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研究
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
2020年第19卷第17期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以“老干妈”商标淡化侵权纠纷案为例□刘姝辰【内容摘要】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就显得格为重要。
商标淡化是一种严重侵害驰名商标权利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现行立法没有就驰名商标的淡化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与我们积极倡导的尊重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背道而驰。
因此,本文通过参考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系统地剖析了商标淡化的概念和因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同时分析我国相关的法律现状,并且提出针对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当然,本文仅是起到了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相信未来我国学者会进行进一步深入而完整的研究,总结出立足我国实际的理论研究成果,推动我国驰名商标立法保护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商标侵权【作者单位】刘姝辰,东北大学文法学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和来源也越来越广泛,而商标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也随之日渐丰富。
时至今日,商标已经不再是作为单纯的市场经济成果而出现,它已经发展成为了具有独立价值且意义十分重大的无形资产,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加不可估量。
商标的显著性就是商标该识别功能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其显著性也是动态和变化着的,其中体现在其通过广泛的使用而获得该特性,也包括因为各种原因使得商标的显著性淡化。
例如,出现“奔驰”牌蛋糕、“海尔”牌自行车等现象,商家通过利用商标的知名度,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原固有联系被冲淡,引起驰名商标淡化,还会损害多方主体的利益和市场的和谐稳定[1]。
由此可见,对于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势在必行,来防止这些实际淡化情形的发生。
一、“老干妈”商标纠纷案的梗概与分析驰名商标淡化所涉及到的内容和争议问题颇多,由于本人学识尚浅,不能详尽全部,故以“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为例,的定罪量刑,明确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各要素,从而更加精准对寻衅滋事行为进行认定。
药事管理的简答题
1、药事管理的重要性: 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必须加强药事管理②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必须加强药事管理③增强医药经济的全球竞争力,必须加强药事管理。
2、药事管理学科的性质:是以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公众用药问题为导向的应用学科,具有社会科学性质。
3、药品的质量特性:①有效性②安全性③稳定性④均一性4、药品的商品特征:①生命关联性②高质量性③公共福利性④高度的专业性⑤品种多、产量有限5、药品监督管理的作用:①保证药品的质量②促进新药研究开发③提高制药工业的竞争力④规范药品市场,保证药品供应⑤为合理用药提供保证6、国家药品标准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其他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标准。
7、《中国药典》内容:①凡例②正文③附录(主要记载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8、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遴选原则:①防治必需②安全有效③价格合理④使用方便⑤中西药并重⑥基本保障⑦临床首选⑧基层能够配备9、甲类乙类非处方药的分类:根据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甲类非处方药的安全性低于乙类非处方药。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①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②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③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11、专业机构主要职责:①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资料的收集、管理、反馈、上报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②承办国家食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转运和维护工作③组织药品不良反应教育培训,编辑、出版全国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④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⑤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12、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①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分析——以“乔丹案”为例
对 拼音 “ Q I A O D A N ” “ q i a o d a n ” 并不 享有 姓名 权 , 诉 争 商标并 没
有侵 害乔丹 的在先 姓名权 ;而 且诉争 商标 既没有有 害 于社会 主义 道德风 尚 , 也没有 造成其 他不 良影 响 , 同时也 没有 以欺骗 手段 或者 其他不正 当手段 取得 注册 的情形 ,因此对 于该 等诉 争商标 , 最高人 民法 院维 持 了二审法 院 的判 决 , 驳 回乔丹 的再 审 申请 。
为由, 向商标评 审委员会 提 出撤 销前述 争议商 标 的申请 , 商标
评 审委员会 裁定驳 回 了乔 丹的 申请 。后篮 球 明星乔丹 向北京 市第 一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诉讼 ,败诉 后又 向北京市 高级 人 民法 院上诉但仍 旧败诉 。 2 0 1 5年 , 乔丹 因不 服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作 出的关 于诉 争商标 的 6 8件商 标争 议行 政纠 纷 案件
判 结果 概括 如下 : ( 1 ) 对 于涉及 “ 乔丹 ” 商标 的 三个 案件 , 该争
案例 , 结合商标权 与姓名权 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 学说 , 对姓名 权 与商标权 冲突 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
一
、
“ 乔丹案’ ’ 基本案情 与法院判决
议商 标的注册 确实 侵害乔 丹作 为一名 自然人对 “ 乔丹 ” 享 有 的
姓名 权这一在 先权利 , 违 反 了《 商 标法 》 关 于商标 注册 的规定 ,
应 当予 以撤销 ,因此最 高人 民法 院判 决撤 销商标评 审委 员会 之前 作 出的被诉 裁定 和法院作 出的一 审和二 审判 决 , 判 令商 标评 审委员会 针对争 议商标 重新作 出裁 定 ; ( 2 ) 对 于涉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的 四个 案件 , 以及 拼音 “ q i a o d a n ” 与相 关 图形 组合 而成 的商 标的 三个 案件 ,由于篮球 明争议商标是否享有姓 名权 以及姓 名权人本 身的知名程度和相 关公 众对其认 知水平 , 是 认定争议商标侵 害姓 名权人姓名权与否的关键 。当前我 国对姓名权 与商标权 的冲突主要通过《 商标 法》 中的“ 不良影 响” 条 款或“ 在 先权 利” 条款或《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相关条款三种方式加 以规制 , 在 司法实践 中选择适 用时 , 法官 自由裁量权较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政治法律我标侵权鲫性能制度的适用闲境与思考董婕池中莲*摘要随着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所独有的功能对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处理惩罚性赔偿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扫清制度适用的障碍。
笔者认为,在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应当把握好“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
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判决书中尽量详述认定依据,增强判决说服力、公信力,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与此同时,更应当审慎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从-个极端走向另-个极端,造成该制度的滥用和泛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法律适用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41(2021)03-0055-07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①#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因此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上明确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③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已经从“有没有”“能不能用”的阶段进入“该如何用”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本文文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在对当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当前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考,以期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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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价有机框架材料后功能化修饰及其催化性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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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权威期刊论文语言学特征的多维度对比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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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
教育 工程硕士 工程硕士 法律硕士 教育硕士
论文题目
P2P利率市场与Shibor市场、债市、股市联动性研究——基于小波视角 7种有氧运动疗法对2型糖尿病影响的网状Meta分析 新型人眼安全波段掺铥全固态激光特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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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大学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识产权法试题
中国广播电视大学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识产权法试题(总分:95.00,做题时间:12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这是知识产权的特性之一,即()(分数:2.00)A.法律确认性B.专有性C.地域性√D.时间性解析:2.“购物天堂”四个字用于推销商品或服务属于()(分数:2.00)A.地理标志B.商务标语√C.商标D.商号解析:3.某一经营者先后在同一指定的商品上注册了“红玫瑰”、“白玫瑰”、“黄玫瑰”等若干个近似商标,这些商标属于()(分数:2.00)A.集体商标B.证明商标C.等级商标D.联合商标√解析:4.以下关于商标的法律特征错误的是()(分数:2.00)A.专有性B.专用性√C.时间性D.地域性解析:5.以下不是商标权取得原则的是()(分数:2.00)A.使用原则B.注册原则C.混合原则D.继受原则√解析:6.我国负责专利申请审批的组织是()(分数:2.00)A.国家知识产权局B.专利局√C.商标局D.广电总局解析:7.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称为()(分数:2.00)A.发明√B.实用新型C.外观设计D.新技术解析:8.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一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这是专利申请原则中的()(分数:2.00)A.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B.先申请原则C.优先权原则√D.同一专利申请原则解析:9.甲公司有一发明,其要申请发明专利。
专利局可以根据甲公司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间是自申请日起()(分数:2.00)A.30日内B.6个月内C.1年内D.3年内√解析:10.我国法律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叫做()(分数:2.00)A.商标B.发明C.外观设计D.作品√解析: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11.我国已经参加了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分数:2.00)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C.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解析:12.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包括()(分数:2.00)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解析:13.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其中包括()(分数:2.00)A.文字作品√B.产品设计图√C.地图√D.通用数表和公式解析:1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分数:2.00)A.个人学习使用√B.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学使用C.新闻报道使用√D.公务使用√解析:15.商标法规定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分数:2.00)A.与“红新月”相同文字√B.同外国军旗近似的图形√C.本商品的通用名称D.夸张的图形解析:16.王某看到奥运商机申请注册“2008”商标,但连续3年既未转让也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可以()(分数:2.00)A.责令其限期改正√B.强制许可使用C.不给续展D.撤销其注册商标√解析:17.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包括()(分数:2.00)A.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B.科学发现√C.动物新品种√D.食品制作方法解析:18.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分数:2.00)A.制造专利产品√B.销售专利产品√C.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D.进口专利产品√解析:19.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九类作品的类型,其中包括()(分数:2.00)A.文字作品、口述作品√B.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C.美术、建筑作品√D.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解析:2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分数:2.00)A.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B.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C.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D.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解析: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总题数:5,分数:5.00)21.根据是否以他人商标权为前提,可将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 __________ 与 __________ 。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精选多篇I. 概述商标是企业在市场中建立品牌形象的重要资产之一。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商标价值的提升,商标侵权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以下是本调查报告精选的多篇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II. 商标侵权调查报告1. 案例一:A公司商标侵权情况分析经过仔细调查,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
这种使用情况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将对A 公司的商标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同时,我们建议A公司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包括发送正式警告信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等。
2. 案例二:C公司商标侵权调查和证据收集在此次调查中,发现D公司在其网站上销售一款与C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产品。
我们通过收集包括网页截图、订单信息和客户证词等证据,证实D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基于此,我们建议C公司与法律团队合作,通过法律途径制止D公司的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
3. 案例三:E公司商标侵权损失评估E公司发现F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商标,并担心可能对自身品牌声誉造成损害。
我们通过对市场调研和专业评估,确定了E公司由于F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根据评估结果,E公司可以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同时可以考虑采取合理的宣传和品牌修复措施。
4. 案例四:G公司商标侵权行为调查及法律支持本案中,H公司怀疑G公司在其商品上未经授权使用了其商标。
为了确保调查准确性和收集更多证据,我们与律师合作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侵权行为证明。
依据我们的调查报告和律师的法律建议,H公司能够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III. 结论商标侵权是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经济利益。
通过调查报告的精选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商标侵权调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于发现商标侵权行为的企业来说,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同时,也应当加强市场监测和品牌保护措施,以避免商标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正文:----------------------------------------------------------------------------------------------------------------------------------------------------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现就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适用的几个具体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一)不予注册复审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在商标局异议决定结论为部分商品或服务不予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予注册复审的范围应仅针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审查。
(二)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对于不予注册复审的理由范围,应限于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审查范围及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所主张的并已在异议阶段申请的理由为限,超出的部分不属于评审审理范围。
二、关于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实体法律适用问题在撤销复审案件中,对于商标使用的三年期间跨越新法实施日的,在实体法律上适用旧法。
三、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商标标志本身仅由申请人的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识别部分仅是企业全称的,可以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以缺乏显著性为由不予核准注册。
若商标中含有企业全称,但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且申请人主体与该企业全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在不符合商业惯例且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
四、关于“商品化”权(益)的问题关于“商品化”权(益)能否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商品化”权(益)的概念,故不宜在案件审理中出现该表述。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有一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有一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林新宇摘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应颠覆商标注册制度,而是应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为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使用“有一定影响”一词,给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划定了边界。
然而,在学界和实践判例中,对于“一定影响”要件适用的必要性存在争议,该条款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适用关系模糊不清,“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尚未明晰。
《商标法》第32条中“有一定影响”和第59条第三款中“有一定影响”存在程度大小的区别,在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时,应将时间、地域作为必备的考量因素,同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传媒影响力、商品属性及相关受众等作为辅助判断的补充因素。
关键词: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17-0003一、注册取得模式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商标先用权的功能价值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标志着商标先用权规则在我国的首次确立,该制度明确赋予了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在先使用人在一定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在商标注册人向在先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时,在先使用人可以提出在先使用抗辩,由此可知,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并不是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一种与商标权同等的权利,而是设立了一种对抗商标注册人的消极权利,其权利性质是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
为了使商标确权与公示更高效,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
但是,商标作为一种商业符号,是商标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赋予了其价值,因此,不应忽视实际使用但未注册商标上所具有的保护价值。
在注册取得制度之下,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设立可以防止在先使用人陷入被恶意抢注者主张侵权的尴尬境地。
(二)“有一定影响”要件的存废之争如前所述,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申请人对在先使用人利益的侵蚀,保护在先使用人通过商标所建立起的商誉,而商誉的积累与商品的影响力密切相关,因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将“一定影响”作为在先使用抗辩权的必备要件,防止因过度保护在先使用人而冲击商标注册取得制度。
商标注册中的“不良影响”研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商标注册中的“不良影响”研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
项的理解与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长期存在争议,在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始终没有定论。
2016年4月20日,沸沸扬扬的“微信”商标案落下帷幕,再一次引发了各界对“不良影响”条款的关注。
该条款与我国实行的商标注册制度密切相关,研究、分析如何适用该条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研究法律、立法者释义、司法解释、行政机关的标准、国际公约、参考文献、典型案例、判决原文等多方面资料,分析“不良影响”条款的合理适用标准。
在梳理规范的基础上,评析学界观点,并以“微信”商标案为切入点,与50个从北大法宝数据库中选取关联案例进行比较。
虽然上述案例的审判均已成为既定事实,但其审判思路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仍值得思考。
本文通过整理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的审判思路,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更合理的适用标准和定纷止争之策。
“不良影响”条款的内涵应当理解为:第一,应采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不良影响仅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本身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第二,不应对该条款作扩大解释,即,该条款不应包括引发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等情形。
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研究
116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四、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制度构想现代社会高科技发展速度迅猛,随之出现了很多问题,而作为法律不可能朝令夕改,而是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为增强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可操作性,从而减少法官滥用制度的可能性,为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更加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制定出商标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的制定以及相关标准的具体化不仅可以规范对商标合理使用行为,而且对商标使用人的社会公众同样具有重大利益。
2)明确商标使用的具体行为类别。
吸取各国立法经验与教训,并依据我国国情,可将商标合理使用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
3)明确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其相关因素为:原告商标显著特征的强弱;被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主观意识;被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记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五、结语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商品竞争越来越激烈激烈,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消费者对商标识别以及依赖程度也逐渐加强。
因此,健全并完善商标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参考文献:[1]程黎明,王桂禄.叙述性商标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2017,(25):91-95.[2]朱文玉,于惠冰.商标合理使用界定标准探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77-79.[3]周琳.地名商标的注册及其合理使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7,(1):324-325.[4]黄砚丽.商标性使用是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和基础[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22):40-44.(作者:何驭宇,研究生,澳门科技大学,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涉及到商业利益,并很难造成商品的混淆,所以发生侵权的几率并不大。
二、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必要性由于近年来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尤其是商标权发生了巨大变化,商标权俨然已经成为了国际经济贸易沟通交流的重要工具。
我国应紧紧跟随国际商标法的发展趋势与潮流,应对商标所有人做出合理的规定与限制,从而有利于我国商标权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发挥作用。
商标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实务与理论研究
商标法律热点和难点问题实务与理论研究主题:中国商标法热点问题法律分析主讲人:董葆霖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华商标》杂志社高级顾问主持人:黄武双副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时间:2004年12月3日13:30地点:华东政法学院长宁校区交谊楼第三会议室目前,全国对商标都非常重视,特别是企业,商标工作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而且,国内外的交流也越来越多。
一、现代商标观念知识产权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构成WTO的三大支柱。
以下简要介绍商标的相关理念。
(一)商标观念的变化商标是一种竞争标志,标识商品的来源,也可以说是一种竞争的工具。
从世贸而言,已经把知识产权置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与专利、版权一起作为私权来对待。
特别是,现在处于竞争时代,很多国家跟着美国的政策和步伐。
美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因为它正处于知识产权的顶峰,知识产权对于美国的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而言举足轻重,有人士称知识产权带来的收入占美国总收入的1/3,把知识产权列入世贸规则,是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意图。
在殖民地时期,列强国家主要进行的是商品输出,需要耗本国的原材料;接下来是资本输出,这种方式不消耗其本国的资源;至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进入信息时代,此时直接的知识产权输出成了发达国家重要的贸易手段。
大量的输出商品比不上现在签订一个知识产权的转让使用合同。
因此,知识产权的输出成了发达国家赚钱的重要手段。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案已逐步升级为特殊的“301条款”,在世贸中,除了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外,又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总之,知识产权的贸易,特别是商标的使用许可贸易,如麦当劳、肯德基等正不断得到巨大的发展。
再如耐克品牌,其集团主要关注商标等知识产品的设计和保护,其每年的收入在100亿美元以上。
其主要就是采取使用许可的经营模式,自己很少直接生产产品,由其他企业进行生产。
在这100亿美元中,有70多亿美元来自知识产权。
再如麦当劳企业,在北京就有100多家连锁店,它实施的也是品牌经营。
电大资源网1067《知识产权法》国家开放大学历届试题2019年1月(含答案)
提醒:电大资源网已将该科目2010年到2019年1月的历届试题 整合、汇总、去重复、按字母排版,形成题库,方便大家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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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经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依法判令
奥华公司立即停止对张成军摄影作品《夕阳归途》著作权的侵害,移动公司有义务停止使用由
奥华公司提供的包含有侵犯内容的"呱呱通"卡面图案;奥华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
销毁侵权物品,并在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奥华公司赔偿原告 2 万元,移动公司承担连
A. 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C. 优先权原则
B. 先申请原则
D. 同一专利申请原则
9. 甲公司有一发明,其要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局可以根据甲公司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 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间是自申请日起(
A.30 日内
λ
弘 6 个月内
C.l 年内
D.3 年内
10. 我国法律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蝙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叫做(
).
A. 商标 C. 外观设计
且发明
B 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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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3 分,共 30 分.在每小踵所输出的被选答案 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榄 撞上..选、少遣、错选均不得分}
11. 王某看到国庆六十周年商机申请注册 "2009"商标,但连续 4 年既未转让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包括( A.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λ
B. 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C.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 马德里协定
14.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包括〈 A.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
《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评注
Commentary on Para.1,Art.44 of Trademark Law 作者: 钟鸣[1]
作者机构: [1]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出版物刊名: 知识产权
页码: 26-38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2期
主题词: 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绝对理由;相对理由;兜底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摘要:经过历次修正,《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从原来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混合规定转变为现在的单纯绝对理由条款。
本文首先分析了该条款的法律适用的各个方面。
其次,对其中“不正当手段”规定,结合实践提出,应坚持其绝对理由条款的性质,无需过多地关注商标是否实际使用,而应注重其不正当的意图和行为,应区分转让人与受让人的不同情况以确定是否适用“不正当手段”规定。
最后,对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4条与“不正当手段”规定在法律适用中的冲突进行了研究,建议将对大量抢注和囤积注册行为适用第4条的规定,将“不正当手段”规定作为绝对理由的兜底条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相对理由的兜底条款,使商标授权确权法律规则体系更加完善。
浅析国际贸易交易前的准备
本国企业可以把产品卖给这些采购处, 由它们负责将产品输出或者出口到国际市场。这种形式在中国比较普遍,如日本、韩国的大商社在中国几乎都设有办事处,负责采购销售事宜。
这是一种高度多样化的大型贸易企业, 通常既经营批发业务又经营零售业务, 既从事国际贸易, 又从事国内贸易, 有些还有相当规模的生产性业务。许多中小型生产企业, 甚至一些大型生产企业都通过国际贸易公司将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
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
2.商标国际注册的特点 (1)手续简单。成员国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而无须向每一个单一国家申请,且只使用法语或英语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2)一举多得。填写一份申请书,可以取得在一个或多个商品类别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商标注册; (3)费用低。仅以一种货币(瑞士法郎)结算,只向国际局交纳而无须面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且数额大大低于逐一国家注册费用; (4)时间短。通常可以在自申请之日起在一年半内完成全部注册工作。
第四节 出口商品商标的国外注册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只有注册才能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 从目前现有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和惯例看,中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逐一国家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一、逐一国家商标注册 申请人通过代理或其他方式,将自己的商标到需要保护的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逐一分别办理注册申请手续的方法。
(二)国际商品市场调研的作用
1.把握消费者需要的商品,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地去开辟市场
2.把握特定市场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为企业提供选择销售商品的依据
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对《商标法》修法中“恶意申请”的几点思考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刘婪棼摘要: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修法内容针对现实中突出存在的恶意注册等现象进行了回应。
本文将关注点集中在修法中有关恶意申请的部分,通过“优衣库”案件,探析在修法之前我国是如何对恶意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发现其不足。
对修法后《商标法》中有关恶意注册的条款进行解读与分析,着重针对第四条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进行认定。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
回归法理学的视角,法律制度应当立足于现实,解决当下紧迫的现实问题。
在本次修法中,看似是寥寥数条的小修,实则紧紧抓住了实务中的最大问题,体现在规制恶意申请、提高赔偿额、增加权利人销毁诉求三个方面。
本文针对新修改《商标法》中“规制恶意申请”部分进行梳理分析。
关键词:《商标法》;“恶意申请”;思考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0-0097-0003一、商标保护现状1982年,《商标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与现行《宪法》同年颁布。
从1982年颁行至今,《商标法》已经历了1993、2001、2013和2019年四次修改。
《商标法》多次频繁地修改毫无疑问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对商标保护的强烈需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社会的变革对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也在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除了立法层面的跟进,实务中我国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地加强。
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商标行政一审案件11992件,同比上升51.2%;新收商标民事一审案件51998件,同比上升37.03%;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737.1万件,同比上升28.8%。
商标行政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其中商标行政案件便是其中一种。
本文将从我国商标行政案件的法律法规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商标行政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商标行政案件概述商标行政案件是指商标权利人、商标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商标的使用、注册、保护等事宜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商标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商标注册异议案件2. 商标撤销案件3. 商标侵权案件4. 商标许可使用案件5. 商标争议案件三、商标行政案件法律法规分析(一)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商标法》是我国商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与商标行政案件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注册条件: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3)商标注册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4)商标撤销: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是《商标法》的配套法规,对《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其中,与商标行政案件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1)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标准:商标局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注册。
(2)商标注册异议的审查标准: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异议予以驳回。
(3)商标撤销的审查标准: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商标撤销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撤销申请予以撤销。
2015年7月XXX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5年7月XXX本科《知识产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1.知识产权所有人拥有对其知识产权的独占权,这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之一,即“专有性”。
2.我国针对商标进行调整的主要法律是《商标法》。
3.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证明商标。
4.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标志包括凤凰。
5.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异议,其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
6.我国专利权期限的起算方式是从授予日起算。
7.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8.关于保护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为50年。
9.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10.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称为地理标志。
11.商标是由一种或多种要素组成的可视性标志,这些要素包括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12.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享有的商标权主要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13.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人用药品和卷烟。
14.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本商品的通用图形、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15.专利权的特点包括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16.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产品形状与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7.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和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
18.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为个人研究、研究或者欣赏所需、为报道时事或者新闻所需、为教学或者科研所需以及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所需。
B。
报纸可以刊登其他报纸期刊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C。
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改成盲文出版;D。
盘点“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系列:历史沿革、立法目的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盘点“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系列:历史沿革、立法目的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前述条款包含了两个法律规则,“或者”之前的规定,是关于注册商标因违反商标法已经明示的绝对理由,被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无效宣告的程序规则。
“或者”之后的规定,是注册商标因违反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绝对理由,被依职权或依申请无效宣告的兜底性实体规则。
该条款中有“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兜底性限制,已经成为异议人或无效请求人常用的异议或无效理由,随着近两年国家提高了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打击力度,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该条款被支持的频率也有提升。
本文将围绕该“热门”法条展开,结合该规定的历史沿革、立法目的、法律适用中重点考量因素,总结司法审判的一般规律,以系列短文的形式,与读者共同探讨。
一历史沿革该条规定最早出现在1993年《商标法》第27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结合1993年国务院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1993年《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包含了五种行为:1. 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5.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不难看出,1993年商标法对“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限定,既涵盖了现行《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内容,又涵盖了现行《商标法》第13条、15条、32条相对理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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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不良影响条款”研究作者:章凯业来源:《行政与法》2016年第06期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司法适用有赖于对其内涵的科学解读。
从历史脉络及主观目的论解释的角度,“具有其它不良影响”是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应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兜底条款。
从法的伦理性原则的角度观察,当商标及其构成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但又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范畴时,该标记可归入“具有其它不良影响”予以调整。
根据现有的司法判决及理论学说对“具有不良影响”进行类型化研究,归纳其典型情形,对该条款的司法适用将大有裨益。
“不良影响”应当从标识的一般含义上进行理解,并结合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判断。
同时,应从公众的角度,结合市场背景和时代观念进行适用。
关键词:其他不良影响;兜底条款;公序良俗;类型化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06-0114-11收稿日期:2016-05-10作者简介:章凯业(1990—),男,广东潮州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一、问题提出随着近年来一系列商标确权行政纠纷被人们所热议,关于阻却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不良影响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紊乱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官方和学界的关注。
首先,在“微信”商标案一、二审判决中,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异议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当考虑个案的申请主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所可能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从而认定原告创博亚太的注册和使用行为将对公共利益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进而驳回原告的注册申请。
[1]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却推翻了一审法院的上述论断,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是判断“不良影响条款”的考量因素,且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没有个案的例外,只要认定属于“不良影响”,则任何主体均不得使用该商标。
[2]因此北京高院认为,原告创博亚太申请的“微信”商标不构成“不良影响”。
其次,在“微信”商标案中北京高院还认为,一旦认定异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则意味着该标识在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中均不得适用和注册。
换言之,“不良影响”的判断是不考虑商标拟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的。
这又与北京高院自己作出的另一组案件“亚平及图”商标案中的观点相左。
在该案中,北京高院认为,判断“亚平及图”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会对我国社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应当结合该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即第28类乒乓球拍而进行判断。
[3]此外,北京高院还在“微信”商标案中表明立场,即对于某一标志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在认定时必须持相当慎重的态度,反对对“不良影响条款”进行扩大解释。
但在“中国劲酒商标案”系列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则认为,“不良影响条款”可以用来调整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相类似又无法为其所规范的情形,这似乎表明了最高院对“不良影响条款”持扩大适用的立场。
[4]由上述几组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司法实践中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尺度不一、标准不明的问题:其一,“不良影响条款”规范的情形究竟是什么,是所有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相类似的情况,抑或应当将其限制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中;其二,“不良影响”的判断是否仅考虑商标标识本身,抑或考虑到其使用行为;其三,“不良影响”是否应当根据普世性的原则进行判断,抑或应当结合拟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进行个案裁量;其四,“不良影响”的判断除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外,能否回应私人权益的保护诉求。
针对以上司法适用中所出现的问题,不少学者亦发出呼声。
孔祥俊认为,关于“不良影响条款”不应当作扩大解释,而应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内。
[5][6]当然,也有反对意见。
①有学者呼吁,“不良影响”仅应当考虑标识的“个体性”,[7]并不涉及使用行为,同时,“不良影响”的效力应当涵盖任何使用主体,且不得用于保护私利。
[8][9]有的学者则认为,标识本身虽然不具不良影响,甚至具有正面影响,但如使用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应当获得注册。
[10]“不良影响条款”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尺度不一、标准不明的问题,理论界对其理解也存在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此诸多混沌,原因在于立法技术上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简单定义所导致的。
此种简单定义的方式将使法律条文的司法适用获得较大的弹性,虽然符合该条的立法目的(即作为阻却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兜底条款),但相对地也造成了法律的不安定性。
因此,笔者在肯定“不良影响条款”现有条文的立法技术的前提下,将通过法律解释学、类型化思维等途径,试图对“不良影响条款”进行类型化梳理,构建“不良影响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以克服上述不安定性的困局。
二、“具有其它不良影响”的内涵解读“法律未经解释不得适用”的法谚已然成为当代法治国家法律实践中的第一通则。
拉伦兹认为,法律解释的标的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法律解释就是要探求这项意义,并决定该项法律规定的效力范围。
[11]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首先应当遵循法律文本的字义解释先行,其次探求该法律文本表达方式的意义脉络,然后结合立法意向、规范目标进行探析,并以合宪法性为最终检验标准。
[12]单纯从文意上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后半段“具有其它不良影响”,无论从一般语言用法上抑或专门的法律语言中,均难以得出具有确切说服力和司法实用性的特定涵意。
而“不良影响条款”作为阻却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兜底条款(暂且不论是谁的兜底)其本身乃不完全法条,须与其他条文相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全的法条,进而成为阻却商标注册的规定。
因此,从“不良影响条款”所在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上下文脉络,乃至整个《商标法》中其它阻却商标注册的条文中探求“不良影响条款”的内涵及适用范围,就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了。
此外,《商标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环境下多种主体间围绕商标而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本身,也承载了许多相互冲突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一规范目的。
因此,从《商标法》所欲平衡的利益以及规范目的本身进行思考,对于“不良影响条款”的解释也必不可少。
(一)“不良影响条款”的意义脉络解释首先,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在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体制下,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国家商标总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力。
纵观《商标法》全文,体现阻却商标注册的法定情形的条款主要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第三十至三十二条中的部分内容。
根据目前商标法理论界的通说,阻却商标注册的法定事由可分为绝对事由与相对事由。
绝对事由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防止某件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13]由于绝对事由调整的利益较为重大,因此商标主管机关或任何主体均得据其提出异议,主张宣告某一商标无效,且不受时间限制;而相对事由涉及相关当事人间的私人利益,只有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主张无效,且受法定争议期间的限制。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15]由此可以看出,“不良影响条款”及其所在的整个第十条,均属于阻却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其规范的主要情形应当是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等公益,而不涉及私人利益争端的裁决。
其次,将“不良影响条款”放在整个第十条第一款的框架内来看,第一款的前七项列举了七个方面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前三个方面的标志是有关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尊严的标志,第四个方面是有关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的,第五个方面是有关国际红十字会和阿拉伯地区红十字会使用的标志,第六个方面是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第七个方面是带有欺骗性并且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记。
[16]除了上述七个方面,第十条第一款的第(八)项还规定了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从“不良影响条款”所在的上下文脉络的关系中,可以看出,第一款第(八)项所调整的行为其对社会公益影响的负面程度,应当与前七项所导致的影响相当。
上述前七项中,例如民族歧视性、欺骗性等,其实也可归属于第(八)项,而之所以单独加以规定,无外乎是为了显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17]而法律的意义脉络解释除了帮助理解的作用外,还应当致力于促成个别法律规定在事理上的一致性。
[18]因此,对“不良影响条款”内涵的解释,除了在影响程度上应当与前七项保持一致外,其内容也应当与前七项调整的内容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越俎代庖,保持整个规整脉络中事理上的一致性。
然意义脉络解释至此并不能进一步说明“不良影响条款”到底“兜了谁的底”的问题。
“不良影响条款”作为整个第十条第一款的兜底,亦或作为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兜底,单纯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内部概念体系中似乎两者都说的通。
因此法律的意义脉络解释便到此为止,正如拉伦兹所说,无论是字义解释还是意义脉络解释,其对解释的价值都有限,经常只有追溯到法律的目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或规范想法,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意义。
[19](二)“不良影响条款”的主观目的论解释根据参与《商标法》修正讨论的学者的观点,“不良影响条款”从立法本意来看,该规定主要还是要解决某些标识本身具有反动、色情等不良影响的情况。
[20]而反动、色情的意涵与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前半段“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情形更为接近,与前七项中的“国家的”“政府组织的”“官方的”“国际组织的”似乎关系不大。
因此,将其认定为第(八)项的兜底似乎更符合立法者原意。
现行《商标法》历经1993年、2001年、2013年三次大修正,而立法者却始终将“不良影响条款”内置于第(八)项之中。
从立法技术上看,若“不良影响条款”为第十条第一款的兜底条款,则立法者应当在修法时将其单列为单独的一项,而不是将其放在第(八)项之中。
因此,将“不良影响条款”解释为第(八)项的兜底,更能体现法律变迁背后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规范想法。
相比之下,若“不良影响条款”作为第十条第一款的兜底,在法律实施的客观效果方面,有导致商标管理机构在商标注册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扩大的趋势,这不仅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也与当前国家机关“简政放权”的理念相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