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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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审批程序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许可审批程序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许可审批程序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一、哪些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一)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申请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可以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条件?(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四)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机构?(一)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二)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一)(二)(三)(四)1.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五)(六)(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工作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工作细则-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审查工作细则审查工作细则是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项目编码:27029,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立项/完成片)(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立项/完成片)1.审查环节。

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专家评审、签批等6个环节。

2.审查人员。

各级审批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查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总局领导等。

(三)审查方式立项:书面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剧本,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完成片:书面审查和节目样片内容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

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样片内容,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分管总局负责人等审核、会签、签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按照总局既定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附表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经办人审查表(立项/完成片)服务规范(一)基本要求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

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接受咨询要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

(三)受理申请要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

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经办人应及时接收,必要时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决不允许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流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准备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法人代表id 明、节目制作方案、节目内容样本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局或相关部门。

通常可以通过邮寄、亲自递交或在线申请等方式。

3. 审核审批:申请材料提交后,广播电视局或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技术要求等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会进行审批程序。

4. 支付费用: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

5. 发放许可证:经过审核审批并支付费用后,广播电视局或相关部门会发放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和要求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和操作。

此外,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在获得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40 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标准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模板】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模板】

会议材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批要求本文档电子版及相关表格可在制作机构管理交流QQ群(*********)的“文件共享”上下载,单位名称为进群验证码,请将群昵称改为单位名+人名。

一、申领新证的材料要求:1.申请报告(原件),含申请机构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

2.申请表(原件),其中“经济性质”是指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事业单位、军队机构、民营企业、其他;“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核意见”一栏必须加盖初审单位的公章;“联系人”一栏,要求填写申请机构负责与广电行政部门对接的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必须包含一个手机号码。

(说明:经济性质一栏必填,联系人如果是法人代表可不填,如果不是也必填,而且必须填写一个手机号码,有重要信息将通过政务短信通知。

)3.申请机构章程(复印件),申请机构在工商备案过的章程,章程做过修改的,必须附上章程修正案。

4.申请机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原件)。

6.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等材料,要求每名人员必须有一份格式规范的简历(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国外取得相关学位学历等证书的,必须经我国相关部门认证方才有效,原则上不接收外文证书。

有境外人员的,还须提供该人员的工作签证《外国人就业证》或《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说明: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简历,原则每个人一份简历,后附相关学位学历培训证明或业绩证明。

法人代表简历可简单,每项经历只写就职单位和职务。

专业人员简历,每项跟广播电视相关的经历都要有具体体现,比如,张三在某文化公司任经理,法人代表的这么写就行,但专业人员,就要写上相应的工作内容,是做财务经理还是创作经理要写清楚,比如:“参与拍摄电视剧《某某某》的拍摄和后期制作,或者是某电视栏目的执行制作人”这样的具体内容。

QQ群上有模板,供参考。

)7.办公场地证明,主要指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凭证等,原则以工商认定的办公场地为准,具体由各初审单位自行决定。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7•【文号】广发办字[2001]1476号•【施行日期】200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废止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2001年12月17日广发办字[2001]1476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广电部令第16号)、〈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就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发行行业准入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

国家广电总局对制作经营许可证实行总监控制、分级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和全国一级社团所属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并核发。

地方机构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并报国家广电总局备案。

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只能从事经发证机关认定范围内的业务,制作电视剧需按规定另行批准。

二、申请制作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主要成员应有两年以上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等。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电视剧制作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

电视剧制作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

电视剧(动画片)备案拍摄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管理处咨询电话:85012282电视剧(动画片)制作行政许可流程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立项备案公示申报资料及注意事项1、电视剧(动画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下载)2、1500字故事梗概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电视剧备案公示注意:1、所有备案必须走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报备;/index.shanty制作单位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或甲种证)到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取得用户名及密码,方可进行登录。

2、纸质资料均须加盖公章;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和1500字故事梗概需先发到指定邮箱(beian@),待工作人员通知合格(或有所调整),可送纸制盖章资料;(邮箱邮件目前仍然要发)4、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中题材根据总局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题材要求填写,自行设立的题材无效,(/article.shanty?id=011d8a20f1c3000 1402881ed1d8a2075)。

内容提要(250至300字)和1500字故事梗概要求写明主人公姓名、背景、主要事件,故事主线的起因、经过、结果,避免用概括性、渲染性语言或出现省略号等特殊符号。

备案公示表中内容提要要与1500字故事梗概的重点内容基本一致,开头和结尾要统一。

(根据总局电视剧政务平台要求填写)5、“拍摄日期”须在公示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表中所有内容均必填。

6、每月25日前我局收到纸制盖章资料算为当月备案剧目,当月备案剧目于下月20日前后在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示。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报备机构:年月许可证号:主管部门盖章:报备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联系电话:联系人及电话:动画片备案公示注意:1、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公章;2、将以上所需三样材料的文字版,一式两份,送到局政务大厅。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流程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流程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流程
一、申请阶段
1.准备材料
(1)剧本
(2)导演、演员名单
(3)拍摄计划
(4)影视公司营业执照
2.申请表格填写
(1)下载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格(2)负责人签字确认
3.递交申请
(1)提交申请材料至广电部门
(2)缴纳申请费用
二、审批阶段
1.材料审核
(1)广电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如有问题,通知补充材料
2.剧本审核
(1)剧本评审委员会审核剧本内容(2)确保内容符合相关规定
3.拍摄计划审批
(1)审批拍摄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确认拍摄地点和时间安排
三、许可证颁发
1.审批通过
(1)广电部门颁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2)通知制作单位领取许可证
2.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制作
(2)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监督检查
1.制作过程监督
(1)广电部门对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2)确保符合许可证要求
2.成片审查
(1)提交成片后进行审查
(2)如有问题,要求整改或重新提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为进一步规范电视剧审查管理工作,根据《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现就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附件1-1,2,3)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对所有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包括国产电视剧、合拍剧、引进剧)一律核发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各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按照《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规定职责范围核发。

中央电视台所属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由总局委托中央电视台核发。

军队系统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

三、《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实行分别编号,具体为:1.国产电视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X)剧审字(年份)第XXX号”。

其中“(X)”为发证机构的识别简称,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的为“(广社)”,由总局委托中央电视台核发的为“(央)”,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的为“(军)”,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核发的为本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

“第XXX号”为发证序号。

2.合拍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会审字(年份)第XXX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3.引进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进审字(年份)第XXX号”,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情况通告

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情况通告

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情况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广电总局关于2009年度全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情况通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4号)等规定,现将经2008年度业绩审核合格,取得2009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名单予以通告。

附件: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名单
3、可以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名单
附件1: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名单
附件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名单。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核发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核发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核发
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

审批部门:社管司
审批时限:20日。

(一)主体条件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领登记表》;
2.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3.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和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电视剧制作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

电视剧制作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

电视剧制作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备案拍照审查行政许可程序及须知手册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宣传治理处咨询:85012282电视剧(动画片)制作行政许可流程国产电视剧(含动画片)立项备案公示申报资料及注意事项1、电视剧(动画片)拍照制作备案公示表(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下载)2、1500字故事梗概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电视剧备案公示注意:1、所有备案必须走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报备;:///index.shanty制作单位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或甲种证)及复印件一份(A4大小)到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政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取得用户名及密码,方可进行登录。

2、纸质资料均须加盖公章;3、电视剧拍照制作备案公示表和1500字故事梗概需先发到指定邮箱(beian@),待工作人员通知合格(或有所调整),可送纸制盖章资料;(邮箱邮件目前仍旧要发)4、电视剧拍照制作备案公示表中题材依照总局的《电视剧拍照制作备案公示治理暂行方法》中的题材要求填写,自行设立的题材无效,(:///article.shanty?id=011d8a20f1c300014 02881ed1d8a2075)。

内容提要(250至300字)和1500字故事梗概要求写明主人公姓名、背景、要紧事件,故事主线的起因、通过、结果,幸免用概括性、渲染性语言或显现省略号等专门符号。

备案公示表中内容提要要与1500字故事梗概的重点内容差不多一致,开头和结尾要统一。

(依照总局电视剧政务平台要求填写)5、“拍照日期”须在公示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表中所有内容均必填。

6、每月25日前我局收到纸制盖章资料算为当月备案剧目,当月备案剧目于下月20日前后在国家广电总局网站公示。

电视剧拍照制作备案公示表报备机构:年月许可证号:主管部门盖章:报备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联系:联系人及:动画片备案公示注意:1、纸质材料均须加盖公章;2、将以上所需三样材料的文字版,一式两份,送到局政务大厅。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管理二、审批程序:(一)受理和初审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职位责任人依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有关公司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

申请方从头补充修改材料的时刻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处长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说明情形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依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形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

申请方在规按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

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刻不计入审核时限。

申请方超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从头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置。

(三)复审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将复审意见和材料一并退回审核人员,并将情形上报主管总局领导备案。

(四)审定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管领导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五)发文通知职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标准:审批文件要求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表述清楚;申办材料及附件齐全、规范、有效;通知文书规范、整洁。

依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通知相关部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 -07-19【生效日期】 -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 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如何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如何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如何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来源:作者:根据《电视剧管理规定》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一、申请条件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二、申请材料(一)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材料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3、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4、编剧授权书;5、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7、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二)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材料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3、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4、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

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广发剧字[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6日广发剧字〔200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

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传真电话:************)。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促进创作繁荣,有效培育电视剧市场,积极推动产业发展。

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包括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调配资金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广发社字[1998]6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10.23
【实施日期】1998.10.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核发《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
(1998年10月23日广发社字〔1998〕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
目前,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电视剧制作机构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核发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881号)的规定,已经通过重新审核登记的,以及符合原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6号令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近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由其批准机关在1998年11月1日前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的《影视制作经营许可证》同时作废,并由原发证部门收回并销毁。

《广播。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七条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地(市)级以上电视台;(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

第八条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或《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申报表》;(二)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三)题材涉及重大政治、军事、外交、统战、民族、宗教、案件、知名人士等内容的,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书面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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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
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管理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岗位责任人按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有关公司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

申请方重新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处长
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
说明情况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按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

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

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申请方逾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重新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理。

(三)复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将复审意见和材料一并退回审核人员,并将情况上报主管总局领导备案。

(四)审定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管领导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五)发文通知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标准:审批文件要求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表述清晰;申办材料及附件齐全、规范、有效;通知文书规范、整洁。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通知相关部门。

如需要审核部门改动的,及时按审定意见修改,修改意见应计入时限。

如需报送其他部委的,及时报送。

告知方式: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获总局批准同意的,印制批复,并下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获总局批准的,直接下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在总局官网上公告。

申请上述两证未获总局批准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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