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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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的通知根据《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从事2015年度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请于2015年3月1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省财政厅639室)。

具体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须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场地资料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场地必须满足会计人员培训需要,必须具备教学所需的相关设备。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资料自有师资的,提供与教师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聘师资的,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师资都必须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本单位自有师资不得少于50%。

所有师资的专业特长应当是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相关的专业。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原则上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5]2号)第三点要求执行。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报送全年培训计划,包括各批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地点及场所、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师资安排等情况(正式培训前一个月再报备详细计划)。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近年来,我国会计行业迅速发展,不断涌现出一大批专业技能过硬、管理经验丰富的会计人才。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规政策频繁变化,单靠大学本科教育已经无法满足会计人才的知识更新和职业发展需求。

因此,会计继续教育成为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浙江省财政厅一直非常重视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每年都会组织一系列培训、考核等活动,以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以下将从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特点和效果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形式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形式多样,涵盖了面对面授课、网络教育、远程视频教育、现场研讨会等多种方式。

面对面授课采用的是传统的课堂授课形式,授课教师现场讲授课程,学员通过听课、交流讨论等方式获取知识;网络教育使用互联网及相关技术手段,由专业老师录制视频或课件,学员在电脑或手机上自学、交流、答疑;远程视频教育采用实时视频连线的方式,实现了远距离的教学、交流;现场研讨会则是组织教师和学员齐聚一堂,集中研讨会计热点问题、实务经验分享等。

二、内容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课程内容丰富,涵盖会计基础理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资产评估、企业会计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同时,将我国最新会计法规和政策变化作为更新课程不可或缺的部分,使学员能够掌握最新的会计政策和制度要求。

三、特点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内容灵活、形式多样。

可以根据学员的工作和学习状态灵活安排课程时间和地点,形式多样,满足不同学员的需求。

2.注重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

针对不同的职业发展阶段和岗位需求,安排实训课程和案例分析,让学员能够更好地应用学到的知识和技能。

3.强化考核和认证。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每年都会组织相关考试和评估,通过考核考评的学员将获得相应的证书和资格认证。

4.讲师队伍优秀。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邀请国内知名会计学者和专家授课,让学员能够从最优秀的师资力量中受益,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为切实加强技工院校建设,提升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素质,经商省教育厅同意,我厅制订了《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三章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第四章经费保障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考核第六章附则浙江省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指为技工院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含副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参加继续教育是技工院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多元化工学结合项目等形式的有机结合。

继续教育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按规定申报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继续教育安排和选择第五条技工院校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个周期。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吴雪静等493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吴雪静等493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吴雪静等493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5.16
•【字号】浙财会[2011]13号
•【施行日期】201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吴雪静等493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通知
(浙财会〔2011〕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经2010年度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公示,吴雪静等493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详见附件)。

以上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取得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度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附件:
2010年度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浙财会[2013]4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4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0月29日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宁波市、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系统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浙财综〔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0〕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社会团体: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加快推进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月22日浙江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财政电子票据的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五条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具有与纸质财政票据同等的法律效力。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浙财会〔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会〔2013〕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6月26日附件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宁波市、武装警察部队、解放军系统除外)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022年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东奥)

2022年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东奥)

2022年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东奥)1关于缴纳年终汇算应缴所得税款时的账务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AA.借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B.借方记入银行存款C.贷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D.贷方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个人投资者持有2022-2022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C)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A.2%B.1%C.50%D.03.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需要持哪些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C)(本题2分)A.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B.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D.不需要带任何材料4.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D)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本题2分)A.5B.10C.20D.305.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B)的借方,在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时候予以抵扣。

(本题2分)A.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B.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C.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D.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6.医疗结构的主要内容不包含下列哪项(D)(本题2分)A.各级各类医院B.门诊部(所)C.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D.自营的牙科诊所7.“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B)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本题2分)A.月中B.月度终了C.采购原材料D.采购商品8.“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中金融机构指的是什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本题2分)A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B.信用合作社C.证券公司D.房地产开发企业9.本课程的主讲老师是(C)(本题2分)A.张志凤老师B.刘忠老师C.杨中华老师D.刘阳老师10.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A)岁学前教育的机构。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下达补助经费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下达补助经费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下达补助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1.14
•【字号】浙教高教[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及下达补助经费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9〕6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省继续实施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

经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了150项2008年省级新世纪教学改革项目。

现将项目补助经费下达给你们,相应追加你校2009年度“2050901教育费附加支出”指标。

请各校对项目按1:1安排配套经费,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对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的通知》(浙教高教〔2006〕157号)要求,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附件:
1.2008年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名单
2. 2008年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补助经费详单
3.2008年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补助经费总表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为了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浙江财政厅开设了会计继续教育课程。

会计继续教育是指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为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积极参加技术培训和知识更新的学习过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情况。

一、课程设置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课程设置合理、丰富,旨在培养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

课程覆盖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审计、税务会计等多个领域,具体课程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律、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审计学、税务会计等。

每个学期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课程内容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二、培训方式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学习和现场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学习通过远程授课等方式实现,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使学习时间地点更为灵活。

现场授课则更加注重实践操作,通过模拟场景等方式进行教学。

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方式,达到更好的学习效果。

三、师资力量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的授课教师都是业内资深专家或者从业人员,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际操作技能。

他们的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实际情况,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学员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知识,提升专业素质。

四、考试评估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考试评估环节是对学习成果的最终检验,也是考生通过会计继续教育获得相应证书的必要条件。

考试内容包括课程知识点、案例分析和实践操作等多个方面,整个过程科学公正、规范严谨,确保证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五、存档管理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存档管理完善,对所有学员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证书颁发等信息进行记录,实施数据化管理,确保教育效果可追溯。

六、总结浙江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通过多个方面的优化,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学员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浙江省会计人员的进步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今后,浙江财政厅将进一步深入推进会计继续教育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培训品质和服务水平,让更多浙江省会计人员受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浙财会[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12〕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的对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双轨运行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

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倡逐步向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过渡。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根据财政部要求,2012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会计准则、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最新税收政策、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简介等。

各市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由举办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

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022年浙江会计继续教育网上课程企业实用财务管理

2022年浙江会计继续教育网上课程企业实用财务管理

第三节应收账款管理与收账技巧一、应收账款管理目标企业一方面想借助于应收账款来促进销售,扩大销售收入,增强竞争能力,同时又希望尽量避免由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而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坏账损失等弊端。

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即通过应收账款管理和回收机制,在应收账款发生后,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监控账款,保障账款按时回收。

具体的管理目标如下:(一)支持营运资金如果收款滞后,企业可能要贷款支付正常运营。

账户管理人员应密切配合财务决策,预测包括一个月之内的现金回收情况。

要避免现金流问题,应尽快收款。

(二)减少营业费用和坏账收款的同时要控制费用。

费用包括电话费,邮寄费,法律费用,以及人员工资等。

账单拖欠的时间越长,账款收回的可能性越小。

如不对欠款客户采取连续不断的追讨,时间一长,收款产生的费用越高,因为必然要采取更周全的收款措施。

但是,收款产生的最昂贵的费用是坏账。

(三)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收款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涉,具有人性化的一面。

因此,要尽量维系良好的客户关系,保护客户的声誉。

很少有客户愿意承认没有付款能力。

实际上,有时不能付款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的失误引起的,比如原始发票丢失,客户可能还不知道已经拖欠。

失误引起的暂时问题解决之后,许多客户关系恢复正常。

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不仅可以促进对好客户的销售,也可以提高企业在业界的声誉。

(四)恢复客户还款计划有的客户的确拖欠账款,没有及时结清债务。

有时需要一起与客户分析拖欠原因,帮助客户提高信用。

(五)协助销售良好的收款工作可以促进销售。

客户一般从其付款及时,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购买货物,正如贷款人如期偿还贷款,是为了更多的贷款。

同样对过去的收款处理不当,会引起客户的不愉快影响今后的销售,导致客户转向其它供货商。

(六)加强与客户的沟通有时阻碍收款的原因在于沟通上的失误。

与客户的联系和沟通应该是及时有效的。

如发票未及时送达,使企业不能与客户正常沟通,客户不能及时付款。

有效沟通还包括账款一旦过期所采取的迅速催收。

2021年浙江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浙江会计之家

2021年浙江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浙江会计之家

【导语】从浙江省财政厅了解到,具有⾼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员,不具备⾼级会计师资格但在⼤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等职务的会计⼈员均可参加。

培训实⾏⾃愿原则。

⾼级会计⼈员可登陆浙江会计之家站,进⾏2021年⾼级会计⼈员继续教育的学习。

⼀、培训安排 2021年度全省⾼级会计⼈员继续教育采取⾯授、直播课和线上课件络培训等形式,具体安排如下: (⼀)⾯授培训 1.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举办10期(注:6期;上国会院内1期;苏州2期;威海1期)。

2.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举办4期(其中第⼀、⼆期住宿安排在厦门国际会展酒店)。

(⼆)直播课培训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直播课1期。

直播课时间为10⽉25⽇⾄11⽉7⽇(其中直播课安排5天,具体时间详见报名页),当次直播课未能参加的学员,可在11⽉7⽇(含)前⾃选其他时间收看直播回放;如报名⼈数未达到⼀定规模,根据缴费报名情况更改为直播+录播⽅式进⾏,请学员慎重选择,缴费后不得退费。

(三)线上课件络培训 6⽉开通在线学习平台(⾼级会计⼈员络培训仅限具备会计⾼级资格的⼈员),学员可通过浙江省会计⼈员继续教育站(不含)登录学习(址:)。

如有学员登录不成功或登录后⽆法显⽰对应的“⾼级”级别,应先登录浙江会计之家站(址:),提交或变更相关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待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再登录学习。

以上培训的期次、课程安排及培训费⽤等分别详见附件1-2,培训内容各有侧重,请学员认真阅读,慎重选择。

⼆、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全省具有⾼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员。

不具备⾼级会计师资格但在⼤中型企业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等职务的会计⼈员均可参加。

培训实⾏⾃愿原则。

三、⾯授与直播课培训的报名⽅法与缴费 (⼀)报名⽅法 1.⾯授培训班实⾏络报名,具体可选择如下两种⽅法: (1)⽅法⼀:进⼊浙江省财政厅站(址:)→进⼊“上办事”栏→点击“浙江会计之家”→点击“⾼级会计⼈员⾯授继续教育”→进⾏报名缴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浙财会字[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4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9年度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职责分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各县(市、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以及2008年12月底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

三、培训时间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

四、培训形式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面授教育为主。

为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要积极探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新形式,逐步实现面授教育与网络教育并举,使会计人员能更广泛地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培训形式,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

有关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公布。

五、培训内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投资战略管理、财政支持企业政策、税收改革与政策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相关知识。

各培训组织单位可根据培训对象实际情况,选择相关内容或教材进行培训。

六、培训单位1.符合《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培训机构,经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2.省级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等单位,因行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拟自行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应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办班要求,且在组织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查许可后组织实施,否则培训结果不予确认。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月28日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优劣探析——以浙江省为例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优劣探析——以浙江省为例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式优劣探析——以浙江省为例朱卫品(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既是《会计法》规定的一项法定权利和义务,也是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

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面授继续教育;二是网络继续教育;三是其他视同继续教育。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第十六条至二十条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进行相对具体的规定。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增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是会计管理部门必须面对并做好的应有职责。

但是如何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制度如何实施;会计管理部门在继续教育管理过程中可采取的措施等一系列问题还不明确。

特别是面授继续教育和网络继续教育两种方式如何选择及管理有待深入研究。

一、面授和网络继续教育的优劣分析(一)面授继续教育优缺点分析1.面授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传统方式,优点主要有:(1)年纪相对较大的会计人员比较容易接受。

(2)有利于发挥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的积极性,特别是系统组织的培训和大公司集团组织的培训,培训面基本都能达到100%。

(3)培训教育更有针对性,单位和培训机构可以针对本单位(系统)和本期培训人员的特点开展培训。

(4)部分单位针对会计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急需更新的知识开展培训工作,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好,培训的实用性强。

2.面授继续教育的主要缺点有:(1)部分培训机构和单位重组织、轻管理,造成到课率低。

签到、点名流于形式,部分会计人员中途返回单位办事现象比较突出。

(2)部分培训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重收费、轻培训质量的现象,师资力量薄弱,对会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帮助不大。

(3)会计管理部门的监管难度大,特别是有多个培训机构的市县和由单位(或系统)组织的培训,虽然备案时需要填写培训时间、地址和师资力量及培训内容,但会计管理部门限于人力无法及时、全面地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2007年修订)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2007年修订)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浙人专[2007]276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7〕276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税务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思想道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四、财经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9]30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9]30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9〕303号)省财政厅:你厅《关于要求确定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浙财会字〔2009〕68号)悉。

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为适应会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从200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起,收取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为100元/人。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收看网络继续教育提供的其他课件以及网络咨询、答疑等服务不得另行收费。

二、普通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方式或面授继续教育方式。

普通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方式培训收费标准,仍由各地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6〕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结束——。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

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浙江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篇(一):2023最新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心得体会会计继续教育是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心得体会,欢迎阅读。

篇一:一年一度的会计证继续教育培训近日在市财政局会议厅举行,今年培训的内容是新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常见问题解析等。

此次培训日程安排紧凑有序,学习内容精广相济,极具系统性,理论性和趣味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引发了深深的思索。

财政部要求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容变化较大,我市具体执行时间为今年7月1日,作为新准则的操作者和执行者,系统的学习很有必要,尤其近年来,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和等效,所以此次培训也很及时。

培训的时间仅短短两天,但内容丰富多彩,既有政策法规和前沿性理论,又有工作实践和案例的深入细致的探讨;既为我们提供了大量新信息,新知识,同时又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新经验,新启示。

老师在授课时,突出了多样性和灵活性,通过课件等现代教育手段,为学员提供了更大的信息量,使我获益匪浅!篇二:2023年4月26-27日,市审计局相关人员参加了由市政府财政局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学习。

今年培训学习的主要课程是“破冰项目”、《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克拉玛依市政府采购》、和“今后行政事业会计改革的内容和方向”。

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有以下体会:首先学习的是:破冰训练破冰训练是拓展训练的一种模式,通过一连串具趣味性和挑战性拓展活动,更深入探索自我,挖掘自己的潜能,体现个人与团队的关系,突破自己的固有模式,从活动中让每个人感受到集体的协作力量、与他人的沟通和信任及挖掘个人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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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浙财会字[2009]8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12.21
【实施日期】2009.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9〕8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主管部门:
为了顺应会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大趋势,满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多元化的需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45号)“要积极探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新形式,逐步实现面授与网络教育并举”的要求,2009年12月28日起,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开始试运行(网址:),开展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与面授继续教育方式双轨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权限,仍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浙江省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统一平台、分级管理。

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方式的会计人员,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选择相应地区窗口,在线接受相关课程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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