然条目作为研究内容的学科。
它是研究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种类、构成要件、效力特征、解决方式以及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联系和区别等问题,为建立行政法律体系提供有关理论指导的学科。
2. 行政法的意义:行政法是国家暧规范国家暧规范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活动的一种重要法律。
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有助于制约政府的滥用权力,保障公民和组据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所导致的损害。
行政法的规范作用使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行使。
此外,行政法还具有保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益的双重作用。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
2. 行政效率:行政法是以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为目的的法律。
3. 公正和合理: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公正、合理。
4. 公开和透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该是公开和透明的。
5. 区别和限制:行政法必须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其他组据不同的权力加以区分和限制。
6. 保障和救济: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益,又要规定救济措施,以保障被侵犯权益的行政相应权利三、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 行政组据的种类:行政组据包括行政法规、行政命令、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内容。
2.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的职权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裁决等。
3. 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设立与撤销、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与运作、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处理。
四、行政法的法律制度1. 行政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据体制、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定、行政审查和行政救济等。
2. 行政法律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决定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程序。
3. 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内部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与公民及法人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教材重点知识内容整理Word文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代表中央在特定地方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地方居民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而依法组织起来的地方行政机关。
公共行政是国家或者授权组织进行的管理活动,而私行政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自我管理活动。
1、法定正式称呼: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学理用词: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作行政相对人)3、口语:政府——老百姓1、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也可以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复议)2、司法机关也进行立法和行政活动;3、立法机关也行政活动。
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的组织、活动、程序、监督和救济等方面所产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数量多、分散、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交织,难以制定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8、国际条约有待研究的有:1、习惯法2、判例法3、一般法律原则内部行政法调整国家内部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外部行政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针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即有老百姓参与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因行政职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而形成的权力机关(国家)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互相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行政机关与各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或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客体:1、权力2、物3、智力财富4、行为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法知识结构图

行政法知识结构图行政法基本理论知识树结构图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含义: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要求: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内容:行政权的存在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合理性原则含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原因:行政自有裁量权的存在。
内容:符合立法目的;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平等适用法律,符合公正原则;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观念。
应急性原则含义: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偶遇明确法律依据的或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例外: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条件: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利,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行使应当得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基本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所得税法。
一般法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复议法。
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
制度机关:国务院行政规章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条约、国际协定、规范性文件例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法律之间、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之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法规的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认为适用规章的,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整体原则:适用家长裁决制行政法律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系三要素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法律关系包含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立法主体】国务院组成部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行政法法律框架图

论
赔偿主体: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看守所机关及人员。
2 刑事赔偿范围: 1)侵犯人身权行为:a 错误拘留、b 错误逮捕、c 错误判决、d 刑讯逼供暴力殴打、e 违法使用武器。
2)侵犯财产权行为:a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b 改判无罪的原罚金
赔偿程序:
1 先向赔义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 2 赔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 个月内,作出决定。 3 赔义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请求人。 4 赔义机关在期限内未做决定的,请求人可自期限满之日起,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5 请求人对决议不服,可在自赔义机关决定之日起,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6 证明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请求人和赔义机关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限人身自由而死亡的赔义机关应提供 无因果关系证据。
行政程序法:
概念: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间、顺序构成的过程。 1 事前程序、事后程序
分类: 2 内部程序、外部程序 3 抽象行为程序、具体行为程序 4 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特别程序
1 行政公开原则:查询制度、表明身份 基本原则: 2 行政参与原则:
3 程序公正原则:回避制度 4 效率原则:时效制度、紧急程序制度、简易程序制度
5 听证可以委托代理人。
6 听证顺序为 调查人先发言,当事人后申辩。
* 听证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执行程序:
1 收缴罚款程序:1)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例外:20 元以下,交通不便,当事人去有困难,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 2)罚没收入上缴国库,不得返还。 1)到期不交,每日按罚款数 3%加处。
2 强制执行罚款程序: 2)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将冻结存款划拨。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概论知识结构梳理

行政法概论知识结构梳理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个人、1件事、4个程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权(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执法权 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 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种类裁量权二、合理行政原则—→理性→产生原因是裁量权→幅度裁量权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程度裁量权2.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
3例1: 199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禁止各级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2002年,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某市政府予以审批,并通过规章《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资企业承诺固定回报。
2005年,市政府单方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而国务院原通知要求“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对某市政府的做法进行评论,论述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06/4/5/论述)例2:中国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35.91%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当事人和解后以撤诉结案。
总体上看,法院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谈谈你的意见。
(10/4/7/论述)三、程序正当原则1.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2023法考主观题行政法攻略基础版

2023法考主观题行政法攻略基础版一、引言法律考试是法律行业从业者必须经历的一道门槛。
而主观题一直是法考中的难点之一,尤其是行政法这一科目。
对于许多考生来说,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庞大繁杂,考试内容难以捉摸,因此备考难度也相对较大。
本文针对2023年法考主观题行政法部分,提供一份基础版的攻略,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二、知识框架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命令、公告等。
行政法的核心内容是行政行为制度。
2.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具体的管制、奖励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法律效果的行动。
行政行为分为个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
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性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效率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4.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解决方法,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请求同级行政机关或更高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作出的处理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5. 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因特定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行政关系主体进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6. 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行政行为的效力分析主要包括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行政处分的效力、行政合同的效力等方面。
三、备考重点1. 阅读教材熟悉并掌握行政法教材的基本概念、理论知识、实务应用及相关案例。
2. 强化理论基础深入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等核心内容。
3. 案例分析通过大量的行政法案例分析,加深对行政法的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提高答题的临场能力。
4. 考试技巧掌握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善于运用条文、案例和理论知识进行答题,提高答题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行政法学习技巧掌握行政法律的基本框架

行政法学习技巧掌握行政法律的基本框架行政法学习技巧:掌握行政法律的基本框架导语:行政法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使、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等问题。
学习行政法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本文将介绍几种行政法学习技巧,帮助你更好地掌握行政法律的基本框架。
一、深入了解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的学习首先需要对行政法的基本概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行政法基本概念包括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处分等,这些概念对于学习行政法律的基本框架至关重要。
通过阅读相关教材和参考资料,注重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记忆,可以帮助你对行政法的学习有一个明确的基础。
二、系统学习行政法的法律体系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其法律体系是学习行政法的核心。
行政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规、行政法学说、行政判例等。
学习行政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通过系统阅读相关教材和经典著作,逐步形成对行政法律体系的整体认识和掌握。
三、注重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学习行政法需要注重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
通过阅读并分析典型的行政法案例,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同时,参与模拟法庭、法律实践等实践活动,可以加深对行政法律的理解和掌握。
通过在实践中运用行政法的知识,可以提高对行政法律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四、扩大行政法学习的视野行政法的学习不仅仅局限于国内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应关注国际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内容。
扩大行政法学习的视野,可以通过阅读国内外相关学术期刊、论文、书籍等,了解不同法律制度下行政法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丰富自己对行政法的理解和认识。
五、创新学习方法,注重合理规划学习行政法需要采用创新的学习方法,注重合理规划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
可以通过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行政法的学习内容,提高学习效率。
在学习过程中,可以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资源,获取更多相关资料和学习资源,加强行政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六、与他人讨论交流,互相学习行政法学习过程中,与他人讨论交流十分重要。
行政法知识框架

行政法知识框架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依据,旨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对象、主体、内容、程序和责任等几个方面,介绍行政法知识的框架。
一、行政法的对象行政法的对象是指行政法规范的客体。
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等。
行政管理活动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行为,如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
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国家授予的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如执法、审批、检查等。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项采取的具体行动,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二、行政法的主体行政法的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执行者,它通过组织、运行、决策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和其他特定行政机关,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层级关系和协作关系。
三、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划分、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程序的制度、行政责任的界定等。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法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要求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遵循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等。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程序的具体要求,如听证程序、申诉诉讼程序等。
此外,行政法界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的程序行政法的程序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步骤。
行政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决策、执行等环节。
行政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合法、公正、合理。
行政程序主要受到行政法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法律规定的制约和规定。
五、行政法的责任行政法的责任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责任。
行政机关承担着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如违法行政行为的撤销、责令改正等。
行政法知识框架学习

;..行政法基础先修知识总结一、行政法知识结构体系图(行政法讲述就是行政主体和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基于行政行为(桥梁、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管理(不平等)政府部门 主体 主体 企业 事业 社会团体监督(平等)行政主体利害关系人公 权力私权利行政机关 (具有先天被授权组(具有后天性)主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行政相关人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的方式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管理的方式是实施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法调整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官服务于民);二是行政监督法律关系(民监督于官)。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让渡,所以私权利是本源、是主体,公权力只是私权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私权利的特点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公权力的特点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有授权必作为!!行政法是一个控权法,其核心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二、行政的概念“行政”在语义上只是“执行事务”。
它既包括“公共行政”(即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执行),又包括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事务管理的“私行政”。
行政法所研究的就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即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行政”的出现是基于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
最初的“行政”仅限于对个人、对族群的管理的“私行政”,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出现,开始出现“公共行政”。
但是“公共行政”的发展也随着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原始社会。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公共行政”。
现代意义的“公共行政”开始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最初的“公共行政”因为整个社会刚从封建社会的枷锁中解脱出来,急需自由的空气,所以是在“自由法治国”的思想上建立的“公共行政”,行政行为受到极大的限制,行政权为公民自由让路;随后,由于过度的“自由”带来的社会混乱和矛盾导致“公共行政”进入“高权行政”,国家行为开始干预市场,行政权得到不断强化;但是权力的特点就是膨胀,权力的膨胀导致腐败,同时也导致对公民自由的侵害,于是“公共行政”开始变革,由“高权行政”向“服务型行政”转变。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基本原则:《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主体:《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行政法基础公务员:《公务员法》等约10分抽象行为:《立法法》等具体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单行法零散规定约15分行政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争议范围《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非诉执行若干单行法的零散规定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新修)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5—8分赔偿程序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学十八专题八十八图表/林鸿潮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专题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基本原则具体内涵合法行政法律优先——法已规定者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未授权不可为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相同的情况相同处理,相近情况相似处理;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与行为无关的因素都不予考虑;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活动手段和目的要相互匹配,手段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果有多种手段,要采取对当事人利益损害最小的程序正当行政公开——公民有权知道政府行为,具体体现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公民有权让政府知道公民的想法,有权在重大事项当中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比如听证制度等;公务回避——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高效便民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诚实守信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行政活动作出后不得随意撤销,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一定要取消,要赔偿,补偿,采取补救措施权责统一“权”行政效能——行政行为应当有效,能达到预定的目的,如果遇到障碍,行政机关可以运用法律赋予其得法律手段,排除障碍;“责”行政责任——有权利就有责任专题二:行政主体(三大核心概念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责任)主要内容: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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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知识框架-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法律-行政法知识框架知识框架行政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许可、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概述一、行政法涵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1、主体地位不平等2、数量最多、无统一法典二、调整对象(和职权相关)1.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的关系。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三、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首要基本原则。
要求: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合理性原则行使裁量权时必须符合法律精神;行政行为的动机是正当的;内容要符合情理,符合社会公德。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判断标准: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行政主体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范围:(一)行政机关1.政府及职能部门2.派出机关:(政府派出)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公所: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3.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为行政主体派出所: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工商所、税务所(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专门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注:国务院1、组成部门:部、委员会、央行、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2.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3.直属机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4.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证___________监会。
5.部管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海洋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三、行政职权行政优益权1)优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先行处置权)2)受益权四、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1.适用对象:不特定为抽象,特定为具体2.能否反复适用:能为抽象,不能为具体(2)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3)行为启动方式: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4)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有利:授益性行政行为和负担性行政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成立,除法律规定的绝对无效的情况外,都被推定为合法。
2.确定力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不得随意改变和撤销。
3.拘束力:对相对人的一种约束的效力。
4.执行力:行政主体可强制执行。
六、无效明显违法、重大法律缺陷七、撤销一般违法、明显不适当行政处罚一、种类1.精神罚:警告:2.财产罚1)罚款:不同于罚金。
2)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3.能力罚(行为罚)1)责令停产停业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4.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执照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1.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我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注:1)并非所有行政机关都有处罚权。
2)处罚只能委托事业单位;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不得再转委托,委托者承担责任。
2 .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四、适用1.不予处罚:(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2)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4)超过追责时效的。
(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不再罚: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1)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2)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注:治安管理处罚为200 元以下。
3)程序:(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4)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不成立)(5)决定处罚。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做出处罚决定(6)当事人不在场,7七日内送达。
3、听证程序:( 1)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2)程序:1)处罚前告知听证的权利2)当事人申请,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 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3)听证举行的7 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4)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6)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7)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作出五、行政处罚的执行1.罚缴分离原则:收缴:指定的银行(15 日内缴纳)所有:上缴国库,属于国家2.当场收缴制度:1)20元以下罚款注:治安处罚为50元以下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3)特殊地区: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并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3.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许可一、含义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点:依申请、授益性、要式行为。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1)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1.一般许可2.特许3.核准4.登记5.认可:(2)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1.排他性许可:如专利许可;2.非排他性许可:如进出口许可。
(3)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1.独立的许可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2.附文件的许可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必要时,可以决定的方式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注:排除部门规章、省级以下政府规章。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委托实施:委托行政机关五、行政许可的程序1.申请: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1)一机关决定(20 日内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 日并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并告知申请人;3)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4.许可形式:书面(证书、批准文件[加印]、加贴标签、加盖印章);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开:许可决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有权查阅;六、听证程序:1.启动方式:依职权听证、依申请听证:2.听证期限: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内申请听证3、组织期限: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应于举行听证7 日前告知听证时间、地点,4.回避:指定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5.案卷排它: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延续:有效期满30 日前提申请,行政主体期满前做决定,逾期未作,视为准予延续。
【真题-单选】下列有关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均应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评价B.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C.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D.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B七、行政许可的监督1、撤回(针对合法)许可行为作出时为合法;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撤销(针对违法)申请人过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行政机关过错,可以撤销。
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自己撤、上级撤、被越权机关撤;被许可人违法不赔)3、吊销:从事违法行为4、注销(不存在无法实现)丧失主体资格(死亡、终止);被撤销、撤回、吊销、期满未延续。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措施(1)含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种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设定:1、法律2、行政法规: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3、地方性法规:可以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__________托。
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其他行政行为一、行政裁决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准司法性,居中对两主体民事主体裁判。
二、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三、行政仲裁特点:主体为仲裁委员会。
四、行政指导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五、行政合同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六、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认定,领取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