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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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审查制度

电视剧审查制度

电视剧审查制度
电视剧审查制度是指对电视剧内容进行审核、审定和管理的制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电视剧审查制度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但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确保电视剧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

电视剧审查制度主要由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执行,这些机构通常是由政府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组成的。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需要先提交给审查机构进行审核。

审查内容包括剧本、拍摄计划、演员阵容、剧情、对话、服装道具等方面,以及片中可能涉及的敏感、争议性或违法违规内容。

审查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标准,对电视剧的内容进行审查、修改或指导,直至达到要求。

电视剧审查制度的存在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保护未成年人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避免不良内容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二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屏蔽恶俗、低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三是倡导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

然而,电视剧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审查制度可能限制了文化创作的自由度,对艺术创作造成了一定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人则担心审查机构可能存在意识形态偏见,对一些正当合法的内容进行过度干预。

因此,对电视剧审查制度的调整和改进,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保证审查制度能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规范的同时,尊重艺
术创作自由和多样性,确保审查工作能够公正、透明、合理地进行。

影视剧审核流程

影视剧审核流程

影视剧审核流程
内容:
影视剧在公开播出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

主要的审核流程包括:
一、制片方自查
在影视剧拍摄完成后,制片方需要对剧本、分镜头剧本、样片进行自查,确保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二、初审
影视剧需报送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主管部门对影视剧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将要求制片方进行修改。

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审查。

三、复审
初审合格后,影视剧还需要进行专家复审。

复审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他们会审核影视剧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艺术表达等各个方面,确保内容健康正面。

四、发审
通过初审和复审的影视剧,需报该地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发审。


审合格后,影视剧才能在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公开播出。

五、播出审查
在影视剧播出过程中,主管部门也会对其进行监测,如果发现问题,可以责令暂停播出并进行修改。

六、档案备案
影视剧公映结束后,制片方需将正式完整版影视剧存档,以备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查阅。

七、后续管理
主管部门会对影视剧档案资料进行定期审查,对存在问题的影视剧实施下架或删除处理。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一、引言电视剧创作在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角色和地位,为了维护电视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观众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作、播放的所有电视剧。

三、剧本审查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开始拍摄电视剧之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剧本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2. 剧本审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保证电视剧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3. 对于未通过审查的剧本,制作公司可选择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或者放弃制作。

四、演员选拔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选拔演员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演员的选拔应基于其演技、形象和与剧本人物的契合度,并且不得因为贿赂、关系等非法手段进行操纵。

3. 未成年演员的参与应符合相关的保护措施和规定,制作公司应保证其享有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五、拍摄制作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拍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

2. 拍摄地点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环境生态。

3. 制作公司应确保演员、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工作条件。

4. 制作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剧组工作的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剧组成本。

六、剧集播出1. 电视剧播出前,应提交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包括剧集的名称、内容概要等信息。

2. 电视剧的播出时间,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3. 电视剧应按照剧集完整性原则播出,不得片段断播或乱序播放。

4. 电视剧在播出过程中,应设置适当的警示标识,提醒观众遵守社会公德,引导正确的价值观。

5. 对于涉及敏感内容的电视剧,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电视剧制作公司,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播、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电视剧,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节目评审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节目评审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节目评审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节目评审工作,保障节目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机构对各类节目的审评。

第三条节目评审应坚持公正、客观、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节目实行审评。

第四条节目评审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节目的更新和发展。

第五条节目评审应当坚持原则性、针对性、服务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促进节目健康发展。

第六条节目评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审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各类节目进行规范化评审的过程。

第八条节目评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节目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不得受贿、索贿,不得违规从事有偿或者影响公正的活动。

第十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十一条我机构设立专门的节目评审机构,负责对各类节目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节目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三条节目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机构设置,明确机构职责,保障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节目评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定期对工作机构进行调整,保障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节目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制度,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节目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评审工作的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节目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做到严格权责分离,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节目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宣传机制,积极宣传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

第十九条节目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评审工作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节目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影视剧审查规定1

影视剧审查规定1

榆林电视台总编办关于规范节目审查制度的规定(暂定)为加强我台播出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节目审查程序,现制定总编办节目审查制度:一.总编办负责审查的节目包括:除新闻类节目外的本台自办栏目;各类电影、电视剧节目;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收费性节目(外来晚会、专题片等)的审查管理,具体要求如下:(一)自办栏目的审查:1.自办栏目须在首播前一天送至总编办进行审查;2.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栏目负责人,并填写《栏目随片编审报告单》;3.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如有重大题材的节目需由主要台领导负责终审。

(二)电影、电视剧审查: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 52 号(《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规定,严格审查须播出的影视剧;1. 凡在榆林电视台各个频道播出的所有影视剧都须严格遵照国家广电总局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持有播映版权的影视供片公司方可与本台合作引进、购买节目,盗版节目坚决不允许播出。

2.凡电影、电视剧中出现下列内容的,审查不予通过:(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的;(10)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 各类电影、电视剧必须有完整的片头、片尾、集数和歌曲的字幕表。

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节目上载站人员,并填写《电影电视剧随片编审报告单》;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已在初审节目单上签字为准。

(三)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以及收费性节目(外来晚会、专题片等)的审查管理:属于总编办业务范畴的各类宣传片、公益广告、收费性节目及重大活动、指令性宣传片的审查由总编办负责,实行两级审查制度:初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指定人员;终审:审查责任人为总编办负责人;其中重大活动的宣传片由主要台领导负责终审。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1. 规定的目的电视剧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艺术形式,对于传播社会信息、塑造社会价值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电视剧创作与传播的质量,规范电视剧市场秩序,提高电视剧品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作品的审查与评定2.1 电视剧创作的审查2.1.1 制作单位在创作电视剧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创作项目的申请材料。

2.1.2 主管部门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1.3 审查时应重点关注电视剧的剧本、角色塑造、情节设定等方面,以确保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2 电视剧评定2.2.1 电视剧完成创作后,制作单位应递交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定。

2.2.2 评定机构应根据电视剧的创作质量、观众反馈等因素,对电视剧进行评级。

2.2.3 电视剧评级应分为A、B、C三个等级,凡评级为A级的电视剧可在全国范围内播放,评级为B级的电视剧可在省级范围内播放,评级为C级的电视剧只能在本市播放。

3. 电视剧的宣传与广告3.1 宣传方式3.1.1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通过电视、广播等传媒平台宣传其作品的播放时间、剧情介绍等信息。

3.1.2 电视剧宣传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播出时间的20%。

3.2 广告内容3.2.1 电视剧广告内容应与电视剧本身相关,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的内容。

3.2.2 电视剧广告不得超过播放时长的10%。

4. 电视剧的播放和传播4.1 播放时间4.1.1 各级电视台应按照电视剧评级进行播放,并确保播放时间与评级相符。

4.1.2 电视剧在黄金时段的播放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

4.2 完整播放4.2.1 电视剧应当按照完整剧集进行播放,不得跳跃剧情或缺失剧集。

4.3 传播平台4.3.1 电视剧的传播平台应包括电视、网络、移动平台等。

4.3.2 电视剧传播平台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设备,并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业的相关规定。

5. 违规处理5.1 违规行为的认定5.1.1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5.1.2 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评定或宣传广告的行为;5.1.3 未按规定播放或传播电视剧的行为。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随着电视行业的发展和媒体内容的日益丰富多样,广播电视内容的审查与管理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旨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底线。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一、新闻类节目的审查在新闻类节目的播出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新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禁止使用不实消息、夸大事实、渲染恐怖气氛等手段,不得对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军事等敏感话题进行贬低、歪曲报道。

二、综艺娱乐节目的审查综艺娱乐节目在审查中需要遵守传播道德、伦理规范,不得对参与节目的个人、团体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不得含有恶俗低级、情色暴力等不健康内容。

同时,禁止操纵信息,伪装真实情况,误导观众。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是商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禁止对医药、保健品等相关领域的产品进行夸大宣传。

此外,广告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四、电视剧内容的审查电视剧作为广播电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剧本要符合社会风气、道德底线,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恐怖、邪教等不良内容。

同时,对于历史题材电视剧要求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

五、动画片内容的审查在动画片的审查中,应当确保内容适合少年儿童观看,禁止出现低俗、暴力、恶搞、色情等不适宜儿童接触的内容。

同时,动画片应当积极传递正能量,传达正面价值观。

六、教育科普类节目的审查教育科普类节目在审查中要对科学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宣扬伪科学、迷信等内容。

同样,节目应当遵循正确的教育方法,做到疏导引导,不鼓励盲目模仿和冒险行为。

七、网络直播内容的审查随着网络直播的飞速发展,对直播内容的审查变得尤为重要。

直播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严格审查主播的言行和内容,禁止低俗、暴力、淫秽等不良内容的传播。

同时,直播平台要对主播和观众的言行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抵制网络暴力,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剧制作和播出的管理,提高电视剧行业发展水平,保障观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电视剧管理规定。

二、电视剧制作1. 制作单位应根据剧本确定演员和工作人员,并确保人员队伍专业技术过硬。

2. 电视剧制作应符合公共道德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宣扬邪教、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

3. 制作单位应确保拍摄过程安全,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必要的拍摄许可。

三、电视剧审查1. 电视剧上映前需经有关主管机构审查合格,取得播放许可证,确保剧集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电视剧在播出过程中不得随意剪切、修改剧集内容,不得损害剧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性。

3. 未经审查合格的电视剧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电视台播出,也不得在网络平台上架播放。

四、电视剧版权保护1. 电视剧版权归制作单位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进行非法传播和复制,不得擅自进行片段截取和修改。

2.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应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并在片尾清晰标注制作单位和版权信息。

3. 买方应当尊重电视剧版权,未经授权不得非法传播、翻拍或用于商业用途。

五、电视剧广告播放1. 电视剧播放期间,广告数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总播放时长的15%。

2. 广告不得对电视剧内容进行恶意干预和剪辑,不得出现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电视剧播放中的广告应与电视剧风格相符,不得破坏观众的收视体验。

六、电视剧播放管理1. 电视台应按照节目单规定准时播放电视剧,不得违规调整剧集的播放时间和顺序。

2. 电视台要合理编排播出时间,尽可能让观众得以收看优秀电视剧作品。

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电视台播出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电视剧管理的规范实施。

七、电视剧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制作单位提交的虚假材料、违规拍摄和传播禁播电视剧的,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收回播放许可证。

2. 对于电视台播放违规内容,超时播放广告和剪辑电视剧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内容之一。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电视剧管理规定不尽相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节目内容质量、正面价值观传递和观众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电视剧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国际现状以及可能的趋势。

一、电视剧管理规定的重要性电视剧作为大众传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和个体的影响不容忽视。

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1. 观众权益:电视剧作为广受欢迎的娱乐内容,观众权益是管理规定的核心关注点之一。

规定中应包括对虚假广告、低俗内容、暴力镜头等不良元素的禁止,以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2. 价值观传递:电视剧的内容对于传递社会正面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管理规定,可以推动电视剧业界创作和制作更多具有教育性、启发性和正确价值导向的作品,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 行业规范:管理规定的存在对于提升整个电视剧产业的发展水平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促使制作方和演员遵守相关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有助于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电视剧行业生态系统。

二、国际电视剧管理规定现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电视剧的管理规定在形式和具体要求上存在差异。

以下是几个典型例子:1. 美国:美国电视剧管理规定主要由行业协会颁布,例如美国电视和广播艺术学院(ATAS),以及美国电影协会(MPAA)。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对内容的限制、广告规范、时长要求等。

2. 中国:中国对电视剧管理的规定较为严格,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负责。

规定中涵盖了剧本审查、删减限制、反腐倡廉等方面,致力于呈现对社会有益的内容。

3. 英国:英国通过广播法,对电视剧中的虚假广告、仇视言论、低俗内容等进行了规范。

此外,英国广播公司(BBC)也制定了自己的管理规定,以确保作品质量和内容适宜性。

三、电视剧管理规定的可能趋势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电视剧管理规定也在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

以下是可能的趋势:1. 多元化内容:随着观众需求的变化,管理规定可能趋向鼓励和支持多元化内容的创作和播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的管理,促进电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拍摄、制作、播出的电视剧。

第三条电视剧包括连续剧、单元剧、专题剧等形式。

第四条电视剧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内涵。

第五条电视剧制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二章制作管理要求第六条电视剧的剧本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达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剧本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法,并获得剧本备案证明。

第七条电视剧的选角应当根据剧本要求,注重演员的艺术素养和形象塑造能力,不得出现虚假宣传、欺骗观众的情况。

第八条电视剧的拍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特殊场景的拍摄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电视剧的制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成本,避免浪费资源。

制作单位应当科学安排拍摄进度和预算,提高制作效率。

第十条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画面质量和音效效果的高标准。

第三章内容审查和评级标准第十一条电视剧必须经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内容审查。

内容审查的重点包括剧本、演员表演、剪辑等环节。

第十二条电视剧应当根据内容和受众群体进行评级。

评级标准包括年龄限制、主题适宜程度、教育意义等。

第十三条电视剧应当遵守广告播放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电视剧的主题相符,不得出现虚假宣传和误导观众的情况。

第四章播出管理和统计报送第十四条电视剧的播出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安排和要求。

制作单位应当按时提交播出计划,并确保按时播出。

第十五条电视剧播出后,制作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播出效果和收视率的统计,并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送统计数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0号)《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实行题材规划立项审查和电视剧发行许可制度。

未经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进口、出口。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第六条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终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的初审。

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内容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内容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内容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云广发[2010]282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内容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广发〔2010〕282号)各州市广电(文广)局、全省影视制作机构:《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内容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编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内容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3号),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活动:(一)云南省内影视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的题材备案公示和完成片审查;(二)云南省内影视制作机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备案公示和完成片的初审;(三)云南省内有引进剧资质单位引进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在电视台播出〉,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初审。

第三条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第四条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八)侮辱、诽谤他人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视台编审工作制度

电视台编审工作制度

电视台编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视台节目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节目质量,提高播出节目的人文素质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编审工作是电视台节目制作的重要环节,是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评价、修改和把关的过程。

编审工作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审美取向,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原创精神,促进创新。

第三条编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严格标准、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健全节目内容审核和管理制度,确保播出节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电视台应设立编审部门,负责节目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编审部门应设有专门的编审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编审部门应根据节目类型、内容特点和审查需要,设立不同级别的审查岗位,明确审查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电视台其他部门如制作、播出、技术等,应积极配合编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保障节目质量。

三、审查程序第七条节目审查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第八条初审阶段,编审人员对节目内容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节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否有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内容。

初审不合格的节目不得进入复审阶段。

第九条复审阶段,编审人员对节目进行细化审查,重点关注节目制作的质量、技术指标、画面效果等。

复审不合格的节目不得进入终审阶段。

第十条终审阶段,由编审部门负责人对节目进行最后审查,确认节目符合审查要求后,签发播出许可证。

第十一条编审部门应建立审查档案,对审查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以备查验。

四、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节目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法信息。

第十三条节目内容应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得传播低俗、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节目制作应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原创精神,不得侵犯他人版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第十五条节目内容应真实、客观、公正,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电视剧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剧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保障艺术创作成果和节目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艺术创作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贯彻“四个自觉”“四个服从”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制作、播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节目。

第二章电视剧拍摄管理第五条电视剧拍摄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拍摄许可手续。

第六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拍摄计划,保障拍摄进度,不得擅自变更拍摄计划,确保节目质量和播出效果。

第七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根据剧本要求,选用适合的演员和工作人员,保证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做好剧组管理工作,保持剧组秩序,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合理控制成本,避免浪费,提高效益,保障节目质量。

第十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做好电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宣传工作,提高观众认可度,加强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电视剧播出管理第十一条电视剧播出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播出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电视台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播出审查机制,严格审核节目内容,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电视台播出单位应当落实广告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广告内容,保障观众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电视台播出单位应当定期评估电视剧收视率和口碑,及时调整播出计划,提高播出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加强对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业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电视剧拍摄和播出秩序。

关于节目审片管理制度

关于节目审片管理制度

关于节目审片管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媒体的快速发展,影视节目的创作和传播变得愈加便捷和快速。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广告内容和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泛滥,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节目内容的审片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二、节目审片管理制度的概念节目审片管理制度是一种为了保证影视节目内容合法合规、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而设立的管理机制。

其主要任务是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审查、删减或修剪等处理,以确保节目内容的合理性、健康性和社会效益。

三、节目审片管理制度的意义1.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通过审片制度,能够杜绝暴力、色情等不良内容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2.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通过对节目内容的审查和管理,避免不良内容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3. 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审片制度的建立能够使节目内容更加健康和正面,引导观众形成良好的价值观念,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四、节目审片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流程1. 审片范围:影视节目、广播节目、网络节目等影响较广的节目内容均需要进行审片管理。

2. 审片标准:审片标准应该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考虑社会伦理、价值观等因素,制定合理、合法的审片标准。

3. 审片流程:审片流程一般包括节目提交、审核、审查、修剪、审定等环节,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充分的审核和监管。

五、节目审片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 执行机构:审片管理制度应该由专门的审片机构或管理部门来执行,以确保审片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2. 监督机制:审片工作应该受到政府、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机构的监督,通过建立举报受理、投诉处理、违规处罚等机制,加强对审片工作的监督力度。

六、国际经验与借鉴1. 美国:美国的电影和电视节目审查制度非常严格,审查机构对影视节目内容的管理力度较大,成功避免了不良内容的传播。

2. 韩国:韩国的电视节目审查制度十分严格,审查标准明确,审核程序规范,能够有效地保障节目内容的健康和合法。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电视剧内容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创作原则。

1. 忠实历史,创作者在创作历史题材电视剧时,应当忠实原著,不得歪曲历史事实,不得随意篡改历史人物形象和历史事件的真相。

2. 科学合理,科幻、奇幻题材电视剧创作应当有科学合理的解释和逻辑,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和科学常识。

3.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电视剧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淫秽、低俗等内容。

4. 尊重原著,改编自文学作品的电视剧应当尊重原著,不得随意篡改故事情节和人物性格。

三、内容限制。

1. 暴力血腥,不得出现过度暴力、血腥的画面,不得宣扬暴力、恐怖、恶俗等内容。

2. 淫秽色情,不得出现淫秽、低俗、色情内容,不得宣扬不健康的性观念。

3. 涉及政治敏感内容,不得出现涉及政治敏感内容,不得歪曲、丑化国家领导人形象和国家形象。

4. 宣扬迷信,不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歪曲宗教、民间信仰内容。

5. 侵犯他人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四、创作审核。

1. 电视剧内容创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不得擅自制作、播出。

2. 创作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创作、制作、播出电视剧。

3. 电视剧内容创作涉及重大历史事件、敏感社会问题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五、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电视剧内容创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创作、播出,处以罚款,取消相关资质等。

六、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将依法进行修订。

以上即为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切实遵守规定,共同努力,打造更多优秀的电视剧作品,满足广大观众的需求。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为电视剧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视剧的制作第七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第九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在当今丰富多彩的视听文化中,电视剧无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人们娱乐休闲的重要方式,也是传递价值观、反映社会现实的有力工具。

为了确保电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电视剧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电视剧的内容管理是重中之重。

电视剧应当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得包含宣扬暴力、色情、恐怖、邪教等违法和不良内容。

对于历史题材的电视剧,要尊重历史事实,不得随意篡改或歪曲。

同时,要避免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确保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在题材方面,应当鼓励多样化的创作。

既要有反映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题材,展现时代风貌和人民的奋斗精神;也要有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古装题材,让观众领略历史的魅力;还有展现未来科技和人类发展的科幻题材,激发人们的想象力和创新精神。

但无论何种题材,都要注重故事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以及对人物形象的塑造。

对于电视剧的制作过程,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制作质量。

在拍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避免对拍摄地的生态造成破坏。

电视剧的审查制度是保障内容质量的关键环节。

审查机构应当由专业的人员组成,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对于通过审查的电视剧,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证,明确播出范围和期限。

在播出环节,电视台和网络平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播出时间和频次。

不得随意插播广告,影响观众的观看体验。

对于未成年人观看的时间段,要特别注意播出内容的适宜性。

同时,要建立观众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观众对电视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对播出安排进行调整和改进。

对于电视剧的版权管理也不容忽视。

制作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版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规范版权交易市场,确保版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在当今社会,电视剧作为一种广泛传播的文化艺术形式,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以及社会风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为了确保电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电视剧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电视剧的内容管理是重中之重。

电视剧所呈现的故事情节、人物形象、价值取向等都应当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积极向上,传递正能量。

不得含有宣扬暴力、恐怖、血腥、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

对于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应当尊重历史事实,不得随意篡改和歪曲历史,误导观众。

同时,电视剧应当注重反映社会现实,关注民生问题,展现人性的美好与温暖,激发观众的情感共鸣和思考。

在题材方面,要鼓励多样化的创作。

涵盖爱情、家庭、职场、军事、科幻等各种类型,以满足不同观众群体的需求。

但也要避免题材的过度重复和跟风,鼓励创作者挖掘新颖独特的主题,展现丰富多元的社会生活。

对于一些热门题材,如古装仙侠剧、都市情感剧等,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粗制滥造、情节雷同的情况。

电视剧的制作质量也应当纳入管理范畴。

制作团队应当具备专业的素养和技能,从剧本创作、拍摄手法、后期制作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确保电视剧的艺术水准和技术质量。

画面要清晰流畅,音效要逼真协调,剪辑要合理紧凑。

同时,要注重对演员的选拔和培养,避免过度依赖流量明星,而忽视了演员的演技和专业素养。

鼓励演员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实力,塑造出深入人心的角色形象。

对于电视剧的播出平台和播出时间,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

各大电视台和网络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受众特点,选择合适的电视剧进行播出。

同时,要合理安排播出时间,避免出现过度集中播出或者深夜播出等不合理的情况。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教育意义或者社会影响力的电视剧,可以在黄金时段播出,以扩大其传播效果。

在电视剧的审查环节,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查制度。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对电视剧的内容、质量、价值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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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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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40 号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经2004年7月27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
第三章审查机构及标准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审查工作,保证电视剧的正确导向,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活动:
(一)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题材规划立项和完成片审查;
(二)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机构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以下简称合拍剧)的题材规划和完成片审查;
(三)用于电视台播出的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的审查;
(四)用于电视媒体播出的电影故事片的审查。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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