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复习资料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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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计法律 规范。 2、 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会计法律规范。 3、 会计部门规章:由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制定的会 计方面的法律规范。 4、 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 及时性。 5、 资产: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 济利益的资源。 6、 确认为资产的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 能够可靠地计量。 7、 负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8、 确认为负债的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 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9、 收入: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 10、利润结构: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后 的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净利润——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11、会计核算方法: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 查,编制财务报告。构成了完整的科学的会计核算方法体系。它们之间 相互联系,密切配合。 12、划线更正法:在结账以前发现账簿记录有文字和数字错误,而其所依据的记账凭证没有 错误,即纯属记账时文字或数字笔误,采用划线更正法。 13、补充登记法:在记账以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正确,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 采用补充登记法。 14、红字更正法:在记账以后发现原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用错或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采 用红字更正法。 15、对账: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实核对。 16、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 *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根据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逐笔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总分类账。 *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各明细账的余额的合计数、分别与相关 总分类账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 *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财经法规》总复习
• 财经法规概述 • 财经法规的核心内容 • 财经法规的实践应用 • 财经法规的考试与复习方法 •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01
财经法规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财经法规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各 种法律关系的法规,是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和财经活动的重要依据 。
特点
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对经济行 为进行指导和制约,保障市场经 济的正常运行。
03
重点难点突破
针对重点难点内容,要深入学习,多做练习题,掌握解题技巧。
复习策略与计划
系统复习
按照学习计划,系统复 习各个知识点,形成完 整的知识体系。
模拟考试
在复习过程中,要定期 进行模拟考试,检验自 己的学习成果。
查漏补缺
针对模拟考试中发现的 问题,要及时查漏补缺, 加强薄弱环节的学习。
05
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法律制度的定义
01
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
02
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金融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金融法律制度的作用
03
金融法律制度的作用是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
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市场竞争法律制度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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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案例分析
总结词
金融市场监管案例分析主要涉及金融市场的监管实践和经验总结,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更好地理 解金融市场监管的实际运作和法规要求。
详细描述
金融市场监管案例分析通常包括对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实践和经验总结 。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了解金融市场监管的实际操作和经验总结,加深对财经法规的理解 和应用。
会计从业资格证财经法规复习资料.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基本要求】1.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2.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3.熟悉会计档案管理4.熟悉内部控制制度5.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6.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7.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8.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考试内容】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
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会计核算重点内容归纳第三节会计核算第一章是全书的重点,第三节是第一章的重点。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要求;三个统一规定。
(一)一个中心——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二)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依法设账;二是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1.依法设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1)《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三个统一规定1. 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是指在会计核算中采用的具体方法,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2)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3)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对其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
[财经法规]复习资料与重点
《财经法规》考试复习重点第一章1、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2、会计法律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3、会计法律现阶段包括:《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层次最高,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调整我国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4、全国的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5、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6、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7、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8、哪些岗位需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担任?(1-7)(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5)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6)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7)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10、关于监交人员:(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1、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资料(整理)
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本章讲7个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三、会计核算四、会计监督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六、法律责任七、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本章适用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本知识点典型考核方式和内容】【例·多选题】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包括( )。
A.会计法律B.会计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答案]ABCD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本知识点典型考核方式和内容】【例1-1·教材例题·判断题】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答案]错【例·多选题】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会计法》是( )。
A.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B.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C.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D.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答案]ABCD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本知识点典型考核方式和内容】【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会计法》适用范围的有( )。
A.个体工商户B.企业、事业单位C.国家机关D.社会团体[答案]BCD【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有( )。
A.社会公益团体B.司法机关C.村民委员会D.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答案]ABD【例题·不定项选择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会计法》调整范围的有( )。
财经法规复习资料
《财经法规》复习资料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一、构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备—基本准则》等会计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制定。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二、会计核算核算依据: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核算1、基本要求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电算化:其软件及其生产的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2、内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3、记账本位币: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4、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区或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三、会计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监督基本要求职责权限政府监督:财政部门普遍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社会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单位和个人检举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结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会计机构不设置会计机构但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五条)会计人员总会计师:(任职条件六条)专业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回避制度、工作交接五、法律责任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概述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票据结算本票(银行本票)1、种类汇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非票据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等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基本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结算双方必须在银行开户,付款单位必须有足够存款余额(个人除外)3、一般规定结算收付双方必须根据经济合同和有关制度办理金额起点(汇兑不受限制)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使用人民银行同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号4、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填写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5、填写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第三章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考试的试题均以客观题形式出现,其内容将体现全面考核的思想,本章的所有内容都可能会在考题中出现。
考试大纲和教材中的重点内容,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仍将是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命题的重点。
本章是“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一课程的基础,亦是重点,在近年历次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为30~40分。
本章涉及的知识点较多,题型主要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综合题,其中综合案例题出现的概率比较大。
考生在复习时需熟记并理解各知识点,尤其是对各种会计法律和法规的记忆。
熟悉解题思路,总结答题技巧,即可轻松得分。
【常考考点】(1)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管理。
(3)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
(4)单位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5)会计机构及其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代理记账、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工作岗位和会计工作交接。
(6)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核心讲义】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根据《立法法》,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资料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复习资料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 ()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A.会计法B.会计行政法规C.会计制度D.会计规章【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会计行政法规的概念。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是()。
A.《会计法》B.《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C.《总会计师条例》D.《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会计法律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部会计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选项A属于会计法律,选项B、C属于会计行政法规,只有选项D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的会计部门规章。
3、()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审计人员B.会计机构负责人C.总会计师D.单位负责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原则。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B.统一规划,分级管理C.统一领导,条块管理D.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会计工作行政管理。
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5、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部门是()。
A.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B.中国会计学会C.国务院财政部门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遵循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6、《会计法》规定,我国会计年度自()。
最新浙江省从业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笔记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核算与监督1、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5、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7、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8、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024年浙江省从业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整理考前必看
浙江省从业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整理——考前必看前言浙江省从业会计资格考试是评定从业人员能否胜任会计工作的重要指标,考试内容涵盖很多方面。
其中,财经法规作为会计职业中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在考试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本文将对浙江省从业会计资格考试中财经法规考点进行整理,以便考生能够更好地备考,取得理想的成绩。
证券基金会计•证券:是一种有价证券,代表证券持有人在股份公司、股份合作社或其他法人组织中享有股权和享有分红、残余财产分配权以及表决权等权利。
•基金:指由投资者的资金组成,采取集合资金的方式,由境内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和其他投资领域中,实现股份基金持有人资产增值及风险分散等目的。
证券基金会计制度•证券基金的核算:应采用“核心制、分户制”进行核算。
•证券投资中的权益法核算:证券投资中对投资对象具有重大影响且有投资组合构成的,适用权益法核算。
•证券基金会计制度:包括证券基金会计准则、证券基金会计制度、证券基金投资决策制度、证券基金资产估值制度、证券基金业绩报告制度。
证券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账户设置:应设立基金投资账户、基金资产净值核算账户、基金收益分配账户等。
•证券计价方法:按照“证券市场行情加权法”计价原则。
•投资收益分配和税收问题。
应当按照利润分配的原则,累计确认当期基金收益,进行应纳税收入的计算与缴纳。
税法税法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考点,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税法的基本概念及特征•税法是国家利用税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流通的一种法律规范。
•税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执法国家的主权、税收项目、税率、纳税人和代征人以及税制。
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纳税的主要方式,其法律法规包括了:•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等。
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是税法中另外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包括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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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会计性法规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内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人员的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4)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1、会计核算十三原则包括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析性、重要性、谨慎性、配比(时间、因果)、实质重于形式、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2、会计资料(凭证、账簿、企业财会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3、生成、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变造、伪造凭证、账簿,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4、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起至12月31日)5、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6、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7、企业应依法设置账簿,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
8、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9、会计档案适用于建账的企业。
10、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因素: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收支简繁、经营管理需求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中层领导人员。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5、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6、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7、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8、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9、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变更登记。
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自离开之日起90日内),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接爱继续教育等发生变更的,应变更登记。
11、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12、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1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1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15、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近姻亲关系。
16、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7、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8、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19、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四)、1、会计法律责任形式: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为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罚(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行为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
(4)行政处分(对象:国家工作人员)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5)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第二章支付结算1、支付结算是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应遵守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付。
3、票据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4、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设一个)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6、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功能有支付、结算、信用、汇兑7、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同城、异地、同一票据交换区8、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取现金)、转账支票(转账)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9、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三章、税法1、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经营所在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定期定额征税个体工商户,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3、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
4、发票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使用全国统一的仿伪专用品。
5、发票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
6、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领购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发票专用章印模)不得抵扣凭证: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认证不符,密文有误;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票。
7、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用发票(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组成。
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
8、专业发票是一种特殊种类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浙江省专业发票有:保险、金融服务、邮政、货物运输)9、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
10、税款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11、核定应纳税额情形不设账簿、应设而未设账簿、拒不提供税务资料、账务混乱、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计税依据偏低,又无理由、未按规定申办税务登记。
第四章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一)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根本大法,是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