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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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

教案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案,向学生介绍世界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和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立法简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案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教案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外语词汇:law of cou nter —un fair competition 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使市场经济充满了活力,是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动力。但

竞争也有其负面效应,那就是产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前者属于垄断法的范畴。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最初是靠社会舆论或商业道德应约束的,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严重,以致于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于是各国纷纷立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以达到保护公平竞争,交易安全的目的。

我国的竞争法包括两部法典,分别是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1993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

第一节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的含义

(一)竞争的概念

在生物学意义上,由于优胜劣汰这一竞争规律在自然界尤其是生物界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人们

首先想到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社会学意义上,人类社会中,一些人为了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而与另一些人不断进行斗争和协调,其表现在政治、经济、科技、体育等各个方面。

竞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式与动力。

在经济学意义上,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为了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而不断进行的角逐。

由于市场主体无穷的欲望与资源稀缺的矛盾,市场主体不得不在某种规则之下分配资源,建立起优胜劣汰的

市场竞争机制。

在法律上,竞争指经济利益相排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采用能够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夺

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

(二)竞争分类

1、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有市场就有竞争,但由于竞争的两面性,故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竞争法的功能就是制止不正当竞

争、保护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是一种符合诚实信用和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的竞争。不正当竞争,指的是经营

者采取有违诚实信用或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一般认为,不正当行为有以下几种:(1)、毁坏信

誉行为,即对另一方的活动、服务、营业或商业行为无端指责,可能使其在市场中失去信誉的行为。高露洁广告。

(2 )、私自利用另一方商业信誉,即包括使用他人标识均属于不正当的行为。

(3)、违反保密规定,未经所有人授权,泄露或私自利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四种情况。

2、国内竞争和国际竞争

国内竞争即本国的竞争主体之间互相争夺国内市场的竞争。国际竞争指国家相互之间在产品、资金、技

术、资源、人才等方面所进行的竞争。

(三)竞争的功能

1、 积极: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 理流动并优化配置;有利于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2、 消极:会导致垄断;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造成一定的资源浪费;导致贫富悬殊,形成两 极分化。 竞争功能的双重性是竞争法所必须面对和考虑的问题。竞争法的最重要任务和直接目的在于对竞争积极 功能的保护和对其消极功能的抑制,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一方面要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有效的促进 竞争积极作用的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另一方面,需要针对竞争的消极作用,采取有效的规制措 施,予以约束和限制,将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竞争法

20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大发展,竞争法的蓬勃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一个显著的法律现象。据统计,经 过100多年的发展,目前大约有 90到10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某种形式的竞争法,至少还有

30多个多家和 地区正在制定过程之中。

(一) 、发展历史

回顾历史,竞争法的形成和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孕育时期(

19世纪中叶一一90年代,法国 民法典第1382条适用于竞争领域,后被意大利、荷兰等国采纳)、形成时期(

19世纪90年代一一二战前, 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法在美国和德国建立)、发展时期(二战后一一

20世纪80年代,竞争法在立法模式 和基本制度上获得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在日本和德国)、调整与完善时期(

80年代以来,竞争法的国家化进

程加快,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纷纷建立自己的竞争法体系)。

(二) 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 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竞争法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角度看,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垄断行为,指的是经营者 通过自身经营或企业合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二是限制竞争行为,指的是单个经营者滥 用其市场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联合方式而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采取 有违诚实信用或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其中,垄断与限制竞争具有同质性,反映的是排斥竞争或避 免、减少竞争,其实质是通过独霸或分霸市场达到控制消费者的目的,从而获取巨大的利润;不正当竞争是 在有竞争的情况下,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其实质是违背商业道德和良好习惯,用卑鄙手段夺取他人利 益的违法行为。

其实,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从理论上抽象出来的概念。在实际中,这三种 行为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各国在立法技术上,也将限制竞争行为的某些具体形态,有的归于垄断,有的 归于不正当竞争。因此,人们常常将竞争法划分为两大部分,即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从它的文字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对行为禁止性的法律规范。法学原理告诉我 们,当社会上每出现一种经济行为时,法律就需要对它进行评价,是支持、保护还是限制、禁止,这是法律 与经济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和发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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