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讲 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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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名词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或者家庭经营的一项权利。

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是指农户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得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这意味着农户可以自由选择种植什么作物、如何经营土地、享受经营所得等。

这为农民提供了一种自主经营、独立决策的机会,使农户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确定的。

根据中国宪法第十九条,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旨在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经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规定的集体所有权制度,为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中提供了法律保障。

再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是包括性、稳定性和有限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块为单位进行划分和承包的,一般以自然村为界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般为30年,对于部分地区和特殊情况,也可以适当延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限性意味着,农户只能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和经营,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不能侵占其他农户的土地。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政府负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定、分配和登记,地方政府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监督。

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经营农业生产的基础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使农民能够自主经营、自由选择种植和经营方式,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的收入水平。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和保护,有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有哪些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有哪些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有哪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的权利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

(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法定权利。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该条是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以前,对承包方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各地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地方尚未作出规定。

由于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些地方出现发包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给承包方规定过多的义务,而忽视承包方权利或者任意侵犯承包方权利的现象,最终的结果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完全实现,利益得不到保障。

为了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得以实现,切实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针对这种现象,本条规定了承包方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权利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3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是一个兜底条款。

除了本条规定的第一、二项权利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承包方的权利做了规定。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5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也对承包方的权利做了规定。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

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

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

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

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

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

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

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

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名词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名词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者依法获得的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以及支配权利。

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农村土地的经营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以个体或集体的名义,依法获得承包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的一种权利形式。

它确保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使用和经营权益,是农民经营农地的基础,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包括: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土地的流转权、土地的收益权、土地的扩大再生产权。

具体来说,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农田整理和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农民有权享有土地收益,包括农作物产量、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农民可以通过农田承包经营权进行扩大再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效益。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来源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是法律法规,其中最基本的是中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国家的明确保障和法律保护,使农民可以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土地的持续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和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是长期性、稳定性和可流转性。

长期性是指承包合同期限一般为30年,确保农民能够长期投入和经营土地;稳定性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稳定,不会受到无故撤销或变更的影响;可流转性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可转让、可出租、可抵押等流转方式,方便农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用包括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与发展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根据国家政策,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多种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民合作与龙头企业合作等模式,进一步激发农业市场活力和农民的创业热情。

第05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05讲-土地承包经营权.

4、房地产流通阶段:税费负担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维 护税及教育费附加、转移登记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 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5、房地产保有阶段:税费负担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共计税12种、费和基金500余项。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施正文的分析,在税费和出让金的总额中,税所占的比例仅 是7%左右,93%是费和出让金。 税费成本经过几轮紧缩的宏观调控政策,比重不断上升, 在他开发的楼盘中,最近的项目,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的支出 已经占到房价成本的61%。 有学者调查认为,这一成本在房 地产开发中大约会占到50%。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 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享有优先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 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 人民政府批准。”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 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 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
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
内继续承包。
五、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⑵ 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⑶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⑷ 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演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演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演变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渐成为具有重要意义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其性质也经历了演变,本文将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性质演变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承包期限、土地使用面积、土地用途、农户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实现涉农资产流转、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手段。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产权的一种形式,其性质与土地所有权不同。

在法律层面上,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有明确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征用土地或者征收土地的使用权”。

在此基础之上,200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隶属于集体所有,并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性质演变在我国农村改革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也发生了演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 承包经营权的深化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入和政策的逐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和经营方式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在200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和对象均得到了扩大,流转方式和价格也得到了较大自由化。

此外,2014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质押和股权性质确认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抵押质押等事项,彰显了其深化的趋势。

2. 承包期限的延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演变也是制度性变革的体现。

在国家政策的逐步演变下,1980年代末期至199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在原先的15年左右基础上,逐步延长到20年、30年或者50年,直到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30年。

承包期限的延长不仅赋予农户更为稳定的生产经营权,同时也更好地保障了承包经营权的可流转性,符合农村土地所有权优化的方向。

3. 承包经营权的权益逐渐清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演变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也逐渐明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课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课件

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
以及承包方需要满足的条件。
阐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 担的义务,以及相关的限制和责任。
承包经营权流转
1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说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以及不同的流转形式,如转让、租赁等。
2
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要求及效果
介绍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要求,以及流转完成后对各方的影响与效果。
基本农田保护
1 基本农田的概念
解释基本农田的定义、作用,以及其与其他类型农田的差异。
2 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实施
说明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具体措施、政策效果,以及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承包制度的未来发展
政策的调整和制度的改革
探讨土地承包制度未来可能出现的调整和改革方向, 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土地承包制度未来发展的趋势和 方向
《土地承包经营权》PPT 课件
本PPT课件旨在介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登记、承包经营、流转、基本农 田保护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本课件,您将深入了解土地承包制 度并掌握相关的政策和实践。概念介绍土Fra bibliotek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内涵和作用,以及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类及主体
预测土地承包制度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可能出 现的新政策和新模式。
结束语
土地承包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总结土地承包制度对农业发展、农民权益和社 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与价值。
对土地承包制度发展的期望和建议
提出对土地承包制度未来发展的期望和建议, 为农业生产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介绍不同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关的主体,如个人承包、集体承包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讲义(杨祖海律师),-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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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讲义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学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要学好国家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有关政策、法规,下面我今天从七个方面来讲一下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与大家一起学习,共同进步。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础,因此,它属谁所有,由谁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土地是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模式,关于这一模式,实践证明,有严重的缺陷,极大的打消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几乎导致我国农业的崩溃。

穷则思变,自20世纪50年代起安徽省的个别县、公社就曾实行“责任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形式,但几经反复,付出了代价。

直到1980年5月邓小平的一次讲话,才肯定了安徽省“包干到户”即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做法。

1993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修正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了《宪法》,由于《宪法》的规定只是抽象性的,为此,制定一部专门调整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就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在这种背景下,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出笼,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调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是“土地承包经营”这一法律关系,为了弄清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一)《土地承包法》所指的“土地”的涵义该法所指的“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及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鱼池、鱼塘、“四荒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不包括农村建设用地。

(二)《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的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是采取“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集体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承包方式,其次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一般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进行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家庭承包”地的取得是基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也就是说,只要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不论是男女、老幼、身体状况,人人有权要求承包土地,任何人不得剥得,它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后者的承包方式,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人人有份,其承包对象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另外,对“家庭承包”的含义我们也必须明白,它是家庭成员全体作为承包方,即以“户”作为承包单位,承包户家庭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存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民法典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如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发展。

《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

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抗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人的非法干涉和侵害。

这种物权属性的明确,大大增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保护力度。

比如,当他人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占用承包地时,承包方有权依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其返还土地、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和期限。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并且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同时,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明确,为农民提供了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预期,有利于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合理利用。

再者,《民法典》强化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同时,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系列规定,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降低了流转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

此外,《民法典》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民的重要财产。

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既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与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将农村土地使用权委托给农民,他们在一定的范围内依法经营、使用土地的权利。

该权利的确立与保护,对于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的创造活力具有积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还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可延续性,也为农村资本流入和农村产权融资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首先,宪法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给予了明确规定。

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和农民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犯。

”这一表述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其次,土地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例如,土地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承包经营期限、继承与转让等相关规定,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还体现在政策文件和实践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得到了政策上的保障,确保承包期限不再变动,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保障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福利和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落实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政府未能完全履行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对土地流转、侵占等问题处理不力,给农民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幻灯片PPT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幻灯片PPT
1、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 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 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 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 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 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 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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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 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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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享有优先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 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 备案。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物权法课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物权法课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 3、可以很好地拘束发包单位,并可以在受到侵害的时候主张违约救济。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 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 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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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创设取得ຫໍສະໝຸດ – 4、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属于同一集 体经济组织的 承包地块进行 交换
权 让 渡 给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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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受取得
• (一)流转的意义
– 第一,利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的价值,促进农村 经济的发展。
– 第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助于推动我国农村市场化的进程。 – 第三,赋予农民更多的自主创业机会。
– 第十三条 【发包方权利】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义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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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创设取得
– 2、批准
• 《村委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 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 例外情况:《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 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3、承包方案的效力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其特征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

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权,而是要依约定数额(承包合同)将一部分收益交付与发包人,其余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所谓”承包”,其意义主要在此。

由于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特殊法律地位,承包人对之并无处分权。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这里的种植,不仅是指种植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树木、茶叶、蔬菜等。

另外,在承包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经营林业、牧业、渔业等,都属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哪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哪些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

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

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

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

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

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

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

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

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有哪些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根据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不同的方式,分为两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户”(家庭),并且是承包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滩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换句话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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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 ⑵ ⑶ ⑷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 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 损失等民事责任。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 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 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种土地使用权方式,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
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经营权客体是农村土地
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 土地。

四、赵某不能继承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但被告应对上述土地上的林木 和附着物进行必要的补偿,该补偿款由赵某继承。
1、我国《宪法》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根据上述规定,享有自留山使用权的人只能是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立法精神来看,对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人 也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当然,耕地、林地土地使用权也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 人承包,但承包方式为流转,而不是直接承包,而且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本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承包权。继承不是土地流转法定方式。

三、赵某可以继承自留山和开荒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但对责任地不能继承。

“自留地,指我国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后留给农民个人经 营的少量土地,产品归个人所有。”开荒新形成的林地《土 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都鼓励的行为,新增加的林地使 用权同自留山一样归农民长期使用,这两种性质的土地使用 权与承包的责任田地是不同的,不属于《土地承包合同》中 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的责任田地受《土地承包合同 》和相应法律调整,因此,自留山和开荒林地的使用权和林 木附着物所有权归赵某继承,但赵某对1.18亩承包责任田地 不能继承。
《土地法学》
第五讲
土地承包经营权胡 璇 Nhomakorabea土地科学技术学院
内容提要:
一、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过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诞生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与特性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与保护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程序
一、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过程
1、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3)
特点:
(1)农村土地农民所有,平均分配,各尽其能; (2)小农经济;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 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 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 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
一、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过程
3、人民公社时期(1958-1985)
特点: (1)“政社合一”“一大二公”,“一平二调”; (2)“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3)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在实行这种 土地制度期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高度集中,土地不能出租、买卖, 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 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 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给农业生产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 用土地的义务。 ”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 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1 转让:需发包方同意;
2 继承;3 抵押;
4 出租与转包:是否同一集体组织区分,转包无需发包方同意,
但要求备案;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灭失
1 调整承包地;
2 收回承包地;
3 期限届满;
4 承包人自愿交回土地;
5 承包地依法征收
八、承包的原则和程序及内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 小组发包。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 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 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 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 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 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一、赵某不能继承
因为如果赵某继承后,赵某将成为新的承包人,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5条:“家庭承包的承包 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赵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因此不能继承。
二、赵某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其 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农业法》第13条第4款 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 继承。” 而且,按照现行法律“谁开垦,谁受益”、“谁造林, 谁所有”的规定,其中2.4亩是赵某某开垦形成的新林地,应 当归赵某某使用和所有。自留山有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确权,1.18亩承包责任田地有被告与赵某某之间订立的《土 地承包合同》,按照《土地承包法》和土地承包合同,承包 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因此,赵某可以继承。
1、依法平等
3、村民会议同意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4、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 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 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2、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民、单位、个人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还包括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 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
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
优先承包权。”
人民政府批准。”
3、承包经营权需要通过合同方式取得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之间为完成某项农业生产任务所 签订的协议。它是土地承包经营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唯一合法形式或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必须依法登 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期限
(一)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1 承包合同;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二)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1 承包合同;2 发包方式(租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 依法、自愿、有偿;2 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经营权期限; 3 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4 本集体优先。
2、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 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 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处罚。 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
永久性损害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 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 由此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 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
(3)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符。
一、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过程
2、合作化时期(1953-1957)
特点: (1)变土地的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 取消土地报酬,完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2)刚开始农民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 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 ;甚至刚开始的高级社做出了不少绩效 ,土地 的统一规划利用方便了农田水利建设、土地开荒改造。符合我国当时生 产力水平,推动了农业生产。 (3)但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有权,也失去了经营权,使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受到挫伤,生产力也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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