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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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违反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发行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对电视剧制作出品实行出品人负责制,出品人对电视剧制作活动全过程负责。

因此,电视剧的制作、出品、发行应遵守《电视剧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否则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其不利后果均由电视制作出品人承担,且电视剧联合制作出品人之间是连带责任。

(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出品、发行的相关规定摘录附后)二、因电视剧著作权而与第三人产生的争议主要是第三人与电视出品人之间由于电视剧著作权而产生的争议,属于民商事领域的侵权纠纷,一般可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三、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之间因电视剧著作权归属产生的争议原则上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共享电视剧著作权,但因各方对电视剧制作投入不同,在权益的享有上也会有差别;在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和电视剧权益分配上,出品人之间可能产生争议。

联合制作电视剧出品人可就电视剧著作权的归属和投资、收益分配等问题提前达成协议,以避免争议的发生。

应注意,联合出品人之间关于电视剧权益、责任等的划分协议仅适用于出品人内部,对外在第三人没有效力。

附:国家关于电视剧制作、出品、发行的相关规定《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七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

制作电视剧应当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电视剧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制作的电视剧的著作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剧作品,应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一、引言电视剧创作在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角色和地位,为了维护电视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观众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作、播放的所有电视剧。

三、剧本审查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开始拍摄电视剧之前,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剧本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2. 剧本审查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保证电视剧内容健康、积极、向上。

3. 对于未通过审查的剧本,制作公司可选择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或者放弃制作。

四、演员选拔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选拔演员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演员的选拔应基于其演技、形象和与剧本人物的契合度,并且不得因为贿赂、关系等非法手段进行操纵。

3. 未成年演员的参与应符合相关的保护措施和规定,制作公司应保证其享有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五、拍摄制作1. 电视剧制作公司在拍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

2. 拍摄地点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环境生态。

3. 制作公司应确保演员、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工作条件。

4. 制作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剧组工作的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剧组成本。

六、剧集播出1. 电视剧播出前,应提交相应审批部门进行备案,包括剧集的名称、内容概要等信息。

2. 电视剧的播出时间,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3. 电视剧应按照剧集完整性原则播出,不得片段断播或乱序播放。

4. 电视剧在播出过程中,应设置适当的警示标识,提醒观众遵守社会公德,引导正确的价值观。

5. 对于涉及敏感内容的电视剧,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电视剧制作公司,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播、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电视剧,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影视剧规章制度20条

影视剧规章制度20条

影视剧规章制度20条第一条本剧严禁淫秽色情内容,不得涉及暴力、毒品等不良元素,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第二条演员须恪守职业操守,不得恶意攻击他人,保持团队和谐,服从导演指挥。

第三条剧组须保障演员安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条剧组不得强迫演员超负荷工作,合理安排拍摄时间,保证演员身心健康。

第五条剧组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拍摄地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六条剧组应当尊重演员的人格权利,不得侵犯演员的隐私,保护演员的声誉。

第七条演员在剧中应服从角色要求,塑造真实的人物形象,不得随意篡改剧本。

第八条剧组应当尊重编剧和导演的创作权,不得擅自对剧本进行修改。

第九条剧组应当保护拍摄现场秩序,不得拍摄时干扰附近居民生活。

第十条剧组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勤俭节约,做到物尽其用,不浪费。

第十一条剧组应当尊重制作人员的劳动成果,合理支付报酬,不得拖欠工资。

第十二条剧组应当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确保整个拍摄过程安全顺利。

第十三条制片方应当对剧组进行管理,确保拍摄进度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四条剧组应当建立健全的宣传机制,提高作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五条演员须服从化妆师和服装师的安排,保持形象整洁,不得违反道德风尚。

第十六条剧组应当重视后期制作工作,保证最终作品的质量,不得马虎对待。

第十七条演员应当保护剧组设备,如有损坏需赔偿,维护剧组利益。

第十八条剧组应当遵守拍摄地当地风俗习惯,不得有侮辱性言行。

第十九条演员应保持工作热情,不得迟到早退,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二十条剧组应当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制作水平,不断提升团队整体素质。

以上为影视剧规章制度,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理,以确保整个拍摄过程的顺利进行,保证作品质量和节目效果。

愿每一部影视作品都能带给观众美好的感受和启发。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在当今社会,电视剧作为一种广泛传播的文化艺术形式,对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以及社会风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为了确保电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电视剧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电视剧的内容管理是重中之重。

电视剧所呈现的故事情节、人物形象、价值取向等都应当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积极向上,传递正能量。

不得含有宣扬暴力、恐怖、血腥、色情、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

对于历史题材的电视剧,应当尊重历史事实,不得随意篡改和歪曲历史,误导观众。

同时,电视剧应当注重反映社会现实,关注民生问题,展现人性的美好与温暖,激发观众的情感共鸣和思考。

在题材方面,要鼓励多样化的创作。

涵盖爱情、家庭、职场、军事、科幻等各种类型,以满足不同观众群体的需求。

但也要避免题材的过度重复和跟风,鼓励创作者挖掘新颖独特的主题,展现丰富多元的社会生活。

对于一些热门题材,如古装仙侠剧、都市情感剧等,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粗制滥造、情节雷同的情况。

电视剧的制作质量也应当纳入管理范畴。

制作团队应当具备专业的素养和技能,从剧本创作、拍摄手法、后期制作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关,确保电视剧的艺术水准和技术质量。

画面要清晰流畅,音效要逼真协调,剪辑要合理紧凑。

同时,要注重对演员的选拔和培养,避免过度依赖流量明星,而忽视了演员的演技和专业素养。

鼓励演员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实力,塑造出深入人心的角色形象。

对于电视剧的播出平台和播出时间,也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

各大电视台和网络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受众特点,选择合适的电视剧进行播出。

同时,要合理安排播出时间,避免出现过度集中播出或者深夜播出等不合理的情况。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教育意义或者社会影响力的电视剧,可以在黄金时段播出,以扩大其传播效果。

在电视剧的审查环节,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查制度。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对电视剧的内容、质量、价值观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1. 规定的目的电视剧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艺术形式,对于传播社会信息、塑造社会价值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电视剧创作与传播的质量,规范电视剧市场秩序,提高电视剧品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作品的审查与评定2.1 电视剧创作的审查2.1.1 制作单位在创作电视剧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创作项目的申请材料。

2.1.2 主管部门应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1.3 审查时应重点关注电视剧的剧本、角色塑造、情节设定等方面,以确保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2 电视剧评定2.2.1 电视剧完成创作后,制作单位应递交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评定。

2.2.2 评定机构应根据电视剧的创作质量、观众反馈等因素,对电视剧进行评级。

2.2.3 电视剧评级应分为A、B、C三个等级,凡评级为A级的电视剧可在全国范围内播放,评级为B级的电视剧可在省级范围内播放,评级为C级的电视剧只能在本市播放。

3. 电视剧的宣传与广告3.1 宣传方式3.1.1 电视剧制作单位可通过电视、广播等传媒平台宣传其作品的播放时间、剧情介绍等信息。

3.1.2 电视剧宣传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播出时间的20%。

3.2 广告内容3.2.1 电视剧广告内容应与电视剧本身相关,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的内容。

3.2.2 电视剧广告不得超过播放时长的10%。

4. 电视剧的播放和传播4.1 播放时间4.1.1 各级电视台应按照电视剧评级进行播放,并确保播放时间与评级相符。

4.1.2 电视剧在黄金时段的播放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

4.2 完整播放4.2.1 电视剧应当按照完整剧集进行播放,不得跳跃剧情或缺失剧集。

4.3 传播平台4.3.1 电视剧的传播平台应包括电视、网络、移动平台等。

4.3.2 电视剧传播平台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设备,并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业的相关规定。

5. 违规处理5.1 违规行为的认定5.1.1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5.1.2 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评定或宣传广告的行为;5.1.3 未按规定播放或传播电视剧的行为。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

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规定随着电视行业的发展和媒体内容的日益丰富多样,广播电视内容的审查与管理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旨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底线。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电视行业广播电视内容审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一、新闻类节目的审查在新闻类节目的播出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新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禁止使用不实消息、夸大事实、渲染恐怖气氛等手段,不得对国家领导人以及政治、军事等敏感话题进行贬低、歪曲报道。

二、综艺娱乐节目的审查综艺娱乐节目在审查中需要遵守传播道德、伦理规范,不得对参与节目的个人、团体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不得含有恶俗低级、情色暴力等不健康内容。

同时,禁止操纵信息,伪装真实情况,误导观众。

三、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是商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误导性信息,禁止对医药、保健品等相关领域的产品进行夸大宣传。

此外,广告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四、电视剧内容的审查电视剧作为广播电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剧本要符合社会风气、道德底线,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恐怖、邪教等不良内容。

同时,对于历史题材电视剧要求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

五、动画片内容的审查在动画片的审查中,应当确保内容适合少年儿童观看,禁止出现低俗、暴力、恶搞、色情等不适宜儿童接触的内容。

同时,动画片应当积极传递正能量,传达正面价值观。

六、教育科普类节目的审查教育科普类节目在审查中要对科学性和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不得宣扬伪科学、迷信等内容。

同样,节目应当遵循正确的教育方法,做到疏导引导,不鼓励盲目模仿和冒险行为。

七、网络直播内容的审查随着网络直播的飞速发展,对直播内容的审查变得尤为重要。

直播平台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严格审查主播的言行和内容,禁止低俗、暴力、淫秽等不良内容的传播。

同时,直播平台要对主播和观众的言行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抵制网络暴力,维护网络环境的良好。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剧制作和播出的管理,提高电视剧行业发展水平,保障观众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电视剧管理规定。

二、电视剧制作1. 制作单位应根据剧本确定演员和工作人员,并确保人员队伍专业技术过硬。

2. 电视剧制作应符合公共道德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宣扬邪教、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

3. 制作单位应确保拍摄过程安全,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必要的拍摄许可。

三、电视剧审查1. 电视剧上映前需经有关主管机构审查合格,取得播放许可证,确保剧集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电视剧在播出过程中不得随意剪切、修改剧集内容,不得损害剧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性。

3. 未经审查合格的电视剧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电视台播出,也不得在网络平台上架播放。

四、电视剧版权保护1. 电视剧版权归制作单位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进行非法传播和复制,不得擅自进行片段截取和修改。

2.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时应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并在片尾清晰标注制作单位和版权信息。

3. 买方应当尊重电视剧版权,未经授权不得非法传播、翻拍或用于商业用途。

五、电视剧广告播放1. 电视剧播放期间,广告数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过总播放时长的15%。

2. 广告不得对电视剧内容进行恶意干预和剪辑,不得出现虚假宣传,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电视剧播放中的广告应与电视剧风格相符,不得破坏观众的收视体验。

六、电视剧播放管理1. 电视台应按照节目单规定准时播放电视剧,不得违规调整剧集的播放时间和顺序。

2. 电视台要合理编排播出时间,尽可能让观众得以收看优秀电视剧作品。

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电视台播出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电视剧管理的规范实施。

七、电视剧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制作单位提交的虚假材料、违规拍摄和传播禁播电视剧的,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收回播放许可证。

2. 对于电视台播放违规内容,超时播放广告和剪辑电视剧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播出和管理工作,保障电视剧行业的良性发展,提高电视剧质量,特制定本电视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电视剧的分类和管理机构1. 电视剧按照内容、题材和风格可分为各类别,包括都市剧、古装剧、警匪剧、历史剧等。

2. 电视剧的管理机构由广播电视总台负责,设立专门的电视剧管理部门,负责电视剧的审批、监管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电视剧的拍摄和制作1. 电视剧的拍摄和制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道德伦理,确保内容健康、正能量。

2. 电视剧的编剧、导演、演员等人员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不得随意聘用未经培训或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3. 电视剧的拍摄地点、场景、道具等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4. 电视剧的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效率,合理分配资源,防止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电视剧的播出和监管1. 电视剧的播出时间、频道等由广播电视总台统一安排,不得私自修改或更换。

2. 电视剧的播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关注社会热点和民生问题,传递正能量和积极价值观。

3. 电视剧的播出不得有暴力、恐怖、色情、低俗等不良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电视剧的播出应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需要,合理设置字幕、音轨等辅助功能,以提供更好的观看体验。

第五章电视剧的评估和奖励1. 电视剧的评估标准由电视剧管理部门制定,包括剧情、演技、制作等方面的内容。

2. 电视剧根据评估结果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如优秀电视剧奖、最佳编剧奖等。

3. 评估结果将作为电视剧制作机构和个人的绩效考核依据,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电视剧应进行整改或取消相关资格。

第六章电视剧的版权保护1. 电视剧的版权属于电视剧制作机构或相关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传播、改编或公开发表。

2. 电视剧的录制、转载、传播等行为须遵守版权法律法规,保护电视剧的合法权益。

3. 电视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电视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娱乐内容之一。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电视剧管理规定不尽相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节目内容质量、正面价值观传递和观众权益保护。

本文将探讨电视剧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国际现状以及可能的趋势。

一、电视剧管理规定的重要性电视剧作为大众传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和个体的影响不容忽视。

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保障以下几个方面的权益:1. 观众权益:电视剧作为广受欢迎的娱乐内容,观众权益是管理规定的核心关注点之一。

规定中应包括对虚假广告、低俗内容、暴力镜头等不良元素的禁止,以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2. 价值观传递:电视剧的内容对于传递社会正面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管理规定,可以推动电视剧业界创作和制作更多具有教育性、启发性和正确价值导向的作品,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 行业规范:管理规定的存在对于提升整个电视剧产业的发展水平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促使制作方和演员遵守相关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有助于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电视剧行业生态系统。

二、国际电视剧管理规定现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电视剧的管理规定在形式和具体要求上存在差异。

以下是几个典型例子:1. 美国:美国电视剧管理规定主要由行业协会颁布,例如美国电视和广播艺术学院(ATAS),以及美国电影协会(MPAA)。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对内容的限制、广告规范、时长要求等。

2. 中国:中国对电视剧管理的规定较为严格,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负责。

规定中涵盖了剧本审查、删减限制、反腐倡廉等方面,致力于呈现对社会有益的内容。

3. 英国:英国通过广播法,对电视剧中的虚假广告、仇视言论、低俗内容等进行了规范。

此外,英国广播公司(BBC)也制定了自己的管理规定,以确保作品质量和内容适宜性。

三、电视剧管理规定的可能趋势随着科技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电视剧管理规定也在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

以下是可能的趋势:1. 多元化内容:随着观众需求的变化,管理规定可能趋向鼓励和支持多元化内容的创作和播出。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三篇)

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境内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公众提供视听娱乐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视听节目服务主体第五条机构和个人开展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或注册资质。

第六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七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真实准确,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

第八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播放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节目内容。

第九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抄袭、盗用、复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符合公共道德观念,尊重社会伦理和民族习惯。

第三章视听节目服务内容第十一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正确价值观念。

第十二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散播淫秽、色情、恶俗等有害信息。

第十三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尊重受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表达权,不得强制播放、推送某一特定内容。

第十四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注重艺术性、教育性和创新性,不得制造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氛围。

第十五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内容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垄断、恶意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第十六条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行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视听节目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基本稳定和有序运行。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的管理,促进电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拍摄、制作、播出的电视剧。

第三条电视剧包括连续剧、单元剧、专题剧等形式。

第四条电视剧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具有积极向上的精神内涵。

第五条电视剧制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第二章制作管理要求第六条电视剧的剧本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达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

剧本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法,并获得剧本备案证明。

第七条电视剧的选角应当根据剧本要求,注重演员的艺术素养和形象塑造能力,不得出现虚假宣传、欺骗观众的情况。

第八条电视剧的拍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特殊场景的拍摄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电视剧的制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成本,避免浪费资源。

制作单位应当科学安排拍摄进度和预算,提高制作效率。

第十条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画面质量和音效效果的高标准。

第三章内容审查和评级标准第十一条电视剧必须经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内容审查。

内容审查的重点包括剧本、演员表演、剪辑等环节。

第十二条电视剧应当根据内容和受众群体进行评级。

评级标准包括年龄限制、主题适宜程度、教育意义等。

第十三条电视剧应当遵守广告播放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与电视剧的主题相符,不得出现虚假宣传和误导观众的情况。

第四章播出管理和统计报送第十四条电视剧的播出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安排和要求。

制作单位应当按时提交播出计划,并确保按时播出。

第十五条电视剧播出后,制作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播出效果和收视率的统计,并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送统计数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2•【文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制定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

现将《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遵照此办法执行。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繁荣电视剧创作,促进电视剧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国产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向总局直接备案制作机构(以下表述为“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全国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辖制作机构电视剧拍摄制作的备案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五)其它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在当今丰富多彩的视听文化中,电视剧无疑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人们娱乐休闲的重要方式,也是传递价值观、反映社会现实的有力工具。

为了确保电视剧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观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电视剧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电视剧的内容管理是重中之重。

电视剧应当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得包含宣扬暴力、色情、恐怖、邪教等违法和不良内容。

对于历史题材的电视剧,要尊重历史事实,不得随意篡改或歪曲。

同时,要避免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确保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艺术性。

在题材方面,应当鼓励多样化的创作。

既要有反映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题材,展现时代风貌和人民的奋斗精神;也要有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古装题材,让观众领略历史的魅力;还有展现未来科技和人类发展的科幻题材,激发人们的想象力和创新精神。

但无论何种题材,都要注重故事的合理性和逻辑性,以及对人物形象的塑造。

对于电视剧的制作过程,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制作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制作质量。

在拍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避免对拍摄地的生态造成破坏。

电视剧的审查制度是保障内容质量的关键环节。

审查机构应当由专业的人员组成,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对于通过审查的电视剧,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证,明确播出范围和期限。

在播出环节,电视台和网络平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排播出时间和频次。

不得随意插播广告,影响观众的观看体验。

对于未成年人观看的时间段,要特别注意播出内容的适宜性。

同时,要建立观众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观众对电视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对播出安排进行调整和改进。

对于电视剧的版权管理也不容忽视。

制作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版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规范版权交易市场,确保版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合法。

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电视剧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剧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保障艺术创作成果和节目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艺术创作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贯彻“四个自觉”“四个服从”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制作、播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节目。

第二章电视剧拍摄管理第五条电视剧拍摄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拍摄许可手续。

第六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拍摄计划,保障拍摄进度,不得擅自变更拍摄计划,确保节目质量和播出效果。

第七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根据剧本要求,选用适合的演员和工作人员,保证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八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做好剧组管理工作,保持剧组秩序,避免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合理控制成本,避免浪费,提高效益,保障节目质量。

第十条拍摄制作单位应当做好电视剧拍摄过程中的宣传工作,提高观众认可度,加强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电视剧播出管理第十一条电视剧播出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播出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电视台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播出审查机制,严格审核节目内容,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电视台播出单位应当落实广告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广告内容,保障观众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电视台播出单位应当定期评估电视剧收视率和口碑,及时调整播出计划,提高播出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应当加强对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视剧拍摄和播出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业内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电视剧拍摄和播出秩序。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片公司的规定,对电视剧内容进行合法合规的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目的在于保障电视剧的质量和社会效益,避免违法违规问题的出现,提高电视剧的品质。

首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对电视剧的主题、剧情和角色设定进行了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禁止涉及淫秽、暴力、恐怖、种族歧视、宗教歧视等内容,以及对国家形象和社会制度的恶意歪曲。

同时,对于历史剧、军事题材等具有特殊敏感性的剧种,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审核和备案。

其次,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对电视剧的播放时间、频次进行了合理的安排。

根据观众收视习惯和节目供求关系,合理安排电视剧的播出时间段,避免同类型的电视剧同时播出,同时避免在黄金时段播放不适宜的内容。

此外,对于同一部电视剧的重播次数也进行了限制,避免重复播放过多导致观众疲劳。

第三,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对广告和产品植入进行了限制。

广告数量、长度和距离电视剧内容的间隔都有明确的规定,避免广告过多过长,影响观众的观看体验。

产品植入也要求明确标注,并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过度渲染和误导观众。

此外,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还要求制片公司在拍摄过程中加强导演和编剧的管理,确保故事情节合理,创作内容真实可信。

同时,对于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如宗教、政治敏感等,制片公司需要提前进行论证和评估,避免引发社会争议和舆论风
波。

总之,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电视剧创作、制作和播出的行为,保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电视剧的品质和社会效益。

制片公司、导演、编剧等各方都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创作出更好的电视剧作品。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电视剧内容创作,提高电视剧质量,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创作原则。

1. 忠实历史,创作者在创作历史题材电视剧时,应当忠实原著,不得歪曲历史事实,不得随意篡改历史人物形象和历史事件的真相。

2. 科学合理,科幻、奇幻题材电视剧创作应当有科学合理的解释和逻辑,不得违背自然规律和科学常识。

3.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电视剧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淫秽、低俗等内容。

4. 尊重原著,改编自文学作品的电视剧应当尊重原著,不得随意篡改故事情节和人物性格。

三、内容限制。

1. 暴力血腥,不得出现过度暴力、血腥的画面,不得宣扬暴力、恐怖、恶俗等内容。

2. 淫秽色情,不得出现淫秽、低俗、色情内容,不得宣扬不健康的性观念。

3. 涉及政治敏感内容,不得出现涉及政治敏感内容,不得歪曲、丑化国家领导人形象和国家形象。

4. 宣扬迷信,不得宣扬封建迷信,不得歪曲宗教、民间信仰内容。

5. 侵犯他人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四、创作审核。

1. 电视剧内容创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不得擅自制作、播出。

2. 创作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创作、制作、播出电视剧。

3. 电视剧内容创作涉及重大历史事件、敏感社会问题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

五、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电视剧内容创作者,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创作、播出,处以罚款,取消相关资质等。

六、附则。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将依法进行修订。

以上即为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切实遵守规定,共同努力,打造更多优秀的电视剧作品,满足广大观众的需求。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

电视剧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为电视剧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视剧的制作第七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

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

第九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电视剧管理制度

电视剧管理制度

电视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过程,保障电视剧创作质量,加强对电视剧拍摄制作的监管,提高电视剧产业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连续剧、电视单剧、电视特别节目等。

第三条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电视剧的专业形象,提高制作水平,扩大影响力,为社会传播正能量。

第五条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必须合乎国家的政治、道德、文化的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电视剧的内容应当健康向上,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有侮辱、诋毁他人的行为,不得制作迷信、低俗、暴力等有害信息。

第七条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拍摄制作过程中应当尊重原著作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修改原著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表演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必须遵守各项审查规定,确保内容符合审查标准,不得含有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内容。

第二章电视剧立项和备案第九条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在立项之前应当向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剧本、人员名单、预算表等必要材料。

第十条电视剧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拍摄计划、剧本、主要演员演员的名单、导演、编剧等主创人员的资料、预算表、拍摄地点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电视剧的备案申请应当在取得立项的基础上进行,制作单位应当提交执照、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电视剧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虚假欺骗,否则将取消备案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电视剧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制作单位可以正式开始拍摄制作工作,但必须按照备案内容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章电视剧拍摄制作第十四条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必须按照备案内容和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剧本、添加新内容,否则将导致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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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发行、播出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视剧是指:(一)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或者境内外发行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包括国产电视剧(以下简称国产剧)和与境外机构联合制作的电视剧(以下简称合拍剧);(二)用于境内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引进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影故事片,以下简称引进剧)。

第四条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第五条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八)侮辱、诽谤他人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内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和完善电视剧审批管理的电子办公系统,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章备案和公示第八条国产剧、合拍剧的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

第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

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以下简称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在将其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备案前,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或者《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立项申报表》,并加盖对应的公章;(二)如实准确表述剧目主题思想、主要人物、时代背景、故事情节等内容的不少于1500字的简介;(三)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受理日期后二十日内,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和内容提要等。

电视剧公示打印文本可以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第十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内容违反本规定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条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

制作机构变更已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审查和许可第十五条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

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

第十六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

第十七条履行电视剧审查职责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聘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对申请审查的电视剧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与送审方存在近亲属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或者参与送审剧目创作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二)审查聘请相关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三)审查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四)审查引进剧;(五)审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提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六)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第二十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机构不服有关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者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而提起复审申请的电视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电视剧审查机构的职责是:(一)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三)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剧本(或者分集梗概)和完成片;(四)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第二十二条送审国产剧,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产电视剧报审表》;(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一套;(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七)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第二十三条送审合拍剧、引进剧,依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审查时间为三十日。

许可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查需要修改的,送审机构应当在修改后,依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送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五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其中复审时间为三十日。

复审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已经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审查,但尚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送审机构不得向其他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转移送审。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出责令修改、停止播出或者不得发行、评奖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

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将全国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播出管理第三十条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当依照本规定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三条电视剧播出时,应当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四条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应当依法完整播出,不得侵害相关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转移申请不予受理;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审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不得再聘请其担任审查人员。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的管理,以及合拍剧、引进剧审批和播出管理,分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0号)、2006年11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总局令第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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