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违反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发行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对电视剧制作出品实行出品人负责制,出品人对电视剧制作活动全过程负责。
因此,电视剧的制作、出品、发行应遵守《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否则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不利后果均由电视制作出品人承担,且电视剧联合制作出品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出品、发行的相关规定摘录附后)二、因电视剧著作权而与第三人产生的争议主要是第三人与电视出品人之间由于电视剧著作权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商事领域的侵权纠纷,一般可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三、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之间因电视剧著作权归属产生的争议原则上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共享电视剧著作权,但因各方对电视剧制作投入不同,在权益的享有上也会有差别;在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和电视剧权益分配上,出品人之间可能产生争议。
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可就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和投资、收益分配等问题提前达成协议,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应注意,联合出品人之间关于电视剧权益、责任等的划分协议仅适用于出品人内部,对外在第三人没有效力。
附: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出品、发行的相关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
制作电视剧应当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电视剧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制作的电视剧的著作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剧作品,应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一、引言电视剧创作在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角色和地位,为了维护电视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观众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作、播放的所有电视剧。
三、剧本审查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开始拍摄电视剧之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剧本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2. 剧本审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保证电视剧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3. 对于未通过审查的剧本,制作公司可选择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或者放弃制作。
四、演员选拔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选拔演员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演员的选拔应基于其演技、形象和与剧本人物的契合度,并且不得因为贿赂、关系等非法手段进行操纵。
3. 未成年演员的参与应符合相关的保护措施和规定,制作公司应保证其享有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五、拍摄制作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拍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
2. 拍摄地点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环境生态。
3. 制作公司应确保演员、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工作条件。
4. 制作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剧组工作的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剧组成本。
六、剧集播出1. 电视剧播出前,应提交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包括剧集的名称、内容概要等信息。
2. 电视剧的播出时间,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3. 电视剧应按照剧集完整性原则播出,不得片段断播或乱序播放。
4. 电视剧在播出过程中,应设置适当的警示标识,提醒观众遵守社会公德,引导正确的价值观。
5. 对于涉及敏感内容的电视剧,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电视剧制作公司,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播、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电视剧,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正文:---------------------------------------------------------------------------------------------------------------------------------------------------- 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现发布《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
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一)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
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二)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三)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四)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4倍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两部以上。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类单位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一)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三)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四)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五)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六)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剧制作和播出的管理,提高电视剧行业发展水平,保障观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电视剧管理规定。
二、电视剧制作1. 制作单位应根据剧本确定演员和工作人员,并确保人员队伍专业技术过硬。
2. 电视剧制作应符合公共道德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宣扬邪教、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
3. 制作单位应确保拍摄过程安全,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必要的拍摄许可。
三、电视剧审查1. 电视剧上映前需经有关主管机构审查合格,取得播放许可证,确保剧集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电视剧在播出过程中不得随意剪切、修改剧集内容,不得损害剧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性。
3. 未经审查合格的电视剧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电视台播出,也不得在网络平台上架播放。
四、电视剧版权保护1. 电视剧版权归制作单位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进行非法传播和复制,不得擅自进行片段截取和修改。
2.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应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并在片尾清晰标注制作单位和版权信息。
3. 买方应当尊重电视剧版权,未经授权不得非法传播、翻拍或用于商业用途。
五、电视剧广告播放1. 电视剧播放期间,广告数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总播放时长的15%。
2. 广告不得对电视剧内容进行恶意干预和剪辑,不得出现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电视剧播放中的广告应与电视剧风格相符,不得破坏观众的收视体验。
六、电视剧播放管理1. 电视台应按照节目单规定准时播放电视剧,不得违规调整剧集的播放时间和顺序。
2. 电视台要合理编排播出时间,尽可能让观众得以收看优秀电视剧作品。
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电视台播出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电视剧管理的规范实施。
七、电视剧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制作单位提交的虚假材料、违规拍摄和传播禁播电视剧的,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收回播放许可证。
2. 对于电视台播放违规内容,超时播放广告和剪辑电视剧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拍摄制作一部电视剧需要的手续
拍摄制作一部电视剧,需要履行的手续一、总体概要:拍摄制作电视剧需要履行的手续主要有以下几步1、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2、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3、将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报广电局备案,经广电总局统一公示4、获得拍摄许可证甲种证或乙种证后,即可进行拍摄5、如需对已备案公示的题材进行剧目、集数、制作机构的变更,需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6、剧目拍摄制作完成后,可提交完成剧审查;审查结束后,由行政管理部门为该剧核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即可进行发行播出二、具体实施一如何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制作机构应当先取得电视剧制作资质,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2、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大部分影视公司都持有这个,也有一部分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3、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影视台、广播影视集团4、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5、其他具备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二如何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用户具有拍摄资质后,即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注册开户;申请人可携带有效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制作机构所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开户;三电视剧题材备案公示该如何办理申请备案公示需要提供的纸质材料如下:1、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表格可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下载中心”下载;2、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3、重大题材或者设计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意见;除了提交纸质材料外,制作机构同时须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申报;各地申报截止日期以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每月5号为广电总局受理的截止日期,在此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广电总局通过总局政府网站及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予以公示,题材备案以公示内容为准;四如何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与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为具备电视剧制作资质的制作机构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甲种证或乙种证;拥有甲种证的制作机构在所拍摄的电视剧题材备案公示后,即可进行拍摄;无甲种证的制作单位,在题材备案公示后,可申请乙种证;中直机构可咨询传媒机构管理司总机:8609311转传媒机构管理司;各省市自治区制作机构可咨询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五已经题材备案公示的电视剧,需变更剧名、集数、和制作机构,如何做在电子政务平台“下载中心”下载所需的变更申请表格,填写完毕后,报所属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须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变更申请;由国家广电总局在每月的月报备案通报中进行变更公示;六完成剧如何申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送审国产剧,应当向所属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该表格可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下载中心”下载;2、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3、剧目公示打印文本;4、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5、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6、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7、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8、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9、如该剧有剧目、集数和制作机构的的变更,需提交月报备案通报的相关打印文本;除了提交纸质材料外,制作机构同时须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完成剧申报;七已拿到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如想变更剧名和集数,如何做需提交变更申请,并报所属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重新审查,所提交的材料与申报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时一致,并附已申领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原件,除了提交纸质材料外,制作机构同时须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上进行变更申请;审查后,由行政部门在原发行许可证上履行相关条目的变更手续,不再核发新的许可证;八其他类型电视剧1、合拍剧:主要流程:先报国际合作司通过外事审批、剧本审核;通过审核后,可取得准予拍摄的批复,再转电视剧司履行备案手续2、引进剧:九电视剧题材备案公示和完成剧发证的情况查询全国电视剧题材备案公示每月公示一次,完成剧发证情况每个季度通告一次,均有广电总局负责发布,在总局官方网上可以查询;三、流程一制作机构开户1、前提条件: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的制作机构才能开户:1、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2、地方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3、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2、办理流程:制作机构填写开户申请表——省级管理部门登记开户信息——省级管理部门打印开户回持单——制作机构获取账号和密码二备案申请:1、前提条件:1、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在“制作机构电视剧报审系统”中注册开户,获得合法的登陆账号和密码2、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3、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一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2、办理流程:填写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表及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广电总局备案公示三完成剧报审1、前提条件:1、拍摄制作的局面必须在“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外网”进行备案公示2、必须获得拍摄制作许可证2、办理流程:填写完成剧报审表——报送完成剧报审表、完成片及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广电总局备案通告四变更申请1、前提条件: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2、办理流程:填写变更申请表——向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广大总结备案公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核发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核发
审批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总局34号令)。
审批部门:社管司
审批时限:20日。
(一)主体条件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领登记表》;
2.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3.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和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
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电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一)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
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3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二)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三)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四)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4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两部以上。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类单位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一)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三)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四)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五)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六)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
第八条申请长期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报,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 -07-19【生效日期】 -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 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1998年10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为进一步繁荣电视屏幕,规范电视节目市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我局决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
一、中央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地方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经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看小组审看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在送审电视剧时,应交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投拍备案等书面材料。
制作单位对总局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持有异议的电视剧,可报请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复审。
经总局复审通过的电视剧,由总局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总局社会管理司统一印制。
二、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视剧,不予发放《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露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传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除有不可预测的情况外,总局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接到送审的电视剧及其完备的书面材料之日起45天以内,应完成审查及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工作;需复审的电视剧,总局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天以内,应完成复审及颁发《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工作。
电视剧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保障艺术创作成果和节目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艺术创作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贯彻“四个自觉”“四个服从”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制作、播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节目。
第二章电视剧拍摄管理第五条电视剧拍摄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拍摄许可手续。
第六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拍摄计划,保障拍摄进度,不得擅自变更拍摄计划,确保节目质量和播出效果。
第七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根据剧本要求,选用适合的演员和工作人员,保证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做好剧组管理工作,保持剧组秩序,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合理控制成本,避免浪费,提高效益,保障节目质量。
第十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做好电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宣传工作,提高观众认可度,加强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电视剧播出管理第十一条电视剧播出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播出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电视台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播出审查机制,严格审核节目内容,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电视台播出单位应当落实广告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广告内容,保障观众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电视台播出单位应当定期评估电视剧收视率和口碑,及时调整播出计划,提高播出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加强对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业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电视剧拍摄和播出秩序。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为电视剧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视剧的制作第七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第九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影视宣传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促进电影电视剧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
###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 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4.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 第四条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电视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电视剧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第六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 第三章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持证人应当依法使用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牟利。
#### 第八条持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 第九条持证人应当接受电影电视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影电视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2. 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牟利的;3. 未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的;4.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提供虚假资料的。
#### 第十一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电影电视剧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正文:----------------------------------------------------------------------------------------------------------------------------------------------------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规定(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包括各级电视台)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禁止私人制作电视剧。
第四条许可证分长期证和临时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时,如需继续制作电视剧,须重新申请。
临时许可证只限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
一、有一支能独立摄制电视剧的编、导、摄、录等专业创作队伍。
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曾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专职人员。
二、自备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确需制作电视剧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市(地)级以上宣传部门签署通过的剧本。
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导、摄、录、演等专业主创人员。
三、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四、拥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申请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一、中央所属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申请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制作电视剧,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申请许可证。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2013年)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2013年)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国产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向总局直接备案制作机构(以下表述为"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辖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五)其它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第五条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的内容要求。
(二)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前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程序为:(一)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二)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申报备案无效。
(三)依据第五条之规定,对申报备案剧目内容进行审核。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规定
01 内容简介
03 标示要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目录
02 通知要求 04 相关法规
2014年11月1日,有公共账号曝光了这个新规的详细内容。这份新规,总体来说其实还是在执行2012年广电 总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由于之前的通知在细节方面还有不少 模糊的地方,广电总局在执行这个规定时,仍在不断对原文件进行完善。新通知要求,用于互联等信息络传播的 境外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一律不得上播放。
通知要求
先审后播
统一登记
属地管理,不能同步直播:2015年新上线的境外影视剧必须拿到1季的全片并配好字幕交给报审当地局里审 核,审核通过后,上报至广电总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取得引进许可证号方可上线播出。
2014年9月前上线播出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2015年4月1日前完成登记,在线播出的内容协议到期后不可续签, 如续签沿用新政策,占配额和审核内容。而2014年9月-12月的上线播出的境外影视剧是否占用2015年引进计划的 配额数量,政府部门正在研究中。
标示要求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为适应新时代电视剧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电视剧制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打造中 国电视剧的标志性文化符号,广电总局决定自2022年9月21日起使用国产电视剧片头统一标识。
广电总局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指出,各发证机关为审查通过的国产电视剧核发许可证时,应同时下发国产电 视剧片头统一标识,指导电视剧制作机构下载使用。
2022年9月21日起,广电总局要求国产电视剧播出时,须使用片头统一标识,准确标注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 证号,放置于每集电视剧片头前展示。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
摄制电影许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摄制电影许可事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拍摄和制作活动的允许管理,包括拍摄场地许可、器材设备许可、演员招募许可等。
第三条电影拍摄和制作应当遵循文化市场原则,尊重创意和版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电影拍摄和制作活动的监管和指导,保障拍摄活动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电影拍摄许可事务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给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拒绝。
第七条电影拍摄许可工作应当尊重创作自主权,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版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影拍摄许可的制度标准和指南,明确操作程序和管理要求,为拍摄单位提供便利和指导。
第二章申请许可第九条申请电影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视制作许可证等。
第十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交拍摄计划书,包括拍摄地点、时间、人员配备、设备情况、安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经过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拍摄许可。
第十二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向文化行政部门交纳许可费用,并签订许可合同。
第十三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版权保护原则,确保拍摄计划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
第十四条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估,确保拍摄计划的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申请拍摄许可的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管理原则,确保拍摄活动的安全,配备专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设备。
第三章许可管理第十六条拍摄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许可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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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
1995 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7号令
第一条为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电视剧质量,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系指采用电子摄录手段制作的有故事情节的电视(录像)节目。
电视剧制作是指摄制电视剧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视剧制作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第五条许可证分长期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两种。
长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目使用,对其他剧目无效。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省会市级(含)以上电视台(或电视剧制作中心)、电影制片厂、音像出版单位和有专门制作中视剧机构的专业宣传、文艺单位,可申请长期许可证:(一)有摄制电视剧的制片人(制片主任)、编剧、导演。
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队伍。
主创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专业对口,或担任本职摄制过三部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
(二)有能同时摄制两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成套的专用设备;
(三)有用于摄制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四)每年制作电视剧数量达到单本剧四部以上或中、长篇连续剧两部以上。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各类单位未取得长期许可证的和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成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临时许可证:
(一)有编剧明确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二)具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专业主创人员;
(三)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四)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须的专用设备;
(五)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六)有确定的拍摄周期计划。
第八条申请长期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同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其中主创人员、专用设备和专项资金应分别由人事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出具证明,业务简历中所拍剧目必要时应提供样片。
(二)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主管部、委、局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
第九条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先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并如实填报。
同时出具所拍剧目的主创人员、设备,资金审查等各项证明材料和拍摄周期计划;
人员、设备如属向外单位租(借)用的,必须由出租(借)单位出具证明或提供双方的协议书;非本单位独资制作,应提供赞助或投资意向书及资金使用预算报告。
(二)中央级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制作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申请表》和《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申请表》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设计样式。
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十条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许可证的审批办法:
(一)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电视剧,应将剧本先送所属省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初审,通过后持许可证和剧本初审通过批件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剧本由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投入拍摄;
(二)未持长期许可证单位制作此类电视剧,应参照本条第一项程序审定剧本后,凭领导小组的批件到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临时许可证。
第十一条持长期许可证单位与未持有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应以持证一方为主。
持证单位必须有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参加摄制工作。
未持有许可证单位不得再申请临时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临时许可证单位与未持有许可证单位合作摄制电视剧,必须提供合作摄制的协议书,其中制片人(制片主任)必须由领证一方担任。
第十三条合作制作的电视剧,该剧的制作权和著作权不得由未持有许可证一方独家享有。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条件应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请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拍摄前申请。
摄制期间或电视剧完成后申请的,不予补发许可证。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制作单位发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第十六条跨省级行政区域制作电视剧,制作单位应主动向拍摄景地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并出示许可证或
许可证影印件。
许可证影印件须经发放许可证部门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持有长期许可证的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时,对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持长期许可证资格条件的,或制作活动中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提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理意见,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
被吊销长期许可证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长期许可证。
第十八条持临时许可证单位经办理播出手续或出版录像手续后,应在15日内将许可
证交回发放许可证部门。
领取许可证6个月后仍未开机拍摄的,发放许可证部门有权收回许可证。
第十九条各级电视台(包括有线电视台,下同)播出的国产电视剧必须是持有许可证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第二十条送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片首及片尾须标有许可证号。
片首许可证应显示在屏幕左下角并持续5秒钟以上,片尾许可证与制作单位名称同幅画面显示,样式为“许可证XXX号”。
各级电视台审查送播电视剧的内容时,须同时审查送审节目带有无按规定标示许可证号,对未标示许可证号的电视剧,应将完成片退回制作单位标示许可证号后,方可接收。
第二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收购电视剧应查验许可证。
对无许可证的电视剧,音像出版单位不得收购、出版、发行。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对无许可证制作电视剧,或本主动向拍摄景地所在地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的,可责令其停止制作,封存该剧的素材和完成片母带,并处以制作电视剧总投资10%~15%的罚款。
(二)对涂改、出卖、租借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除吊销许可证外,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所涉及的电视剧的素材和母带,应予没收、封存。
(三)对播出未标示许可证号电视剧的电视台,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该电视剧收购总额10%~15%的罚款。
对播出无许可证电视剧的电视台,除警告、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外,可处以该电视剧播出时总收入两倍以上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挠许可证管理人员捡查、监督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
定的,提请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每年制作电视剧单本不足四部或中、长篇连续剧不足两部的制作单位,应吊销长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吊销长期许可证,应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决定。
吊销临时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发录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