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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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录字〔1989〕821号
【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10.31
【实施日期】1989.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广发录字〔1989〕821号)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对过去发放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重新审核,并按此规定的要求审批、换发新的许可证。

换证工作请于198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从1990年1月1日起,制作单位向中央电视台和地方各级电视台提供电视剧播出,必须持有重新换发的许可证。

否则,中央电视台和地方各级电视台不得接收和播出。

我部授权部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处以部的名义,具体负责向中央所属宣传、文艺单位颁发许可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也应指定具体部门切实做好发证工作和经常性的检查、管理工作。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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