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第三讲
影视审核管理制度
影视审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影视作品的审核管理,促进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影视作品的审核管理,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播放。
第三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公正、权威、服务”的原则,坚持审慎评估、平等审核,尊重创作自由,维护作品的审美品质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防范和抵制低俗、低质影视作品的传播。
第五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适应影视作品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七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的主要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影视作品的剧本、拍摄计划、制作方案等初审;(二)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后期加工等中期审核;(三)影视作品的预审、正式审核和发片审查等最终审核。
第八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支持创作自由,促进艺术创新,规范行业秩序。
第九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几类影视作品:(一)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宗教和尊重传统文化等重大问题的影视作品;(二)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切身利益的影视作品;(三)涉及公共道德、社会常识、正面导向等重要影视作品。
第十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专项审核工作,加强对影视作品的市场调研,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第三章审核程序第十一条影视作品审核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核程序,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和审核要求,确保审核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影视作品的审核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申请报送;(二)资料审查;(三)现场审核;(四)评审定稿;(五)发片审查。
电视剧审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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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ppt课件
★ 过去几年的重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网台分离”,即把有线网络和电视台分开;其次是“有线无 线合并”,即网台分离后,有线台的节目和无线台合并;第三个方面 即成立广电传媒集团。
5.3.3
中国电视业的竞争力
★ 产业规模 ★ 广告和收入结构 ★ 产品出口和制播分离 ★ 产业政策和法制环境
★ 美国
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
公益广告欣赏
三、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管理 制度
一、适用范围
二、付酬数额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在向著作权人付酬时应承担的义务
第六节 电视剧管理法律制度
2012年中国国产电视剧产量创纪录的达到1.7万集。 这一数据较之2011年国产电视剧14942集的产能继 续增长13.77%,产量之大稳居全球第一。更有数据 显示,仅前两年市场囤积的电视剧数量就已经超过 3万集,而每年全国电视台黄金段加起来能消化的 电视剧却只有3000多集,加上非黄金时段最多也不 会超过6000集。 行业协会人士表示,一年里国产电视剧能获得市场 巨额回报的只有十部八部,甚至更少;原来预计 2012年产能可能会下降,但事实上并没有下降,这 说明很多人依旧很看好这个市场。
委组织机构或政府机构系列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1983年中共中央37号文件 明确规定: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局)受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广播电视部双重领导,以同级领导为主。同时,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 厅(局)的宣传工作,受省、市、自治区党委领导和广播电视部领导;事业 建设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部的双重领导,以同级政府领导 为主。
美国福布莱特基金会教授卡洛尔· 戈尼评价说: “电视网上大部分晚间娱乐节目中都夹杂着一些
广播电视管理法规与政策
2、其他有关广播电视的行政法规 3、行政规章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专门立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 管理规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的申请与审 批
(1)设台的审批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县级以上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1、政策法规规定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
2、引进管理 包括引进审批监管机构、申请审批流程等。 注意:不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 3、播出管理 1、经批准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 时段播出。 2、电视台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 应当符合规定。 3、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三)电视剧的审查 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查
(四)电视剧的管理审查 1、审查机构
我国电视剧实行两级审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 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省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本 辖区范围内电视剧审查工作 2、 审查机构的职责 3、 审查标准
七、电视剧管理法规与政策
谢谢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管理的政策法规
(2)设台主体资格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4、5 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 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经批 准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设立,其中教 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 育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 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 电视台。
④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 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 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我国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解析
Broadcasting & Television广电聚焦传媒∷MEDIA 2021.4(上)47我国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解析文/赵珊珊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迅猛发展,已经逐渐成为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主要渠道,以及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和宣传思想工作的主阵地。
互联网电视作为传统电视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融合的典型代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用户数量与日俱增。
根据2020年7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发布的《2019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广播电视机构融合发展业务中,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业务收入为62.53亿元。
截至2020年6月,我国互联网电视终端激活数量已达2.6亿台,用户超过6.11亿人。
2020年,互联网电视各平台机构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辟专门频道,丰富内容供给,开展公益展播,不断发挥优势作用,助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和决战脱贫攻坚工作。
但在兴起之初,终端市场鱼目混珠,良莠不齐。
一些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煽动民族分裂、淫秽色情、血腥暴力、侵权盗版等内容节目,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扰乱传播秩序。
对此,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牌照许可制度,对互联网电视产业予以引导和规范,推动其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一、中央要求,举旗定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建设、发展、运用和管理,多次在重大会议、重要讲话中作出重要论述,提出“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明确“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要求“强化互联网思维,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重申“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新兴媒体管理,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强调“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让正能量更强劲、主旋律更高昂”……这些系列讲话精神深刻阐明了新兴媒体管理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也为加强互联网电视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强调,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视新型媒介运用和管理,规范传播秩序;要加强互联网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影视播放室管理制度
影视播放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影视播放室管理,规范播放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广大观众和播放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影视播放室是一个以播放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为主要内容的场所,为广大市民提供影视欣赏的服务。
第三条影视播放室应当依法从事播放经营活动,确保影视作品的合法合规,不得利用播放内容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条影视播放室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播放内容的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促进影视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影视播放室应当设立负责影视播放和服务的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播放计划,确保播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第六条影视播放室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建立内部协调机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影视播放室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保障播放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播放质量。
第三章播放内容第八条影视播放室应当选择符合道德要求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视作品进行播放,不得播放含有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影片。
第九条影视播放室应当严格按照播放计划进行播放,不得随意更改或添加播放内容,保证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影视播放室应当及时更新播放内容,根据观众需求和市场需要,不断丰富影片种类和类型。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一条影视播放室应当提供周到的服务,保障观众的用餐、卫生、安全等需求,创造良好的观影环境。
第十二条影视播放室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素质,确保播放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三条影视播放室应当建立妥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观众提出的投诉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影视播放室不得播放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的影片,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影视播放室应当依法纳税,遵守播放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完整版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公布日期】1994.02.03【实施日期】1994.02.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现发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艾知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线电视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单独或混合利用电缆、光缆或者微波的特定频段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自办广播电视节目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我国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线电视的延伸和补充。
有线电视的事业建设、宣传工作和维护运营工作,必须同无线电视一样,纳入广播电视事业的总体规划和系统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有线电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建设、运营。
第二章有线电视系统的设立第五条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护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七)有固定的播出场所。
第六条设立和建设有线电视台,应将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和工程技术方案,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筹建。
电影电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28 2009 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国务院、文化部、海 关总署
29
2010
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 通知
财政部、税务部
30 2010 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31 2010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国务院 广电总局
32 2010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
14 200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
15 2006 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16
200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 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国务院
17
2006
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广电总局
33 2010 广播影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广电总局
34
2011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大发展大繁荣 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
35 2011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
国务院
36 2011 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电总局
37 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
38
2014
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 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广电总局、信息产业 部 广电总局、发改委、 财政部、文化部
24
2008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 性意见
广电总局电影局
25 2008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6 2009 关于深入推进电影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政策导向、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媒体独立、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技先行、节俭办台、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广播电视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经营许可。
第七条取得广播电视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和期限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经营广播电视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管理等。
第三章节目制作与播出第九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相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不得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和不良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民族传统文化,尊重个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原创性和创新性,提高节目质量,丰富节目类型,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直播节目内容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第四章广告发布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文明健康,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对不良广告及时处理,不得炒作、散布谣言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3年10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繁荣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广播电视事业给予适当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在业务上受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军队、公安、教育等部门用于自身专门业务范围的广播电视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依法设置的广播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广播电视设施和妨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有权制止。
第二章广播电视建设第七条自治区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八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地区)、县(市、区)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的建设方针。
广播电视覆盖网由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广播电视微波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收转站、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等构成。
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和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拟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任务是保证中央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
第三章 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相对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 (三)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的规定 (四)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广告 的规定 (五)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广播播出管理规定
(一)一般原则
合理编排
播出不得影响节目的完整性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节目的完整性 播出商业广告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二)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
绝对禁止的广播电视广告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烟草制品广告; 处方药品广告; 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 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 讯服务广告; 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 广告。
(三)审批程序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 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 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 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 合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 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设立的审批程序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成立
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 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四、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设 立
(一)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 立的目的。
电视剧管理制度
电视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过程,保障电视剧创作质量,加强对电视剧拍摄制作的监管,提高电视剧产业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进行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连续剧、电视单剧、电视特别节目等。
第三条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应当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电视剧的专业形象,提高制作水平,扩大影响力,为社会传播正能量。
第五条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必须合乎国家的政治、道德、文化的要求,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电视剧的内容应当健康向上,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有侮辱、诋毁他人的行为,不得制作迷信、低俗、暴力等有害信息。
第七条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和相关人员在拍摄制作过程中应当尊重原著作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修改原著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表演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必须遵守各项审查规定,确保内容符合审查标准,不得含有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内容。
第二章电视剧立项和备案第九条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在立项之前应当向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剧本、人员名单、预算表等必要材料。
第十条电视剧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拍摄计划、剧本、主要演员演员的名单、导演、编剧等主创人员的资料、预算表、拍摄地点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电视剧的备案申请应当在取得立项的基础上进行,制作单位应当提交执照、身份证明、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电视剧的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虚假欺骗,否则将取消备案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电视剧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制作单位可以正式开始拍摄制作工作,但必须按照备案内容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章电视剧拍摄制作第十四条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必须按照备案内容和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剧本、添加新内容,否则将导致违约。
电视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第三讲
2.电视剧的发行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 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广 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
(2)主管部门
• 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 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
•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 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 监管工作。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 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2.出口电视剧的管理的政策法规
• 《电视剧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电视 剧制作单位可以出口或委托其他机构出口其制作并取 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进口、出口电视 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国家 鼓励以各种渠道出口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 视剧。
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的处罚
一、处罚依据: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令第2号颁布的《电视剧管理规定》。
二、执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三、执罚范围及标准:
(一)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拍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合 审
字(广电总局社管司合拍剧审查)(年份)第xxx号”, 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3)引进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进 审
电视剧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视剧资金管理,规范电视剧制作、发行、宣传等环节的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合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视剧制作、发行、宣传等各个环节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电视剧资金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电视剧制作、发行、宣传等环节的资金使用,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2. 合规管理原则:电视剧资金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透明管理原则:电视剧资金管理必须公开透明,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准确、及时、完整。
4. 安全管理原则:电视剧资金管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审批第四条电视剧制作、发行、宣传等环节的资金使用,必须编制详细的预算,经相关责任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 预算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电视剧制作、发行、宣传等环节的实际需求。
3. 预算编制应当合理分配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预算审批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相关责任部门将预算草案提交给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3. 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财务部门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4. 相关责任部门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七条电视剧制作、发行、宣传等环节的资金拨付,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超范围使用资金。
第八条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相关责任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2. 财务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合规。
3.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 相关责任部门收到资金后,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合理使用资金。
第九条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预算、合规。
2. 资金使用必须明确用途,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3. 资金使用必须加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电视电影行业的管理制度
电视电影行业的管理制度电视电影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业,拥有庞大的规模和广泛的影响力。
为了保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促进创意的繁荣,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政府监管、市场竞争、版权保护以及内容审查等方面来探讨电视电影行业的管理制度。
一、政府监管事实上,电视电影行业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产业,往往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对电视电影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比如,政府会设立专门的文化部门或电影局来对电视电影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核和批准电影制作和发行的相关事务。
此外,政府还会制定一些行业规则和标准,以指导电视电影行业的发展。
这些规则和标准旨在保护电视电影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政府通过设立奖励机制和补贴政策,鼓励优质作品的创作和推广,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竞争除了政府监管,市场竞争也是电视电影行业管理的重要一环。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电视电影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推动。
市场竞争可以有效地提高行业的创新能力和生产效率,推动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在市场竞争中,电视电影企业之间会通过运营策略、品牌推广和内容创新等手段争夺市场份额。
同时,市场也会对电视电影企业进行筛选,优质的作品和企业能够受到观众的认可和追捧。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各国政府会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
政府还会鼓励和支持中小电视电影企业的发展,以促进行业的多样化和繁荣。
三、版权保护在电视电影行业,版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
电视电影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它的创作和传播离不开版权的保护。
版权保护既能够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又能够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各国都建立了版权法律和机构,来管理和保护电视电影的版权。
这些法律和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版权登记、版权维权和版权纠纷的解决等。
在电视电影制作和发行过程中,相关企业需要遵守版权法律的规定,获得合法的版权授权,保护作品的版权权益。
四、内容审查电视电影行业的内容审查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电视管理制度
电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保障广大观众的权益,提高电视节目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和管理。
三、节目制作1. 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制作周期和预算,确保节目制作的质量和效率。
2. 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加强对节目内容的审查,禁止制作、播出任何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暴力、淫秽、迷信等有害内容的节目。
3. 节目制作单位应当提倡科学、健康、向上的节目内容,推动社会正能量的传播。
4. 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加强对演员、主持人等人员的管理,严禁利用低俗、暴力等手段获取收视率。
5. 节目制作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节目进行备案登记,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四、播出管理1. 电视台应当对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禁止播出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节目。
2. 电视台应当根据观众的喜好和需求,合理安排每天的节目播出计划,确保节目质量和观众收视率。
3. 电视台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节目的画质和声音效果,提升观众的视听体验。
4. 电视台应当对播出的节目进行定期复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合规。
五、管理机制1. 电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目制作和播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2. 电视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标准,指导和规范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3. 电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观众的投诉和意见。
4. 电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视节目市场的监测和研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促进电视节目质量的不断提高。
六、处罚规定1.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节目制作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电视台,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播出等处罚。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电视管理部门所有。
3. 本管理制度如有调整和修改,以电视管理部门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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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第三讲)
电视剧发行与播放 和电视剧进出口管理的
政策与法规
一、小结复习上节课的内容。 二、电视剧发行管理的政策法规 三、电视剧播放管理政策法规 四、电视剧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五、案例分析
一、小结复习上节课的内容 1、电视剧生产流程及相关法规 2、作为一名媒体从业人员(制片人)为
什么要了解《著作权法》、《合同 法》、《税法》等相关法律?
• 一方面是由于管理对象与管理制度之间的不一 致(管理制度不适用于管理对象),不能形成 强有力的制约;
• 另一方面由于违规成本低,而达不到惩罚违规 者、治理市场的目的。常常会反复出现前面颁 布了新的管理规定,后面出现违规操作,使违 规行为成为一种惯性,而主管部门永远跟着问 题走,永远在解决出现的问题。
• 完善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市场退 出机制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保障的。这些 制度包括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和科学的 保险保障制度,前者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统 一,后者一般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来实 现。退出机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退市 的标准要科学,程序要规范、透明。
• 我们的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从重末端治 理转变为重过程监管, 在制约方面只有 让违规者付出巨大的成本代价,才能有力 截至违规行为,达到警示他人之目的,才 能杜绝同类违法违规情况的重复发生。
• 为保护民族动画业,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引进动画片要严格按照比例播放。每天每 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 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 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 禁止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 引进动画片。《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
电总局核发。
试分析有法不依的原因是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合拍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合 审
字(广电总局社管司合拍剧审查)(年份)第xxx号”, 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3)引进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为“广社进 审
字(广电总局社管司进口剧审查)(年份)第xxx号,” 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
4)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经广电总 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 组审查通过后,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二、加强对电视剧发行、 播放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政策法规
1.加强电视剧发行、播放管理的重要性 2.电视剧发行管理 3.电视剧播放管理 4.案例分析
1.电视剧发行、播放管理的重要性
《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号、 《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规定》(明电[2002]140号)、 《关于重申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99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审查标准》(广发第字(90)817
2.电视剧的播放管理
(1)国产电视剧的播放管理 (2)关于引进电视剧的播放管理规定 (3)关于境外动画片的播放管理规定
(1)关于国产电视剧的播放管理规定
• (画面的要求)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规定:电视台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 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名相应的发行许可证标 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 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片首发 行许可证号、片尾制作许可证号:例:制作许可 证甲……号)
三、 电视剧进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
据统计,“仅2003年第四季度,经国家广 电
总局同意发行的引进剧达71部478集;统 一发行的引进动画片4部210集;统一发行 的合拍电视剧4部106集”。
为了达到引进先进的文化理念和制作技术的目的, 国家广电总局颁布了:
• 《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号) • 《电视剧审查管理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
的电视剧和动画片。
我国电视剧的发行许可制度 起于 1998年11月1日 2000年1月 2000年1月1日 2000年4月1日起, 从此废止了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产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开始正式实施《电视剧 发行许可证》制度。
•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实行分别编号,具 体为:
(1)国产电视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编号“(x)剧审字(年 份)第xxx号。” 其中,“(x)”为发证机关的识别简称, 由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核发的为“(广社)(广电总局社管司)”, 由总局委托中央台核发的为“(央)(中央台)”, 由总局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的为“(军)(军队)”, 由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核发的为本省级行政区划的简称。 “第xxx号”发证序号。
(2)关于引进电视剧的播放管理规定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对电视台播出引进剧的时间做 了严格的规定: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 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 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未经广 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 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3)关于境外动画片播放管理的规定
40号) •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
(时间要求) 2004年4月19日国家广电总局又发出 《关于加强涉案剧审查和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指 出:所有电视台的所有频道(包括上星频道和非上星频 道)正在播出和准备播出的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电影、 电视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影专 题片,均安排在每晚23:00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需 向总局专向批报。特别是节目中展示血腥、暴力、凶 杀、恐怖的场景和画面,要删减、弱化、调整,增加黄 金档的正面教育节目,使电视成为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 育的一个阵地,这一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受到 了广大家长的欢迎。
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等。
2.电视剧的发行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二十五条规定: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 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广 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