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2012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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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新版)讲义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新版)讲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2K3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拍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根据该条例第 30 条和第 31 条规定:1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入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 因特殊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K33l02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 100 号令)有关规定2K3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 19 条、第 20 条规定:l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2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K331022 掌握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 2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古树,移植后难以成活,一般采取保护或安置一个景点2K331030 《绿色施工导则》的有关规定2K331031 掌握施工中节材、节水节能和即也的有关规定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要点(一)节材措施1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 30 % .2 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3 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

CJJ市政工程行业建设标准现行目录2012.10.10

CJJ市政工程行业建设标准现行目录2012.10.10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maintenance and rush-repair of city gas facilities
〖CJJ/T52-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atic aerobic composting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CJJ70-96〗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Standard for quality test and estimation of ancient building repairing engineerings(in southern area)
〖CJJ/T71-2011〗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
〖CJJ34-201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city heating network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urban road maintenance
〖CJJ37-201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ep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urban sewer maintenance
〖CJJ7-2007〗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Code for engineering geophysical prospecting and testing in city
〖CJJ32-2011〗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lgae water treatment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和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和标准

1K430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和标准一、单项选择题1、任何单位都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的批准,才能按规定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A、上级主管部门B、当地建设管理部门C、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D、市政道路养护部门2、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后,方可开放交通。

A、40℃B、50℃C、55℃D、60℃3、喷锚暗挖隧道开挖面必须保持在()条件下施工。

A、无水B、无粉尘C、无卵石D、无障碍物4、给水排水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A、0.5mB、2mC、1.0mD、1.5m5、不同级别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

A、热熔连接B、电熔连接C、螺纹连接D、法兰连接6、按照建造师分级管理规定,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担任。

A、取得职业经理资格的人员B、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C、取得项目经理证书的人员D、取得技术职称的人员二、多项选择题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

A、植被B、面积C、地形D、地貌E、水体2、下列表述中,()是水池气密性试验合格标准。

A、试验压力宜为池体工作压力的1.5倍B、试验压力宜为池体工作压力的1.2倍C、24h的气压降不超过工作压力的30%D、24h的气压降不超过试验压力的20%E、池体渗透量不大于标准规定3、给水排水管道沟槽回填前的规定中,()是正确的。

A、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B、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C、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D、水压试验前,接口、管道两侧及管顶均不能回填E、水压试验前,接口、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4、开挖种植穴、槽的大小,应根据()确定。

A、苗木根系B、苗木种类C、土球直径D、种植区域E、土壤情况5、城市燃气工程包括()建设与维修。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2

目次目录2基本规定 (4)2.1道路分级 (4)3.2设计速度 (4)3.3设计车辆 (5)3.4 道路建筑限界 (7)3.5 设计年限 (9)3.6 荷载标准 (10)3.7 防灾标准 (10)4 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12)4.1 一般规定 (12)4.2 快速路 (12)4.4 自行车道 (16)4.5 人行设施 (18)5 横断面 (20)5.1 一般规定 (20)5.2 横断面布置 (20)5.3 横断面组成及宽度 (22)5.4 路拱与横坡 (27)5.5 缘石 (27)6 平面和纵断面 (29)6.1 一般规定 (29)6.2 平面设计 (29)6.3 纵断面设计 (32)6.4 线形组合设计 (35)7 道路与道路交叉 (36)7.1 一般规定 (36)7.2 平面交叉 (36)7.3 立体交叉 (38)8 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43)8.1 一般规定 (43)8.2 立体交叉 (43)8.3 平面交叉 (44)9 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 (48)9.1 一般规定 (48)9.2 行人交通 (48)9.3 非机动车交通 (50)10 公共交通设施 (51)10.1 一般规定 (51)10.2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 (51)10.3 公共交通车站 (52)11 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 (54)11.1 一般规定 (54)11.2 公共停车场 (54)11.3 城市广场 (56)12 路基和路面 (57)12.1 一般规定 (57)12.2路基 (57)12.3 路面 (60)12.4 旧路面补强和改建 (63)13 桥梁和隧道 (66)13.1 一般规定 (66)13.2桥梁 (66)13.3隧道 (68)14 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 (72)14.1 一般规定 (72)14.2 交通安全设施 (72)14.3 交通管理设施 (74)14.4 配套管网 (75)15 管线、排水和照明 (77)15.1 一般规定 (77)15.2 管线 (77)15.3 排水 (78)15.4 照明 (79)16 绿化和景观 (81)16.1 一般规定 (81)16.2 绿化 (81)16.3 景观 (82)本规范用词说明 (84)引用标准名录 (8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86)2基本规定2.1道路分级3.1.1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

2012市政详细版本

2012市政详细版本

P30
四、开放交通
《城镇道路施工预验收规范》CJJ 1强制性条文规定: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P32
2.碾压时应将压路机的驱动轮面向摊铺机,从路外侧向中心碾压。在超高路段则由低向高碾压,在坡道上应将驱动轮从低处向高处碾压。
3.改性沥青混合料路面宜采用振动压路机或钢筒式压路机碾压,不宜采用轮胎压路机碾压。OGFC混合料宜采用不超过12t钢筒式压路机碾压。
市政补充 结合精讲内容复习
一、道路:
P29
7.为防止沥青混合料粘轮,对压路机钢轮可涂刷隔离剂或防粘结剂,严禁刷柴油。亦可向碾轮喷淋添加少量表面活性剂的雾状水。
8.压路机不得在未碾压成型路段上转向、掉头、加水或停留。在当天成型的路面上,不得停放各种机械设备或车辆,不得散落矿料、油料及杂物。
3.做好防雨准备,在料场和搅拌站搭雨棚,或施工现场搭可移动的罩棚。
4.建立完善排水系统,防排结合;并加强巡视,发现积水、挡水处,及时疏通。
5.道路工程如有损坏,及时修复。
(二)路基施工
1.对于土路基施工,要有计划地组织快速施工,分段开挖,切忌全面开挖或挖段过长。.
2.挖方地段要留好横坡,做好截水沟。坚持当天挖完、填完、压完,不留后患。因雨翻浆地段,要换料重做。
4.雨期施工水泥稳定土,特别是水泥土基层时,应特别注意天气变化,防止水泥和混合料遭雨淋。降雨时应停止施工,已摊铺的水泥混合料应尽快碾压密实。路拌法施工时,应排除下承层表面的水,防止集料过湿。
(四)面层施工
1.沥青面层不允许下雨时或下层潮湿时施工。雨期应缩短施工长度,加强施工现场与沥青拌合厂联系,做到及时摊铺、及时完成碾压。

2012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市政公用工程)课件

2012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市政公用工程)课件

答案: D
4、施工项目目标成本分解的方法可以选择( )等。
A. 总工期生产进度网络节点计划分解
B. 年度生产进度度网络节点计划分解
C. 按年形象进度计划分解 D. 按月形象进度计划分解 E. 按成本编制的工、料、机费用分解
答案: A、D、E
5、采取( )方法进行施工项目目标成本分析,直 观反映工程施工项目目标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别。
5. 应考复习方法
(1)对《考试用书》的通读
适用于应试者复习时间与精力充裕的情况。 1)通读的目的是对考点加深印象(要点,自我组织语言文 字),不需死记硬背大段考试用书内容; 2)考题一般“是”“非”分明,要求应考者对考题有较深 印象即可。
(2)对《考试用书》中的“重点文字” 适用于应试者复习时间与精力不充裕的情况
答案:B
2K320030 市政公用工程预算
P164
一、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
1. 施工图纸说明书和标准图集; 2. 现行预算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3.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 材料、人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及调价规定;
5.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6. 预算工作手册及有关工具书。
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
五、施工索赔内容、原因和条件
1. 内容:工期、费用。 2. 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 (1)发包人违约;(2)不可抗力;(3)合同缺陷; (4)合同变更;(5)工程师指令;(6)其他第三方原因。 3. 成立条件: ①损失发生; ②损失发生原因不在己方,或己方对损失不承担责任; ③损失风险不应有己方承担; ④遵照索赔程序。
三、项目目标成本计划编制的方法 步骤 1. 数量复核 要点 结果 《工程数量复核表》
按照中标工程量清单 子目逐项计算工程实 物量及金额。

市政工程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规章制度

市政工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质量,提高市政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市政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

第三条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市政工程质量。

第二章项目审批与招投标第五条市政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规划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市政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标、定标。

第八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管理第九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规范和规程,突出安全、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特点。

第十条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一条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应当遵守施工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十二条市政工程项目的中间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监理与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市政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市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工程验收与保修第十六条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市政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12一级建造师市政精讲47

2012一级建造师市政精讲47

1K430000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1K431000 相关法律法规1K43101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1K431011 掌握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原则该条例第12条规定:城市供水、排水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区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1K4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该条例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二、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该条例第33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该条例第42条第六款还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K431020 《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1K4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K431022 掌握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l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10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第一节养护与维修第二节占用第三节挖掘第三章城市桥涵管理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和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政工程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

2K330000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及规定相关法规及规定一、重点难点1.掌握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2.掌握保护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3.掌握施工中节材、节水、节能和节地的有关规定4.掌握施工中做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5.掌握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6.掌握注册建造师签章的法规规定7.掌握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填写要求二、内容讲解2K33101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有关规定2K331011 掌握道路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遵循的施工建设原则根据该条例第12条规定: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2K3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K33102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有关规定2K3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19条、第20条规定: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K331022 掌握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1条规定: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012市政计算规则第一册土方工程

2012市政计算规则第一册土方工程

100 延长米管道接口工作坑土方量
八、挖土放坡和加宽值应按设计规定,如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可按下表规定计算:
土壤类别
一、二类土 三类土 四类土
放坡起点 深度(m)
1.20 1.50 2.00
放坡系数
机械开挖
沟、槽、坑底作业
沟、槽、坑边作业
1:0.33
1:0.75
1:0.25
1:0.67
1:0.10
1:0.33
底长小于底宽 3 倍以内且底面积在 150m2 以内按基坑计算;厚度在 30cm 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 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十二、机械挖土方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人工挖土占总方量的比例按施工组织 设计所确定的比例计算,如无施工组织设计的分槽深按以下比例计算:沟槽深 2m、4m、6m、8m 的比例分别 为 8.7%、3.7%、1.9%、1.3%。人工挖土套相应项目乘以系数 1.5。
式中:D —— 直径; 1.033、2.1 —— 调整系数; δ —— 绝热层厚度; L —— 设备筒体或管道长; 0.0082 —— 捆扎线直径或钢带厚。
二、伴热管道绝热工程量计算公式: 1.单管伴热或双管伴热(管径相同,夹角小于 90°时):
D′=D1+D2+(10~20mm) 式中:D′ —— 伴热管道综合值;
第九章 措施项目 一、圆木桩:按设计桩长 L(检尺寸)和圆木桩小头直径 D(检尺径)计算圆木桩体积。 二、凡打断、打弯的桩,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三、竖、拆打拔桩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 100 延长米、 单排桩每 200 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按各计算一次。 四、打拔桩土质类别的划分,见下表:

市政公用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市政公用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国务院第279号令对现场取样检测有何规定? 答:施⼯⼈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检测。

2.国务院第198号令对占⽤或挖掘路⾯有何规定? 答:(1)未经市政⼯程⾏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不得占⽤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程⾏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照规定占⽤。

经批准临时占⽤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国务院第15号令对申请施⼯许可证所应具备的条件有何规定? 答:建设⼯程开⼯实⾏施⼯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项⽬向⼯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办理施⼯许可证⼿续。

申请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2)征地拆迁⼿续已完成; (3)施⼯单位已确定; (4)资⾦、物资和为施⼯服务的市政公⽤设施等已落实;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组织开⼯。

(1)国务院第15号令对施⼯单位规定:应采取措施对施⼯现场的哪些⽅⾯控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答:施⼯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废⽔、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建设部3号令对重⼤事故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该法令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重⼤事故,系指在⼯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伤亡或者重⼤经济损失的事故。

5.当重⼤事故发⽣后,事故发⽣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如何执⾏施⼯报告程序? 答:重⼤事故发⽣后,事故发⽣单位必须以最快⽅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地的市、县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规定【可修改文字】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规定【可修改文字】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2K332000市政公用工程相关规定2K332010《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2K332011掌握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市政公用专业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工程范围包括:城镇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城市供气工程、城市公共广场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轻轨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1.城镇道路工程2.城市桥梁工程3.城市供水工程城市(镇)供水工程(含中水工程)包括水源取水设施、水处理厂(含水池、泵房及附属设施)和供水管道(含加压站、闸井)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4,城市排水工程5、城市供热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包括热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储备场站)的建设与维修工程,不包括采暖工程。

6.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包括气源、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调压站、混气站、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站、汽车加气站)的建设与维修工程,但不包括长输管线工程。

7.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包括地下铁道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场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8.城市公共广场工程城市公共广场工程包括城市公共广场、地面停车场、人行广场和体育场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9.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包括城市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10.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包括城市交通工程中的隔离、防撞设施、隔音、消音设施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根据行业意见,将此部分与土建工程分开单列。

1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指市政公用工程的场(厂)站的机电系统,含机械设备(施)、电器、自控等系统的建设与维修工程。

根据行业意见,与其专业场(厂)站土建工程分开单列。

12.轻轨交通工程考虑到轻轨交通工程的线下工程与城市桥梁工程类似,有别于地下铁道工程,根据行业意见单列。

13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建设部城建司意见,将楼房、古建筑列人建筑工程专业范围,将园林绿化工程纳入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规法字[2012]86号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规法字[2012]86号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规定(规法字〔2012〕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载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分为交通、河道和管线三类。

其中,交通类包括城市道路、城市轨道、公路、铁路等建设工程项目;管线类包括给水、再生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输油、供热及工业管线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跨省市界和区县界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区、县、功能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五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业务系统中进行。

第七条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数据应当纳入市政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

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规划审批数据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下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前,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一)主干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二级及以上等级铁路、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城市轨道、一级河道项目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定用地条件。

(二)涉及红线、黑线、蓝线、黄线等规划控制线调整的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2005年3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订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的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桥梁等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

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1994年11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12年2月16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方便群众生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下列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沟、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洪道、堤岸、防洪墙、消力池、停淤池及其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和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和不售票公园等处的照明设施。

红古区和县城、镇的市政工程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区、县城建部门按照划定的范围和权限,或在各自辖区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原则,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各类市政工程设施。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与规定(2012年新版)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法规与规定(2012年新版)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2K3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拍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0 条和第31 条规定:1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入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 因特殊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K33l02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 号令)有关规定2K3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19 条、第20 条规定:l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2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K331022 掌握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古树,移植后难以成活,一般采取保护或安置一个景点2K331030 《绿色施工导则》的有关规定2K331031 掌握施工中节材、节水节能和即也的有关规定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要点(一)节材措施1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 .2 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3 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

2012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测试用书中相关法规和标准修订

2012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测试用书中相关法规和标准修订

2012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测试用书中
相关法规和标准修订
1.3.3相关法规与标准
1、保留了两个条例,专业工程施工与(及)验收规范仅缺少垃圾填埋工程,且全部是现行标准;城市供热工程新修订规范尚未颁布,故仍沿用原条文。

2、增加了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及要求内容。

1.3.4案例题全部修订或更新
1、修编过程中,参编人员在总结工程建设实践的基础上编写了符合考试大纲要求的案例题。

2、案例题重点在于启发应试人员的工程管理知识在工程实践中的综合应用,考核应试人员运用工程管理与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背景材料的编写要求,考核点应在市政公用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表述充分、准确、简练,解题条件完备,应试人员能通过阅读明确考核的内容和要求;力求避免猜测或对答案有分歧。

4、案例题没有直接给出标准答案,而给出参考答案,主要引导应试人员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分析判断。

5、在本版考试用书定稿前请行业专家对案例题进行了审定,以求做到符合实际情况,有指导意义。

但尽管如此也会存在深度不够和知识点分布不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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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2K331012 掌握关于占用或拍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根据该条例第30 条和第31 条规定:1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入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 因特殊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2K33l020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 号令)有关规定2K331021 掌握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19 条、第20 条规定:l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2 任何单位和个入都不得擅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2K331022 掌握保护城市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21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入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一些年代久远的古树,移植后难以成活,一般采取保护或安置一个景点2K331030 《绿色施工导则》的有关规定2K331031 掌握施工中节材、节水节能和即也的有关规定一、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要点(一)节材措施1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 .2 根据施工进度、库存情况等合理安排材料的采购、进场时间和批次,减少库存.3 现场材料堆放有序储存环境适宜,措施得当。

保管制度健全,责任落实.4 材料运输工具适宜,装卸方法得当,防止损坏和遗洒根据现场平面布置清况就近卸载,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

5 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脚手架等的周转次数。

6 优化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管线路径等方案。

7 应就地取材,施工现场500km 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 % 以上(二)结构材料l 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商品砂浆.准确计算采购数量、供应频率、施工速度等,在施工过程中动态控制。

结构工程使用散装水泥2 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减少资源消耗。

3 推广钢筋专业化加工和配送4 优化钢筋配料和钢构件下料方案。

钢筋及钢结构制作前应对下料单及样品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批量下料。

5 优化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方法大型钢结构宜采用工厂制作,现场拼装。

宜采用分段吊装、整体提升、滑移、顶升等安装方法,减少方案的措施用材量。

6 采取数字化技术,对大体积混凝土、大跨度结构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三)围护材料1 门窗、屋面、外墙等围护结构选用耐候性及耐久性良好的材料,施工确保密封性、防水性和保温隔热性2 门窗采用密封性、保温隔热性能、隔音性能良好的型材和玻璃等材料3 屋面材料、外墙材料具有良好的防水性能和保温隔热性能。

4 当屋面或墙体等部位采用基层加设保温隔热系统的方式施工时,应选择高效节能、耐久性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以减小保温隔热层的厚度及材料用量。

5 屋面或墙体等部位的保温隔热系统采用专用的配套材料,以加强各层次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强度,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耐久性6 根据建筑物的实际特点,优选屋面或外墙的保温隔热材料系统和施工方式,例如保温板粘贴、保温板干挂、聚氮酷硬泡喷涂、保温浆料涂抹等,以保证保温隔热效果,并减少材料浪费7 加强保温隔热系统与围护结构的节点处理,尽量降低热桥效应。

针对建筑物的不同部位保温隔热要求,选用不同的保温隔热材料及系统,以做到经济适用。

(四)装饰装修材料1 贴面类材料在施工前,应进行总体排版策划,减少非整块材的数量。

2 采用非木质的新材料或入造板材代替木质板材。

3 防水卷材、壁纸、油漆及各类涂料基层必须符合要求,避免起皮、脱落。

各类油漆及粘结剂应随用随开启,不用时及时封闭。

4 幕墙及各类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同步。

5 木制品及木装饰用料、玻璃等各类板材等宜在工厂采购或定制6 采用自粘类片材,减少现场液态粘结剂的使用量(五)周转材料1 应选用耐用、维护与拆卸方便的周转材料和机具2 优先选用制作、安装、拆除一体化的专业队伍进行模板工程施工3 模板应以节约自然资源为原则,推广使用定型钢模、钢框竹模、竹胶板4 施工前应对模板工程的方案进行优化。

多层、高层建筑使用可重复利用的模板体系,模板支撑宜采用工具式支撑5 优化高层建筑的外脚手架方案,采用整体提升、分段悬挑等方案。

6 推广采用外墙保温板替代混凝土施工模板的技术7 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采用周转式活动房。

现场围挡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围墙,或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围挡封闭。

力争使工地临房、临时围挡材料的可重复使用率达到70 %。

二、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要点(一)提高用水效率1 施工中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2 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浇灌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3 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4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

项目临时用水应使用节水型产品,安装计量装置,采取针对性的节水措施。

5 施工现场建立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处理系统.使水资源得到梯级循环利用.6 .施工现场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分别计量管理7 .大型工程的不同单项工程、不同标段、不同分包生活区,凡具备条件的应分别计量用水量。

在签订不同标段分包或劳务合同时,将书水定额指标纳入合同条款,进行计量考核8 对混凝土搅拌站点等用水集中的区域和工艺点进行专项计量考核。

施工现场建立雨水、中水或可再利用水的收集利用系统(二)非传统水源利用1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2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作为混凝土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冲洗用水和部分生活用水3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哟西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4 大型施工现场,尤其是雨量充沛地区的大型施工现场建立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充分收集自然降水用于施工和生活中适宜的部位。

5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利用量大于30 %(三)用水安全在非传统水源和现场循环再利用水的使用过程中,应制定有效的水质检测与卫生保障措施,确保避免对入体健康、工程质量以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三、节能与能源利用要点(一)节能措施l 制订合理施工能耗指标,提高施工能源利用率。

2 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如选用变频技术的节能施工设备等3 施工现场分别设定生产、生活、办公和施工设备的用电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计量、核算、对比分析,并有预防与纠正措施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安排施工工艺时,应优先考虑耗用电能的或其他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

避免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

5 根据当地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二)机械设备与机具1 建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开展用电、用油计量,完善设备档案,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使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2 选择功率与负载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载长时间运行。

机电安装可采用节电型机械设备,如逆变式电焊机和能耗低、效率高的手待电动工具等,以利节电。

机械设备宜使用节能型油料添加剂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回收利用,节约油量。

3 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的使用率和满载率,降低各种设备的单位耗能。

(三)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l 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的体形、朝向、间距和窗墙面积比,使其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

南方地区可根据需要在其外墙窗设遮阳设施2 临时设施宜采用节能材料,删本、屋面使用隔热性能好的材料,减少夏天空调、冬天取暖设备的使用时间及耗能量。

3 合理配置采暖、空调、风扇数量,规定使用时间,实行分段分时使用,节约用电.(四)施工用电及照明1 临时用电优先选用节能电线和节能灯具,临电线路合理设计、布置,临电设备宜采用自动控制装置。

采用声控、光控等节能照明灯具2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四、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要点(一)临时用地指标l 根据施工规模及现场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设施,如临时加工厂、现场作业棚及材料堆场、办公生活设施等的占地指标。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

2 要求平面布置合理、紧凑,在满足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废弃地和死角,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二)临时用地保护1 应对深基坑施工方案进行优化,减少土方开挖和回填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保护周边自然生态环境2 红线外临时占地应尽量使用荒地、废地,少占用农田和耕地。

工程完工后,及时对红线外占地恢复原地形、地貌,使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3 利用和保护施工用地范围内原有绿色植被。

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现场,可按建筑永久绿化的要求,安排场地新建绿化。

(三)施工总平面布置1 施工急平面布置应做到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原确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为施工服务2 施工现场搅拌站、仓库、加工厂、作业棚、材料堆场等布置应尽量靠近已有交通线路或即将修建的正式或临时交通线路,缩短运输距离。

3 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经济、美观、占地面积小、对周边地貌环境影响较小,且适合于施工平面布置动态调整的多层轻钢活动板房、钢骨架水泥活动板房等标准化装配式结构。

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分开布置,并设置标准的分隔设施。

4 施工现场围墙可采用连续封闭的轻钢结构预制装配式活动围挡,减少建筑垃圾,保护土地5 、施工现场道路按照永久道路和临时道路相结合的原则布置。

施工现场内形成环形通路,减少道路占用土地。

6 临时设施布置应汁意玩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掇迁。

2K331032 掌握施工中做好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绿色施工导则》中,对工程施工中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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