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合集下载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一、违反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发行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对电视剧制作出品实行出品人负责制,出品人对电视剧制作活动全过程负责。因此,电视剧的制作、出品、发行应遵守《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否则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不利后果均由电视制作出品人承担,且电视剧联合制作出品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出品、发行的相关规定摘录附后)

二、因电视剧著作权而与第三人产生的争议

主要是第三人与电视出品人之间由于电视剧著作权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商事领域的侵权纠纷,一般可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三、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之间因电视剧著作权归属产生的争议

原则上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共享电视剧著作权,但因各方对电视剧制作投入不同,在权益的享有上也会有差别;在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和电视剧权益分配上,出品人之间可能产生争议。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可就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和投资、收益分配等问题提前达成协议,以避免争议的发

生。应注意,联合出品人之间关于电视剧权益、责任等的划分协议仅适用于出品人内部,对外在第三人没有效力。

附: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出品、发行的相关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七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电视剧制作与发行的流程与手续

电视剧制作与发行的流程与手续

电视剧制作与发行的流程与手续

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拍摄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步;

一、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

二、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

三、将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报广电局备案,经广电总局统一公示;

四、获得拍摄许可证(甲种证或乙种证)后,即可进行拍摄;

五、如剧中有外籍主创人员和演员,需向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申请批复(咨询电话:总机86093114转国际合作司);

六、如需对已备案公示的题材进行剧目、集数、制作机构的变更,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七、剧目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完成剧审查。审查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为该剧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进行发行播出。

电视机制作程序?

一、首先,公司是否具备电视剧制作、发行资格一一注册资金300 万以上,拥有省广电局(厅)核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二、选到好剧本后,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表述剧目

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故事大纲,到省广电局(厅)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

三、制片方与编剧、导演、摄像、主演等主创人员签定合作意向书。持申请报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编剧授权书到省广电局(厅)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限于摄制该剧、有效期180 天)。

四、融资:至于怎么拉,跟谈广告几乎一样;所不同的是,企业参股投资可以得到电视剧发行的分红。

五、建组、选演员

六、确定拍摄地,拍摄

七、后期制作。

八、发行。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一、引言

电视剧创作在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角色和地位,为了维护电视剧市

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观众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作、播放的所有电视剧。

三、剧本审查

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开始拍摄电视剧之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剧本

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2. 剧本审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保证电

视剧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3. 对于未通过审查的剧本,制作公司可选择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或者放弃制作。

四、演员选拔

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选拔演员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演员的选拔应基于其演技、形象和与剧本人物的契合度,并且不

得因为贿赂、关系等非法手段进行操纵。

3. 未成年演员的参与应符合相关的保护措施和规定,制作公司应保

证其享有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五、拍摄制作

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拍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

2. 拍摄地点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

环境生态。

3. 制作公司应确保演员、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

施和工作条件。

4. 制作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剧组工作的有序进行,有

效控制剧组成本。

六、剧集播出

1. 电视剧播出前,应提交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包括剧集的名称、内容概要等信息。

2. 电视剧的播出时间,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3. 电视剧应按照剧集完整性原则播出,不得片段断播或乱序播放。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摄制电影许可事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拍摄和制作活动的允许管理,包括拍摄场地许可、器材设备许可、演员招募许可等。

第三条电影拍摄和制作应当遵循文化市场原则,尊重创意和版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电影拍摄和制作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保障拍摄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电影拍摄许可事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给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

第七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尊重创作自主权,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版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的制度标准和指南,明确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为拍摄单位提供便利和指导。

第二章申请许可

第九条申请电影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视制作许可证等。

第十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拍摄计划书,包括拍摄地点、时间、人员配备、设备情况、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经过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拍摄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门交纳许可费用,并签订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版权保护原则,确保拍摄计划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以及材料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以及材料

电视剧发⾏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以及材料

电视剧发⾏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

电视剧发⾏许可证,主办机构是各省市的⼴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办理电视剧发⾏许可证的法规依据是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办理电视剧发⾏许可证需要提供相关的办理材料以及必须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经过正规有序的电视剧发⾏许可证办理流程才能最终办成,那么电视剧才⾏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以及办理材料有哪些呢,我们⼀起来了解下

电视剧发⾏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和条件

1. 1

国产电视剧发⾏许可证实⾏⼀剧⼀证制,电视剧拍摄制作机构在完成已经批准的剧⽬拍摄制作后提出申请

END

电视剧发⾏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电视剧发⾏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先第⼀步就是备齐所需材料报省⼴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2. 2

省市⼴播电影电视局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之后,五⼗⽇内作出审查决定

3. 3

提出的修改或删剪意见,送审单位应在30⽇内修改、删剪后再送审

4. 4

如遇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查时间。如省局认为有争议或难以把握的,则报请国家⼴电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

5. 5

送审机构对不准予⾏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接到通知之⽇起六⼗⽇内可向国家⼴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END

电视剧发⾏许可证的办理时所需的申报材料

省市国产电视剧完成⽚审看表

2. 2

电视剧发⾏许可证备案表

3. 3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复印件注明供该剧使⽤并加盖公章,或交回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种原件

4. 4

图像清晰、伴⾳清楚、内容完整的⼤1/2录像带

5. 5

分集剧情每集不少于500字介绍和歌词⽂字材料

6. 6

国产电视剧中聘请境外⼈员包括编剧、导演、演员、摄像等的需附上同意聘请境外⼈员的批复复印件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正文: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11号)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视剧制作、经营管理,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电视剧制片人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电视剧制片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电视剧制片人应持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制片人”系指电视剧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核心组织管理者。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资格机构的电视剧制片人及独立从事电视剧制作的制片人。

第五条国家广电总局主管全国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工作,指导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工作,对制片人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负责制定全国电视剧制片人资格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颁证和考核换证。

第二章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宣传及电视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

作的通知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发录字(1990)773号

通知

我部于1989年10月31日和1990年8月4日下发《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1989)821号〕和《〈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1990)520号〕。为了具体落实规定精神,加强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厅(局)要切实重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电视台贯彻执行许可证制度工作的领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二、各级电视台要带头执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各项规定,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许可证,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要严格审验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电视剧一律不得安排播出。

三、根据《规定》和《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制作的电视剧必须按规定在片首和片尾标有许可证号,片首许可证号应叠现在屏幕的左下角并持续10秒钟,片尾许可证号应与制作单位名称同时出现,不需另占单幅画面,样式为“许可证×××号”,各级电视台对送审播出的电视剧在审验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审查送审节目带有无按规定标有许可证号,对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应将完成片退回制作单位按规定打上许可证号后方可接收。为便于全国统一执行此项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没标有许可证号的电视剧一律不得播出,播出没标许可证号电视剧按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论处。

制片人的拍摄许可证与执照申请

制片人的拍摄许可证与执照申请

制片人的拍摄许可证与执照申请在电影、电视、广告等影视制作行业,制片人起着重要的角色。作

为一个制片人,拥有合法的拍摄许可证与执照是必不可少的,因为这

是开展影视制作工作的基础。本文将详细介绍制片人的拍摄许可证与

执照的申请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拍摄许可证的申请

拍摄许可证是指在拍摄过程中需要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的许可证件,用于合法进行电影、电视或广告等影视作品的拍摄。以下是拍摄许可

证的申请步骤:

1. 准备材料

制片人在申请拍摄许可证之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必备材料。这些

材料通常包括:拍摄计划书、剧本、场地租赁合同、拍摄人员名单、

影片融资方案等。制片人需要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

照要求进行归档备案。

2. 联系相关机构

制片人需要与拍摄地的政府或文化部门进行联系,了解其拍摄许可

证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不同地区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制

片人提前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保了解到最新的政策要求。

3. 填写申请表格

在准备齐备了所需的材料后,制片人需要根据要求填写拍摄许可证

的申请表格。申请表格通常包括项目名称、拍摄地点、拍摄日期、拍

摄人员名单等信息。制片人需要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确保

填写完整。

4. 申请费缴纳

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申请拍摄许可证可能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申

请费。制片人需要按照要求将申请费缴纳,并保留好相应的缴费凭证。

5. 提交申请材料

制片人在完成申请表格的填写和申请费的缴纳后,需要将申请材料

提交至相关机构。这通常包括将材料以书面形式邮寄或亲自递交至指

定的部门,并按照要求进行材料的备份和存档。

制片人的申请电视剧制片许可证流程

制片人的申请电视剧制片许可证流程

制片人的申请电视剧制片许可证流程电视剧制片许可证是电视剧制片人在进行电视剧创作和制作过程中的必备证件。获得电视剧制片许可证后,制片人才能合法地从事电视剧制片工作。本文将详细介绍制片人申请电视剧制片许可证的流程。

第一步:准备申请材料

1. 申请表格:从相关部门或官方网站下载电视剧制片许可证申请表格。

2. 身份证明:准备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如制片公司需要向外发行电视剧,需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 制片计划书:包括电视剧的创作构思、剧本、拍摄计划、预算等内容。

5. 主要创作人员名单:提供主创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履历。

6. 原创性证明材料:如电视剧涉及原创内容,需提供原创性证明材料,如版权证书、原著作权证书等。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格

根据申请表格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填写的内容准确无误,不遗漏任何必填项。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到相关部门,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局。申请材料一般可以通过邮寄或亲自递交两种方式。

第四步:资格审查

相关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包括对申请人和制作团队的资质、所提交的电视剧创作内容的合法性等方面的审核。此外,还可能对申请人进行面试。

第五步:许可证颁发

如果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相关部门将颁发电视剧制片许可证。许可证包括一张正本和若干张副本,制片人需妥善保管,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应费用。

第六步: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制片人获得许可证后,相关部门会在官方媒体上进行公示,以公示期满为制片人提供电视剧创作和制作的合法权益。

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该如何申请办理

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该如何申请办理

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该如何申请办理在实践中拍摄影视作品不是自己想拍就拍想播放就播放的,需要办理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影视作品许可证需要广电的审批,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可以的,那么在办理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影视作品使用许可证怎么办理?

影视制作许可证是一种较为通俗的称呼,有些人习惯的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称为影视制作许可证,影视制作许可证也叫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两种:影视制作许可证(甲种)和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甲种证的要求较高一般首次申请是不可能达到要求的,所以一般都是首次申请乙种,影视制作许可证乙种证申请机构是地方的地方广播电影电视局影视制作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以及符合以下相关的条件:

1、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首先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其次,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还要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影视制作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拍摄制作一部电视剧需要的手续

拍摄制作一部电视剧需要的手续

拍摄制作一部电视剧,需要履行的手续

一、总体概要:

拍摄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步

1、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

2、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

3、将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报广电局备案,经广电总局统一公示

4、获得拍摄许可证甲种证或乙种证后,即可进行拍摄

5、如需对已备案公示的题材进行剧目、集数、制作机构的变更,需向行政

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6、剧目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完成剧审查;审查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

为该剧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进行发行播出

二、具体实施

一如何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

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制作机构应当先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大部分影视公司都持有这个,也有一

部分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影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

5、其他具备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二如何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用户

具有拍摄资质后,即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申请人可携带有效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制作机构所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开户;

三电视剧题材备案公示该如何办理

申请备案公示需要提供的纸质材料如下:

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表格可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下载中心”下载;

2、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4.29

•【文号】广发社字[2004]382号

•【施行日期】2004.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调整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4月29日广发社字〔2004〕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国产电视剧的产业化发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现将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以下简称乙种证)申领、核发程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乙种证的核发工作。

二、所有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如需制作电视剧,均可按程序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领乙种证的申请。

三、申领乙种证时申请机构须同时出具以下书面材料:

1、制作机构的申请。

2、当地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初核意见。

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表。

4、总局批准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批件(复印件),有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出具总局外事司的批准件(复印件)。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9.01

•【文号】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

•【施行日期】1995.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16号)

现发布《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影视节目创作的繁荣发展,提高影视节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一)有负责对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单位;

(二)有五名以上具有广播影视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当业务经历的固定创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制作、复制影视节目所必需的机房、设备;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个人、私营企业原则上不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单独或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合作设立、经营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

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10.05

•【文号】广发录字[1990]727号

•【施行日期】1990.10.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拍摄重大

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领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1990年10月5日广发录字(1990)72

7号)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中宣通(1990)16号〕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1989)821号〕的精神,现将申领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二、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题材电视剧的报批程序是:剧本先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初审通过后,凭许可证和剧本初审通过批件报送“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通过后,方可投入拍摄。

三、非持有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题材电视剧,剧本须按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审批程序先报领导小组审查。剧本批准后,凭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到许可证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许可证,经审核批准发证后方可投入拍摄。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10.18

•【文号】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施行日期】1995.10.1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17号)

现发布《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

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资质流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众的需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而在进行节目制作之前,获得相应的资质是必要的。针对不同类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其资质流程也不同。

一、电视节目制作资质流程

在进行电视节目制作之前,需要获得电视制作许可证。这需要向文化部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满足相关的条件和标准。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有实际控制的机构,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和人员。其次,电视制作许可证的核准需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批准。最后,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以及节目制作的计划和方案。

通过以上流程,获得电视节目制作资质后,便可以开始进行电视节目的制作。

二、广播节目制作资质流程

对于广播节目制作,需要获得广播制作许可证。这同样需要向文化部或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满足一些条件和标准。

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人或实际控制机构,以及注册资金和人员。其次,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以及节目制作的计划和方案。最后,申请人的节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通过以上流程,获得广播节目制作资质后,就可以开始进行广播节目的制作。

三、网络节目制作资质流程

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网络节目制作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在进行网络节目制作之前,需要获得网络节目制作许可证。

首先,申请人需要为法人或实际控制机构,以及有相应的注册资金和人员。其次,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以及节目制作的计划和方案。最后,网络节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通过以上流程,获得网络节目制作资质后,就可以开始进行网络节目的制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录字〔1989〕821号

【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10.31

【实施日期】1989.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广发录字〔1989〕821号)

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接此通知后,请立即对过去发放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重新审核,并按此规定的要求审批、换发新的许可证。换证工作请于198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从1990年1月1日起,制作单位向中央电视台和地方各级电视台提供电视剧播出,必须持有重新换发的许可证。否则,中央电视台和地方各级电视台不得接收和播出。

我部授权部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处以部的名义,具体负责向中央所属宣传、文艺单位颁发许可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也应指定具体部门切实做好发证工作和经常性的检查、管理工作。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

第四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