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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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有哪些

⼯伤认定中⽌法律规定有哪些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要为劳动购买⼯伤保险。

当职⼯出现⼯伤的时候,进⾏⼯伤认定是受伤职⼯获取⼯伤保险赔偿的前提,那么⼯伤认定中⽌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伤认定中⽌法律规定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的,中⽌⼯伤认定并向申请⼈出具《⼯伤认定中⽌通知书》:(⼀)劳动者与⽤⼈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导致⼯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的情形。

⼯伤认定中⽌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伤认定程序。

⼯伤认定中⽌的时间不计算在⼯伤认定的时限内。

劳动保障⾏政部门受理⼯伤认定申请后,经进⼀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伤认定,并向申请⼈出具《⼯伤认定终⽌通知书》。

⼆、⼯伤认定的流程1、⼯伤的认定:根据《企业职⼯⼯伤保险试⾏办法》(已失效)规定,职⼯由于从事本单位⽇常⽣产、⼯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临时指定的⼯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伤。

2、⼯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伤事故发⽣之⽇起,15⽇内向当地劳动⾏政部门提出⼯伤报告。

⼯伤职⼯或其亲属应当⾃⼯伤事故发⽣之⽇起15⽇内向当地劳动⾏政部门提出⼯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

⼯伤职⼯本⼈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会组织代表⼯伤职⼯提出待遇申请。

职⼯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

企业不签字的,⼯伤职⼯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

劳动⾏政部门接到职⼯的⼯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伤保险经办机构进⾏取证,在7⽇内作出是否认定为⼯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30⽇。

三、⼯伤认定申请适⽤时效中⽌中断规定根据我国《⼯伤保险条例》、《⼯伤认定办法》规定,⼯伤职⼯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在事故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撤销后果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认定撤销后果是怎样规定的

⼯伤认定撤销后果是怎样规定的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员⼯遇到⼯伤之后,⾸先要做的第⼀件事情就是⼯伤鉴定。

对于⽤⼈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很有必要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会对⼯伤认定进⾏撤销。

撤销⼯伤认定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伤认定撤销后果规定。

⼯伤认定撤销后果是怎样规定的作出认定决定的⼈社局认为认定错误的,可以⾃⾏纠正。

但因为⼈社局已经作出⾏政决定,⼯伤职⼯和所在单位不能撤回申请,不服可以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伤保险条例》第五⼗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1、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2、申请⼯伤认定的职⼯或者其近亲属、该职⼯所在单位对⼯伤认定结论不服的3、⽤⼈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5、⼯伤职⼯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伤认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成因1、⽤⼈单位未依法参加当地⼯伤社会保险,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了⼯伤认定,社会保障部门也不会承担⼯伤职⼯的相关费⽤,反⽽会对⽤⼈单位带来消极后果,即⼯伤事故的频繁⽽被劳动保障部门处罚及依法由⾃⼰承担⼯伤职⼯的⼯伤待遇。

所以能瞒则瞒,⼀来可以避免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来还会少⽀付⼯伤职⼯的⼯伤待遇。

2、⽤⼈单位⼯会组织(⼯作⼈员)考虑其⾃⾝利益或上级⼯会组织不知情(或⽤⼈单位未建⽴⼯会组织)⽽未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3、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不知道⼯伤申请时限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单位不配合⽽⽆法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4、伤者不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与⽤⼈单位私了后反悔。

5、因第三⼈(包括交通事故引起的)原因致职⼯伤害⽽使⽤⼈单位或伤者或者其直系亲属、⼯会组织忽略向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法律后果:1、劳动保障⾏政部门不再受理⽤⼈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会组织的⼯伤认定申请,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伤认定书;2、伤者⽆法启动劳动能⼒鉴定部门的劳动能⼒鉴定;3、如果⽤⼈单位参加⼯伤保险的话,伤者⽆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伤保险基⾦中获得⼯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伤认定⼗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职⼯在上班的时候,如果企业管理不当,就容易导致安全事故,从⽽给职⼯造成⼈⾝伤害。

这时就涉及到⼯伤认定的问题,对于⼯伤认定,我国有专门的法律⽂件,即⼯伤保险条例。

⾥⾯详细规定了⼯伤认定的程序及期限等。

那么⼯伤认定⼗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此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伤认定⼗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1、因故意犯罪;2、醉酒导致伤亡的;3、⾃残或者⾃杀的。

申请⼯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申请⼯伤认定的资料有哪些单位和个⼈申请⼯伤鉴定须提供:1、⼯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的⾝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本复印件或其他建⽴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次性书⾯告知⼯伤认定申请⼈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按照书⾯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受理。

哪些情况⼯伤认定不会被受理1、对于⼯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及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及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认定申请须知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提醒:1、请注意申请时效,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2、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

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部门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报市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报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

三、工伤认定申请所需提供材料(一)职工个人或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抬头写“莱芜市(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体写明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岗位,受伤的时间、地点及详细经过、受伤部位;治疗医院及诊断)(二)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三)申报材料清单及申报人签名,单位申报的需单位加盖公章(四)工伤认定申请表;(五)劳动合同文本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六)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七)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八)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等有效病历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九)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十)工伤事故发生月该职工的考勤表;(十一)个人写事故详细经过(可口述,别人代笔,本人摁手印)。

(十二)单位工作人员申报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注意:以上二、十二条红色部分均是公司医保科提供,第三条中二级单位只需要在申报材料清单上填写材料份数,打“√”即可,签名及盖章由公司医保科完成。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
(中英文版)
Section 1: Understanding the Sixth Articl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Regarding Several Issues in the Trial of Work Injury Insurance Administrative Cases
对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工伤认定方面,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主体方面,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对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

第一段:关于工伤认定诉讼的时效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工伤认定诉讼的时效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

这意味着,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此期限内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段: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
第六条还明确了诉讼主体的范围。

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视同工伤的决定,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作为诉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六条的理解包括工
伤认定诉讼的时效和诉讼主体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完整wor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工伤认定办法

(完整word)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8号 工伤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官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官方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开始就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并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10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专门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20150128)

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20150128)

关于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石油工程公司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工作,规范工伤上报程序,公司人力资源处、QHSE管理处、油田社保中心联合下发《关于职工工伤认定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胜油工程人发〔2015〕1号)。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对今后工伤上报工作做几点要求: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职工工伤认定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胜油工程人发〔2015〕1号)中规定时限进行工伤上报,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2、工伤上报工作采取网上系统与当面汇报相结合的形式。

生产安全及交通责任重伤(含以上)事故需由二级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带队向QHSE管理处进行当面汇报;生产安全及交通责任轻伤事故需由二级单位安全科长、基层单位队长(经理)向QHSE 管理处进行当面汇报;其它类型事故需由二级单位工伤事故管理人员向QHSE管理处进行当面汇报。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上报工伤认定纸质材料的同时,一并上报该事故的调查报告(电子版、纸质版)。

附件:《关于职工工伤认定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胜油工程人发〔2015〕1号)
QHSE管理处
2015年1月28日。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提出的依据是什么?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提出的依据是什么?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提出的依据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是指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申请的,由相关部门作出员工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一种认定。

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基础。

在实践中,有些工伤员工在获得工伤认定结论之后表示不服因而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那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提出的依据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提出的依据是什么?《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

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范文尊敬的申请人:您好!经过我单位对您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仔细审查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作出如下决定:一、决定不予受理您的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您提供的相关材料和陈述,我单位认为您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以下是我单位对您的申请进行细致分析的理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身体损害。

而您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并未能证明您的伤害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也未能证明与您的工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您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

您在申请中提到的用人单位并未提供相关的工伤认定材料,也未能提供用人单位对此事的调查情况。

在缺乏相关材料和调查结果的情况下,我单位无法对您的申请进行认定。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您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程序。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逾期未提出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受理。

您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中并未说明您的工伤是在何时发生的,也未提供任何理由说明您逾期提出申请的原因。

在缺乏相关的时间线和理由的情况下,我单位无法判断您的申请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时限。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您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时限。

二、敦促您合法维权,保护自身权益。

尽管您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能获得受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您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仍然有权利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此事,或者咨询劳动保障部门和律师等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多的法律援助和帮助。

三、申请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您对我单位的决定存在异议,您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单位提出申诉。

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通过

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规定》通过

最新工伤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工伤鉴定时间规定

工伤鉴定时间规定

工伤鉴定时间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伤鉴定的时间规定如下:
1. 工伤鉴定申请时间限制: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或其家属需要在2年内向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请,一般将不予受理。

2. 工伤鉴定时间: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进行,以保证及时、准确地
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时间,但延长的天数一般不超过1个月。

3. 工伤鉴定结果通知: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后,应及时通知劳动者和雇主单位。

通知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内容中需明确鉴定结果、鉴定依据、鉴定时间等相关信息。

4. 工伤鉴定异议申请时间: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劳动者或雇主单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鉴
定委员会申请复查。

如果复查结果仍无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在收到复查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工伤鉴定结果有效期:工伤鉴定结果一般具有长期效力,即被鉴定为工伤的案件,除非经过法院判决或者工伤鉴定委员会复查等程序,否则不得撤销、改变。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工伤后劳动者健康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间规定仅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工伤鉴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件、大灾害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鉴定时间。

此外,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也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情况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工伤待遇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伤待遇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工伤待遇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
你(或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本局提交的_____________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已收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以打"√"为准):
一、不属本局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包括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未满16周岁(即童工),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应当转送法院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当事人受雇于自然人,用工主体不合法,未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登记后被依法吊销。

五、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不属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应按民事损害案件转送法院依法处理。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事实不清,用工主体不明确,没有提供劳动关系有效证据,书面告知补正后逾期未送交,以致无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至今已超过法定申请时效。

鉴于上述情况,本局依法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对此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_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签收日期: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都有哪些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都有哪些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都有哪些在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其实不是一定就会受理你的申请,这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那通常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包括了哪些呢?提起工伤认定也是需要准备材料,不过这个时候要准备哪些材料?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在向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其实不是一定就会受理你的申请,这也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那通常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包括了哪些呢?提起工伤认定也是需要准备材料,不过这个时候要准备哪些材料?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条件都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的;(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三)不属于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其他有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等相关诊疗资料;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死亡的应当提供相关死亡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应予以受理。

根据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4、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证人的证言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6、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7、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8、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以及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伤,是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工伤的条件才能申请工伤赔偿减少自己的损失的,那么你知道不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三、工伤认定申请流程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原因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原因

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原因工伤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确定是否为工伤,并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有很多,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原因。

一、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相关法规,工伤认定有诸多条件限制,例如事故伤害必须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患职业病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长期接触有害因素等。

如果申请人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不符合这些条件,申请就会被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例如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劳动合同等。

如果这些材料不完备,或者存在虚假信息,劳动保障部门也会拒绝受理申请。

三、申请超过时限。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定时限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过期申请。

如果申请人延误了申请的时机,劳动保障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四、工伤认定条件未达到。

即使申请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是如果伤残程度没有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或者患的职业病程度不符合规定的职业病类别,申请也会被不予受理。

五、工伤认定程序不规范。

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如迎检、调查取证等。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在程序上出现疏漏或者违反规定,也会导致申请被不予受理。

总之,工伤认定被不予受理的原因主要在于申请人未满足工伤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申请超时、工伤认定条件未达到以及工伤认定程序不规范等。

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以提高工伤认定申请的成功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法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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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申请工伤认定有可能会被给予不予受理的决定,那哪些情况会被做不予受理的决定呢?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又该怎么做呢?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的规定。

一、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二、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三、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文回答如下:)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情况如下: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
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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